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标识认证与信息披露的三层结构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把产品碳足迹写进法律,四项制度并列:核算标准、分级管理、标识认证、信息披露。这条里出现了"发展改革"部门,而前一条讲碳排放统计核算时一次都没出现——两处对比说明碳足迹的定位是产业政策工具,不是统计工具。碳足迹的定义把"清除量"纳入,与国际口径一致。真正的风险不在条文,在碳标签的三类法律责任:虚假宣传、比较广告、绿色洗白。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把产品碳足迹写进法律,四项制度并列:核算标准、分级管理、标识认证、信息披露。这条里出现了"发展改革"部门,而前一条讲碳排放统计核算时一次都没出现——两处对比说明碳足迹的定位是产业政策工具,不是统计工具。碳足迹的定义把"清除量"纳入,与国际口径一致。真正的风险不在条文,在碳标签的三类法律责任:虚假宣传、比较广告、绿色洗白。
**第九百四十九条是整部法典唯一一条同时给国家机关、企业、公民三类主体设义务的条文,而且三款全部用「应当」**——不是「鼓励」,不是「倡导」。这是公民绿色低碳义务第一次以「应当」的表述进入法律文本,虽然内容仍是意识、参与、反对浪费这类软要求,但表述的强度变了。**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把「认证结果、标识信息的使用与效果评价」写进法条**,这是绿色产品认证制度第一次在环境法律里获得明确地位,此前它主要在《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框架下运行。**第九百四十六条首次把「气候适应型城市」写进法律**,与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并列,把城市建设的减排与适应两条线合并。**第九百四十七条的农业条款没有提化肥农药减量**——这是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废止)相比最明显的减法,减量要求现在只能从第九百四十条的「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里推。**绿色采购的法律依据不在这一条**,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的品目清单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