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是低保户,去年查出肺癌。手术加化疗花了二十三万,基本医保报完,大病保险又报了一截,自己还掏了七万多。村里人跟他说,你是低保户,还能再去民政局报一次。他跑到民政局,人家让他去医保局;到了医保局,又让他回民政局。跑了三趟,他才弄明白:这笔钱叫医疗救助,确实还有,但要走另一条线,而且不是「把剩下的全报了」。
这样的来回跑很常见。原因不是部门推诿,而是医疗救助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里处在第四层,前三层没走完,它不启动。很多人把「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当成一回事,于是要么漏掉了本该拿的钱,要么对能拿多少抱了不切实际的期待。
这一篇讲清三件事:谁能享受医疗救助、四层报销到底怎么排、低保户大病之后具体该找谁、带什么。 还有一件最容易被忽略的事——医疗救助的钱通常不经过你的手,它在医院结算窗口就直接扣掉了,你看到的是「自付变少了」,而不是「卡里多了一笔钱」。
一句话定义: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众,通过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等方式,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这个定义里有三个关键词,决定了它的全部规则。第一个是「专项」——《社会救助法》第十五条把社会救助分成三层,医疗救助属于中间那层「专项社会救助」,与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救助并列。它不是独立的一套体系,而是挂在基本医疗保险上的补充层。第二个是「经支付后」——法条写得很清楚,补助的对象是「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这一句是顺序条款,不是修辞。第三个是「基本医疗」——救助的范围限于基本医疗,医美、体检、特需门诊、非治疗性康复这些不在其中。
构成要件
一、对象:四类家庭,一条主线
《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对象写死为四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这四类正好是第十三条列举的救助对象中最困难的四类,也是第二十三条统一规定「收入、财产等状况认定办法」的四类。
这四类之外,原则上没有医疗救助。 实践中常见的误解有两个:一是以为「生了大病就有医疗救助」,其实大病只是「支出大」,还要看家庭是否落在上述四类里;二是以为「医院说是困难户就行」,认定权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在医院。
但这四类之间不是同等待遇。 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最大,多数地方对特困人员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接近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次之;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常按比例救助、且设有起付线和限额。具体比例由地方定,全国没有统一数字,这一点后面还会讲。
二、三种救助方式,不是一种
第二十四条用三款写了三种方式,很多人只知道第三种。
第一种是资助参保。 第二款: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这一款的实务意义极大——它意味着救助从「参保」这一刻就开始了,不是等生病才启动。特困人员多数地方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多数地方定额资助。如果你家是低保户却年年自己全额交居民医保,很可能漏了这项资助,可以去医保经办机构问。
第二种是大病患者的自负费用补助。 第三款: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注意「大病患者等」这个「等」字——它说明并非只有大病才补,地方可以把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纳入。
第三种是直接结算带来的即时减负。 这不是独立的方式,而是实现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患者出院时只付自己该付的那部分。所以很多受助人从来没「申请」过医疗救助,钱已经在结算时扣掉了。
三、顺序:四层报销,一层不能跳
这是全篇最需要记住的一张顺序表。
第一层,基本医疗保险。 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录外的费用,第一层就不报,这一层不报的,后面三层通常也不报(除地方另有规定)。
第二层,大病保险。 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是自动附加的,不需要单独参保,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再报一次。
第三层,补充医疗保险。 包括职工互助医疗、单位补充医疗、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三条把这一层与医疗救助并列写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层,医疗救助。 前三层走完,剩下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里,家庭仍然难以承担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补。
这个顺序不能颠倒,也不能跳过。 有人问:能不能不报医保,直接申请医疗救助?不能。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文义就是「经……支付后」,未经前三层的费用,不属于救助的计算基数。反过来,如果医院或经办机构没给你走前三层就直接算救助,你要提出异议——那会让你少拿钱。
四、范围:三个「符合规定」卡住了大半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连用了三个限定: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拆开看是三层过滤。
第一层过滤是「基本医疗」——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大目录之外的,原则上不补。 第二层过滤是「自负费用」——不是总费用,是报销后自己承担的那部分,且通常是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不含完全自费部分。 第三层过滤是「符合规定」——地方文件会规定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限额、病种范围。
所以「医保报完还能再报多少」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没有统一答案,只能回答计算规则:救助金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起付线)×救助比例,且不超过年度限额。具体数字必须查当地医保或民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五、标准:三个参数决定你能拿多少,而它们都在地方
很多人希望得到一个全国通行的比例,这个期待注定落空。《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授权「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没有写比例,也没有写限额——把标准交给地方,是这部法的一贯做法(第二十三条同样把认定办法交给省级政府)。
第一个参数是起付线。 有的地方对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对低保家庭设一个较低的起付线,对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设更高的起付线。起付线的意义是「先自己承担一段」,所以它直接决定了小额费用能不能触发救助。
第二个参数是救助比例。 常见做法是分段比例:起付线以上到某个金额按70%,超过部分按80%或90%;特困人员一档、低保家庭一档、边缘与刚性支出家庭一档。分段比例意味着「花得越多、报得越多」,但也意味着不能用单一比例去估算。
第三个参数是年度限额。 多数地方设年度封顶,比如每人每年若干万元。限额是按人按年计算的,一个家庭两个人都生病,是两个人的限额,不是一户一个限额。这一点在算账时最容易出错,尤其是家里有多个重病成员的情况。
除了三个参数,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一是门诊与住院通常分开计算:门诊慢特病有单独的起付线和限额,不占用住院额度;二是救助年度与医保年度一致,一般是自然年,跨年住院的费用要按出院结算时间归入相应年度。这两点直接影响到「今年还能不能报」的判断,问政策时一定要一并问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 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 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 第二十四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 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牵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
- 已经被确认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六条 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 第七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七十六条 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 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一组条文要连起来读,才看得出制度设计。
第二十四条是本体,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定对象,第二款定入口(参保资助),第三款定出口(费用补助)。入口这一款常被忽略,却最实用——它是唯一不需要「生病」就能享受的医疗救助,而且金额确定、手续简单。第三款的「大病患者等」四个字留了口子,意味着地方可以把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这类长期门诊治疗纳入救助,不必等到住院。
第三十七条把「找谁」写清楚了,而且把医疗救助放进了「户籍地」那一档。 这一点常被误解。同条第二款把临时救助单独拎出来,规定向急难发生地申请;医疗救助没有这个待遇,原则上仍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唯一的松动是第一款后半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能不能在居住地办,要看当地有没有落地。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是办事时最有力的一句话。 已经被确认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这意味着:你已经在领低保,去申请医疗救助时,对方不应该再让你重交一遍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实践中很多地方仍会要,你可以把这一款拿出来说明。但要注意「可以」二字——法律给的是授权不是义务,对方坚持要补充材料时,只能要求其说明必要性,不能直接拒绝。
第四十五条与第七十六条是一组救济规则。 不予救助必须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这是你能拿到「为什么不行」的法定依据;对救助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复议或起诉。实务中最常见的卡点是「口头拒绝」——窗口工作人员说「你这个不行」,不给书面材料。这时应当当场要求出具书面告知;对方不出具的,可以通过12345、信访或者直接寄送书面申请(保留邮寄凭证)来固定「已申请」的事实。
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另一类风险。 虚报、隐瞒、伪造骗取救助的,要退回、可处二倍以下罚款、并可调减或停止救助。这一条对医疗救助尤其重要:医疗救助的计算基数是医疗费用票据,伪造票据、虚开诊断、隐瞒其他保险已报销部分,都可能落进这一条。同时也提醒一件事——如果家庭状况改善(比如子女就业、收入上升)而没有及时告知,按第四十六条应当及时告知;不告知虽不一定构成「骗取」,但可能被追回多领部分。
还有一层关系需要点明:医疗救助与医保三大目录是同一套尺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决定第一层报不报,《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决定第四层补不补,两者用的是同一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所以「这个药能不能报」问的其实是目录,而不是救助。目录内的乙类药通常要先自付一定比例,这部分自付算不算「自负费用」、能不能进救助基数,各地口径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把政策范围内自付全部计入,有的地方只计入起付线以上部分。这是报账时争议最多的一个细节,申请前务必问清「基数怎么取」。
最后要说清一个边界:医疗救助不是「大病全包」。 它的定位是第四层的兜底,兜的是「基本医疗」这一段的最后一段,不是全部医疗支出。超出目录的新特药、进口器械、临床试验用药、境外就医费用,原则上都在这套制度之外。 这一类支出往往才是大病家庭的真正压力来源,出路是商业保险、慈善救助、职工互助、医疗互助,以及地方探索的罕见病专项基金——它们与医疗救助并列,不是替代关系。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9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项目 | 医疗救助 | 疾病应急救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病保险 |
|---|---|---|---|---|
| 性质 | 专项社会救助 | 急难社会救助 | 社会保险 | 基本医保的补充层 |
| 钱给谁 | 一般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或补助给个人 | 补助给医疗机构 | 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 | 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 |
| 前提 | 属于四类困难家庭 | 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 | 参保缴费 | 参加居民医保即自动享有 |
| 范围 | 基本医疗自负费用 | 急救费用 | 三大目录内费用 | 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费用 |
| 依据 | 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 | 社会救助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 居民医保政策 |
| 谁受理 | 乡镇(街道)受理、县级确认 | 医疗机构启动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保经办机构 |
最容易混的是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 两者都在「医疗」名下,但钱的方向相反:医疗救助是给「人」的保障,多数通过直接结算减轻你的负担;疾病应急救助是给「医院」的补偿,覆盖的是急救阶段医院已经发生的救治费用,患者本人拿不到这笔钱,也不需要先付费。人还在抢救、身份不明、家属一时凑不出钱,走的是疾病应急救助;人已出院、要减轻自负费用,走的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区别在「身份」。 基本医保看的是「有没有参保」,医疗救助看的是「家庭困不困难」。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低保户和居民医保参保人,这时两层都要走,先医保后救助。但医疗救助不能替代参保——不参保,第一层就是空的,第四层的基数也就没了,这也是第二款为什么要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区别在「刚性」。 医疗救助是法定给付,符合条件就必须给,不给可以复议、起诉;慈善救助是自愿捐赠,给不给、给多少由慈善组织按章程决定,没有给付请求权。两者可以叠加,实践中大病众筹、慈善会救助常与医疗救助衔接,但顺序上仍应先走完法定四层。
四层之间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衔接点:大病保险的起付线。 大病保险不是「得了大病就赔」,而是「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才报」。有些家庭的自负费用里,一部分是目录内、但全家累计未达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支出,这部分不经过第二层,直接进第四层的计算基数。所以「有没有走完第二层」不能简单看有没有拿到大病保险的钱,要看费用本身有没有达到起付线。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困惑:明明花了不少钱,却一次大病保险都没报过,医疗救助的基数反而更高。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类对象
医疗救助的门票是身份,不是病情。已经领低保的,身份现成;没有低保但收入略高于低保线的,要看是否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这两类的认定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通常按低保标准的倍数(如1.5倍)划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还要看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
如果四类都不是,就不要在医疗救助上耗时间,直接问当地有没有「因病致贫」的临时救助口径,或者走慈善渠道。硬报医疗救助,结果是第四十五条的「不予确认」。
第二步:查清本地三类数字
到县级医保局(多数地方医疗救助由医保部门经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问三个数字: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限额。这三个数字决定了你能拿多少。顺带问第四件事:有没有「一站式」结算。有的话,你在定点医院出院时就直接扣减,不用单独申请;没有的话,才需要拿票据回去手工报。
第三步:备齐材料,一次交清
通常需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特困证(或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文件)、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医保结算单、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本人银行卡。关键在「医保结算单」——它证明前三层已经走完,是第四层的计算依据。没有结算单,医疗救助无法计算基数。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按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需加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四步:走受理与确认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乡镇(街道)受理后调查核实(第四十三条),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第四十四条)。给予救助的,要在村里或社区公示;不予救助的,必须书面告知理由(第四十五条)。
这一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材料反复补」。 已经被认定为低保等四类的,按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可以不再重复审核经济状况,你可以直接引用这一款。如果对方仍要求重复提交,要求其书面说明依据。
第五步:钱没到、或者被拒,怎么救
钱没到:先查是不是走了「一站式」结算——走了的话,钱已经在医院扣了,卡里不会再多一笔。没走结算的,问经办机构拨付进度。
被拒:先要书面告知(第四十五条),看清理由属于哪一类。不服的,按第七十六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通常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期限为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别拖。
金额算少了:要一份书面的计算明细,核对起付线、比例、限额三项,以及是否把自费部分错误计入了自负部分。
第六步:一年之内要盯的三件事
第一件,留存结算单。 每次出院或门诊结算,把医保结算单、发票、费用清单收好,至少留两年。理由很实在:一站式结算时救助金额是系统算的,算错了当场看不出来;等到年底核对或者来年重新申请时,唯一能复盘的就是这些单据。尤其是跨年度住院、多次转院、异地就医三种情形,单据缺失几乎无法补算。
第二件,身份变化主动报告。 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变化,应当及时告知。这条常被当成「可有可无」,但它的后果是实的:收入上升而未报告,多领的部分可能被要求退回;家庭成员减少(如子女分户)而未报告,来年核算口径会错。主动报告不会立刻取消救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还给了调整前听取意见、决定后书面告知的程序保障。
第三件,年度重算与政策更新。 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比例、限额每年可能调整,年初问一次当地医保部门,比照去年的数字看有没有变化。如果家里有需要长期治疗的病人,年初就把当年的限额、门诊慢特病额度问清楚,避免年底才发现额度用完。
常见问题
医保已经报了,医疗救助还能报多少?
没有全国统一数字。计算规则是:(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起付线)×救助比例,且不超过年度限额。三个参数由地方规定,必须查当地细则。可以确定的是两点:一是只算「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完全自费的部分通常不进基数;二是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最大,多数地方接近全额。
不是低保户,但生了大病花了很多钱,能申请吗?
看是否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这两类的认定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通常以低保标准的倍数划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还要看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如果四类都不是,医疗救助这条线走不通,可以问当地有没有因病致贫的临时救助口径。
在外地看病,医疗救助在哪报?
原则上仍向户籍所在地申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因为医疗救助没有像临时救助那样规定「急难发生地」。但异地就医结算已经打通: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很多地方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异地结算。先在就医地医院问能不能直接结算,不能的再回户籍地手工报。
医疗救助的钱是打给我,还是给医院?
两种都有。走「一站式」结算的,直接抵扣给医院,你看到的是自付金额减少;没有走结算的,按地方规定打到本人账户。疾病应急救助不同——那一笔是补助给医疗机构的,患者本人拿不到(第五十一条)。
需要先垫钱吗?垫不出怎么办?
走一站式结算的,出院时只付自付部分,不需要先垫全款。如果医院要求先全额垫付,可以问清楚是不是没有接救助结算,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实在垫不出、又急需治疗,可以同时申请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申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两笔钱性质不同、可以并行。
低保户参加居民医保,自己还要交钱吗?
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和方式由地方定:特困人员多数地方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多数地方定额资助(比如只交一半或交很少)。如果你年年全额自缴,去医保经办机构问一下有没有资助参保,这是最容易漏掉的一笔。
医疗救助要每年重新申请吗?
多数地方按年度结算,每年有新的限额;身份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要重新认定身份,但费用救助要按年度重新计算。身份变化要及时告知(第四十六条):家庭收入、财产、成员变动的,应当主动报告,否则可能被追回多领部分。
美容、体检、康复、种牙能不能报?
不能。医疗救助的范围限于「基本医疗」,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用的表述是「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医美、体检、非治疗性康复、种植牙、配镜、保健类用药通常都在范围之外。判断标准不是「医生说要花这笔钱」,而是「是否属于基本医疗目录内、治疗必需」。
医院说我不是低保户,不给走救助,对吗?
不对,但也不该由医院判断。认定权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医院只负责结算。如果你确实属于四类对象,应当先由民政或医保部门完成身份确认,医院再按确认结果结算。遇到这种情况,让医院出具「不予结算」的说明,拿回户籍地经办机构处理。
骗取医疗救助会怎么样?
按第七十三条,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可处价值二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调减、停止社会救助;构成犯罪(如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骗取情形:伪造医疗票据、虚开诊断证明、隐瞒其他保险已经报销的事实、冒用他人低保身份。金额较大的,实践中会移送公安。
三件事务必记牢。 第一,医疗救助是第四层,不是第一层——没走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保就申请,基数算不出来,也不用指望能多拿。第二,「一站式」结算下你看不到这笔钱,别以为没收到就是没给,先查结算单上的救助栏。第三,不予救助必须给书面理由(第四十五条),口头拒绝可以要求补书面;对结果不服,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起诉(第七十六条),别把期限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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