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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知某投资公司诉郑某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45号最高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5-02-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知某公司把深圳某大厦裙楼上万平米租给郑某青经营,补充协议白纸黑字写明面积「包括有产权证面积和无产权证面积两部分」——三层夹层和四层是违建,后被城管拆掉一半。合同部分无效,损失怎么分?

原审各打五十大板,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七比三:出租方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主导方、对房产有控制处分能力,担七成;承租方明知违建仍承租,担三成。

规则确立:房屋租赁因违建无效的,出租人一般承担主要责任,知情承租人承担次要责任——五五开的时代结束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房屋租赁合同因标的物系违章建筑而部分无效的,损失分担应按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出租人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主导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系违章建筑知情仍承租的,承担次要责任;合同无效后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改变原审各半分担的做法,以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三、赵律师点评

写在协议里的违建

二〇〇七年六月,知某投资公司把大厦裙楼负一层到首层共一万零一百零六平方米租给郑某青做休闲项目营业场所,月租金八十六万六千八百元。同日签的《补充协议》里有一句大实话:「租赁合同的确切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该面积包括有产权证面积和无产权证面积两部分」——出租方自己承认,部分面积没有产权证。后来的走向印证了这句话的分量:城管部门认定三层夹层和四层系违法建筑,二〇〇九年拆掉了四层约一半面积。郑某青欠租,知某公司起诉解约讨租,反被法院确认补充协议涉及违建部分的约定无效。无效部分的损失(装修投入、经营损失、拆除损失)由谁担,成了这场马拉松诉讼的核心。

从五五开到七三开的十二年年

这个数字改了两次。广东高院一审、最高法二审(二〇一一年)都判双方各承担一半——看起来公平,其实是懒:过错一样吗?郑某青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抗诉认为五五开有误。案子回到最高法再审,二〇二五年二月改判:知某公司七成、郑某青三成。理由是一条清晰的过错排序:出租方对房产有控制、处分能力,依法应提供合法房产并办妥租赁手续,把违建拿出去收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主导方」;承租方虽然明知违建仍承租,有过错,但他是被动接受方,过错明显更轻。主导方重责、接受方轻责——这个排序后来写进了裁判要旨,成为违建租赁案的通用标尺。

为什么不能五五开

五五开的表面公平,问题在抹平了风险控制的差异。违建能不能合法化、什么时候被拆、拆了怎么办,这些风险几乎全部握在出租方手里:产权证办不办、报建跑不跑、城管来了谁应付,承租方连发言权都没有。让一个明知有瑕疵但无控制权的承租人和出租方等额分担损失,等于鼓励出租方持续用违建收租——反正出了事对半分。七三开的分配重新校准了激励:出租方担大头,才有动力去办证、去合规;承租方的三成也不冤,你明知没有产权证还签长约、投装修,风险自负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里的「相应」二字,从本案起有了参照系。

租赁双方的合规自查表

给出租方的三条:出租前逐层核对产权证附图与实际面积,夹层、加建、天台部分没有产权登记的就是违建,别写进合同;已签的合同赶紧补救——能报建的报建,不能报建的协商退租减面积,拖着只会把过错攒大;合同里「确保不受国家管制单位干扰」这类条款不仅无效,还会成为你「明知违建」的铁证。给承租方的三条:看证——产权证、消防验收、规划许可三样齐了再签;算账——明知违建还贪便宜租下来,无效损失自担三成,装修投入慎之又慎;留证——对方承诺「保证能用」的聊天记录、书面协议都要留好,将来定过错比例时,这些能帮你把责任往下压。租赁市场的规矩越来越清楚:无证的面积,收租的比租房的更心虚。

一句「包括无产权证面积」的白纸黑字,把七成损失按在了出租方头上。五五开不是公平,七三开才是——谁的资产谁合规,谁的过错谁买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7年6月9日,原告深圳市知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知某投资公司)与被告郑某青签订了《某大厦裙楼租赁合同》,将某大厦裙楼负一层、二层、三层、首层共10106.49平方米出租给郑某青作为开设休闲项目的营业场所。同日,知某投资公司与郑某青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除建筑面积外,三层夹层及四层和其他加扩建筑面积由知某投资公司收租,知某投资公司确保郑某青正常使用经营,不受国家管制单位及业主和其他单位的干扰;6月9日租赁合同的确切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包括有产权证面积和无产权证面积二部分;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63元(币种下同)计算,合计每月租金866800元;租金和面积以《补充协议》为准。

后因郑某青欠付租金,知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并由郑某青支付欠付的租金及利息、违约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地城管部门认定案涉房屋的三层夹层、四层系违法建筑。2009年12月28日,城管部门拆除了四层大约一半的建筑面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解除知某投资公司与郑某青签订的《某大厦裙楼租赁合同》《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有效部分的约定;确认知某投资公司与郑某青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某大厦裙楼第三层夹层和第四层的约定无效;知某投资公司和郑某青对合同无效部分的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等。宣判后,知某投资公司、郑某青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的上述判项予以维持。

郑某青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二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由知某投资公司和郑某青对合同无效部分的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的认定有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145号民事判决,改判合同无效部分的损失承担比例为知某投资公司承担70%,郑某青承担30%。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如何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沿袭了上述规定精神)据此,对于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部分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具体应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发起方承担较被动接受方更重的责任。

本案二审裁判已认定,案涉《某大厦裙楼租赁合同》《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三份协议中,《某大厦裙楼租赁合同》《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而《补充协议》所涉某大厦裙楼第三层夹层和第四层属违章建筑,故其相应部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2007年6月9日租赁合同的确切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该面积包括有产权证面积和无产权证面积两部分”的约定看,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租赁房产部分面积尚未取得合法手续是明知的。亦即,知某投资公司明知三层夹层和四层未获得合法手续,仍为获利而出租;郑某青作为承租人对此明知但仍与知某投资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可见,双方对《补充协议》部分无效均存在过错,知某投资公司与郑某青应当对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各方的过错程度,知某公司作为案涉租赁房屋的提供方,对租赁房产具有控制、处分的能力,应当提供合法房产并办理房租租赁的合法手续,其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主导方,理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而承租方郑某青虽然对涉案违章建筑部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知情,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出租方,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原审确定双方各半负担案涉合同部分无效的损失,存在不当。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定知某投资公司承担损失的70%,郑某青自行承担损失的30%,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引导各方主体严格依法经营。对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结合合同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违建而无效的情形中,出租人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

对房屋系违章建筑知情的承租人,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4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6-2-11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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