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只签了一张纸:告知不足,医院要不要担责
签了手术同意书不等于医院免责: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医院必须具体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告知不足造成损害的要赔;但告知瑕疵没造成人身损害的,拿不到损害赔偿。
签了手术同意书不等于医院免责: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医院必须具体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告知不足造成损害的要赔;但告知瑕疵没造成人身损害的,拿不到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本来是"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证明医院有过错,极难。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开了三道口子: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出现任何一种,法院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要自己举证推翻。第(二)(三)项几乎推不翻,这也是为什么"封存病历"是医疗纠纷的第一步。
手术同意书不是"生死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把知情同意的核心放在"说明义务"上:医院要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同意书签得再齐全,只要没尽到说明义务、或者诊疗本身有过错,医院照样要赔。
怀疑医院诊疗有问题,最要紧的不是吵架,是「封存病历」——这一步晚了,病历可能被改。之后是医疗损害鉴定(过错与因果关系),再决定协商、调解还是起诉。有三种情形法院会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紧急抢救中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来不及签字并不等于医院担责,关键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要赔偿。告知义务是独立的责任基础,但仍需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病历是关键证据,患者应及时复印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