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医师多机构执业,是一名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以其中一个机构为主执业机构、其余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制度安排;它把过去「一名医师只能注册在一个机构」的单一格局,改成了「一个主执业点加若干备案执业点」的结构。

这项制度的核心不是「允许兼职」,而是「把兼职纳入监管」。在《医师法》之前,医师跨机构执业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有资格的医师周末去另一家医院做手术、去诊所坐诊、去体检中心出报告,法律上没有明确通道,实践中靠会诊、进修、技术协作等名义变通。2021 年《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多机构执业,同时用三句话划定了边界:定期执业、以一个机构为主、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句话各有各的功能。第一句区分多机构执业与临时会诊——前者是定期、反复、有安排的,后者是应邀、单次、针对具体病例的。第二句确立了主执业机构的地位——它不是形式上的「第一登记点」,而是考核、职称、社保、管理责任的承载主体。第三句把手续要求交给国家有关规定,意味着具体怎么办要看部门规章与地方细则,法律本身不规定材料清单。

本条目属于医疗健康分类下的准入类概念,是医师执业注册的延伸规则。理解这条制度,还要看清它背后的政策取向。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这句话把多机构执业与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绑在一起——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只是让医师多赚一份收入,更是让基层能够借到上级医师的手。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已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多机构执业的前提是已经完成首次注册。没有注册,谈不上「多机构」——那是一处都没有。

《医师法》第十五条用的主语是「医师」。按第二条的定义,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但执业助理医师能否多机构执业,实践中普遍受限:助理医师本身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其执业能力评价尚不完备,多数省份的备案规则把多机构执业的主体限定为执业医师。办理前应当查拟执业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不能仅凭法条文字推定。

另一个常见限制来自人事管理。公立医院的在编医师能否多点执业,取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与医院内部规定。部分地方要求取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部分地方把多点执业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与年度考评。这些限制不是法律层面的,但违反的后果可能落在聘用合同、绩效考核、职称推荐上,与行政处罚是两条线。

二、形式是「定期执业」

第十五条的表述是「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这个「定期」是多机构执业的构成要件,也是与会诊的分水岭。

一个前置问题:远程医疗算不算多机构执业。 《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这一条的落点与多机构执业不同。第三十条解决的是「同一个医师通过信息手段为不在现场的患者服务」,执业地点仍在本机构,只是服务方式变了;多机构执业解决的是「同一个医师在两个以上场所现场执业」。因此,医师在本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复诊患者提供服务,不构成多机构执业,不需要办备案;但医师以某互联网医院的名义接诊、由该互联网医院出具处方与病历的,执业地点实际上落到了互联网医院,这就进入了多机构执业的范畴。

判断的关键是「谁出具文书、谁承担责任」。病历、处方、诊断证明由哪家机构出具,执业行为就归属哪家机构。互联网医院以自己名义接诊、聘用医师提供服务的,属于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手续;仅仅是技术平台、不介入诊疗决策的,不构成执业地点。

定期执业通常表现为三种形态:固定排班(每周或者每月固定几天在某机构出诊)、固定项目(在某机构承担特定的手术、检查、带教任务)、固定期间(在某机构连续执业一段时间,例如帮扶期、合作期内)。三种形态的共同点是可预期、有安排、反复发生。

会诊则不同。会诊是因具体病例的需要,由邀请机构发出邀请,医师针对该病例提供意见或者参与手术,事毕即止。《医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把「会诊」列入了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与「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并列。

两者的界分在执法与司法中经常成为争点。判断的落脚点不在名义,而在三个事实:有没有固定的时间安排、有没有以个人或者机构名义对外收费、有没有持续一定期间。三项都成立,就落回第十五条的框架,应当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三项都不成立,才谈得上会诊。

关于港澳台医师与外国医师。 这三类人员的执业管理另有专门规定,不适用内地医师的多点执业规则。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需要办理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同样需要专门许可,许可本身已经限定了执业机构与执业期限。他们在多家机构执业的,应当分别办理许可或者变更,不能以多机构执业备案替代。把两套制度混用,在检查中会被认定为无证行医。

三、结构上必须有一个主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这句话不是建议,是义务。

主执业机构的地位体现在五处。

第一,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由主执业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周期为三年,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多点执业的医师如果每个点都参加考核,既重复又不现实,制度上归口到主执业机构。

第二,职称评定。职称推荐、聘任、业绩认定以主执业机构为主。多点执业形成的业绩能不能计入,取决于主执业机构的内部规则。

第三,社保与人事关系。在编医师的社保由主执业机构缴纳;多点执业机构支付的是劳务报酬,不是工资。

第四,管理责任。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主执业机构承担首要的管理责任,接收机构承担与其执业活动相对应的责任。

第五,变更与注销的受理机关。医师的注册变更、注销由准予注册的主管部门办理,这个部门通常是主执业机构所在地的部门。

选择哪个机构作为主执业机构,实务中应当考虑三点:哪个机构承担主要工作量、哪个机构缴纳社保、哪个机构负责考核与职称。三点指向同一机构时没有争议;指向不同机构时,以社保关系与考核归属为准,因为它们决定了法律责任的落点。

四、手续:备案或者变更

《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把手续要求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没有直接规定是备案还是变更。这一点与第十八条形成对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款列出三类可以不办变更的情形。

两条合起来看,多机构执业的手续逻辑是:新增的执业点如果是长期的、独立的执业安排,按变更注册办理,在执业证书上增加执业地点;如果是短期的、项目性的、协作性的,按备案办理。各地实践不完全一致,有的省份统一走备案,有的省份要求在主执业机构之外增加执业地点时办理变更。

办理前应当确认三件事:拟执业地是否接受外省注册的医师、备案或者变更的材料清单、办理时限。跨省多机构执业在部分地区仍需先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周期长于省内备案。

五、三类免办情形

第十八条第二款列了三类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这三类的共同特征是「临时性、公益性、组织性」。

规范化培训与进修是学习性质,医师在此期间的身份是学员或者进修人员,不是独立执业者。对口支援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是公共任务性质,由组织安排,不是市场行为。慈善医疗、义诊是公益性质,不收费或者只收成本。会诊是应邀性质,针对具体病例。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主体是组织者而非医师个人。医联体内执业是体系内协作,机构之间有协议、有分工、有质量控制。

第三类值得单独说。医疗联合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形式,其内部的人员流动被视为体系内安排,不按多机构执业管理。但这条豁免有前提:医联体必须是依法组建、有正式协议的,不能两家机构签一份「合作框架协议」就自称医联体。实践中把豁免用得过宽的,在检查中会被要求补办手续。

六、监管:双重管理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这一句确立的是双重管理结构:主管部门管资格与行为,机构管日常与质量。

对主管部门,监管手段包括注册信息核验、执法检查、投诉处理、处罚。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在任一执业点违法,处罚机关可以是该执业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机构,监管手段包括协议约定、排班管理、病历质控、处方审核、投诉处理。接收机构不能因为「这个医生不是我们的」就放松管理——患者在接收机构就诊,接收机构就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承担与本院医师同等的管理责任。

留痕是多机构执业监管的抓手。一名医师同时在几家机构执业,哪一次诊疗发生在哪一家,靠的是三样东西:排班记录、病历系统的登录日志、处方与医嘱的开具机构标识。这三样在发生纠纷时决定了责任归属,在行政检查时决定了是否超地点执业。接收机构应当把外院医师的权限配置与本院医师同等管理,包括工号、电子签名、处方权限、手术分级授权,不能以「临时来几天」为由共用账号或者借用他人工号——共用账号既违反电子病历管理要求,也会让责任归属彻底混乱。

七、三种典型场景

多机构执业在实践中有三种典型形态,各自的风险点不同。

第一种,公立医院专家到基层机构坐诊。 这是政策最鼓励的形态,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门写了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机构提供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风险点不在合法性,在质量与责任:基层机构的设备、药品、辅助科室能不能支撑专家的诊疗方案,专家离开后患者的随访由谁负责,出现并发症时的转诊通道是否畅通。这三件事没有安排好,专家坐诊反而增加风险。

第二种,民营机构特聘公立医院医师。 这是争议最多的形态。合法与非法的分界在于:医师是以个人身份提供劳务,还是机构借医师的名义招揽患者、实质由医师团队自负盈亏。后者的外观常表现为「某某专家工作室」「某某教授团队」,内部按营业额分成、人员由医师自聘、定价由医师决定。这类安排可能同时触犯两条红线:多机构执业未办手续,以及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第三种,医联体内的常态化帮扶。 这一类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免办情形,前提是医联体依法组建、有正式协议。风险点在于豁免被滥用——两家机构签一份框架协议就自称医联体,人员长期驻诊却不办任何手续。检查时,执法机关会看三样东西:医联体的批复文件、协议中的分工与质量控制条款、实际的人员管理与考核安排。三样缺一样,豁免就站不住。

八、税务与劳动关系的处理

多点执业的收入在税法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是工资薪金。这一点决定了三件事。

第一,扣缴方式不同。工资薪金由任职单位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由支付方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在汇算时要把各机构的收入合并申报,不能只报主执业机构的工资。

第二,成本扣除不同。劳务报酬在预扣环节有固定的费用扣除比例,汇算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但需要有凭证。交通、住宿、设备折旧这些支出,如果没有票据,不能扣除。

第三,社保缴纳不同。主执业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多点执业机构不重复缴纳。医师与多点执业机构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机构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医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发生职业伤害,救济路径走民事赔偿或者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不走工伤认定。

这三条在签约时就应当写进协议,尤其是「不构成劳动关系」与「不缴纳社保」两项。协议写不清,事后主张劳动关系的风险落在机构身上——医师可以以「接受机构管理、按排班出诊、按月领取固定报酬」为由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依据

下列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多机构执业的直接依据是第十五条,配套条款是第十四条(执业三要素)、第十八条(变更注册与免办情形)与第五十七条(未按注册地点执业的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版本提示 1998 年《执业医师法》没有多机构执业条款,第十四条只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多点执业在 2009 年以后以政策文件形式试点,2014 年《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一个主执业机构加若干执业点」的基本结构,2021 年《医师法》第十五条才把它上升为法律制度。引用旧法讲多点执业的,实际上讲的是政策而非法律。

★口径提示 「定期执业」是多机构执业的构成要件,不是可有可无的描述。偶发的、针对具体病例的、应邀提供意见的,属于会诊,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免办情形;固定的、反复的、按排班或者按项目收费的,属于多机构执业,必须办手续。实务中不少机构把固定的专家门诊包装成「会诊」,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包装会被穿透——法院看的是实际安排,不是合同名称。

★缺口提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与各省的多点执业实施细则未收录于本站法规库,本条目涉及备案材料、执业点数量上限、跨省办理流程的内容只作制度层面的说明。执业点数量在各地差异明显,有的省份设上限,有的不设,办理前须查拟执业地现行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会诊的区别。 会诊是应邀、单次、针对具体病例的诊疗意见或者手术参与;多机构执业是定期、反复、有固定安排的执业活动。前者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免办情形,后者必须办手续。判断标准不在名称,在三个事实:有无固定时间安排、有无以个人或者机构名义对外收费、有无持续一定期间。三项成立即为多机构执业。

与医联体内执业的区别。 医联体内执业是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免办情形,前提是医联体依法组建、机构之间有正式协议、有明确的分工与质量控制安排。多机构执业不要求机构之间存在体系关系,任何两家机构之间都可以通过备案形成执业关系。两者的界限在于组织形式:有医联体协议的走豁免,没有协议的走备案或者变更。

与自由执业的区别。 自由执业是政策层面的概念,指医师不再固定隶属于一家机构,以契约方式在多家机构提供服务。多机构执业是法律层面的制度,前提仍是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医师与主执业机构之间通常保留人事或者劳动关系。自由执业目前在我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落到具体规则上仍是多机构执业。

与超执业地点执业的区别。 多机构执业是履行了手续的跨机构执业,合法;超执业地点执业是没有履行手续的跨机构执业,违法。两者的行为外观可能完全相同——同一个医师在两家机构接诊——区别只在于有没有办手续。处罚依据是第五十七条,具体的责任分配与举证要点见医生超范围执业做手术,出了事谁担责。

与护士多机构执业的关系。 《护士条例》第九条规定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对应《医师法》第十五条的多机构执业条款。护士在多家机构执业的,实务中按变更执业地点处理,不适用医师的多点执业规则。两者的制度基础不同,不能互相套用。参见护士执业注册。

实操指引

第一步,确定主执业机构。 以社保缴纳关系与定期考核归属为准。两者在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即为主执业机构;两者分离的,先解决分离问题——社保在甲、考核在乙,意味着管理责任不清,发生纠纷时两家都可能被列为被告。

第二步,查拟执业地规则。 到拟新增执业点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三件事:是否接受外省注册医师、备案还是变更、执业点数量有没有上限。跨省办理的,还要确认是否需要先变更执业地点。

第三步,签书面协议。 多机构执业的第二个执业点,医师与该机构之间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协议应当写清六项:执业内容与范围、排班与工作量、报酬与结算方式、医疗责任的划分与追偿、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安排、协议终止的条件与通知期。

报酬与结算方式这一项最容易出问题。按人次分成、按项目提成、按收入比例分配,这三种模式在税务上、在医疗责任上、在是否构成「出租科室」的判断上,后果不同。分成比例过高、医师自主定价、机构只提供场地与护士的安排,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承包科室。

第四步,办手续并留痕。 备案的,取得备案回执;变更的,取得新的执业证书。回执与证书要扫描存档,同时在机构的排班表、病历系统、处方系统里同步开通权限。手续办了但系统没开,医师无法下医嘱;系统开了但手续没办,属于超地点执业。

第五步,把责任保险配齐。 医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与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是两层。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在每一个执业点确认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否覆盖外院医师,未覆盖的,自行投保医师执业责任保险。这一项在发生赔偿时决定了最终由谁承担。

关于多点执业的绩效与质量考核。 接收机构对接诊医师的考核,不能只看门诊量。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在接收机构通常不参与本院的科室管理、教学、科研,考核指标应当聚焦三件事:诊疗行为的规范性(病历书写、用药合理性、手术指征把握)、患者安全(并发症、投诉、纠纷)、协作配合(会诊响应、交接班)。把门诊量或者业务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容易出现诱导需求,也与医疗质量管理的方向相悖。

主执业机构一侧的考核则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多点执业的业绩算不算本单位业绩。多数机构的做法是「经批准的多点执业计入,未批准的不计入」,并把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作为考评要素。这一规则应当在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书面告知,避免事后争议。

关于公立医院医师的特别注意事项。 在编医师多点执业,除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手续,还要过单位内部这一关。部分医院要求书面报备、限制执业点数量、禁止在竞争性机构执业、要求错峰排班不影响本职。违反内部规定的,处理依据是聘用合同与医院规章,不是行政处罚,但后果可能包括扣发绩效、取消评优、解除聘用。

关于合作协议的合规审查。 两家机构之间就某位医师的多点执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协议不能写成「某医师团队整体入驻、自负盈亏、按营业额分成」。这类条款实质是科室承包,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按第一百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罚款。合规的写法是把合作限定在人员支援、技术指导、质量共建,收费按服务项目据实结算。协议结构可以对照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协议逐条核对。

关于被认定超地点执业后的应对。 收到处罚告知后,重点核对三处:执法机关认定的执业点是否属于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免办情形、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把应当归属机构的收入计入医师个人、暂停执业的期限是否说明了裁量理由。若确实属于会诊被误认,举证重点是邀请函、病例记录、单次性安排。已有裁判在处理无证行医与超范围行医的界分时,对主体资格与行为性质作过细致区分,可参看美容店注射除皱致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的认定思路。

常见问题

多点执业是不是不用告诉原单位?

要看身份。法律层面,《医师法》没有要求取得主执业机构同意,只要求「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办理手续。人事管理层面,事业单位在编医师受聘用合同与单位规章约束,多数医院要求报备。不报备的后果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内部处理。企业化管理的机构(民营医院、诊所)通常通过劳动合同或者竞业条款约束,签约前应当看清条款。

一个医师最多能在几家机构执业?

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医师法》第十五条只说「二个以上」,不限个数。实际限制来自地方规定与个人精力:部分省份的备案规则设了上限,有的规定不超过三个执业点,有的不设限但要求说明时间安排。更重要的是质量与安全——执业点过多导致每个点的投入不足,一旦发生纠纷,「是否尽到与本人专业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会成为争点。

多点执业的医师出了医疗事故,由谁赔?

由患者就诊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的规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医师追偿。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哪个机构接诊,就由哪个机构对外担责,不因医师的主执业机构在别处而改变。机构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患者。

主执业机构能不能拒绝医师多点执业?

法律上,《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鼓励的基层支援明确要求主执业机构「支持并提供便利」,指向的是到县级以下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景。对其他场景,法律没有赋予主执业机构否决权,但也没有禁止其通过内部规定管理。实践中,公立医院普遍要求报备审批,理由是本职工作、竞争关系、质量安全。这类内部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通常被认可。

助理医师能不能多点执业?

法条文字上,第十五条的主语是「医师」,按第二条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但实践中多数省份把多机构执业的主体限定为执业医师,理由是助理医师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其独立执业能力尚未经过完整评价。办理前必须查拟执业地的现行规定,不能仅凭法条文字推定。以助理医师身份在未备案的机构独立接诊,风险落在超执业地点与超能力范围两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及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边界。

医联体内执业真的不用办手续吗?

前提是医联体依法组建、有正式协议。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豁免针对的是「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这个豁免的正当性来自体系内的统一管理——人员、质量、信息、责任在体系内有安排。两家机构签一份名为「医联体合作协议」的文件,实际上没有统一管理、没有质量控制、没有责任分担,这种「纸面医联体」不能适用豁免。

多点执业的收入怎么交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这一点与主执业机构的工资薪金不同:工资薪金由任职单位按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务报酬按次或者按月预扣,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在年度汇算时把各机构的收入合并申报,避免漏报。部分机构以「会诊费」「专家费」名义支付现金且不代扣,这种安排在税务上风险很高,一旦被查,补税加滞纳金由医师个人承担。 反过来,机构以「工资薪金」名义向多点执业医师发放报酬、代扣社保的,也有风险:这种处理会把双方关系推向劳动关系,医师离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报酬性质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写为劳务报酬,并在支付凭证、个税申报记录上保持一致,不能协议写劳务、申报写工资、实际又按考勤扣款。三处口径不一致,任何一处被审查都会牵出另两处。

多点执业会不会影响职称评定?

取决于主执业机构的规则。多数机构的职称推荐以本单位业绩为主,多点执业形成的门诊量、手术量能否计入,需要看是否经单位批准、是否纳入单位统计。未经批准的多点执业,业绩通常不计入,且可能在医德医风考评中扣分。稳妥做法是在报备时就与人事部门确认业绩归属规则,把规则写进书面报备材料。

多点执业协议到期不续,在治患者怎么办?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交接问题。协议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医师在该机构的执业权限同步终止,但在治患者的疗程可能没有结束。稳妥做法是在协议中约定交接条款:终止前三十日通知、列出在治患者清单、明确接手医师、完成病历与医嘱的书面交接、对需要继续治疗的患者逐一告知。没有交接条款的,机构应当主动安排接手医师,不能以「医师已经走了」为由中断治疗——中断治疗本身可能构成过错。

多点执业期间被患者投诉,由哪个部门处理?

由投诉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也就是患者就诊机构所在地的部门,不是主执业机构所在地的部门。处理方式包括调查、调解、行政处罚。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受理案件的机关或者法院委托。行政处罚记录会进入医师执业信息系统的不良记录,影响定期考核与职称评定。

办了多点执业备案,能不能在所有备案机构都开处方?

可以,但限于注册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处方权随执业地点走,在哪个机构接诊,就以该机构名义开具处方,处方笺上盖该机构的章。不能拿甲机构的空白处方笺到乙机构使用,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开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另有专门规定,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不因多点执业备案而自动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