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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剑、马某等集资诈骗、洗钱案

案号:(2024)川刑终7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集资诈骗罪 · 二审 · 2024-06-1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王某剑等人篡改其他虚拟货币源代码炮制出「该虚拟币」,虚构算力产出、自买自卖操纵币价、以静态收益承诺高息,两万九千余名投资者损失十七亿九千四百万元——他自己则把钱换成豪车、房产和境外平台投资。

法院认定:该币靠改代码产生、无技术应用支撑、不与任何经营实体挂钩,实质是炒作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剑被判无期徒刑。

帮他把二点四九亿元泰达币在境外平台「洗白」的马某,构成洗钱罪——将虚拟货币转换为其他资产属「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八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篡改代码炮制无价值虚拟币、虚构收益、操纵币价、向公众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换、转移资金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改代码改出来的「币」

先把骗局的技术底细拆开。二〇二〇年,王某剑等人修改其他虚拟货币的源代码,炮制出名为某币种的虚拟币,配上一个钱包应用;花钱把币放上网络平台公开交易。然后是三层包装:技术层,虚构该币可以像比特币那样靠算力持续产出、与国际金融挂钩——经鉴定,这币无技术应用、无实体支撑,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市场层,安排人自买自卖操纵交易价格,制造抢购和上涨的假象;收益层,以「静态收益」名义变相承诺高息,开会宣讲、发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用户拿人民币换泰达币、再用泰达币买该虚拟币,一场击鼓传花就此开演——鼓声停在二〇二一年,两万九千余名参与者,十七亿九千四百万元的损失。

集资诈骗罪的三个要件怎么对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分界,就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条。本案的三组事实把这个目的钉死了:其一,王某剑明知该币不与任何经营实体挂钩、自己也无能力维持项目运营,仍利诱公众不断买入——明知是空气还卖;其二,所得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投资改变资金来源和性质、隐藏去向——钱没进项目,进了个人腰包;其三,手段全是虚构——假技术、假交易、假收益。司法解释明确:以虚拟币交易等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十七亿九千万的社会危害精确对表。给投资者的识别口诀:承诺静态高息、鼓吹币价只涨、拉人头宣讲会的「币」,三占其一直接拉黑。

帮洗钱的人:八年刑期的新标尺

本案另一条主线是马某。二〇二〇年十月起,王某剑陆续把约二点四九亿元的泰达币转给他;马某明知这些虚拟货币系犯罪所得,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方式改变资金性质,再陆续转回九千余万元给王某剑。旧观念里,这叫「帮朋友转账」,顶多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正后,自洗钱与帮洗钱都在洗钱罪射程内,且虚拟货币交易被明确纳入「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洗钱的本质不是把钱变成现金,而是给赃款披合法外衣、切断追查线索。虚拟货币的匿名与跨境属性,恰好就是它被盯上的原因。马某获刑八年、罚金五十万——帮人洗币的价格,写在判决书第三页。

涉币案件的追赃与识别

两条收尾提醒。追赃端:涉虚拟货币集资案的资金链路是人民币—泰达币—自建币—境外平台,办案机关现在有能力穿透交易所后台和链上地址,本案十七亿的流向就是靠鉴定与协查还原的——「币转出去就追不回」的时代结束了。识别端,给普通投资者三问:这个币的白皮书和技术团队查得到吗?收益承诺是不是「静态」「保本」「日结」?推广方式是不是靠社群裂变和线下宣讲?三问有一样答不上来,就是集资诈骗的标准长相。虚拟货币本身的风险已经够高,再叠加以币为名的骗局,输的就是全部本金——法律能判无期,追不回的养老钱还是追不回。

改代码改出来的币、自买自卖抬的价、十七亿九千万的窟窿——主犯无期,帮洗的八年。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只是骗局换了个皮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被告人王某剑等人以篡改其他虚拟货币代码的方式设计出名为GUCS的虚拟货币和关联软件“Wa11et Pro”APP(GUCS钱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等方式,将GUCS币放在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用户下载“Wa11et Pro”等APP后,在平台APP中注册成为会员,绑定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再用“泰达币”购买GUCS币。王某剑与被告人杨某彬、谢某茂等人共谋,故意隐瞒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与国际金融挂钩等事实,并安排被告人段某磊、王某等人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交易价格,制造GUCS币购买需求旺盛、价格上涨的假象。

王某剑等人以发送虚假宣传资料、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承诺给予高息回报,不断引诱社会公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94亿元(币种下同)。经鉴定,GUCS币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2020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剑陆续将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价值约2.49亿元的“泰达币”转给被告人马某。马某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货币的性质,陆续向王某剑转款9000余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川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剑、马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川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集资诈骗、洗钱行为的定性。

其一,被告人王某剑等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作了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拟币交易等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剑等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而言:(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剑在明知GUCS币不与任何经营实体挂钩、也没有任何能力保障GUCS项目持续运营的情况下,利诱集资参与人不断购买无价值的GUCS币。

王某剑将所得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进行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资金来源及性质,隐藏集资款去向,以达到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财物的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GUCS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其主要靠修改其他虚拟货币源代码而产生,缺乏技术应用支撑,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GUCS币实质系用于炒作、诱使他人投资的幌子。王某剑通过大肆虚假宣传、操纵币价等方式,营造GUCS币价格上涨的假象,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以“静态收益”的方式变相给予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让集资参与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参与投资,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其二,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以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虽然未被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例举洗钱方式之一,但洗钱的本质在于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特定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使用。将虚拟货币转换为其他资产的,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洗钱犯罪行为。本案中,马某明知王某剑人提供的虚拟货币系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通过转变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方式掩饰、隐瞒所涉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1.对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对虚拟货币本质属性进行审查判断,区分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的行为和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案号:(2024)川刑终7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3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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