参考案例河北某喜印章制作有限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协议案
一、案情速览
石家庄桥西区审批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搞「企业开办零成本」,通过竞争性磋商选定四家刻章公司包揽辖区内所有新设企业的免费刻章服务,还约定中标公司派人常驻政务大厅窗口——落选的河北某喜公司六个月只刻出一枚章。
法院认定:限定新设企业只能选中标公司、给中标公司政务大厅窗口的政府信用背书,违反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的规定,采购合同违法。
但没有一判了之: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化解,推动审批局改为开放式框架协议招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愿意接受条件的都可申请加入。第三年度招标二十八家参与、二十五家中标,原告在其中,撤诉结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机关通过签订采购合同限定新设企业只能接受特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并使特定经营者获得政府信用背书、取得优越交易地位的,违反反垄断法关于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规定。
审理涉企行政案件应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可通过行政争议化解推动行政机关改为开放式框架协议招标等方式,既纠正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又保障便民政策延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赵律师点评
好政策里的坏条款
先说政策初衷: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刻章费用政府买单——这是实打实的营商环境红利。问题出在执行方式上。二〇二三年四月,桥西区审批局通过竞争性磋商选中四家刻章公司签《采购合同》:四家公司在各自街道范围内包办新设企业的免费刻章,财政付款,还须各派一名专人常驻政务大厅窗口录入备案信息。对没中标的企业,这个安排等于判了业务死刑——原告河北某喜公司的印章治安管理系统数据说明一切: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全公司只新刻了一枚章。刻章行业的绝大多数生意来自新设企业,四个名额之外的所有从业者,被一纸政府采购合同挡在了市场外面。
反垄断法的行政垄断条款落地了
这个案子是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教科书式适用: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法院拆出两层违法性。第一层,限定交易:合同划定了服务范围和对象,新设企业名义上「免费」、实际上别无选择。第二层,信用背书:中标公司常驻政务大厅窗口,等于挂着政府招牌经营,比其他市场主体天然更接近交易机会——公平竞争秩序受损。政府采购本来是中性的工具,但用采购合同制造排他,性质就从「政府买单」变成了「政府选边」。提醒各级行政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每一分钱,都不能花出排斥竞争的效果。
为什么没有直接判无效
法院在认定合同违法之后做了一个关键选择:不直接判决确认无效,而是组织行政争议化解。理由摆在明面上——判无效固然纠正了垄断,但「企业开办零成本」政策也随之中断,新设企业重新要自掏刻章钱,营商环境反而受损,这不是最优解。化解的成果是一套新机制:开放式框架协议招标——征集人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凡是愿意接受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附退出约束机制。第三年度招标结果:全市二十八家企业参与,二十五家中标,原告河北某喜名列其中。政策没有死,垄断被拆掉,原告的生意回来了,主动撤诉。这案子给行政审判提供了一条中道:违法的要纠,好的政策要救,两者不矛盾。
政府购买服务的合规框架
给政府部门的三条合规标尺。第一,凡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先过反垄断审查:中标名额的设定有没有排除限制竞争?服务对象的自主选择权还在不在?第二,用「开放式框架协议」替代封闭式遴选——门槛公开、标准统一、进来自愿、退出有据,既保证服务质量又保住竞争生态,本案就是现成模板。第三,政务大厅的窗口资源是公共资源,驻场资格本身就是竞争优势,分配必须与招标程序对等开放。给市场主体的一条:遇到「被指定」「被落选」且业务断崖式下滑的,别只顾上访——反垄断法的行政垄断条款加行政诉讼,是比找关系有效得多的路,本案原告从起诉到中标,用了不到一年。
四家公司的垄断合同,换成二十五家共享的开放框架——一枚公章的生意,检验的是营商环境的成色。好政策坏执行,法院有办法两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6月,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再升级,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企业开办一日办结的通知,要求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企业开办环节产生的公章刻制(含寄递)费用以及营业执照、税务发票等寄递费用。
2023年3月22日,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桥西区审批局)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3年4月4日,桥西区审批局发布《设立企业用章刻制、营业执照免费邮寄服务费项目成交公告》,原告河北某喜印章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喜公司)未中标。
2023年4月11日,桥西区审批局(甲方)与中标的4家印章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在相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刻制一套防伪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一枚)的服务,并由甲方以财政资金购买;印章刻制时间要求为2小时内刻制完毕;乙方须委派一名专门人员在政务大厅窗口录入刻制公章备案信息,保持正常工作时间在岗,服从政务大厅集中管理,紧急情况随时到场。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河北某喜公司6个月内仅新刻印章一枚,新刻印章数量大幅减少。河北某喜公司认为,刻章行业绝大多数业务来自于新设立企业,《采购合同》的签订客观上导致中标企业形成垄断,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严重侵害了其公平竞争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桥西区审批局与4家中标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新设立企业应在印章制作单位上具有自主选择权,但桥西区审批局通过竞争性磋商与中标公司订立案涉《采购合同》,确定由该4家公司向固定区域内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刻制有关印章的服务,实际上限定了新设立企业仅能选择中标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案涉行政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其他印章制作单位失去了交易机会。且桥西区审批局与中标公司约定委派专门人员在政务大厅窗口录入刻制公章备案信息,使得其在事实上获得了政府的信用背书,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具有接触到交易机会的可能,从而取得优越于他人的交易地位,有损同行业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综上,案涉《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若直接判决确认《采购合同》无效,虽然能够解决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但企业开办“零成本”服务将难以开展,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并非“最优解”。为保障新设立企业能够在一日内完成开办手续且享受免费刻制公章、邮寄到家的服务,同时使得刻章行业所有企业均能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市场交易的机会,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行政争议化解。最终,桥西区审批局以开放式框架协议进行招标,即征集人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申请加入,并设立了退出约束机制,确保行政协议正常履行。2024年5月6日,桥西区第三年度免费刻章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全市参与招标企业共28家,除不符合规定的3家企业未中标外,包括本案原告河北某喜公司在内的25家企业中标,最终实现了双赢的结果,河北某喜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3)冀0104行初290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河北某喜印章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涉企行政案件时,应当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积极开展实质解纷工作,通过行政化解的方式,依法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做实定分止争。
相关案例
- 濮阳某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等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行政协议|(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 王某剑、马某等集资诈骗、洗钱案(集资诈骗罪|(2024)川刑终77号)
- 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冀0104行初290号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2-6-0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