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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诉华阴市某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陕05民终2039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11-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陕西华阴:村委会下面的村民小组2001年把1.79亩集体建设用地租给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建菜市场,两份协议都写明租期三十年,从2001年7月1日到2030年6月30日。

2023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起诉,主张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并解除合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8日终审:超过二十年的部分(2021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无效;租期届满后对方继续占用、村里没吭声,合同转成不定期租赁,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3年2月7日)为解除日。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没有国务院专门办法时,租期照样受民法典二十年上限管着——想签三十年,白签十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年限规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至今没出台办法,法院就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兜底逻辑,回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要点二:租期届满没续签不等于白住。2021年6月30日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用,出租人没提出异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让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变成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只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要点三:解除日期怎么算。出租人没发解除通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即合同解除之日——2023年2月7日。此前的租金照算(21389元),此后的占有使用费按日付到实际返还土地为止。

三、赵律师点评

如果您手里有一份超过二十年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先别急着认定整份合同完蛋。本案的拆法很精细:二十年以内的部分有效,照常履行;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无效不等于土地就白白拿不回来——没那么简单——无效部分对应的占有,法院按占有使用费处理。您要做的第一步是把合同期限、起租日、已付租金全部列成时间轴,算清「有效段」还剩几年。

到期不续签,最危险的是出租人

很多村集体觉得「合同到期了他就该搬」,结果一拖两三年没吭声,租期悄悄变成不定期租赁——虽然可以随时解除,但这两三年的租金请求数额、解除时点的认定都会起争议。本案村里就是2023年才起诉,法院只能从起诉状送达那天算解除。到期前三个月就该发书面函件,别用沉默处理。

解除通知与起诉,两条路都能走但时点不同

书面通知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诉)。直接起诉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两种路径的解除日可能差好几个月,直接影响租金和占有使用费的起止点。本案选的是后者,因为双方对「该不该解除」本来就有争议,起诉反而是更稳妥的落点。

避坑清单:①签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租期条款直接按二十年封顶写,想长租就写「期满可续签」,别硬写三十年;②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发续签或腾退的书面函,寄EMS留底;③对方继续占用的,租金照收但每笔开收据注明期间;④决定不再租了,通知或起诉尽快选一样,拖一天多一天占有使用费的争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诉称:某合作社与华阴市某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修建南环某市场租地协议》和《关于南环某市场租地补充协议》中合同租赁期限均为三十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部分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的规定,超过20年后的租赁期限的约定应属无效,某服务中心应返还租赁的土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合作社与某服务中心于2001年3月8日签订的《关于修建南环某市场租地协议》和《关于南环某市场租地补充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即2021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的租赁期限无效;

2.解除涉案合同,并支租赁费用等。

被告某服务中心辩称:案涉合同的标的物是土地,不受二十年期限的限制。按照合同约定,某服务中心是承租南寺村土地修建建筑物,应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四条的规定,即某服务中心租赁土地后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应参照适用长期租期的续期,合同约定的三十年土地使用期限未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符合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8日,华阴市某村南寺组(甲方)与某服务中心(乙方)签署《关于修建南环某市场租地协议》:一、为了带动甲方商品市场、由乙方筹建处租甲方地1.79亩……。二、由乙方筹建处负责修建蔬菜大棚16间,以及道路9米宽,南北长78米,及人行道等工程。三、租金每亩每年地价为1500元,共计每年租金为贰仟柒佰元整。四、付款办法:每年12月底一次付清。五、租用期为叁拾年,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底止。后有华阴市某村民委员会盖章、华阴市某村三组吕某发签字盖章、某服务中心盖章,苗某放签字。2001年5月18日,华阴市某村南寺组(甲方)与某服务中心(乙方)签署《关于南环某市场租地补充协议》:……四、租用期限:租期为叁拾年,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后有华阴市某村民委员会盖章、华阴市某村三组吕某发签字盖章、某服务中心盖章,苗某放签字。

2018年5月14日,某服务中心缴纳南环某市场地皮款23850元,缴费期限是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华阴市某村、华阴市某办结算中心出具华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一张。

另查明,华阴市某村南寺组即华阴市某村三组,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系华阴市某村三组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华阴市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涉案地块的性质为建设用地。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陕058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一、2001年3月8日某合作社与某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修建南环某市场租地协议》和2001年5月18日某合作社与某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南环某市场租地补充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即2021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的租赁期限无效;二、解除某合作社与某服务中心签署的涉案合同,某服务中心返还承租的全部土地,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的租金21389元及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的土地占有使用费每日21.78元;三、驳回某合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服务中心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陕058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是否有效,以及案涉合同何时解除。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案涉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的土地地块性质为建设用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属上述法律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合同,出租年限应当适用国务院制订的办法。目前,国务院并未制定有关办法或规定。

本案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在国务院没有制定有关办法或规定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租赁期限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案涉《关于修建南环某市场租地协议》及《关于南环某市场租地补充协议》的出租年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双方签订的《关于修建南环某市场租地协议》及《关于南环某市场租地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华阴市某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市场,原告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未采取措施、提出异议,故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继续有效,并且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案涉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华阴市某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3年2月7日收到起诉状副本,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于2023年2月7日解除。结合本案土地占用等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目前国务院没有制定有关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年限的办法或规定,故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应当适用民法典中有关租赁期限的规定,即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案号:(2023)陕05民终2039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11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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