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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幼儿园关停:教师补偿、学生退费怎么办

这一页把「该做什么 · 留什么证据 · 期限多久 · 能拿多少 · 文书去哪拿」都串好了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公开办事规则整理,遇到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民办学校关停下来,账要分两本算:一本是教职工的,一本是学生和家长的。两本账的清偿位次法律已经排好,而且排序跟多数人的预想不一样——家长的学费退费排在第一位,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保排在第二位,普通债权人排在最后。换句话说,教师去讨薪,既不是清算组说了算,也不是谁先起诉谁先拿,而是先看这笔钱落在哪一档。另一处最容易走错的是对象。学校停办分三种情形:自己申请终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种情形下清算由谁组织完全不同——自己终止由学校组织,被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资不抵债由人民法院组织。找错主体,材料会被退回,时间就耗在窗口之间。这篇按「先看学校是怎么没的、教师能拿哪几笔钱、清偿顺序怎么排、学生退费和学籍怎么办、幼儿园有什么特殊规矩、几个想当然」六步写,每一步给出法律依据、需要留的证据,以及实务上容易走反的地方。
速览表、材料清单、条文可以一起打印带走

先看结论:这件事的关键七问

谁去办教师本人主张欠薪、经济补偿与社保;家长主张学费退费;监护人主张学籍安置
去哪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欠薪与补偿);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终止、清算、学籍);人民法院(资不抵债的破产清算)
要带什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表与银行流水、考勤与排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办学许可证信息、收费票据与入学协议、退费申请及答复
多久办完仲裁自受理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复杂可延长十五日;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
花多少钱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案件可申请先予执行
关键期限劳动仲裁时效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限制,但关系终止后须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办不成怎么办仲裁不予受理或逾期未裁决的,可直接起诉;学校已注销的,把举办者、清算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劳动仲裁常见问答

第一步:先看学校是怎么没的,三种终止对应三个清算人

1三种法定终止情形,决定了后面所有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列了三种: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种情形对应的清算组织者完全不同(第五十八条):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所以第一步不是急着讨薪,而是先确认属于哪一种——讨薪的对象、证据清单、走仲裁还是申报债权,全看这一步的结论。
2提前六个月要公告,突然关门属于恶意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这一条对教师和家长的用处很直接:如果学校是突然关门、既没有公告也没有终止方案,那就不属于正常终止,而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教育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办学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种终止
同一条还规定了一种「静默死亡」: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常见——学校其实早就没有学生了,但没人去办注销,教师社保断缴、工资停发,等真要维权时发现主体还在、账户已空。遇到这种情形,仍应以学校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同时把举办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把责任接到有财产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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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教师能拿到的四笔钱,各算各的

1第一笔:欠发的工资,包括寒暑假那几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学校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合同中还应约定福利待遇等事项。民办学校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是否照发,常被学校以「没上课」为由停发,这种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寒暑假属于制度性休假,不是教师个人请假,工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具体算法与争议点,站内另有一篇专门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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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笔: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学校停办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补偿情形;标准按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所称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都应计入平均。月工资高于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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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笔:如果学校是违法解除,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没走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就把人辞退,属于违法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要注意这两项只能选一个:主张继续履行就不能再要赔偿金。学校停办后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实务中通常直接主张赔偿金。
4第四笔:社保欠缴与断缴,两条路可以同时走
学校未缴、少缴社保的,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缴,这属于行政处理,不受仲裁时效约束;同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两条路的差别在于:投诉补缴解决的是社保权益本身,解除要补偿解决的是离职时的现金补偿,可以并行,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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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清偿顺序里,教师排第几

1三档顺序写得很硬:学生退费、教职工工资社保、其他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档是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第二档是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三档是偿还其他债务。这条的实务含义有两层:一是教师排在家长之后、普通债权人之前,学校的钱不够时,先退学生再发教师工资;二是只要还有第二档的钱没付,普通债权人(包括装修款、设备款、借款)就不能插队。
2资不抵债的,要走法院破产清算,不是自己算账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最后一款明确: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不是学校自己组织清算组,而是法院主导。对教师的实际影响是程序变了:不再是等学校发钱,而是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未在期限内申报的,虽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发。
3仲裁与申报债权不冲突,可以两条腿走
学校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教师应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欠薪与补偿数额,拿到裁决或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学校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注明属于第五十九条第二档。两条路的分界点是法院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申报时一并提交,可以避免数额被重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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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学生退费与学籍安置,是两条不同的线

1退费排第一,但不等于全额退
第五十九条把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列为第一档,指的是「应当退」的部分,不是把已缴纳的学费全部退回。判断应当退多少,看的是实际接受了多少教育服务:按学期、按月折算,已上课的部分不退。学校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超出部分本身就应当退还,还可能被教育部门责令退还并没收违法所得。退费争议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按合同纠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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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由审批机关协助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这一条是家长的抓手——如果学校停办后孩子没学上,责任不只在家长这边,审批机关有协助安置的义务。实操上应当书面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保留受理凭证,再据此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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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义务教育阶段,安置靠转学与考试衔接
高中、中职、幼儿园阶段不属于义务教育,没有「必须协助安置」的强制规定,但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终止时制定终止方案并公告,方案中应当包含学生安置内容。高中阶段还涉及学籍转接与已修学分认定,需要与接收学校、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幼儿园阶段没有学籍概念,实际问题是已缴费用与在园记录,按退费与转园处理。

第五步:幼儿园与培训机构,各有一套特殊规矩

1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有专门的保障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并明确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这三句话合起来,构成了主张「同工同酬差额」的依据。
2聘任前要查违法犯罪记录,隐瞒被查出来可以直接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幼儿园聘任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时,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存在这些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在岗人员出现这些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工作、依法解除合同并向教育部门报告,教育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名单。
3体罚、歧视、虐待,可以直接解聘并终身禁业
同法第八十条列举三种情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由教育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这类案件里教师的抗辩空间主要在事实认定,而不是处理依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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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想当然,一个都别踩

1想当然一:清算组说没钱,就只能认了
清算组不是债务人,它只有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学校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恶意处置财产或者未经清算就注销的,举办者要对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没钱」这句话要追一句:钱去哪了、什么时候没的、谁经手的。把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往往比只盯着学校账户有效。
2想当然二: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也是一年,过了就没了
这条最常见的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确实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但第四款另有一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在职期间被欠的工资,不会因为在职时间长而过期;真正的起算点是离职之日。这一条直接决定了追讨多年欠薪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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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当然三:签了「自愿离职申请」,就再也要不到补偿
关键看是谁提出的。如果离职申请是学校事先打印好、要求签字才结算工资,而解除的意思表示实际由学校作出,那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仍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确实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则一般不产生补偿。举证上,签字文件的形成过程、同期其他教师的处理方式、工资结算单的表述都是关键。签字前先留一份复印件或者拍照,比事后争论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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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想当然四:学校注销了,就没人可告了
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学校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或者清算时遗漏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举办者、清算义务人;如果属于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还可以要求举办者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务上的动作是:先到登记机关调取注销档案,看清清算报告是谁出具的、债权债务是怎么处理的,再据此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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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三种情形:章程规定并经批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机关协助安排继续就学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财务清算由谁组织:自己终止由学校、被撤销由审批机关、资不抵债由人民法院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清偿顺序:先退学生学费杂费,再发教职工工资及社保,最后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终止应提前六个月公告并制定终止方案;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资不抵债应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限制,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四十五日内结束,可延长十五日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应保障教师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保、实行同工同酬;民办园可参考公办园水平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聘任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在岗人员有危害情形应立即停止工作并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体罚、歧视虐待、违反职业道德三类情形,可解除合同并从业禁止

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常见问题

民办学校不办了,教师有补偿吗?怎么算?
有。学校停办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都应计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年限最高十二年。除了经济补偿,欠发的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欠缴的社保都应当一并主张,不要只算一笔补偿金就签了结清协议。
学校让先签「自愿离职申请」才结算工资,能签吗?
不要直接签。这份文件的作用是把「学校解除」改写成「本人辞职」,一旦签了,经济补偿的基础就没了。可行的做法是:要求在离职原因栏写明真实原因,或者在签字时另附一份说明,写明系学校停办安排离职、本人不同意按自愿离职处理;同时保留工资结算单、通知截图、同期其他教师的处理情况。如果已经被迫签了,仍可从文件形成过程入手主张系学校单方解除,重点是证明解除的意思表示由学校作出,而不是本人主动提出。
教职工工资排在第几档?是不是排在学生退费后面?
是。民办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清偿分三档:第一档是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第二档是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三档是偿还其他债务。教师排在家长之后、普通债权人之前。这个顺序的含义是:学校剩下的钱不够时,先退学生,再发教师工资;但只要第二档还没付清,装修款、设备款、借款这类普通债权人就不能插到前面来。
民办幼儿园关停,老师能拿到赔偿吗?和中小学一样吗?
基本规则一样,另有两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保障教师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并明确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所以除了经济补偿,如果长期低于同工同酬标准,还可以主张工资差额。
学校拖欠工资,去教育局投诉有用还是必须去仲裁?
两条路解决的不是同一件事,可以同时走。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针对的是办学行为违规,可能带来责令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后果,压力在举办者身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的是欠薪与补偿的具体数额,拿到的是可执行的法律文书。实务上建议先仲裁确权,同时向教育局书面投诉,两边材料互相印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成本主要在时间。
学校已经注销了,还能起诉谁?
可以起诉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和清算义务人。学校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或者清算时遗漏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可以要求举办者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一步是到登记机关调取注销档案,看清清算报告由谁出具、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剩余财产分给了谁,再据此确定被告。档案调取本身也是证据。
学生家长交的学费能全退吗?退多少按什么算?
按实际接受的教育服务折算,不是全额退。已经上过的课程对应的学费不退,未上的部分按学期或者按月折算退还。学校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收费的部分,本身就属于应当退还的范围,还可能被教育部门责令退还并没收违法所得。主张时把收费票据、入学协议、课程表、停课通知一并整理,能算清「已上多少、未上多少」,比笼统要求全退更容易被支持。
孩子上的民办学校停办了,义务教育阶段谁负责安排上学?
审批机关有协助安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实操上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的安置申请,写清就读年级、现住址、可接受的学校范围,并保留受理凭证。如果迟迟没有安置,可以据此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学校说资不抵债,让自己组织清算,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法院主导,而不是学校自己组织清算组。自己组织清算只在「学校自己要求终止」这一种情形下才是对的;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遇到学校自称资不抵债又自行清算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法院同时反映,避免财产在无人监督的清算中被分掉。

同类场景:一起办、前后脚要办的事

还可以去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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