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App 强制收集信息,可以拒绝吗?
可以。App 不得以"不授权就不让用"变相强制收集非必要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识别)须取得单独同意,并应提供其他合理方式。
可以。App 不得以"不授权就不让用"变相强制收集非必要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识别)须取得单独同意,并应提供其他合理方式。
可以。霸王条款多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你可以拒绝接受,并主张其无效;已经支付的款项可要求返还。遇到时先留证、书面异议,再投诉或起诉。
可以。租期内房屋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房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频繁带人入户看房、侵扰住宅安宁的,租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岗位、薪酬、工作地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单方调岗降薪,你可以明确拒绝并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公司以"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解除的,若变更不具备合理性且对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属于违法解除,可主张 2N。
可以。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构成垄断性搭售的,还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可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泄露、公开他人私密信息或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承担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必要",要结合法规对必要信息范围的规定与合同类型;未提供其他选择、变相强制收集的,属于非自愿同意。
一般不可以。为查验商品而进行的合理拆封、试用,通常不影响"商品完好"的认定,商家不能仅以"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影响二次销售、造成商品贬损的除外。
可以。平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超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范围收集的,可能构成侵权。
要看程度。只有当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方才可以拒收或解除合同;只是一般瑕疵、不影响使用的,通常应通过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方式解决,直接拒收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一般不合法的前提是——合同已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和租期。租期内房东单方涨租属于变更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只有合同约定"可调价"或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涨。租期届满续租时,租金可重新协商。
门店撤离、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涉嫌欺诈的还可主张三倍赔偿。维权路径:固定证据 → 联合消费者 → 投诉举报 → 起诉并申请保全 → 必要时报警。
分情况。房屋不具备约定交付条件(如约定装修未完成)的,买方有权拒收;但只是轻微瑕疵、不影响正常居住的,一般不能拒收,只能要求修复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维权路径:向平台投诉删帖、向网信/公安举报、民事起诉,重大影响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步走。第一步看拒绝理由是否属于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与过程性信息);第二步看答复是否符合程序(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最多再二十个工作日、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第三步走救济——这类案件属于复议前置,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涉及征收拆迁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一律拒绝,应当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先拒绝、留证,再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担责;强制购物、擅自增加付费项目属违约,可要求退费赔偿。
视为购买。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法律直接推定其购买。所以"用了不表态"是危险的——想要就要、不想要必须在期限内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
两者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目的是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行政处罚是"惩戒"(警告、罚款、没收、吊证、拘留),目的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制裁。强制执行则是强制履行已生效的义务(加处罚款、划拨、拍卖、代履行)。区分意义在于: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且不得代替实体处理,长期扣押不处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须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账簿灭失不是拒绝的法定事由,公司还要承担不利后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的,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该冒名登记;登记机关以"撤销会导致企业形式不完整"为由拒绝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等情形,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通常可以退。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充值,行为无效,应全额返还;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充值,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也可以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