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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四条的加法与减法:从「综合管理部门」到「发展改革部门」

**《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被废止,法典第四编第二章与它是并存关系**——它与《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一样不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的十部废止清单里,继续有效。**第九百五十四条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直接改写成「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扩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抽象表述变具体,是行政部门职责的明确化。**第九百五十五条删掉了规划必须包含的三项指标**——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末句要求规划「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法典只保留五类内容,量化指标不见了。**第九百五十六条删掉了整个第二款**——旧法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环境保护与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法典只留「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第九百五十三条做了一处加法**: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写进方针,旧法第三条的方针条文里没有这三项。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953条#生态环境法典第954条#生态环境法典第955条 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