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林某诉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林某系退役残疾军人。二〇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林某在江西省宜春市乘坐公交车时,认为可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但遭司机拒绝,遂支付一元车费。同年十月十三日,林某向宜春市交通运输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落实军人抚恤优待相关规定,保障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并退还一元车费。
同年十月二十日,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回复称:残疾军人可以在宜春市免费乘坐,但须按当地规范性文件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林某不服,于同月二十三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回复违法并撤销、责令重新答复,并附带审查两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该回复违法,停止执行优待目录清单中关于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的规定,并责令有关部门纠正。
林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法院发现其真实诉求是行政机关对民生问题能否积极回应、立行立改,遂与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沟通并组织调解,推动十八个部门修改优待目录清单、公交集团组织司机学习政策、城际客运订票软件增加残疾军人优待选项。开庭时残疾军人已可凭证直接免费乘坐公交,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准许。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措施增设前提条件或者加重其义务,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应局限于当事人的个案诉求;人民法院可以围绕纠纷成因、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发力,依法调解,真正落实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实现案结事了。
三、赵律师点评
为了一元钱,打到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的原告是个较真的人。**林某是退役残疾军人,在宜春坐公交,掏出《残疾军人证》要免费,司机不认,他掏了一元钱。** **就这一元钱,他写了一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寄给市交通运输局,要求落实政策、退还车费。** **局里回了一封信,说:可以免费,但要先办免费乘车卡。** **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回复违法、停止执行「须先办卡」的规定,他还是不服,起诉到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很多人会觉得:都确认违法了,还告什么?** **他的诉求里有一句话很关键——他真正在意的是「行政机关面对群众反映的民生问题能否积极回应、立行立改」。** **这就是这类案件的价值所在:争的不是一元钱,是政策到底落不落地。**
复议机关已经认错,为什么还要打这一场
从结果看,复议决定其实给了林某大部分他想要的东西:**确认回复违法、停止执行优待目录清单中关于提前办卡的规定、责令十八个部门纠正。** **那还剩什么没解决?** **剩下的是一张纸和一条路之间的差距。** **「停止执行一项规定」是纸面上的纠正;「残疾军人走到车门口能不能直接上车」才是现实。** **本案审理中法院查明的情况很说明问题:**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已对另一份规范性文件启动废止程序;** **但公交司机不知道政策、城际客运订票软件没有优待选项——** **政策改了,末端没改。** **所以这场诉讼真正推动的,是把纸面纠正落到执行末端。**
规范性文件给优抚对象加门槛,法院不认
本案第一条裁判要旨,是一条可以直接拿去用的规则:**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措施增设前提条件或者加重其义务,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翻译成大白话:** **上位法说「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下位文件就不能改成「凭有效证件并办理免费乘车卡才能免费乘坐」。** **「办卡」看起来只是流程,实质上是在法定权利上加了一道行政机关自己设的门槛。** **这类问题在实务中极常见:** **优待证要年审、补贴要指定银行开户、免费服务要先预约登记——** **凡是把「法定权利」变成「须经批准的事项」,都要拿上位法量一量。** **本案的抓手就是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 **申请复议时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在诉讼中也就有了不适用该文件的依据。**
法院做的不是判决,是调解
这个案子最后是撤诉结案,没有判决。**但判决书里花了很大篇幅写法院做了什么:** **与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部门沟通,组织双方调解,推动十八个部门依法修改优待目录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对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公交事项进行整改;** **市公交集团组织公交车司机学习相关政策法规;** **市汽运公司在城际客运订票软件中增加残疾军人购票优待选项。** **开庭时,残疾军人已可凭证在宜春市免费乘坐公交车,订票软件上已提示伤残军人可享客票半价优待。** **这就是第二条裁判要旨的由来: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应局限于个案诉求。** **说白了——** **如果法院只判「撤销回复、责令重作」,林某赢了,但下一个残疾军人上车还是可能被拒;** **法院多做一步,把政策链条上的每一环都拧紧,才算真的解决。**
这类案子怎么办:三个动作
**第一,先固定「末端不认」的证据。** 一元车费要留凭证,被拒的过程要留记录(录音、投诉工单、司机工号),**因为「政策有没有落地」是事实问题,不能只靠陈述。** **第二,履职申请要写具体。** 本案的申请书明确要求「落实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障凭证直接免费乘坐、退还违规收取的一元车费」,**请求越具体,行政机关越难用「已回复」敷衍;** **同时一定要写「附带审查某规范性文件」——这是把下位文件的合法性拉进程序的关键一步。** **第三,别只盯着「撤销」。** 复议决定确认违法之后如果末端仍未改,**诉讼请求要写「责令履行」,并在庭审中把整改方案谈出来。** **本案提示了一条路径:法院愿意组织协调,律师要主动提供「可落地的整改清单」——改哪份文件、培训哪些人、改哪个软件界面。** **清单越具体,调解越容易成,当事人的实际获得感越强。**
一元钱的车费,问的是一项优待政策到底有没有走到车门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林某系退役残疾军人。2023年9月30日,林某在江西省宜春市乘坐公交车时,认为其可以凭借《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但遭到公交车司机拒绝,林某遂支付了一元车费。2023年10月13日,林某向宜春市交通运输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宜春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相关文件精神,保障残疾军人可以直接凭借《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并退还违规收取林某的一元车费。
2023年10月20日,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称:残疾军人可以在宜春市免费乘坐,但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残疾退役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和《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关于公布某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养对象优待证第一批政府类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待目录清单》)的规定,需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
林某对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2.责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3.附带审查《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和《优待目录清单》的合法性。宜春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宜府复字〔2023〕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停止执行《优待目录清单》中关于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予以纠正。对此,林某仍不服,遂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已对《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启动废止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林某的真实诉求并不仅仅在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回复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被撤销,以及市交通运输局是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真正关注的是行政机关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民生问题能否得到积极回应,并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部门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共同推动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个部门依法修改《优待目录清单》相关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对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公交事项进行整改,市公交集团组织公交车司机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市汽运公司在城际客运订票APP中增加残疾军人购票优待选项。案件开庭时,残疾军人已可以直接凭《残疾军人证》在宜春市免费乘坐公交车,市汽运订票APP上已提示和告知伤残军人等可享客票半价优待。
一系列行为不仅推动了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落细,同时彰显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得到林某的高度认可,林某遂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赣09 行初7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1.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措施增设前提条件或加重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义务,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的,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应局限于当事人的个案诉求。人民法院可以围绕纠纷成因、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等,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发力,依法调解,真正落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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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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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赣09行初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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