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学校收费分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按政府定价)、服务性收费(伙食、校车、课后服务,必须自愿)、代收费(教辅、校服、体检,必须据实结算),三类都必须公示;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费,也不得通过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谋取利益,违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收费纠纷最让人窝火的地方在于:钱不多,但不知道该不该交。家长群里发个收款码,「自愿」两个字写在小字里,不交又怕孩子被区别对待。其实法律上的界线相当清楚:哪些是政府定的、哪些必须自愿、哪些必须据实结算,三条线一画,多数疑问就有答案。
这一篇讲清四件事:三类收费怎么分、三条红线、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规则、多收的钱怎么退。
构成要件
一、收费分三类,性质不同、规则不同。 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学校不能自定,也不能打折、减免之后又变相补收。第二类,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部分地方列为代收费),核心是「自愿」——不参加可以不交,学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第三类,代收费:教辅材料、作业本、体检、保险,核心是「据实结算、不得营利、多退少补」——按实际支出收取,结余必须退还,不能打包定价、不能从中赚差价。三类混在一起收,是最常见的违规形态:把代收费打包进学费、把服务性收费写成必交项目、把自愿项目做成默认勾选。
二、三条红线:自愿、公示、不得营利。 自愿针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自愿」不能只是表格上一个勾选,要有真实的拒绝空间:不参加的学生不得被区别对待,不得以「全班都交了」施压,不得把交费与评优、座位、作业批改挂钩。公示针对全部收费——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写成学校的法定义务,未公示的项目,家长有权拒交。不得营利针对代收费与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结余退还,学校不能从中获取差价,这是区分「代收」与「经营」的关键。三条红线里,公示是最容易查证的一条:翻一遍学校公示栏、缴费通知、收款二维码说明,就能判断。
三、义务教育阶段有特殊规则: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杂费」是个历史概念,指过去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杂项费用,现已取消。这意味着义务教育阶段的合规收费只可能是:服务性收费(伙食、校车、课后服务)、代收费(教辅、校服、体检),以及住宿费(部分寄宿制学校按规收取)。凡是叫「学费」「杂费」「建校费」「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的,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律没有依据(免费范围的完整说明见义务教育制度词条)——尤其「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是历年整治重点,无论是否「自愿」,与入学挂钩即违规。
四、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是一条被低估的禁止性条款。 原文两句话: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句覆盖了大量「不像收费」的行为: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指定平台购买学习软件、指定机构报名培训、以「自愿」名义推销平板电脑与课程包、把商业广告引进课堂。判断「推销」有两个特征:有明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方(指定品牌、指定商家、指定平台),学校从中获得利益(返点、折扣、赞助、合作分成)。两个特征同时具备,就落入第二十五条第二句,与收多少钱无关。
五、违规的后果是「退还+处分」,两头都打。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分两款: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对各级各类学校作了同样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这两条的实际价值在于「退还」:家长不需要证明自己受了多大损失,只要证明「收了不该收的钱」,就能要求全额退还,且处理主体是行政机关,不需要自己打官司。
六、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定价,但不等于可以随意收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三层含义:其一,公示是共同义务,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其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受省级办法约束,涨费要有依据、要履行程序;其三,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定价,但「自主」不等于「随意」——已入学的学生,学校单方中途涨费通常不被支持,因为收费标准的公示构成招生条件的一部分,调整应当从新生新学年开始,且要提前公示。同一部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还有一句反向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这是给学校的保护,也提醒家长:学校的成本压力不能单方面转嫁给学生。
七、多收了钱,三条救济通道可以并用。 第一条,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依第五十六条要求责令退还,这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一条,只需要提供缴费凭证与收费通知。第二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未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虚假折扣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要求退还多收部分并处罚。第三条,民事途径——服务性收费被强制的,可以主张违背真实意思要求返还;代收费未据实结算的,可以要求退还结余。三条通道互不排斥:行政举报解决「该不该收」,民事途径解决「多收的怎么退」,可以同时进行。要注意的是:举报时不要只描述「学校乱收费」,要写清「哪个项目、多少钱、什么时候收的、有没有公示」——四项写清,受理率会高得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
-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依法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七个条文分三组。收费的义务与后果(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七十八条):公示是法定义务,违规收费责令退还并追责。义务教育阶段的特别规则(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不收学费杂费,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得通过推销商品服务谋利,后果是退还、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分。民办学校的定价机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示义务、非营利与营利的差别、以及禁止违法向民办学校收费。
三点提醒。 条文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其一,本条引用的《教育法》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文本,《义务教育法》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民办教育促进法》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引用旧文书前请核对条号。其二,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标准与管理办法不在法律层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及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未引用其条号——「这个项目到底能不能收」「标准是多少」必须查当地现行文件。其三,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边界在各地目录中不完全一致(如校服费有的地方列为服务性收费、有的列为代收费),分类不同会影响自愿要求的具体做法,具体案件请以当地目录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组:学校收费与培训机构收费。 两者适用的规则差别很大。 学校(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受政府定价与收费目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还有「不收学费杂费」的特别规则,违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培训机构属于市场经营主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受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预收费监管约束(如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课时的费用)。救济路径也不同:学校收费首选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首选市场监管部门与消费者协会。混着找会耽误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学校学费问题,往往被转办;向教育局举报培训机构跑路,也常常被指引到别处。
第二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都是「学费之外的钱」,但性质不同。 服务性收费是学校提供了服务(伙食、校车、课后服务),家长自愿购买,核心是「不参加不交」。代收费是学校替第三方代收(教辅、校服、体检),学校不是收款的权利人,只是经手人,核心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营利」。这个区分决定两件事:其一,能不能拒绝——服务性收费可以拒(不参加),代收费中属于统一要求的项目(如统一体检、统一校服)通常不能拒,但必须据实结算;其二,结余归谁——代收费的结余必须退还学生,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学校留存即是违规。
第三组:违规收费与「自愿捐赠」。 界线在于有没有对价、有没有与入学挂钩。 「捐资助学」「赞助费」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律违规,无论措辞多自愿——只要与入学、编班、转学、评优存在关联,就属于变相收费。判断的三条:有没有书面捐赠协议并明确无偿、有没有开具捐赠票据并纳入学校或者基金会账户、有没有与具体入学事项挂钩。前两条不具备、第三条存在,就是违规收费。反过来,真实的捐赠是允许的——自愿、无偿、不与任何具体事项挂钩、走正规票据,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是合法捐赠。
第四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 前者是政府定价,后者是市场行为。 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校没有定价权,也不能通过「校企合作」「国际班」「特色课程」名义另立项目收费(另立项目须经审批并纳入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如校内超市、食堂外包、校车服务)按市场规则定价,但学校不得强制消费、不得与教学管理挂钩。这条区分在处理「特色班收费」时特别有用:如果特色课程属于教学计划内内容,不能另行收费;属于课后自愿参加的拓展服务,才能按服务性收费处理。
第五组:责令退还与民事返还。 两条路径的目的相同,程序与效果不同。 责令退还是行政处理: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调查并作出处理,不需要家长起诉、不需要举证损失,效率高但只解决「退钱」,不解决赔偿。民事返还是诉讼或者协商:主张不当得利或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可以一并主张利息、必要费用,但需要自己举证与起诉。实务上先走行政、再视情况走民事:行政处理决定本身就是民事案件里最有力的证据,先拿到「认定违规」的结论,再谈赔偿会顺利得多。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这笔钱归到三类里的一类。 拿到缴费通知,问三个问题:这个项目是学费、住宿费这类政府定价的,还是伙食、校车、课后服务这类服务,还是教辅、校服、体检这类代收? 三类归属决定后面所有判断:政府定价的看有没有超出核定标准;服务性的看有没有强制;代收的看有没有据实结算、有没有结余。如果学校说不清属于哪一类,那本身就是问题——收费项目必须有明确依据,说不清就是没有依据。
第二步,查公示,这是最便宜的取证方式。 依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学校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做三件事:拍下学校公示栏(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保存缴费通知与收款说明(微信群通知、告家长书、缴费平台页面)、核对收费项目是否在公示范围内。未公示的项目,家长有权拒交,且这一点在举报时极有力——行政机关查的第一件事就是「有没有公示」。如果公示栏拍不到、学校说「没有公示栏」,那更是明确的违规事实,当场记录时间地点即可。
第三步,判断「自愿」是不是真的自愿。 看四个迹象:有没有统一的必交清单(把服务性收费写进必交项)、有没有以「不交就不发书」「不交就不让参加活动」施压、有没有把交费与评优、座位、作业批改挂钩、有没有「全班都交了」的群体压力。取证方法:保留群聊记录(尤其班主任催缴的话术)、保留「不参加」被拒绝的回复、记录孩子被区别对待的具体事实。「自愿」在法律上要求有真实的拒绝空间,表面勾选、实际必交,属于变相强制。
第四步,代收费要算一遍结余,这一笔最容易被忽略。 代收费的核心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做两件事:其一,索要代收费的结算清单(教材、教辅的实际单价与数量,校服的采购价);其二,核对有没有结余、结余有没有退还。常见问题:按学期预收、期末不结算;打包定价(如「教辅套餐 300 元」)而不列明细;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从中获取差价。这三类都可以要求说明并退还差额。索要清单的方式要书面(微信文字也算),口头问了没有记录,等于没问。
第五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写成「要求责令退还」的申请。 不要写投诉信,写申请。四项必写:项目名称与金额、收费时间与方式(现金、转账、平台支付,附凭证)、有没有公示、请求事项(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人依法处理、书面告知处理结果)。递交对象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递交留痕:窗口取回执、邮政特快专递、线上平台受理编号。两个月不答复或者不予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步,价格违法部分另走市场监管。 哪些属于价格违法:未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虚假折扣(先涨价再打折)、强制搭售、不按公示标准收费。举报渠道:12315 平台或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附证据(公示照片、缴费凭证、通知截图)。这一条与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可以并行——教育局管「该不该收」,市场监管管「怎么收的」,两条线互不冲突。
第七步,涉及民办学校涨费,抓住「公示」与「新生新办法」。 民办学校收费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必须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学校按省级办法;营利性学校自主定价。遇到中途涨费,主张三点:其一,招生时公示的收费标准构成招生条件,学校单方变更缺乏依据;其二,调整应当从新生、新学年开始,老生按原标准执行到毕业(「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是普遍执行口径);其三,涨费必须提前公示并说明理由,未公示的涨费无效。具体处理路径:先向学校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说明依据,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幼儿园与培训机构的退费规则另有专门规定,见幼儿园收费规范与退费:哪些费用不能收,伙食费怎么管与民办幼儿园乱收费怎么办;培训机构不退费的路径见培训班不退费、跑路了怎么办。
常见问题
问一:学校要求统一购买校服、教辅,能不交吗?
答:要看属于哪一类,不能一概而论。 校服在多数地方被列为代收费或者服务性收费:如果是统一着装要求、统一采购,通常不能拒交,但必须据实结算、公示采购价、不得营利;如果学校提供多渠道购买(自购同款即可),则可以选择自购。教辅材料要分清两类:列入用书目录、由学校统一代购的,属于代收费,据实结算;推荐目录之外、以「自愿订购」名义统一收款的,属于违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辅材料有严格的目录与自愿订购规定。拒绝的正当方式:书面(微信文字)说明不参加该项目,要求不代收、不代购,并保留学校是否因此区别对待的证据。
问二:学校收「课后服务费」,合法吗?
答:属于服务性收费,合法但有条件。 条件有三:其一,自愿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强制,不参加的学生按时放学,不得因此被区别对待;其二,标准合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部门核定或者备案,学校不能自定;其三,公示到位——项目、标准、依据、退费办法都要公开。三种常见违规:把课后服务变成统一上课并收费(本质是延长教学时间收费)、不参加就安排作业或者考试(变相强制)、按学期打包收费但不提供退费机制(未参加的天数应当退还)。遇到这三类,按违规收费举报。
问三:入学时被要求交「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怎么办?
答:义务教育阶段一律违规,可以要求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是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不收学费、杂费)与第二十五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不在任何合法收费项目之内。关键点在于「与入学挂钩」——只要交这笔钱是入学、编班、转学的前提,无论措辞多自愿,都属于变相收费。做法:保留缴费凭证与「不交不能入学」的沟通记录,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责令退还;同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这类费用金额通常较大,且历年是整治重点,处理意愿相对较强。
问四:民办学校中途涨学费,必须接受吗?
答:不必接受,可以主张按原标准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省级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自主定价」不等于可以单方变更在读学生的收费标准:招生时公示的收费标准构成招生条件的组成部分,学校变更应当从新生、新学年开始,在读学生按原标准执行到毕业(这是各地普遍执行的口径)。应对步骤:第一步,书面要求学校说明涨费依据与公示情况;第二步,核对省级民办教育收费办法对调整程序的要求(是否需备案、是否需提前公示、是否需听取意见);第三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如果学校以「不交就退学」施压,这属于变相剥夺受教育机会,可以另行主张。
问五:多收的钱怎么要回来,需要打官司吗?
答:多数情况不需要,行政举报就能解决。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教育法第七十八条都规定「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处理方式,不需要家长起诉。操作顺序:其一,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责令退还(写清项目、金额、时间、有无公示);其二,涉及价格违法的,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三,行政机关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什么情况需要打官司:行政机关认定不构成违规,但你认为应当退还;或者学校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这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起诉前先用消费维权赔偿计算器估算标的与成本,金额较小的,行政途径更划算。收费争议的其他常见问题,见教育与培训纠纷。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七十八条(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文本),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
★缺口与口径提示(本条缺口较大): 其一,收费项目目录与标准不在法律层面。学费、住宿费的核定标准,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具体项目目录,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教辅材料目录,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以及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未引用其条号。「某项费用能不能收、收多少」必须查当地现行文件,这是本条最需要提醒的一点。其二,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分类在各地目录中不完全一致(校服费、体检费尤其如此),分类不同会影响自愿要求的具体做法,具体案件请以当地目录为准。其三,本词条不列具体金额、不评价某地某校的收费是否合规,个案判断请以受理机关或者法院的认定为准。其四,民办学校收费的省级办法差异很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调价程序尤其如此,具体案件须查阅本省现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