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医疗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26 年 8 月 28 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五十六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它把过去散落在社会保险法一个章节、若干行政法规和上百份部门文件里的规则,收拢成八个板块:谁必须参保、钱怎么筹、待遇怎么定、目录谁说了算、基金怎么管、服务怎么提供、监督怎么查、违法怎么罚。

对普通人来说,这部法只回答四件事:我该不该参保、能报什么、卡怎么用、被多收了钱或者被停了结算找谁说理。对企业来说,它多了一项过去没有明写的硬义务——只要你是定点医药机构,就必须建立并执行基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建、不执行,可以罚一到五万元。对医院和药店来说,服务协议第一次被写进法律,违约处理的程序和申辩权也第一次被写进法律。

需要先说清一个容易误解的地方:这部法不是「提高待遇法」。它的第三条第二款写得很直白——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待遇标准谁定、定多少,第十三条仍然交给省一级去确定。所以,法律施行不等于报销比例立刻上调,这一点后文还会展开。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它管什么、不管什么:第二条划的第一道线

第二条把适用范围限定为五类活动: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公共服务、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凡是这五类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归这部法管。

紧接着的半句更关键: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这句话解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适用难题。医疗保障法只有五十六条,不可能把参保登记、缴费年限、待遇计算这些细节全部重写,所以它把自己定位成「特别法+总纲」,把社会保险法留在「一般法」的位置上。遇到本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回到社会保险法;两部法都没有规定的,回到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规章。

举个实务中的例子:职工医保退休后要不要继续缴费、缴费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这部法没有写,仍然要看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地方规定。再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保费,职工怎么追,仍然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那套征缴与加收滞纳金的路径。

二、参保:一边是权利,一边是义务

第四条一句话定了性: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权利和义务」并列,不是修辞。落到具体条文上,两类人的义务强度不同:

职工是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十条第一款)。「应当」在立法语言里就是强制,单位不办登记、不缴费,属于违法。

灵活就业人员是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第二款)。鼓励不是强制,所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职工医保,也可以选居民医保,选择权在自己手上。

没有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第一款)。注意这里的限定语是双重的:既没职工医保,又没有其他国家医疗保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是居民医保的强制参保对象。这一句给现役军人、享受公费医疗等群体留出了空间。

第十一条还有两句实务价值很高的话。一句是筹资结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衔接。另一句是资助参保: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这一句是困难群众「不用自己掏钱也能参保」的法律依据。

三、禁止重复参保:第十三条第四款

第十三条最后一款只有一句话: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句话针对的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实:老家交了居民医保,进城打工单位又交了职工医保;或者学生在家交了居民医保,学校所在地又统一组织参保。过去各地处理口径不一,有的退费、有的只认一边、有的干脆两边都不退。

现在有了法律依据:重复参保本身就不被允许,重复享受待遇更不被允许。实务中的处理方向是清理——保留一份、清退另一份,具体退哪一份、怎么退,由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操作。已经发生的重复报销,属于应当追回的基金损失,落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框架里。

四、待遇怎么定:三条线,一条都不能跳

第十三条是整部法里最容易被误读的条文,它其实写了三层:

第一层是标准谁定。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确定。也就是说,国家层面定规则和底线,省级定具体标准。这条决定了「全国统一报销比例」在短期内不可能出现。

第二层是报什么。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的医药费用,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费用,按规定从基金中支付。请注意「目录」两个字在这里出现了三次,它才是能不能报的真正开关。目录外的费用,无论病得多重、花得多少,基本医保都不管,这是制度设计,不是执行偏差。

第三层是何时起算。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由省级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这一句解释了为什么会有「等待期」——新参保、断缴后重新参保,待遇不是当天就有,起点由各省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话: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这是法律给「基层报销比例高于大医院」这类差异化设计提供的依据。反过来看,要求「三甲医院和社区医院报一样多」,与这一句的立法取向是相反的。

五、生育保险的两个变化:合并建账、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写了三件事: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

「合并建账」是这一条最实质的内容。过去生育保险是独立险种、独立基金,现在账并到职工医保基金里,征缴也统一由税务一家收。对企业的直接影响是申报环节合并,对职工的影响是待遇不断。

第十五条接着写待遇: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里有一处必须点明——资金出口写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是「生育保险基金」。这不是文字调整,是与第十四条合并建账相配套的安排。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这个边界过去在规范性文件里,现在上了法律。

生育津贴怎么算,这部法没有写具体公式,仍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和国家规定执行: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所以「生完孩子能领多少钱」,答案取决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当地产假天数,不取决于这部法。

六、四个层次:基本医保之上还有什么

第十六条把「补充层」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名字不能混:

职工这边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的高额医药费用;居民这边叫居民大病保险,保的是居民医保参保人的高额医药费用。两者筹资方式、保障范围、待遇标准,都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确定。

这两个名字在实务中经常被混用,甚至被当成同一个制度的两种叫法。法律把它们分列,说明是两套东西:一个跟着职工医保走,一个跟着居民医保走,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都可能不同。谈具体案子时,先问清参保人属于哪一类,再谈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第三款是鼓励性条款: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再往上有第十七条的医疗救助——对象、方式、标准依照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法不另设规则;第十八条则把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一起列为「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的渠道,并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这些按各自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个层次从下往上排是:医疗救助兜底、基本医保主体、大额补助与大病保险补充、商业保险与互助自愿参加。搞清楚自己在第几层,才知道该找谁。

七、基金:钱从哪来、怎么管、谁兜底

第十九条先定义基金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紧接着一句硬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讲征收和存放:税务机关按规定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注意征收主体是税务机关而不是医保部门,这是 2018 年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既有格局,法律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是基金管理的核心条款,四句话四层意思:

第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这八个字决定了医保基金不是「有多少需求就付多少」,而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第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加强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基金按规定支付。这一句是「基金没钱了怎么办」的法律回应——不是停付,而是提前做精算和应急预案。

第三,基金预算按收支平衡原则编制,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国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这是方向性条款,意味着未来统筹层次从市级上移到省级,待遇差距会逐步收敛,但过渡期会很长。

八、支付范围与目录:谁定、按什么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款给了三条判断标准: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这三条是目录调整时被引用最多的依据,也是「为什么这个药进不了医保」的官方答案框架。

第三款留了一个地方口子:省级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注意是「备案」不是「批准」,地方有一定自主空间,但要在国家框架内。

第二十四条把「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写成了法定程序:国务院医保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调整支付范围的依据。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过去目录调整的依据不完全透明,现在法律要求「有评价、有结果、结果作依据」。对药企来说,这是申报路径;对患者来说,这是「凭什么这个药能进、那个药不能进」的追问入口。

第二十五条接着要求听取意见:制定支付范围、开展评价时,应当听取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

「参保人员的意见」被写进法律,这一句在实务中可以用来要求目录调整过程公开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两句话:国家建立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健全基金支付机制,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实行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并实施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是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等一揽子做法的法律概括。医院端最关心的按病种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法源就落在这里。

第二十七条是应急条款: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保部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可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付范围的临时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条是疫情期间「临时纳入报销」做法的制度化,但要报国务院批准,不是部门自行决定。

九、定点管理与服务协议:这是合同,不是许可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定点管理。这就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法律出处。

第二款给定点机构加了三项义务:建立并执行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相关制度政策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款是配合义务:妥善保管与基金使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数据,向医保部门报告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

这三款是全新的、可直接处罚的义务。过去「内控制度」多见于部门文件,现在不建不执行,按第四十七条可以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拒不改正罚一到五万元。

第三十一条把服务协议的性质讲透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确定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保部门加强对协议订立、履行的监督。

「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写进协议,意味着医院可以据此主张按时足额拨付;「双方违约行为及责任」写进协议,意味着违约处理要有约定依据,不能凭口头。

第三十三条把程序补齐:定点机构违反协议的,经办机构按约定处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权陈述、申辩;经办机构违反协议的,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保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这一条是整部法里对医院最实用的一条——被停结算、被扣款时,先看协议怎么约定,再看有没有给你陈述申辩的机会。

十、结算:直接结算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搭了三层:建立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直接结算机制,推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在定点机构发生的、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直接结算并拨付,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报销;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同样按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直接结算。

「及时足额」四个字出现了两次,对象分别是医院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实务中「拖着不结」「分批结」的做法,与这一条的表述是不一致的。

十一、卡怎么用:实名就医与代为购药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给定点机构加了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按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第二款开了一个口子:定点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这是互联网医院、在线复诊开方纳入医保结算的法律依据,但前提是「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第三十五条写参保人一侧: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有权要求定点机构依法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诊疗相关资料。

第二款是很多人容易踩线的地方:参保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这里要划清一条界线: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制度允许的,走的是官方绑定渠道,把个人账户余额给配偶、父母、子女用;冒名就医是拿别人的卡、以别人的身份看病报销,属于第四十九条的骗保情形。两者外观相似,性质完全不同。代购药时按规定出示双方身份证明,是把自己的行为留在合法一侧的最简单办法。

十二、监督:七项措施、智能监控、举报奖励

第三十八条定了三类被监督对象: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等个人。同条还要求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参保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四十条给了医保部门七项措施:现场检查;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的资料予以查封、扣押;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说明、提供证明;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条第二款是配合义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违反的,按第四十七条可以罚一到五万元。

第四十一条要求建立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对基金使用实施动态智能监控。这就是各地医保智能审核系统(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关于举报,写了四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移交有权部门,有权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规定安排。

「书面通知」和「不得推诿」是两个很实在的程序要求。过去投诉被踢皮球,现在可以据此要求给出书面答复和移交说明。

第四十三条是保密义务,覆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主体包括医保部门、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四十四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象包括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十三、法律责任:四档处罚要看清楚

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二条构成罚则体系,可以按对象和轻重分成四档:

第一档,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

第二档,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六种情形(未按规定和协议结算拨付、克扣或拒不按时支付待遇、丢失或篡改数据记录、未建立执行内控制度、未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其他违法情形),责令改正;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赔偿;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第三档,定点机构的两类违法:未建立执行内控制度、拒绝阻碍检查或谎报瞒报的,责令改正、可约谈,拒不改正罚一万至五万(第四十七条);违法使用基金的,责令改正、可约谈,造成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个人违法使用基金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档,也是最重的一档——骗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经办机构的,还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定点机构的,还应当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参保人员的,还应当暂停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限制其接受服务的定点机构范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有一个衔接: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医师的,还应当依照医师法予以处罚。这意味着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承担医保法上的机构责任和医师法上的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是「重罚条款」:定点机构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这条针对的是「换个地方再开一家」的规避手法。

第五十一条针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针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是兜底衔接: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长期护理保险:一条授权条款

第五十五条只有两句话,但分量很重: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这七个字,意味着长护险未来会沿用医保的框架——参保、筹资、目录、定点、协议、监管、罚则。对失能老人家庭来说,这是长护险从试点走向制度的法律信号;对护理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将来大概率要按定点机构的规则接受管理。

但要注意,这一条是授权条款,不是实施条款。具体办法没出台之前,各地仍按现行试点政策执行,待遇标准、评估标准、支付方式都还是地方口径。

十五、时间效力:2027 年 1 月 1 日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从 2026 年 8 月 28 日通过到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间有四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也就是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政策。202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行为,适用本法。

对于跨期的连续行为(比如持续性的骗保、持续性的欠缴),一般按行为终了时或者查处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具体要看国家医保部门后续的衔接规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健全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三条 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范围确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一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衔接,合理划分个人和政府的筹资责任。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的医药费用,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
  • 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六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方式、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 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基金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确定,应当立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和医药服务质量提升。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定点管理。
  • 实行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数据,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信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明确双方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推行联网结算,提升结算效率。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直接结算并拨付;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并拨付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直接结算并拨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和指导。
  •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其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等要求,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 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依法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诊疗相关资料。
  •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实施现场检查;
  • (二)查阅、记录、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的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 (三)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 (四)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个人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还应当采取暂停其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管理约束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四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还应当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还应当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属于参保人员的,还应当采取暂停其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限制其接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范围等管理约束措施。
  • 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为医师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五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禁止其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社会保险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社会保险法 2010 年通过、2018 年修正,共十二章九十八条,覆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医疗保障法是专门法,只管医疗和生育两块。

关系由医疗保障法第二条自己写明: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社会保险法。所以不是替代,而是叠加——医保领域优先适用医保法,医保法没写的回社会保险法。

实务判断顺序可以这样记:先看医保法有没有规定;有,用医保法;没有,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也没有,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法律与行政法规

条例 2021 年 5 月 1 日施行,共五章五十条,管的是「基金使用」这一段——怎么用、谁能查、违规怎么罚。

医疗保障法管的是全局,从参保到待遇、从目录到服务、从监管到责任。条例在基金使用这个局部仍然有效,但上位法变了,条例中与本法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按本法调整,后续大概率会修订。

对普通人来说,最直观的差别是罚则梯度:条例里对骗保的罚款是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医疗保障法第四十九条保持了同一梯度,同时新增了「暂停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限制定点机构范围」这类行为罚——过去这类措施依据在规范性文件里,现在上了法律。

三、与商业健康保险:基本与补充

基本医保是法定、强制(职工)或应当(居民)、保基本、有目录。商业健康保险是自愿、合同、按约定赔付、不限目录。

医疗保障法第十八条把商业健康保险列为多层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五十四条明确按各自法律法规执行。这条界线的实务意义是:商业保险的理赔纠纷走保险合同和保险法,不走医保法;保险公司不能以「医保已经报了」为由拒赔,也不能要求参保人放弃医保待遇。

反过来说,基本医保也不会因为你有商业保险就少报。两者是叠加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四、与医疗救助:保险与救助

医疗救助是兜底制度,对象是困难人员,资金来自医疗救助基金(第十九条将其列入基金范围),依据是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本法第十七条只作指引。

区别在于入口和条件:基本医保看参保、看目录;医疗救助看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一个人可以先走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自付部分仍然承担不起的,再申请医疗救助。这条路是串行的,不是并列的。

五、与医疗损害责任:付不付钱与赔不赔钱

这两个问题经常被混在一起问:医院治坏了人,医保还报不报?医院要不要赔?

医保法回答的是第一个问题:符合目录的医药费用,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管这病是自身疾病还是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回答的是第二个问题:医院有过错、造成损害,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赔偿。

两条线互不抵扣。医保已经支付的部分,在侵权赔偿中如何处理(是否扣减、由谁追偿),属于侵权法与医保基金追偿规则的交叉问题,要看具体情形和当地口径,不能简单相加。

实操指引

一、参保人:现在就可以做的四件事

第一,查一遍自己有没有重复参保。老家居民医保、工作地职工医保同时缴的,尽快按当地流程清退一份。第十三条第四款已经明确不允许重复参保,早清理比被清理主动。

第二,别断缴。第十三条第三款把待遇起始时间交给省级确定,多数地方对断缴后重新参保设了等待期,断一次可能几个月不能报。

第三,卡不外借。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是义务性表述,不是提醒。家人要用个人账户余额,走家庭共济的官方绑定渠道;要代购药,带双方身份证明。

第四,留好票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给了你「要求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诊疗相关资料」的权利,这条在后续报销、投诉、诉讼中都是基础证据。

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

第十条第二款用的是「鼓励」,所以你有选择权。三个维度比较:

缴费看承受力。职工医保按基数乘费率,一年几千到上万;居民医保一年几百,政府还有补助。

待遇看报销比例和目录。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后仍有)和门诊统筹的待遇也不同。

年限看退休。职工医保缴满规定年限,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享受待遇;居民医保没有「缴满年限」这回事,每年都要缴。这是两者最实质的差别,年轻人选职工医保,长期看更划算。

三、被暂停联网结算了怎么办

先分清是哪种暂停。

如果是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个人违法使用基金」,暂停期三到十二个月,期间看病要全额自费再手工报销,或者等期满恢复。这类处理有法定程序,收到处理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系统风控误判(比如短期内异地频繁就医、大额购药触发规则),属于经办管理问题,带病历、处方、票据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解除。

两种情形处理路径完全不同,先看处理文书上写的是哪一条。

四、定点医药机构:内控制度不是纸面文章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三项义务是新的、可罚的:建制度、设专人或专门机构、组织培训、定期自查。第四十七条的罚则是一万至五万。

合规做法可以按四步落地:出一份书面的基金使用内控制度(含岗位职责、审核流程、异常处理、追责条款);指定专人并留任命文件;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并留签到与课件;每季度做一次自查并留自查报告。这四样东西在检查时就是「建立并执行」的证据。

第三款还有资料保管与数据报送义务:处方、病历、结算清单、进销存数据都要留得住、报得出。系统里的数据要能导出、能对上。

五、医院被停结算或扣款:三步应对

第一步看协议。第三十一条要求协议明确「双方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先找条款,看处理是否有约定依据。

第二步要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这是法定权利。收到处理通知后,在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辩,附病历、医嘱、收费明细、临床路径说明。

第三步找出路。对经办机构的处理不服,可以要求其纠正,或者提请医保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举报与投诉:怎么写、找谁、多久

第四十二条给了完整路径:向医保部门、税务机关、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部门不得推诿;举报人信息保密;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写举报材料时,把五样东西写清楚:谁(机构名称、科室、人员)、什么时候、做了什么(具体行为,如分解住院、串换药品、虚记费用)、证据在哪(票据、清单、录音、处方)、造成什么后果(基金损失金额)。事实越具体,越容易进入核查程序。

要注意的是,举报奖励是「按规定给予」,具体标准和程序看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不是举报就一定有奖金。

七、2027 年之前这段空档怎么办

过渡期内,实体规则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参保看社会保险法,基金使用看条例,待遇看各地政策。

但有两件事可以提前准备:一是按第二十八条自查内控制度,因为法律施行后检查会以此为依据;二是按第三十五条规范卡的使用和代购药流程,避免 2027 年后被认定为违规。

对个人来说,最有价值的一件事是把重复参保清理掉。这件事无论在哪个法下面都是要做的,早做不折腾。

常见问题

问: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看的病,按新法还是旧法?

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第五十六条定的施行日期是 2027 年 1 月 1 日,此前的医疗费用、参保行为、基金使用行为,适用当时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各地政策。跨期的连续行为,看国家医保部门后续的衔接规定。

问:这部法施行后,报销比例会不会提高?

答:不会自动提高。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三条第一款把待遇标准的确定权交给省级。法律定的是规则和程序,不是数字。真要调待遇,路径是省级调整政策,不是法律直接生效。

问:我在老家交了居民医保,单位又交了职工医保,能退一份吗?

答: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所以应当清理。退哪一份、怎么退,由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操作,一般是保留职工医保、清退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已经用两份保险重复报销过的,属于应当追回的基金损失,主动说明比被查出好。

问:医保卡给爸妈买药,算不算违法?

答:分两种情形。走家庭共济绑定,用个人账户余额给配偶、父母、子女支付,是制度允许的。拿自己的卡、以父母的名义挂号看病报销,是冒名就医,属于第四十九条的骗保情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代购药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这是最稳妥的做法。

问:医院被暂停医保结算,我去看病怎么办?

答:暂停的是「涉及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被暂停的可能是某个科室或某类服务,不一定整家医院停。就诊前问清是否能用医保结算;不能用的,先自费、留票据,事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留了「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报销」这条通道。

问:举报医院骗保,会有奖励吗?信息会不会泄露?

答:第四十二条明确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程序看国家与地方规定,不是必然有奖金。保密是法定义务,违反的按第五十二条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问:药店说「医保额度用完了」不卖给我,合法吗?

答:要分清两种情况。一种是药店当月的医保结算额度或预算确实用完,属于经办管理问题,可以要求其说明并保留凭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映;另一种是以「额度用完」为借口拒售、诱导自费,可能涉及违反服务协议。第三十一条要求协议明确预算金额与拨付时限,第三十三条给了机构申辩与协调处理的路径,参保人一侧则可以通过第四十二条投诉。

问:异地就医还要备案吗?

答: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优化服务,但备案属于具体经办规则,仍按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多数情形仍需备案(长期居住、异地转诊、临时外出就医分类管理),备案后直接结算;未备案的,报销比例通常降低,具体看参保地政策。

问:生育津贴由谁发、发多少?

答:第十五条明确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标准按国家规定。现行口径是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由经办机构拨付(多数地方先拨给单位,再由单位发给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问:灵活就业人员只交医保、不交养老,行不行?

答:第十条第二款只是「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没有强制;具体能不能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由国务院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以及各地实施细则决定。目前不少地方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参加职工医保,也有地方要求养老与医保一起缴,落笔前先查参保地现行规定。

问:长期护理保险什么时候能全国统一?

答:第五十五条是授权条款,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授权不等于立即实施,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试点政策执行,评估标准、待遇水平差异较大。

医疗保障的其他环节,可以对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区别看缴费与待遇差异,医保报销与异地就医备案全流程看结算路径,医保报销与基金违规使用看常见争议;待遇构成的两个分支,分别见大病保险、医保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的情形见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困难人员的兜底路径见医疗救助怎么申请;法律全文可以对照法条页,未作规定的事项回到社会保险法;同类条目归在医疗健康栏目下。

注意避坑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 年 8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五十六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写成,所引条文序号与该版本一致,条文原文逐字照录。需要提示六点:第一,本法尚处施行前的过渡期,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医疗保障事项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各地现行政策,本文对施行后规则的说明属于条文解读,不构成对具体时段行为的法律意见;第二,待遇标准、缴费标准、目录范围、待遇起始时间等事项,本法授权省级或统筹地区确定,各地差异较大,具体数额与条件须以参保地现行文件为准;第三,本文提及的社会保险法条号、医师法衔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未逐字列出原文,使用时以正式文本为准;第四,本文对「重复参保清理」「暂停联网结算后的救济」「定点机构内控合规」等操作的描述,属于基于条文的实务推论,各地经办口径可能不同,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第五,本法第四十九条涉及骗保的行政责任,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组织骗保等刑事责任并行,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认定,本文不作定性判断;第六,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本文关于其框架的判断为预测性说明。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