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护士执业注册,是完成规定护理专业学习、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之后,方可在该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准入制度;注册有效期五年,期满需要延续。
本条目属于医疗健康分类下的准入类概念,与医师执业注册共同构成医疗卫生人员的准入体系。这条制度的结构与医师执业注册相似,规则细节却完全不同。医师注册没有统一的固定有效期,靠定期考核与注销制度维持;护士注册有明确的五年有效期,到期必须延续,不延续就不能继续执业。医师变更是「申请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执业地点是「报告」加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医师的依据是《医师法》,护士的依据是《护士条例》。把两套规则混着用,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来源。
护士执业注册还有一层容易被忽视的意义:它是区分「护士」与「护工」的法律界线。《护士条例》第二条把护士定义为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这个定义有两个限定——经注册、取得证书。没有这两个限定的人,无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岗位、干了多少年,都不是护士。医院里大量存在的护理员、护工、母婴护理员,做的是生活照料而非护理技术操作,与护士是两个不同的职业序列。
构成要件
一、四个实体条件
《护士条例》第七条列了四项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八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项条件的审查强度不一样。
第一项看的是行为能力状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底线,未成年人和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注册。这一项在系统里通常通过与公安、司法数据比对完成,申请人不需要单独提交证明。
第二项看的是学历与实习。三个限定词都很关键: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八个月以上临床实习。成人教育、自考、网络教育取得的护理学历,在部分地区不被认可为首次注册的学历依据;中专、大专、本科都要求三年以上;实习必须在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习能否计入,取决于当地认定口径。这一项是退回率最高的一项。
第三项看的是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通过后取得成绩合格证明。考试成绩有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册的,需要重新参加考试或者按规定处理。
第四项看的是健康标准。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或者残疾,可能构成不予注册的事由。健康标准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各省在执行中可能增加检查项目。
二、三年内申请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这条规定有三个要点。
第一,三年是申请期限,不是成绩有效期。超过三年仍然可以申请,只是要多走一道培训考核。这一点常被误解为「三年不注册成绩作废」。
第二,逾期补的是「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不是重新考试。培训要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内容与考核方式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逾期申请时,第二项学历条件仍然要满足。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时间久了就放宽学历要求,三年只是一道时间门槛,不是豁免条件。
三、二十个工作日决定,有效期五年
第八条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三个信息点。
申请机关跟着机构走,不是跟着人走。机构由省级批准设立的,向省级申请;机构由县级备案的诊所,向县级申请。这与医师注册的「所在地县级以上」表述不同,护士注册的受理机关与机构的审批层级绑定。
二十个工作日是法定期间。不予注册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口头告知不产生效力,也不能起算复议期限。救济路径见行政许可申请被拒怎么救济全流程。
五年有效期是硬性规定。到期不延续,注册失效,继续从事护理活动属于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机构按第二十八条承担责任,个人按第三十一条承担责任。
四、变更执业地点: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这一条与医师的变更注册有三处不同。
用语是「报告」而不是「申请」。报告是备案性质,不是审批性质,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审查的是材料完整性而非实质条件。
时限是七个工作日,短于医师注册的二十个工作日。
跨省变更有通报程序。新执业地办理后,要向原注册地通报,目的是让两地的信息系统同步。实务中,跨省变更后原注册地的记录未及时更新,导致在查询系统中出现「一人两地同时有效」的情况,这类问题需要通过通报程序解决。
变更执业地点不是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不因变更而重新起算。五年还是从首次注册之日起算,变更多少次都不改变这个起算点。
五、延续注册:届满前三十日
第十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届满前三十日」是一个精确的时点,不是「三十日内」。提前三个月申请、提前十天申请,都可能在系统里被退回,因为窗口设置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实务中建议在届满前四十日开始准备材料,届满前三十日提交,留出补正时间。
延续注册的条件与首次注册不完全相同。首次注册审查四项条件,延续注册主要审查三项:是否仍在执业、有无不予延续的情形(例如被吊销证书、健康状态不符合要求)、有没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是各地常见的卡点,很多护士在临床忙起来就忘了刷课,到延续时才发现学时不够。
逾期未延续的后果不是「自动注销」,而是注册失效。失效后要重新执业,需要按首次注册的程序重新办理,而不是补办延续。
六、良好记录与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
这条制度的实际影响落在三处:延续注册时的审查、机构招聘时的背景核验、发生纠纷时的过错评价。不良记录不是终身制,但消除机制各地不同,有的规定五年,有的规定与处罚决定的公示期一致。
七、护士的四项执业义务
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构成了护士执业义务的骨架,四条各有指向。
第十六条是总括性的: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一条是后面三条的兜底,也是判断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基准——诊疗技术规范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也包括行业组织发布的指南与机构内部的规程。
第十七条是最实用的一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这一款确立了两个层次:常规情形下护士的义务是「发现并报告」,紧急情形下才可以「先行处置」。界限在「垂危」与「必要」两个词上——不是所有病情变化都能由护士先行处置,只有危及生命且来不及等待医师时才成立。
第二款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这一款把「执行错误医嘱」的责任分成了两半:提了、报了,责任在开医嘱的一方;没提、照单执行,护士自己也要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把「未依照第十七条提出或者报告」列为处罚情形,正是这一逻辑的落地。
第十八条是尊重与隐私义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理工作接触患者身体与隐私信息最多,泄露的渠道也最多——床头卡写诊断、交班时在走廊讨论病情、把患者照片发到工作群,都可能构成泄露。
第十九条是公共卫生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把「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列为处罚情形。
八、机构的三项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六条是机构侧的义务,其中三项与执业注册直接相关。
配备义务。 第二十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这条是数量义务,与注册是个体义务,两者互为支撑——配备不达标,说明机构在用不足的人承担过量的工作,护理质量与患者安全都会受影响。
用人审查义务。 第二十一条列了三类不得允许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第九条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第二款还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工作。这一条是监管检查的核心条款,检查方式通常是查排班表、查执业证书、查注册有效期,三样一对就能发现问题。
护理管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要求机构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要求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机构应当调查,查证属实的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九、护士的权利与保障
权利一侧的条款常被忽略,但在劳动争议、职业伤害、职称评定中很实用。
第十二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职称评定、专业培训、学术研究、参加行业协会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向机构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是机构的对应义务: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与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工资福利规定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给予津贴;制定并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开展专科护理培训。
这些条款在实务中的用法很直接:机构未提供防护用品导致护士职业暴露的,可以据此主张机构违反法定义务;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可以据此主张补缴;未安排专科培训却要求护士承担专科护理工作的,可以作为考核不公的抗辩。
十、执业注册与专科护士、职称的关系
三件事经常被混为一谈:执业注册、专科护士认定、护理职称。
执业注册是准入,解决「能不能干护理」。没有注册,一切免谈。
职称是水平评价,解决「干到什么级别」。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个层级,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组织评审或者考试。职称与执业注册的关系是:注册是参加职称考试的前提,但职称高低不影响能不能执业。一名主管护师注册失效,同样不能从事护理活动。
专科护士认定是专项能力认证,解决「能不能承担某一专科的高难度护理」。伤口造口、糖尿病、重症、急诊、血液净化、肿瘤等专科,行业组织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培训与认证要求。专科护士不是法定执业资格,不注册也能当护士,但没有认定就不能独立承担该专科的核心技术操作——机构的授权制度通常会把这类操作与专科认证挂钩。
三者混用的后果在实践中很具体:机构以为「有主管护师职称就能做专科操作」,实际上职称只证明综合水平,不证明专科能力;护士以为「拿了专科证书就不用管注册」,实际上注册失效后专科证书也不能支撑其执业。三条线各自独立,同时有效才构成完整的执业资格。
法条依据
下列条文引自《护士条例》,为 2008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令第 517 号公布、2020 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现行版本。
-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版本提示 《护士条例》2008 年 5 月 12 日施行,2020 年 3 月 27 日修订。2020 年修订主要涉及个别条款的文字调整与部门名称变更,注册制度的核心规则(四项条件、五年有效期、七个工作日变更、届满前三十日延续)没有变化。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引用的《执业医师法》已由 2021 年《医师法》取代,条例尚未同步修改,引用时应当按现行法理解,不因条文表述滞后而否认其效力。
★口径提示 护士与护工是两个不同序列。护士须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可以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包括注射、输液、导尿、吸痰、伤口换药、生命体征监测等;护工、护理员、母婴护理员从事的是生活照料,不能实施护理技术操作。机构安排护工从事护理技术操作的,按《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理——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核减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缺口提示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未收录于本站法规库,本条目涉及注册材料清单、继续教育学时、健康检查项目的内容只作制度层面的说明。各省对护理专业学历的认可范围、实习医院的认定口径存在差异,办理前应当以受理机关的现行要求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医师执业注册的区别。 两者的结构相似,规则细节差异明显。有效期内,医师无固定有效期、护士五年;变更程序,医师是申请变更注册、护士是报告加七个工作日办理;受理机关,医师是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护士是批准设立或者备案该机构的主管部门;法律依据,医师是《医师法》、护士是《护士条例》。参见医师执业注册。
与护工的区别。 区别不在工作强度,在能不能做技术操作。护士可以执行医嘱、实施护理技术操作、观察病情变化并记录;护工只能提供生活照料,包括喂饭、翻身、擦浴、陪同检查、协助如厕。护工做吸痰、鼻饲、导尿、换药,属于超范围从事护理技术操作,机构与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医院把护理技术操作交给护工,是监管检查的重点之一。
与护理服务公司的区别。 护理服务公司提供的是生活照料或者母婴护理等家政类服务,不属于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不需要护士执业注册。这类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外包关系,属于后勤服务外包,合同性质是服务合同而非医疗合作。但外包不能越界——公司派人进病房做护理技术操作,实质是无证从事护理活动。相关合同的结构可以对照医院后勤与医疗辅助服务合同核对,重点看「服务内容」条款有没有把技术操作写进去。护理服务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已有裁判对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情形作出处理,可参看赛某创投诉王某、某护理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认定思路。
与医疗机构的护士配备义务的区别。 注册是护士个人的准入,配备是机构的义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床位与护士的配比是硬指标,不是「尽量满足」。
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区别。 乡村医生是特定区域、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安排,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护士与乡村医生是两条不同的轨道,村卫生室的护理岗位同样需要护士执业注册。
实操指引
首次注册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学历与实习是否符合要求——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护理或者助产专业,八个月以上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临床实习,这两个数字是硬门槛,先自查再报材料。第二步,确认考试成绩在三年内,超期的先联系拟执业机构安排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第三步,由拟执业机构向批准设立或者备案该机构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个人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对应层级窗口提交。第四步,二十个工作日内取得结果,不予注册的索取书面理由。第五步,领证后核对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与有效期起止日,把延续提醒设成日历事项。
延续注册的时间管理。 届满前三十日是窗口期,提前太多系统不收,错过就要重新注册。建议在届满前四十五日做三件事:核对继续教育学时是否修满、确认健康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向机构人事部门确认由谁办理。这三件事任何一件没完成,都会导致延续被退回。
变更执业地点的操作。 省内变更走报告程序,七个工作日办结;跨省变更除报告外,还要等两地通报完成。换工作的护士应当在离职前确认原机构是否已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避免出现「原机构仍挂着你的名字」的情况——这种状态下在新机构注册,系统会显示重复执业。
被吊销后的两年限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两年是硬期限,没有例外通道。吊销通常适用于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导致后果、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影响。
网约护士的执业边界。 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上门提供护理服务的,执业地点如何认定是一个现实问题。稳妥的理解是:护士的执业行为必须依附于一个取得执业许可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平台只是撮合工具,不能成为执业地点。由实体医疗机构派出、以该机构名义提供服务、病历与记录归属于该机构的,符合执业注册的要求;护士个人在平台注册、自行接单、自行收费的,脱离了执业地点,风险很高。这类纠纷的责任分配,见网约护士上门打针、换药出了事,谁担责。
机构侧的合规要点。 机构应当做四件事:建立护士执业证书台账,记录注册有效期与延续时间;在排班系统中标注每名护士的执业范围;把护理技术操作与生活照料分开管理,护工不得越界;按床位配比配备护士,不因成本压力压减。第三件事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容易被查。
关于被侵害时的救济。 护士在执业中遭受侮辱、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的处理路径与证据准备,见在医院闹事、殴打医务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常见问题
护校毕业但没考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能不能先上班?
不能独立从事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不能独立执行医嘱、不能实施护理技术操作、不能单独值班。机构安排其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核减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护士证五年到期忘了延续,还能补吗?
不能补办延续,只能重新注册。第十条设定的是「届满前三十日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的,注册失效;失效后要继续执业,按首次注册的程序重新办理,需要重新提交学历、实习、考试等材料。这是护士注册与医师注册最大的差别之一——医师没有固定的有效期,不会因为「忘记延续」而失效。
护士换医院,是重新注册还是变更?
变更。第九条规定的是「变更执业地点」,在注册有效期内办理,七个工作日办结,有效期不重新起算。只有在注册已经失效、被吊销、或者跨省变更遇到特殊情形时,才涉及重新注册。换工作时要注意时间衔接:先在新机构办理变更,再正式上岗,不要先上班后补办。
男护士能不能注册?
能。《护士条例》没有性别限制,护理专业招生与执业注册均不设性别门槛。实务中男护士在急诊、重症、手术室、精神科等岗位比例较高,注册规则与女护士完全相同。
护士能不能转行做医美注射?
不能。注射属于医疗行为,须由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师实施。护士实施注射类医美项目,属于非医师行医,不是超范围执业的问题。近年来查处的非法医美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护士或者「护士出身」的人员在生活美容场所实施注射,处理结果是按非医师行医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在两家医院上班,需要办什么手续?
按变更执业地点处理,不能同时在两家机构保持有效注册。条例没有对应《医师法》第十五条的多机构执业条款,护士的执业地点是单一的。实务中护士兼职的,通常以一家机构为主执业点,在另一家以「护理员」「健康管理师」等非护士身份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以护士身份在两家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按第三十一条处理。 个别地区曾开展护士区域注册或者多机构执业的试点,允许护士在一个区域内多个机构执业。这类试点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与备案要求,不属于全国通行规则。跨省比较时尤其要注意:在试点地区合法的安排,换个省份可能就构成未办变更手续执业,办理前须查拟执业地的现行规定。
机构护士配备不够,会被怎么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护士配备标准和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情节严重的,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核减诊疗科目这一手最实际——床位开着、护士不够,就把对应科室关掉。
护士发现医嘱有问题,该怎么处理?
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把「未依照第十七条提出或者报告」列为处罚情形。也就是说,发现问题不提、照单执行,护士自己要承担责任;提出了、报告了,责任落在开医嘱的一方。
护士能不能拒绝执行明显错误的医嘱?
应当提出,不能默默执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向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服务管理人员报告。提出之后,如果医师坚持,护士应当把提出的过程记录下来(时间、对象、内容),必要时书面报告。执行了错误医嘱又不留痕,事后难以证明自己提出过异议。
护士在院外遇到有人倒地,救人会不会担责?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的主体是医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则对一般自然人的自愿紧急救助作了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护士在院外救人,适用后一条。两条的共同取向是鼓励救助,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因救助结果不理想而担责。
护理记录写错了能不能改?
能改,但要按规范改。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组成部分,修改应当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并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记录。擅自修改、伪造、隐匿、销毁护理记录的,可能构成篡改伪造病历,在医疗损害诉讼中会触发过错推定,行政处罚上按相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