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门市纯某某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足浴城、苏某盛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把时间线铺开看:2001年吴某兴从产业公司租下房屋,租期到2015年6月30日;期满后没续签但照旧履行(变成不定期租赁);期间吴某兴把房屋交给纯某某装饰建材公司转租,纯某某公司与苏某盛(足浴城经营者)签商铺租赁合同,约到2020年7月9日。
2018年12月7日,另案判决认定吴某兴与产业公司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8月3日解除。问题来了:足浴城的转租合同约到2020年,早就超过了上家2017年8月的「剩余租期」,这份转租合同还有效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期,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删掉了旧司法解释「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则,足浴城按约定标准补足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25日的租金900868.52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新旧法的分水岭。旧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曾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只规定「超过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类的规则安排变了——转租期限超期不再导致合同(对转租双方)无效。
要点二:时间效力规定让民法典管到了旧合同。按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八条,旧法下无效、民法典下有效的合同,适用民法典认定有效——本案合同签在民法典施行前,仍按新规则认定有效。
要点三:有效不等于白住。合同有效,占有使用到2018年12月25日,租金只付到2017年8月,差额按合同约定标准补:900868.52元。转租人不能一边主张「超期无效」一边占着房子用。
三、赵律师点评
转租链条上的三方,各自该盯什么
出租人(产业公司)盯的是:上家欠租、转租是否经我同意,解除权在我不在链条末端。中间转租人(纯某某公司)盯的是:我与上家的租期还剩多久、我与下家签多长——超期签约现在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超期部分您自己未必「有权」租,对上家可能构成违约。实际使用人(足浴城)盯的是:只要合同有效,用了房就要按约付钱,「上家被解除了」不是免租理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真实含义
现行规则下,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超过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解除的是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而不是直接宣告转租合同无效。但对转租合同的双方(转租人与次承租人)而言,合同效力按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独立判断。这个「效力分层」是本案最值得记住的技术点。
「不定期租赁」是链条上最脆弱的一环
本案上家2015年租期届满后没续签,变成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理期限通知即可)。2017年8月3日解除后,整条转租链的「合法租期基础」当天就断了。给次承租人的忠告:签约前别只看转租合同写多长,要看上上家的主租约到哪天、是不是不定期;主租约是不定期的,您的「长约」随时悬空,虽然有效、照样付租金,但住不安稳。
租金标准之争为什么没悬念
足浴城一方可能希望按「占有使用费」(通常参照市场价)计算,纯某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标准。法院按合同标准算——因为合同有效,约定租金条款当然适用。这让「合同有效」的认定对次承租人是双刃剑:效力上赢了,价格上也得认账。
给商业转租交易的操作建议
①转租合同里写明主租约信息(出租方、期限、是否同意转租)并附主租约复印件;②约定「主租约提前终止时双方的减损与结算机制」;③租金支付周期尽量短(季付优于年付),链条一断好止损;④大头装修投入前,让上家去拿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转租函。本案90多万的租金差额,很多环节本可以用这几条提前锁住。
期限提示:主租约届满后未续签的,一个月内必须明确三件事——续签与否、转租链条是否延续、次承租人的腾退或补偿安排。不定期租赁下出租人解除只需合理期限通知,留给链条末端的反应窗口很短;拖着不处理,租金和占有使用费按日累计,本案的90万就是这么滚出来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外人吴某兴从某产业公司处承租了房屋经营,租赁期限自2001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合同期满,其后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仍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事宜。期间,吴某兴将其从某产业公司处租赁的房屋交由江门市纯某某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某某公司)转租给苏某盛经营,苏某盛作为某某足浴城经营者与纯某某公司多次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某某足浴城仅向纯某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并于2018年12月25日才将租赁商铺腾退给纯某某公司。据此,纯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足浴城、苏某盛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拖欠的租金1080868.52元。
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粤07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认定吴某兴与某产业公司租赁关系于2017年8月3日解除,自合同期满后至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期间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粤07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一、蓬江区某某足浴城(经营者苏某盛)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纯某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86042元;二、驳回纯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纯某某公司、某某足浴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粤07民终427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某足浴城(经营者苏某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纯某某公司支付租金900868.52元;三、驳回纯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某足浴城提起再审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粤民申443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足浴城的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及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纯某某公司与某某足浴城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期限超出2017年8月3日的部分无效并无不当。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并无关于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约定无效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某某足浴城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至2018年12月25日,而租金仅支付至2017年8月,故仍应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25日间的租金,而支付标准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经核算,某某足浴城尚需支付纯某某公司租金900868.52元。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
至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相关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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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民申443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11-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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