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民办学校终止是指学校因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经批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依法完成清算与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消灭的过程。终止不是「关门走人」:必须先清算,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必须按法定顺序清偿——先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再发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归谁,取决于学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因资不抵债被终止的,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参照企业破产法程序进行。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学校关停的消息往往来得很突然:前一天还在上课,第二天通知家长接孩子。家长关心学费和学籍,老师关心工资和补偿,供货商关心货款,三方在同一口锅里排队。这一篇讲清三件事:钱按什么顺序分、学生由谁负责安置、各种情况下该找谁。

构成要件

一、终止情形是法定的三种,不是「想关就关」。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例举了三种应当终止的情形:其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其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第一种是主动退出,核心是「经批准」,未批准即自行停办属于擅自终止;第二种是行政处罚的结果,往往伴随第六十二条的违法情形;第三种是客观状态,不看举办者愿不愿意。「停止招生」与「终止」要分开:前者是监管措施,学校还在,法人资格没有消灭;后者是法人资格消灭,要走完清算与注销。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才终止——清算与注销是构成要件,不是可选项。

二、清算由谁组织,分三种情况,搞错主体申请就会被驳回。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把清算主体写得很具体: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三句话对应三种程序:第一种由学校组清算组、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种由行政机关主导、学校配合;第三种是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最容易出错的是第三种——举办者跑路、学校无人管理,家长或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清算」,得到的答复往往是「这不属于我组织」,因为资不抵债情形的清算主体是人民法院;反过来,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却向法院申请,法院也会以「不属于本院组织清算的情形」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七十条另有一条兜底:清算义务人是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未及时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三、资不抵债的清算,由法院组织,参照企业破产法程序。 这一层规定在司法解释里,容易漏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明确两点:第一,当事人依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向法院申请清算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是「应当受理」,不是「可以受理」;第二,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参照适用」很关键: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财产变价这些动作都可以用,但清偿顺序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而是回到第五十九条——学费在民办学校清偿顺序里排第一。还有一处难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能否套用破产程序曾有争议,这份批复正是为消除该争议而出台的,写申请书时应当把它作为受理依据一并引用。

四、清偿顺序是法定的,不能靠协议改变。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定了三步:第一步,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第二步,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三步,偿还其他债务。有三层含义。其一,「应退」不是「全部已收」:只退尚未提供对应教育服务的部分,已上完的学期对应的学费不在其内。其二,学费排在工资之前,与企业破产法不同——破产法里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担保债权在最前;民办学校这一条把受教育者的退费放在第一位。其三,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顺序在后的债权,在前一顺序清偿完毕前不参与分配。协议改变顺序的,对第三人无效——学校与供货商约定「货款优先于学费退还」,不能对抗家长。

五、剩余财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个去向。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两类举办者在关停时的处境因此完全不同:非营利性的,投进去的钱清算后拿不回来,剩余要转给别的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的,清偿完可以按股权分剩余。所以章程写「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所有」的条款,在非营利性学校里无效。两类学校的其他差别,见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词条。

六、学生安置是法定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审批机关要协助。 第五十七条只有两句,但义务主体写得很清楚: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两句的主语不同:前一句义务主体是学校,后一句多了审批机关的协助义务,且只在义务教育阶段。「妥善安置」在实务中落地为三件事:出具学籍证明与成绩材料、协助办理转学手续、按未完成课时退还费用。学校不配合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投诉,要求其履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协助义务——这一条把「政府要管」写成了法定义务。学籍转接的具体操作,见民办学校倒闭学籍接续。

七、教职工:合同终止,但要给经济补偿。 学校终止对教师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项是被依法宣告破产。三种终止情形分别落在第四项与第五项上。合同终止不等于没有补偿: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明确,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第四十七条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在第五十九条里排第二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所以可以同时走两条线——向清算组申报职工债权,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数额。仲裁路径见劳动仲裁全流程。

八、注销登记三步走完,法人资格才消灭。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三步没做完,学校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仍是诉讼主体,仍要应诉。这一点直接决定起诉时告谁:学校公告「已停办」但未注销的,仍以学校为被告,举办者不当然成为被告;只有学校注销、且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时,才能依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追究其责任。反过来,学校已注销才发现债权没申报的,救济会困难很多,所以看到停办公告就要立刻行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十个条文分三组。前提组(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八条把「清算加注销」写成法人终止的构成要件,第七十条确定清算义务人是谁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程序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法批复):第五十八条定清算组织主体,批复解决资不抵债情形的受理与程序参照,第五十七条管学生安置,第六十条管注销收尾。分配组(第五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定清偿顺序与剩余财产归属,劳动合同法两条解决教职工合同终止与补偿。

一处必须点明的分层。 学校终止后学生如何转学、学籍如何接续、终止的备案与公告要求,主要规定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只引述法律层面的原则义务,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引用时应当写明文件全称与发布机关,不能写成「法律规定」——法律层面只有第五十七条那两句话,没有写转学流程。各省对学生分流另有细则,处理前须查当地现行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组:终止与停止招生。 一个是法人资格消灭,一个是监管措施。停止招生:审批机关针对违法违规或者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作出的处理,学校仍然存续、仍在办学,只是不能招新生,整改到位后可以恢复。终止: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出现,走清算与注销,法人资格消灭。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主体:停止招生期间学校仍要发工资、仍要退费、仍是被告;终止进入清算后,新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再用学校财产清偿。看到「暂停招生」公告就慌忙起诉,往往会被法院告知「主体还在、条件未成熟」,正确做法是先确认有没有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组:终止与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不消灭债权人权利。终止:法人消灭,要清算、要清偿、要注销。合并: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学校被合并到另一所学校的,家长的退费请求权不是落空,而是转向合并后的学校;分立成两所的,两所连带。有的举办者用「合并」掩盖「终止」——把学生和资产转到新设学校,老学校挂着不注销、也不清算,这种情形下可以主张两所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方法是看老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没有被收回、法人有没有注销。

第三组:民办学校清算与公司清算。 规则来源不同,顺序也不同。相同点:都要组成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理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不同点有两处最要紧:其一,清偿顺序——民办学校把「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放在第一位,公司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顺序,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没有学费这一档;其二,剩余财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必须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不能分配给任何人。把民办学校清算直接按公司清算来做,会在顺序上出错,家长和教师的受偿地位会被压低。

第四组:终止与「跑路」。 「跑路」不是法律概念,但对应两种可追责的行为。第一种,恶意终止办学: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列为违法行为,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或者放任不管: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跑路」的后果不是「学校没了就完了」,举办者、董事、理事个人可能被追责,前提是拿到「谁有清算义务、有没有履行」的证据,这两项都可以通过查询登记档案取得。

第五组:清算与破产清算。 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分支,程序更刚性。一般清算:由学校自己或者审批机关组织,适用于主动终止与被撤销两种情形。破产清算:因资不抵债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参照企业破产法程序,有债权申报期、债权人会议、财产变价、分配方案等一整套动作。两者的分界是「资不抵债」这个事实,不是举办者的主观选择——学校账上还有钱但不想办了,属于主动终止;资产负债已经倒挂、无法继续办学,属于破产清算。判断依据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是学校自己发的一纸说明,这也是进入程序后第一件事往往是委托审计的原因。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属于哪一种终止情形,再决定找谁。 三种情形对应三个主体:章程规定终止并经批准,找学校清算组、报审批机关备案;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找审批机关;资不抵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判断材料三项:办学许可证是否被收回、审批机关有没有作出撤销或者吊销决定、学校的资产负债状况。搞错主体的代价是时间——申请被驳回后重新走,可能拖上几个月,而这期间清算财产可能被转移。宁可先花半天核实,也不要凭感觉递交。

第二步,家长:把「应退学费」算清楚再主张。 算法是按未提供服务的部分折算:已缴学费总额除以应提供服务的总课时或者总学期,乘以未完成部分。已上完的学期不退,中途停办的按剩余月份或者剩余课时折算。要固定四项证据:缴费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入学合同或者招生简章、课程表与教学计划、停办通知。路径按情形选:学校进入清算的,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学校未清算但人还在,直接起诉学校;已注销且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依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起诉清算义务人。同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履行第五十七条的协助义务。退费争议的一般思路,见培训班不退费怎么办。

第三步,家长:学籍要马上办,不能等清算结束。 学籍与清算无关,不需要等钱退完才能转。要办三件事:向学校索要学籍证明、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入学校发起学籍转接;义务教育阶段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其依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协助安排继续就学。学校已无人管理、公章被收走的,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出具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这就是「协助安排」的具体落点。不要因为退费没谈拢就拖着不转学籍,拖下去损失的是孩子的就读时间,而且不影响后续单独主张退费。

第四步,教职工:三笔钱分开主张,不要混成一笔。 第一笔,拖欠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绩效中已确定的部分,属于第五十九条第二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第二笔,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样在第二顺序,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并要求补缴。第三笔,经济补偿:依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按第四十七条标准计算,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算。三笔钱的程序不同:前两笔向清算组申报,第三笔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同时进行。证据重点是劳动关系与工资标准,清单见劳动争议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五步,债权人:盯住债权申报期,逾期不申报的后果要自己承担。 法院组织的清算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期限内申报,附上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发,且补充申报的费用由自己承担。所以看到停办公告,第一件事是查有没有清算公告、公告地在哪。申报时注意两点:利息计算到受理清算之日止;有担保的债权要单独说明担保物,但教育设施能否抵押、抵押是否有效,要另看规定。

第六步,清算组迟迟不组建的,两条路推它动。 第一条,依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申请人是「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家长、教师、债权人都属于利害关系人。第二条,向审批机关反映,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被撤销情形的清算本来就由审批机关组织,不组织就是不履职。两条路可以并行。推动清算最有效的往往不是家长单独行动,而是债权人或者教师集体申报后形成的压力,因为启动清算的门槛之一是有明确的债权人。先申报、先留痕,比反复打电话有效。

第七步,起诉时主体要选对,时效要算准。 主体选择三种情形:学校未注销的,起诉学校;已注销、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造成损失的,起诉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被吊销执照但未注销的,仍起诉学校,可同时把举办者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相应责任。时效方面:退费、货款等普通债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起算点与普通债权不同。管辖方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他常见问题见教育与培训纠纷。

常见问题

学校关停了,交的学费能退多少?

按未提供服务的部分退,不是全退也不是不退。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写的是「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退」两个字限定范围:已完成的学期或者课时对应的学费不属于应退,剩余部分按比例折算退还。一次性缴纳多年学费的,剩余学年全额计入应退。学校主张「钱已经花掉了、没钱退」不能成立——清偿顺序法定,学费排第一位,先于工资和普通债务;查实资金被抽逃或者挪用的,可以依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追究,并主张举办者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计算时把缴费凭证与课程安排对照,是最直观的办法。

学校资不抵债,老师的工资还拿得到吗?

不能,工资和社保排在学费之后、普通债务之前。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顺序是:先退学费杂费,再发工资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最后偿还其他债务。所以「资不抵债」不等于「什么都不用付」,它只意味着可能不足额清偿,而不是免除。教职工的两条路径可以并行:向清算组申报职工债权,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资数额与经济补偿,仲裁裁决可以作为申报依据,也可以在清算组不认可时直接申请执行。要特别避免「等着清算结束再说」,财产分配完毕后再主张,难度会大得多。

学校停办,孩子去哪里上学?

义务教育阶段由审批机关协助安排,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的两句话主语不同:「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义务主体是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多了审批机关的协助义务。所以小学、初中阶段学校关停的,家长可以直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协调,这不是「请政府帮忙」,而是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高中及以上阶段,协助义务法律上没有写明,但学校仍要出具学籍与成绩材料、配合办理转学,不配合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投诉。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清算进度无关,转学不需要等清算结束。

举办者把学费转走了,能不能追回来?

可以追,路径有三条,但都要先固定资金流向。 第一条,行政路径:依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属于违法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第二条,民事路径:依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证明举办者抽逃资金的,可以主张其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条,刑事路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行为与数额,不能一概而论。三条路共同的起点是证据:银行流水、大额转账、关联方合同、收费记录与实际支出的对比。单凭「感觉钱被转走了」立不住。

学校已经注销了,还能不能起诉?

学校未注销的,还能告;已注销的,要换被告。 诉讼主体资格看的是法人资格有没有消灭,而法人资格依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在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时才终止。所以学校只发了停办公告、办学许可证被收回但未注销的,仍然可以列学校为被告。已经注销的,起诉学校会被裁定驳回,此时应当依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起诉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请求其承担因未依法清算造成的损失。另一种做法是把举办者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其抽逃资金或者人格混同,由法院在审理中判断。无论哪种,起诉前都建议先查一次登记状态,避免因主体错误被驳回而浪费时效。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

★缺口提示(本条最关键的一处): 学生转学的具体程序、学籍接续的操作口径、民办学校终止的备案与公告要求,主要规定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只引述法律层面的原则义务,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引用时应当写明文件全称与发布机关,不能写成「法律规定」——法律层面只有第五十七条那两句话,没有写转学流程。各省另有细则,处理前须查当地现行规定。

★口径提示: 「资不抵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实践中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状况、是否已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等综合判断,本条不给出具体比例。另需注意: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非企业,进入法院组织的清算时,程序上「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直接适用,申请书与答辩意见要与此一致,写成「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清偿」会被指出援引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