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个定义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给出,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主体是行政机关、时段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来源是制作或者获取、形态是已经记录保存的信息。判断某份材料是不是政府信息,就是把这四个要素逐一对照,四个都落上才进入公开与不公开的讨论;落不上任何一个,申请就会被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退回。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必须是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把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司法机关制作的裁判文书、党务机关形成的文件,在主体上就不落入本条例的政府信息范围。但这不等于公众拿不到这些材料——法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公布,裁判文书有专门的公开平台,只是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与答复程序。

二、时段要件: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 同一个机关可能同时有几重身份,判断时要看这份材料是不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形成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中形成的现场笔录,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同一个机关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签订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形成的报价单,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党建活动、后勤采购,虽然发生在机关里,但不在履行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内,通常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

三、来源要件:制作或者获取,二者居其一即可。 制作是本机关自己起草、签发、形成的,获取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收集来的,也包括从其他机关调取来的。企业提交的环评报告、公民提交的申请表、其他机关移送的处理意见,只要进了本机关的卷宗,就成了本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这一点常被误解:很多申请人以为只有机关自己写的才算,实际上企业报送的材料同样是政府信息,只是公开时要另行处理其中的商业秘密。

四、形态要件:已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政府信息必须落在某种载体上——纸质的、电子的、影像的都算,关键是有记录、能查找、可复制。只在经办人脑子里、只在会上口头说过而没有任何记录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机关也无从提供。所以申请时要求机关「把当时开会讨论的情况讲一遍」,通常会被答复为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予处理,正确的做法是申请那份会议纪要、录音或者记录。

五、反向要件:不要求机关为答复而新制作信息。 同一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要求机关把三年的执法数据汇总成一张统计表、把若干份文件的内容提炼成一段结论,都属于要求加工分析,不属公开范围。这一点在实务中引起的争议最多,因为申请人往往认为自己只是要一个结果,而机关认为这是在替申请人做研究。

六、授权组织适用本条例。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这类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因为法律、法规授权它在特定领域行使管理职能,就比照行政机关对待。常见的如专利、商标管理部门下属的审查机构、部分行业监管机构。向这类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程序与向行政机关申请相同。

七、公共企事业单位不直接适用本条例。 条例第五十五条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单列出来,它们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而不是依照本条例。这意味着向公立医院申请病历信息、向供电公司申请停电记录,走的是另一套依据,不能直接引用本条例起诉。

八、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公开义务主体。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税务分局这类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中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相应的信息公开责任也由它们承担。申请人把申请递给县局时,县局可能告知应向具体作出行为的派出机构提出。

九、制作机关与保存机关的分工。 条例第十条划了一条清晰的线:本机关制作的,由本机关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信息的机关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公开。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牵头制作的机关负责公开。这条规则解决的是「到底该找谁」的问题。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把申请递给曾经转发过文件的机关,而转发行为不产生公开义务。

十、与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的界限。 政府信息是一个大筐,内部事务信息与过程性信息是先装进筐里、再被条例第十六条挑出去的部分。也就是说,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以及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性质上仍是政府信息,只是因为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而不公开。这个区分决定了答复的措辞:正确的答复是「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而不是「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十一、与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界限。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解答政策、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这些内容不是对已有记录的索取,而是要求机关作出新的回应。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这一步在实务中极易被误读为机关推诿,但从制度设计上看,信访、举报、咨询各有独立的办理程序与时限,混在信息公开渠道里反而两边都办不好。

十二、政府信息与政府数据的区别。 政府数据强调的是可机读、可批量利用的数据集,通常涉及数据库、统计口径、开放平台;政府信息强调的是单个的、已经形成的记录。一份执法检查记录是政府信息,把十年的执法检查记录整理成结构化数据集属于数据开放范畴。申请一个数据集,机关很可能答复为需要加工整理而不予提供,这时候正确的路径是看该数据是否已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或者就其中某一份具体记录提出申请。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政府信息政府数据政务信息党务信息司法信息
规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数据开放政策与地方规章政务公开工作文件党内法规诉讼法与司法公开规定
核心形态已形成的单份记录可机读的数据集工作动态与统计党组织决议与文件裁判文书与庭审记录
获取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开放平台下载门户网站发布一般不对外公开平台查询
能否申请可以,有答复时限通常不按申请办理一般不单独答复不属于本条例不属于本条例
被拒后的救济复议、诉讼视具体依据视具体依据不属于受案范围依诉讼法处理

第一,政府信息与政府数据的分野,在于「记录」与「数据集」。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日常运转中自然形成的记录,一份处罚决定书、一次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批复,都是独立的记录。政府数据强调的是成规模、可机读、能批量分析的数据集合,通常由数据管理机构统一归集、清洗、发布。这个区别在申请环节影响很大:申请一份具体的执法记录,落入政府信息范畴,机关有答复义务;申请「近三年所有同类处罚的完整数据」,往往被认定为需要加工整理而不予提供,正确的路径是转向数据开放平台或者分批就具体个案申请。

第二,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的分野,在于法律效力与救济渠道。 政务信息是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习惯用语,涵盖工作动态、领导活动、统计简报等内容,很多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发布。政府信息是条例上的法定概念,对应的是一整套申请、答复、救济的程序。当一个机关答复「这属于政务信息,已在网站发布」时,申请人要判断的是:网站发布的那份材料是不是自己申请的那一份,如果不是,仍可以继续要求提供,因为已经公开只免除提供义务、不免除告知义务。

第三,政府信息与党务信息的分野,在于主体身份的双重性。 很多机关同时挂党委部门的牌子,同一份材料可能既涉及行政管理又涉及党务。判断的标准是这份材料形成于哪一类职能的履行过程中。以行政机关名义、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决定,属于政府信息;以党组织名义形成的决议、干部考察材料、民主生活会记录,不属于。这一区分在实务中往往被混同,申请人以为向机关申请就能拿到全部材料,结果只拿到行政部分,党务部分被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退回。

第四,政府信息与司法信息的分野,在于职能性质。 法院、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卷宗、裁判文书,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的是诉讼法的阅卷规则与司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形成的材料是政府信息,办理刑事案件时形成的材料属于刑事司法信息,不适用本条例。这一点在申请公安执法信息时要特别注意,同一份报警记录,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时可申请,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材料时则通常被拒绝。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要的东西是不是政府信息。 把四个要素对照一遍:谁做的、在什么职能下做的、是自己做的还是收来的、有没有留下记录。四项都符合,才值得走信息公开申请。如果发现要的是机关替自己做分析、做汇总、做结论,或者要的是政策解答、问题反映,改走咨询、信访或者举报渠道,效率更高。

第二步,确定向哪个机关申请。 按条例第十条的分工,自己制作的本机关公开,收来的由保存机关公开,从其他机关转来的由制作或最初获取机关公开。实务中可以先看文件落款、盖章单位,再看是谁在具体经办。搞不清时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询问,也可以同时向两三个可能的机关分别递交,让它们自己判断谁该受理。

第三步,把申请写具体。 要写清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足以让机关定位的特征描述。写「某年某月某日某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比写「关于某公司的所有材料」有效得多。如果只知道大致内容,可以描述时间、事项、相对人、经办部门这几个维度,让机关能够检索到。具体的写法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申请内容不明确时如何补正,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步,选择递交方式并留痕。 当面递交要索取收件回执;邮寄要用挂号或者 EMS 并在详情单上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提交要保存提交成功的页面截图与流水号。收到申请之日的认定规则在条例第三十一条,当面以提交日为准,邮寄以签收日为准,互联网渠道以双方确认日为准。留痕决定了后面计算答复期限的起点。

第五步,盯住答复期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再延二十个工作日。涉及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整个流程的节点可以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逐项核对。

第六步,看懂答复的类型。 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了七种答复: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可以公开的直接提供;决定不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的告知不存在;不属本机关负责的告知理由并可告知正确机关;重复申请的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的告知按相应规定办理。收到答复后先归类,再判断这一类答复是否成立。

第七步,针对答复的类型准备后续动作。 答复为不存在,重点查机关是否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答复为不予公开,重点查援引的例外条款是否对得上;答复为不属于本机关,重点查条例第十条的分工有没有搞错;答复为需要加工分析,重点查申请的表述是不是可以拆成具体记录重新提出。这一步的取舍直接决定后续复议、诉讼能不能打赢。

第八步,走救济。 认为答复违法或者逾期不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答复不服的救济路径、期限与举证要点,可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的程序,并结合具体答复类型确定主张。

常见问题

问:我在网上看到一份文件,但网站上的版本被删改过,能不能要求提供原件?

答:可以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文本,但要写清楚指向。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机关保存的那份记录,网站发布的版本如果经过删减,那只是另一个版本,不构成对申请人所求信息的完整回应。申请时应当描述该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形成时间,并说明网站版本存在删节,请求提供机关保存的完整文本。机关如果答复已经主动公开,申请人可以指出公开的版本与申请的版本不一致,要求就完整文本重新答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提供完整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可能作区分处理后遮盖,这种遮盖本身不影响提供义务的成立,但遮盖的范围要合理。

问:我要求机关把几年来的同类处罚都列出来,机关说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这个理由成立吗?

答:多数情况下成立,但可以换个方式再试。条例第三十八条允许机关对需要加工、分析现有信息才形成的内容不予提供,理由是政府信息公开解决的是「有没有、给不给」,不是替申请人做统计研究。要求汇总、比对、制表、提炼结论,都属于加工分析。可行的替代路径有三条:一是把需求拆成一个个具体个案,就每一份处罚决定书分别申请,机关对单份记录通常没有拒绝理由;二是查该机关是否已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同类数据,直接下载;三是通过依申请公开附带说明用途,请求机关在便利时提供,但这不产生强制提供义务。判断机关的理由是否成立,关键看申请的表述是「提供某几份文件」还是「整理成某种形式」,前者是索取记录,后者是要求加工。

问:向公立医院申请病历、向供电公司申请停电通知,能走政府信息公开吗?

答:不能直接走本条例。公立医院、供电公司属于条例第五十五条列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它们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的程序。病历的获取依《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走复印程序,停电信息依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处理。这类单位不公开时,救济方式是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而不是对它们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务中还有一类主体容易混淆:公立医院受卫生健康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检查,其形成的检查记录属于委托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

问:机关答复说信息不存在,我怎么判断它是真的没有还是不愿意给?

答:看机关有没有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信息不存在是一个事实主张,主张者要举证。判例确立的规则是:机关不能只写一句不存在,而要说明检索了哪些载体、用了哪些关键词、由谁检索、结果如何。作为申请人,可以先从外围固定该信息应当存在的证据——比如同一事项的其他文件里引用了它、上级机关的批复中提到它、新闻报道里出现过它,然后要求机关就检索过程作出说明。如果机关拒绝说明或者说明明显敷衍,可以主张其未履行法定职责。检索义务的边界与举证要求,可对照信息不存在需尽查找义务的裁判规则理解。

问:我申请的材料里既有能公开的部分,也有不能公开的部分,机关能整份拒绝吗?

答:不能整份拒绝,应当作区分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所以正确的答复形态是「部分提供+部分说明理由」,而不是一刀切拒绝。反过来说,如果机关整份拒绝而没有说明为什么不能区分,这个答复在程序上就有瑕疵。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可以主动降低机关的区分成本,比如只申请某份文件的正文部分、只申请某个时间段的内容,减少被整体拒绝的可能。

问:机关说这份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所以不予公开,这个说法对不对?

答:要分开看两层。第一层,内部事务信息确实是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条例第十六条列举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第二层,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要看内容而不是看形式——同样是一份工作流程文件,如果它直接决定申请人能办什么、要交什么材料、多久办完,那就不是纯粹的内部管理信息,而是对外发生效力的依据,通常应当公开。很多地方把办事指南、审批流程作为主动公开事项发布,正是这个道理。遇到这类答复,可以要求机关说明该信息为什么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它是否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影响。

问:政府信息与政府数据是不是一回事,申请数据集为什么总被拒?

答:不是一回事,拒绝也有依据。政府信息指已经形成的单份记录,政府数据指可机读、可批量利用的数据集合。条例保障的是前者,机关对单份记录有提供义务;后者涉及归集、清洗、格式化,属于数据开放政策的范畴,通常通过开放平台统一发布,不按个案申请办理。所以申请「某类事项的全部结构化数据」被拒是常见结果。可行做法是把需求落到具体记录上:需要某公司的处罚情况,就申请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需要某路段的执法情况,就申请特定时段的检查记录。拿到一批具体记录后自行整理,比要求机关整理成表更现实。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条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2019年5月15日施行)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均逐字引用库内法规原文。特别注意:政府信息的概念边界在个案中高度依赖事实认定,同一份材料在不同职能背景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本词条给出的是判断框架而非结论。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申请与诉讼策略请结合材料另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