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今年六十二,老伴走得早,自己腰椎间盘突出干不了重活,住在县城边上的老房子里。女儿嫁到外省,一年回来一次。他去街道办申请低保,工作人员问了几句,让他填表、交材料。半个月后答复下来:不予批准,理由是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老陈想不通。他一年到头就靠打零工和一点土地流转费,怎么算都不到两千块一个月,怎么就成了超标。后来托人打听才知道,街道把他的女儿算进了赡养费——按当地口径,女儿家庭人均收入乘以百分之三十,再除以赡养人数,一个月折出六百多元计入他的收入。加上这笔,他就超线了。
老陈的困惑不是个例。低保这道门,门槛写在法条上只有一句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这句话里藏着三个必须先回答的问题:家庭指谁、收入怎么算、财产算哪些。这三个问题不弄清楚,申请被拒了也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甚至连该不该申诉都判断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把过去散落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文件里的规则收进了一部法律。它给了低保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也把「认定办法由省级制定」这条分权写进了第二十三条。这意味着全国没有一套统一的收入财产算法,但认定必须遵循的框架、程序、救济,是统一的。这一篇讲的就是这个框架。
一句话定义:低保资格认定,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按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标准,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认定办法,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过程。两项标准是「且」的关系,缺一不可;认定办法由省级制定,是法定分权,不是地方自选动作。
构成要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
低保算的是家庭人均,不是个人收入。这一点决定了三件事:申请时要报全家的情况、核查时查的是全家、批下来按家庭人口计发。
哪些人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救助法》没有直接下定义,只在第四十条要求申请人「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具体范围由省级认定办法规定,各地口径不完全一样,但通常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在校就读或者重度残疾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因父母双亡或者无抚养能力而共同生活的。
容易踩的三个坑。一是把已分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子女漏报——有的地方按户籍走,有的地方按实际共同生活走,报错了会被认定隐瞒。二是把已成家独立生活的子女算进来——他们通常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但他们的赡养费会计入老人的收入,这是两回事。三是外出务工人员——人不在家但户口在、收入共享的,多数地方仍计入。
二、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法条写的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词要拆开看。
人均,是把家庭全部收入加总,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四口之家月入二千四,人均六百,如果当地标准是七百,就达标;同样月入二千四,两口之家人均一千二,就不达标。所以家庭人口数直接影响结果。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大类。工资性收入不只看银行流水,务工、打零工、灵活就业的现金收入都算;经营净收入扣除成本;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租金、红利;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各类补贴。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可以制定标准,也可以制定指导标准再由设区的市制定具体标准,但市级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所以同省不同市,线可能不一样;同一个市,城区和县也可能不一样。查标准要查到本市本县,查全省的数字没有意义。
三、财产标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法条只写「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具体标准同样在省级认定办法里。通常查的是:房产(几套、面积、是否唯一住房)、机动车辆(是否营运、是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银行存款和理财、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市场主体登记(是否办企业、个体工商户)、高值收藏品等。
财产标准是「一票否决」型。收入再低,只要名下有一辆非营运小汽车或者第二套房产,多数地方直接不予批准。这一条比收入更容易被忽略,因为很多人以为低保只看收入。
但也有例外口径。比如唯一住房的面积超标是否一律否决、残疾人代步车是否计入、农村自建房如何折算,各地规定差异很大。遇到这类情形,必须找到本省本市的认定办法原文,不能套用外地经验。
四、认定办法由省级制定,是法定分权
第二十三条把「收入、财产等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条的法律意义有两层:一层是授权,省级有权规定具体的计算口径、扣减项目、豁免情形;另一层是限制,市县不能自行创设与省里冲突的口径,也不能在没有省级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加码。
对申请人来说,这条的直接用处是:遇到争议,找的依据应当是本省认定办法,而不是邻省的做法或者网上的攻略。如果办事人员给出的口径在省级文件里找不到出处,这个口径就站不住。
五、标准与指导标准的关系
第十九条设计了两级结构:省级制定标准,或者制定指导标准;省级制定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可以制定本市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这个结构的实践含义是:市级标准只能上浮,不能下调。如果发现某市公布的标准低于省里的指导标准,属于越权,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六、动态管理:不是批了就一劳永逸
低保是动态的。第四十六条要求:获得救助后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或者实地抽查。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根据变化作出调整、终止决定。第四十八条给了程序保障:调减、终止前应当听取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就出在这里。子女就业、老人去世、家庭添丁、领取养老金,都可能引起重新核算。有的人因为没有主动报告变化,被认定为隐瞒,不仅要退钱还可能被罚(这一层在骗取救助那一篇展开)。有的人则是变化后本该继续享受却被一刀切取消,这时候第四十八条的「听取意见 + 书面告知」就是抓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 第十八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 第二十条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 第四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同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等状况。
-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六条 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
- 第四十八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二条 国家依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准确完整、统一汇集、互通共享。
- 第六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逐条解读。
第十三条是对象清单。它把低保放在八类救助对象的第一梯队里,与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并列,后面才是受灾人员、暂时困难人员、疾病应急救助人员和流散人员。这个排列不是随意的:前四类是按常态收入财产状况识别的,后四类是按事件或者身份识别的。低保属于前者,所以必须走收入财产核算这条路,不能靠一次性的困难陈述取得。
第十八条是全篇的核心。它把两项条件写成并列:「人均收入低于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中间用的是「且」,不是「或」。这句话也定了低保金的两算法:差额发放和分档定额,二选一,由地方确定。差额发放是「标准减收入」,收入越低补得越多;分档定额是把困难程度分几档,各档固定金额。两种算法在同一地区可能并存于不同人群,比如一般对象差额、特殊对象定额。
第十九条管标准制定权。省里可以自己定标准,也可以定指导标准让市里定。市里定的不得低于省里的指导标准。这条的实践价值在第(二)层:标准不是固定数,是「适时调整」的,所以每年甚至每半年可能变一次。申请前查的数字,最好确认是本年度有效的文件。
第二十条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加码条款。它针对的是「领了低保仍然困难」的四类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这四类人可以在低保金之外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具体形式各地不同,可能是分类施保的增发、专项补贴,也可能是服务。这一条不改变低保资格,但影响实际到手金额,主张时要单独提。
第二十三条把认定办法授权给省级。它同时点了四类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也就是说,这四类对象用的是同一套「收入财产认定办法」的下位体系,只是各自的阈值不同。这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地方的认定办法是一份文件覆盖四类对象。
第四十条是申请人的义务条款。它要求报告三项: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并且要「同意核查」。最后这半句很关键:不同意核查,受理环节就可能卡住,因为后面第四十一条的核对机制需要授权。
第四十三条讲调查手段: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提请民政部门核对。这些手段的共同点是都不需要申请人陪同,也就是说,调查可以在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邻里访问尤其容易被忽视,它的证明力在实务中不低。
第四十四条讲审核流程:乡镇(街道)提审核意见,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确认决定;省级可以规定由乡镇(街道)直接作决定。这决定了复议被申请人和诉讼被告是谁:作决定的是谁,谁就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第四十五条是程序上最有用的条款。批准的要公示,不批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答复不予批准,不符合这一条。没有书面告知和理由,申请人既无法判断该不该申诉,也无法在复议中针对具体理由举证。实践中,索要书面告知本身就是一步有效的动作。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构成动态管理的三段:报告与核查、调整与终止、程序保障。第四十八条的「听取意见」是听证性质的程序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客气话。取消低保前没有听取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是一条减负条款:「对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这句话的用法很直接:办事人员要求提供本可通过核对机制查到的材料时,可以援引这一条拒绝重复提交。
第六十四条是便民条款,要求县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设统一受理窗口。这一条解决的是「不知道找哪个部门」的问题:社会救助涉及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七个部门,法律要求有一个口子统一收件、内部转办。
这一条还隐含一层配套义务:窗口不能以「这不归我们管」为由拒收。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把「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列为要被责令改正、追究责任的情形。换句话说,拒收不是态度问题,是违法问题。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9。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最低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供养 | 低保边缘家庭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临时救助 | 价格临时补贴 |
|---|---|---|---|---|---|---|
| 认定核心 | 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财产符合规定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能力 | 人均收入低于边缘标准+财产符合规定 | 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教育支出占比超规定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 | 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 |
| 是否按月 | 按月发放 | 按月或者集中供养 | 不发现金,给专项救助 | 不发现金,给医疗教育救助 | 一次性 | 按月或按周期 |
| 救助形式 | 低保金 | 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 | 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 | 必要的医疗、教育救助 | 救助金或者实物 | 现金补贴 |
| 申请地点 | 户籍地乡镇(街道),部分地区居住地 | 户籍地乡镇(街道) | 户籍地乡镇(街道) | 户籍地乡镇(街道) | 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 | 一般免申即享 |
| 与低保的关系 | 本体 | 更高一档,三无人员专属 | 低保的下一档 | 收入未必低,支出型困难 | 与收入无关,看事件 | 与低保身份可叠加 |
| 动态管理 | 定期核查 | 定期核查 | 定期核查 | 定期核查 | 一次性,事后补材料 | 随物价指数调整 |
表格里最需要记住的一行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它和其他几类的识别逻辑不一样:前几类看收入低不低,它看支出重不重。一个家庭月入八千,但有一个需要长期透析的病人,医疗支出占家庭总收入超过规定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这是 2026 年这部法新增的识别维度,也是过去「因病致贫但不够低保」这类夹心层的主要出口。
再看「临时救助」与低保的分工。低保解决的是持续性的收入不足,临时救助解决的是一次性的突发事件。所以两者的申请地不同:低保向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申请。一个在外地打工的人突然出事,不必回老家申请临时救助,这一点常被误解。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三笔账算清楚,再决定去不去申请
第一笔是人口账。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列出来,逐个对照本省认定办法的范围。特别注意三类边界人员:已成年但在读的子女、长期共同居住但户口不在一起的人、离婚后随一方生活但另一方付抚养费的子女。列错了,后面全错。
第二笔是收入账。把家庭全部收入按四类归集: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务工收入按实际,不能只报打卡工资;赡养费、抚养费要按当地折算口径计入;养老金、离退休金计入。同时找出本省规定的扣减项,常见的包括必要就业成本、医疗刚性支出、残疾人康复支出、子女教育支出,这些在很多地方可以从收入中扣减,直接决定是否达标。
第三笔是财产账。查五样:房产、车辆、存款理财、市场主体登记、商业保险。车辆和市场主体登记是最容易「一票否决」的两项。如果名下有个体工商户登记但实际没有经营,要准备注销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步:找对受理窗口,带齐材料
受理主体是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地方已经允许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具体看本省规定。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
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核查的授权、特殊情况的证明(残疾证、诊断书、在校证明等)。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在这里有用:凡是核对机制能查到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所以被要求提供可以通过核对查到的材料时,可以直接指出这一条。
第三步:配合核查,但要知道核查查什么
第四十一条列了核对渠道:户籍、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车船管理,以及银行、保险、证券和支付机构。这意味着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对民政部门是相对透明的,隐瞒的成功率很低,风险却很高。
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邻里访问不需要申请人在场,所以「和邻居关系不好」这件事在实务中是有影响的,必要时可以主动说明情况。
第四步:等决定,要书面
流程是:乡镇(街道)受理 → 调查核实 → 提出审核意见 → 报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 → 批准的公示,不批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省级可以规定由乡镇(街道)直接作决定,所以收到决定书时要看清落款单位。
批准后要核对两件事:一是低保金算法(差额还是分档定额),二是家庭人口数是否算对。这两项直接决定金额。
第五步:被拒或者被取消,走救济
不予批准、不予受理、调减、终止,都是行政行为,都可以救济。路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这里有一个必须先弄清的程序问题:是不是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把「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列为可复议事项;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又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救助申请被拒、被拖延不答复,很多时候落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格,因此要先复议。
复议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期限是六个月。先复议的案子,起诉期限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算。
第六步:过程中三句话最有用
第一句:请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句:请告知我依据的是本省哪一份认定办法的哪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句:这份材料属于核对机制可以核实的内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
户口在老家,人在外地打工,能不能在打工地申请低保?
一般不能。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条第一款后半句留了口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所以要看打工地是否已经实施居住地申请,实施了的可以,没实施的仍要回户籍地。注意这与临时救助不同,临时救助明确向急难发生地申请。
子女有赡养能力,父母还能不能吃低保?
可以,但赡养费要计入父母的收入。法律没有规定「子女有钱父母就不能吃低保」,而是把子女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折算成父母的转移性收入,加总后看人均是否低于标准。折算口径各地不同,常见做法是按子女家庭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再按赡养人数分摊。如果折算后超标,就不符合条件;如果子女本身也困难、无赡养能力,则不计入或者少计入。赡养费的具体算法,另有专条讨论。
家里有一辆车,是不是一定不能申请?
多数地方是。车辆属于财产状况核查的重点项,非营运小汽车往往直接导致不符合财产条件。但有三类例外要看本地规定: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用于唯一生计的营运车辆、已经报废或者转让但未注销的车辆。第三种尤其常见,车子早卖了没过户,登记还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要尽快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否则每次核查都会命中。
低保金一个月多少钱,怎么算?
两种算法,由地方确定。差额发放是「当地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再乘以家庭人口数;分档定额是把困难程度分档,各档固定金额。所以同样条件的两个家庭,在不同城市拿到的钱可能差一倍以上,因为标准本身不同。查金额要先查本县本市当年度公布的低保标准,再确认本地采用哪种算法。此外,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能还有分类增发,这部分要单独问。
申请交上去多久能批下来?
《社会救助法》没有直接规定低保审核确认的具体天数,实践中由省级办法规定,通常在三十个工作日上下,加上公示期。如果超过合理期限没有答复,可以按「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催办时建议留下书面痕迹,比如受理回执、短信记录、窗口登记号,这些是证明「已经提出申请」的关键。
村里不给报、镇里不受理,怎么办?
先分清是谁在卡。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角色,不是受理主体,它没有权力拒绝受理,只有义务协助申请;真正的受理主体是乡镇(街道)。所以村里不配合时,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的统一受理窗口提交,第六十四条要求必须设立这样的窗口。如果窗口也不收,可以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再据此申请复议。此外可以拨打当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投诉,第六十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开通这一热线。
低保被取消了,能不能申诉?
能。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调整、终止,第四十八条要求作出决定前听取意见、作出决定后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所以取消低保必须有两个动作:听意见、给书面理由。缺一个就是程序违法。收到书面决定后,六十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方只是口头通知取消,先书面要求补正程序。
领低保期间找到工作,要不要主动报告?
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不报告的法律后果分两层:一层是重新核算后可能调减或者终止,这是正常的动态管理;另一层是如果被认定为隐瞒,可能构成骗取社会救助,要退回并可能被处二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主动报告和被动查出,性质完全不同,前者通常只是调整待遇,后者可能被追缴和处罚。多数地方还设有「救助渐退」或者「就业成本扣减」的过渡安排,主动报告反而能争取到缓冲期。
低保户要不要自己交医保?
个人缴费部分通常给予资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资助可能是全额,也可能是定额,具体标准看本地。所以低保户参保时,先问清资助方式,不要直接全额自付。这与「医疗救助」是两个环节:资助参保是进门,大病补助是出门。
隐瞒收入领了低保,会有什么后果?
三层后果。第一层是退回: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第二层是罚款:可以处非法获取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第三层是如果数额达到刑事标准,可能构成诈骗罪。具体标准与认定,另有专篇讨论。需要提醒的是,第四十一条的核对机制让隐瞒很难长期成立,而一旦被查出,退还加罚款的总额往往远超当初多领的部分。
第一,本篇讨论的是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认定,不涉及低保金的发放争议、分类施保的具体增发标准、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之间的衔接计算、以及各地「救助渐退」政策的操作细节。这些内容由省级和市县级文件规定,差异很大,办案和申请时应当以本地现行文件为准。
第二,低保标准、边缘家庭标准、财产认定口径都是动态的,且以地方文件为准。本篇引用的法条是全国统一的框架,但具体数字、比例、豁免情形不在法律层面,任何全国性的数字表述都可能与本地不符。文中不列具体金额,是有意为之。
第三,2026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老案件,适用的规则可能不同。《社会救助法》施行前,低保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各地实施办法。新法施行后,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此前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依据的是旧规则,评价其合法性要用行为时的法。涉及跨施行日的案件,应当先确定行为作出时间。
另外说明: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只收录了法规库内现行有效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通过,自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修订,自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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