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有人倒在城郊的路边,路人打了 120。救护车把人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人昏迷,身上没有身份证、没有手机、没有一分钱。急诊科按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做检查、上监护、请会诊。三个小时后,人醒了一次,说了个名字又昏过去。

第二天,医院社工科开始头疼一件事:这笔钱谁付。检查费、抢救费、药费,加在一起九千多。人还没联系上家属,身份也还没核实。科室按惯例上报,走的是疾病应急救助的路子。

同一家医院,另一个场景。一位老人被家属送来,急性心梗,要马上做介入。家属说:我们真的没钱,先做手术行不行?医院说:先交三万押金。家属在走廊里哭。

这两个场景落在同一条法律规则上,但答案不完全一样。第一个场景,人身份不明,走的是疾病应急救助;第二个场景,人有家属、有身份,难的是「当下付不出」,走的是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的通道,医院不能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急救,但后续费用的解决路径不同。

区分这两种情形,是这一篇要讲清楚的事。

一句话定义:疾病应急救助,是指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由医疗机构先行实施紧急救治、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它是急难社会救助的一种,启动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患者,补助对象是医疗机构而不是患者本人,覆盖范围限于紧急救治阶段。

构成要件

一、两个前提,一个是病情,一个是支付能力

第三十条把条件写成两层。

第一层是病情: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不是所有病都算。「急」指起病急骤、进展快;「危」指危及生命;「重」指伤情或者病情严重。三个字合起来,划出的是那些不马上处理就会死亡或者留下严重残疾的情形——心跳呼吸骤停、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严重创伤、大出血、急性中毒、休克、窒息等。

普通的门诊、择期手术、慢性病复查,不属于急救范围。这一点很关键,因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只是急救阶段,不覆盖整个住院过程。

第二层是支付能力,两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一是身份不明——无法核实姓名、住址、家属联系方式;二是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有身份但确实拿不出钱。

注意是「或者」,不是「且」。身份不明的人当然也无力支付,法条把两者并列,是为了让「身份不明」这一种情形单独成立,不必再去证明他有没有钱。这一点在实务中很重要:一个昏迷的无名氏被送来,医院不需要先查他有没有存款,直接按身份不明处理。

二、启动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患者申请

第五十一条写得很清楚:对急危重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的,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这句话定了三件事。

第一,救治这个动作由医院做,不需要等民政部门批准。医院的义务是「先救」,不是「先批」。等审批下来再救,人可能已经没了。

第二,补助的对象是医疗机构。基金把钱补给医院,冲抵医院垫付的急救费用;不是把钱发给患者,让患者去交费。这一点与临时救助正好相反——临时救助发给人,疾病应急救助补给机构。

第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角色是「给予救助」,即确认与结算,不是「实施救治」。第三十条用的是「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两个主体分工不同。

三、医院的救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付费为前提

这一条的效力来源不在社会救助法,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句: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这句话的适用范围要注意:它写的是「急救中心(站)」,指的是院前急救机构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站点。医院急诊科是否直接受这一条约束,实务中有讨论,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对交通事故伤员另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两条合起来看,规则的方向是清楚的:急救不能变成「先交钱再救人」。遇到医院要求先交押金才处置,家属可以援引上述条文交涉;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要求医院按绿色通道处置、费用问题事后结算。

四、补助的是「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不是全部费用

第五十一条用了两个限定词:「符合规定的」和「紧急救治」。

「紧急救治」限定了时间范围。从接诊到生命体征稳定、脱离危险,这一段属于急救;之后转入专科病房继续治疗,属于常规医疗,不在基金补助范围。

「符合规定」限定了费用范围。基金补助的是急救期间发生的、与急救直接相关的费用,通常包括抢救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材料费、床位费等,具体目录由地方规定。超出目录的费用、非急救必需的費用,不在补助之列。

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患者或者家属仍可能承担一部分费用;二是急救结束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住院,费用的解决要另找渠道——医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或者自付。

五、身份查明之后,路径可能要换

身份不明是暂时的。人醒了、家属找来了、公安核实了身份,这时候要判断:这个家庭是不是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或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的话,走医疗救助;不是但当下确实拿不出钱,走临时救助;有医保的,走医保结算。

换句话说,疾病应急救助是一条「兜底中的兜底」,它解决的是「连身份都不知道、连家属都找不到」这一极端情形。一旦有了身份和家属,就应当转入常规的救助与保障体系。

但如果身份查明后确认无力支付,基金已经支付的急救费用要不要退?法律没有规定要退。基金补助的是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的急救支出,这个补助在支付时已经成立,不因事后身份查明而撤销。后续费用另算。

六、与交通事故抢救费的关系:两条线,不重复

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有专门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三个层次的支付顺序: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交强险的、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条规则与疾病应急救助是两条并行的线,适用时要注意三点。

第一,交通事故伤员优先走交强险与道路交通救助基金,不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两条线的资金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交强险保费提取和罚款等,后者来自财政预算与社会捐赠。

第二,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追偿权,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没有规定追偿权,它是补助性质。

第三,两条线都可能出现「先垫后算」的问题,医院在申报时要分清是哪一类,报错了会被退回。

七、三个阶段,三种责任主体

急救不是一瞬间的事,从打 120 到病人转出急诊,中间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和费用路径都不一样。分不清阶段,就会找错人。

第一阶段是院前急救。从呼救到送达医院,这一段由急救中心(站)承担。第二十七条对这一段的规定最硬: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这一阶段的费用包括救护车出车费、院前处置费、途中药费,通常由急救中心先行记账,事后向患者或者其医保结算。

第二阶段是急诊抢救。从进急诊到生命体征稳定,这一段由医院急诊科承担,也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核心区间。这一段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属于紧急救治」,不是「在哪个科室」。有的病人直接进了导管室做急诊介入,虽然不在急诊科,仍属于急救阶段。

第三阶段是转住院或者转院。生命体征稳定后转入专科病房,或者转往上级医院,这一段属于常规医疗。费用走医保、医疗救助或者自付。这一段的起始点很重要:医院在病历上怎么写「病情稳定」的时间,直接影响哪些费用能进应急救助的申报范围。

三个阶段的分界,在实务中常成为争议点。医院希望把更多费用划进急救段(因为基金能补),医保和基金经办机构希望把分界点前移(因为要控制支出)。家属夹在中间,最需要做的是要求医院出具分阶段的费用清单,看清楚每一笔费用落在哪一段。

八、身份不明的处理:核查、寻亲、公告

身份不明是疾病应急救助里最特殊的一类。这类病人没有家属、没有支付能力、甚至没有姓名,处理流程比一般情形复杂。

第一步是医疗机构先行救治。这一点没有例外,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都指向「先救」。

第二步是身份核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指纹、人像比对等方式核查身份。这一步是后续所有程序的前提——身份查明了,才能找家属、才能判断支付能力、才能决定费用路径。

第三步是寻亲与公告。核查未能确认身份的,通常由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按无主或者特殊情形处理。第三十一条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规定了「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这套机制同样适用于医院里的身份不明患者。

第四步是费用申报。身份不明期间发生的急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疾病应急救助申报,附公安机关的身份核查情况说明。

第五步是死亡后的处置。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按职责处置,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这一环节的费用同样走应急救助通道,不由医院自行承担。

这一套流程的现实困难在于时间。身份核查可能要几天甚至几周,而医院的床位和费用压力是即时的。所以实践中,医院往往在申报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先申报,后续补正。家属事后出现时,要主动联系医院社工或者医务部门,说明情况、补办手续,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费用被重复计算或者错误挂账。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 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 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
  • 第三十条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 第三十一条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 第五十一条 对急危重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的,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第五十二条 申请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向急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也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实施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逐条解读。

第十五条把疾病应急救助放进「急难社会救助」,与临时救助、流散人员救助并列。这三类的共同点是「不等常规审核」,区别在于触发场景:临时救助对事件,疾病应急救助对病情,流散人员救助对状态。

第三十条是对象条款,一句话里塞了两个条件和两个限定。两个条件是「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两个限定是「需要急救」和「急危重伤病」,后面还有一个「符合规定」。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没有急救需要的不算,不是急危重伤病的不算,身份清楚且付得起的不算,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不算。

第三十一条是流散人员救助条款,与疾病应急救助的交集在「急病救治」四个字上。一个流浪人员在街头突发疾病,既可能走第三十一条的流散人员救助,也可能走第三十条的疾病应急救助。实务中通常由救助管理机构接收后送医,费用按疾病应急救助处理,两条线衔接而不是二选一。

第五十一条是实施条款,两个动词定分工:「实施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的动作,「予以补助」是基金的动作。这一条没有写「患者申请」,因为整个流程的启动端在医院,不在患者。

第五十二条是流散人员救助的申请程序,把受理地定在「急难发生地」,与临时救助一致。这一条的实务价值在于:一个在外地流浪的人突发疾病,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接收,不能以户籍为由推回原籍。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句是救治义务的直接依据。「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这句话包含两个禁止:不能拒绝,也不能拖延。拖延的表现形式很多——要求先交押金、要求家属签字担保、要求先办住院手续,都可能构成拖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是交通事故场景的专门规则。它把抢救费用的支付拆成三层:交强险先赔、超限额或者没保险或者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基金垫付后有追偿权。这条与疾病应急救助最大的不同是「追偿」二字,它决定了这笔钱的性质是垫付而不是补助。

三条规则放在一起看,可以读出一条共同的立法态度:急救这件事,不能因为钱的问题卡住。院前急救卡在「不得拒救」,急诊抢救卡在「不得因费用拖延」,交通事故卡在「基金先行垫付」。三条路径不同,方向一致。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9。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医院一般欠费
触发条件需急救+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属于低保、特困、边缘、刚性支出等对象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限额、未投保或逃逸有付费义务但未付
启动主体医疗机构患者申请患者申请交管部门通知或者医院申请医院催收
钱给谁补给医疗机构补给患者或直接结算发给患者垫付给医疗机构不发生给付
覆盖范围紧急救治阶段费用参保资助、大病自付补助一次性救助金或实物抢救费用全部医疗费用
是否有追偿无无无有,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有,向患者追偿
资金来源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医保基金与财政财政交强险提取、罚款等医院自有
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民法典合同编

表格里最需要分清的是「钱给谁」这一行。疾病应急救助补给医院,患者不直接拿到钱,所以家属不会看到一笔入账;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发给人或者直接结算,当事人能感受到。这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人「明明享受了救助却不知道」——钱走了另一条路。

第二需要分清的是「有无追偿」。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所以事故责任方最终要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后不追偿,属于社会共担。同一个伤员,如果是交通事故所致,走的是前一条;如果是突发疾病倒地,走的是后一条。判断依据是「有没有第三方责任人」,不是「伤得重不重」。

三种「不付钱也能治」的边界在哪

社会上流传一句话:在中国,没钱也能看病。这句话在急救环节大体成立,但边界要说清楚,否则容易在非急救场景里落空。

第一种是院前急救。只要拨了 120、属于急危重症,急救中心不得以未付费拒绝或者拖延。这一条没有身份限制、没有户籍限制,也不需要事先审批。边界是「院前」——送到医院门口,这一条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第二种是急诊抢救。急危重伤病患者进入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这一条的依据分散在社会救助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共同指向「不得因费用拖延」。边界是「急救阶段」——生命体征稳定、转入常规治疗,就不再适用。

第三种是特殊人群的兜底。身份不明、无力支付、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走疾病应急救助或者流散人员救助。边界是「符合规定的费用」——不是全部费用,而是急救期间与急救直接相关、且在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三种情形之外,「不付钱也能治」不成立。慢性病治疗、择期手术、康复护理、体检筛查,都属于常规医疗,医院有权要求预交费用。把急救规则套到常规医疗上,不但主张不成立,还可能耽误治疗时机。

还有一层要提醒:即使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也不等于「一分钱不花」。急救阶段之外的费用、超出目录的费用、后续康复的费用,仍要由患者、医保或者救助渠道承担。「先救」解决的是时间问题,不解决全部费用问题。

实操指引

这一节按「谁在什么位置上该做什么」来分,而不是按时间顺序。因为急救场景里,家属、医院、民政、公安四方往往同时在动,先弄清各自的职责边界,比记流程更有用。

家属或者陪护人要做的三件事:保住救治不被拖延、把身份和保险信息补齐、把费用结构问清楚。 医疗机构要做的三件事:先行救治、分阶段记账、按渠道申报。 民政部门要做的两件事:确认救助对象身份、结算基金补助。 公安机关要做的一件事:核查身份,尤其是身份不明的患者。

下面五步,是站在家属这一侧写的。

第一步:分清是哪一种情形

四种情形,四条路。

人在院前、还没到医院——120 急救,费用属于院前急救,由急救中心(站)按第二十七条处理,不得因未付费拒绝或者拖延。

人在急诊、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找不到——疾病应急救助,医院启动,家属不必先去部门。

人在急诊、有家属但当场付不出——先救治,费用后续通过医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解决。医院不能以未付费为由拖延。

交通事故受伤——优先走交强险和道路交通救助基金,不走疾病应急救助。

第二步:家属到场后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核实身份、补办手续。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向医院说明患者身份。身份一旦明确,医院会调整费用结算路径。

第二件,问清已发生的费用结构。哪一部分是急救费用、哪一部分是后续治疗费用,两者走的通道不同。要求医院出具费用清单,分项看清楚。

第三件,判断能不能走医疗救助。如果患者家庭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或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可以覆盖一部分自付费用。没有这些身份的,看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第三步:医院这一侧要做的申报

如果家属想推动基金结算,需要知道医院内部有申报流程:科室填写应急救助申报表、医务或者社工部门审核、报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的主体是医院,不是家属,但家属可以提供材料、催促申报。

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患者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说明、急诊病历、抢救记录、费用明细、无力支付的说明或者相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核查情况(身份不明时)。

第四步:急救结束后的费用衔接

急救阶段结束,费用问题进入第二阶段。四条路可以并行。

医保:有参保的,按医保政策结算。注意急救期间的费用也在医保范围内,不要因为走了应急救助就放弃医保报销。

医疗救助:符合对象身份的,申请自付部分补助。

临时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当下确实困难的,向急难发生地申请一次性救助。

慈善与互助:大病专项基金、单位互助、网络互助平台。这一条在重病场景往往金额最大。

第五步:遇到拒救或者拖延,怎么处理

现场处置:先要求医院按绿色通道救治,明确告知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句(急救中心不得以未付费拒绝或拖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交通事故伤员不得因费用拖延救治)。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拒绝理由,多数情况下这一要求本身就能推动处置。

事后追责:如果因为拒救或者拖延造成损害,可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路径有两条:一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二是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关键是固定证据:录音、录像、要求书面说明、保留急诊挂号与就诊记录。

费用争议:如果医院在救治后以欠费为由扣留病历、拒绝出具出院小结,可以另行主张。病历属于患者权利,不能作为催款手段。

常见问题

医院能不能因为没交钱就不救?

不能。急救环节的规则是「先救后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对交通事故伤员也有同样规定。遇到要求先交押金才处置的情形,可以当场说明依据、要求书面拒绝理由,并保留录音录像。

身份不明的人被送来,谁签字、谁负责?

由医疗机构按绿色通道先行处置,不需要家属签字。需要手术等特殊处置时,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内部程序办理,通常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这一条的意义是:不能因为找不到签字人就耽搁救治。后续身份核实由公安机关配合,医院和民政部门都有协助义务。

急救费用最后由谁承担?

分三种情形。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给医疗机构;有医保的,按医保结算,自付部分视身份走医疗救助;交通事故所致且有责任人的,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并向责任人追偿。没有一种情形是「全免」,基金补助的是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超出部分仍要有人承担。

外地人、无业人员、没参保的人能不能享受?

能。疾病应急救助不看户籍、不看是否参保、不看是否有工作单位,只看两个条件: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以及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这与低保的户籍地规则完全不同。所以在外地出事的人,不必担心「不是本地人就不管」。

急救之后转住院,费用怎么办?

转住院后的费用不再属于「紧急救治」,不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范围。要走医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者自付。这一点常被误解:有人以为认定了一次应急救助,后面住院也能一并解决,实际上基金只覆盖急救阶段。转住院时要尽快确认医保状态和救助身份,避免费用累积。

医院要求先交押金才做手术,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急救手术(不马上做会危及生命),可以援引第二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要求先处置、费用后算,并要求书面说明拒绝理由。如果是择期手术,医院要求预交押金属于常规流程,不构成拒救。判断标准是「急不急」,不是「有没有钱」。

交通事故伤的急救费,走哪个基金?

走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不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定了三层顺序:交强险先赔;超限额、未投保、逃逸的,由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基金垫付后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条线的特点是「垫付+追偿」,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与疾病应急救助的「补助不追偿」性质不同。

病人死亡、无人认领,欠费谁承担?

走疾病应急救助的路径处理:医疗机构申报,基金对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予以补助。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医院不能因为无人付费而拒绝处置遗体,这属于另一层义务。

医院垫付后能不能向家属追偿?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部分不存在追偿问题,因为它是补助而不是垫付。但如果家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医疗机构可以就未获补助的部分另行主张,路径是民事诉讼。要区分「无力支付」和「拒不支付」:前者进入救助通道,后者是合同之债。

家属故意隐瞒身份或者伪造无支付能力,会有什么后果?

可能构成骗取社会救助。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达到刑事标准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实务中,隐瞒身份让医院按无名氏申报基金结算,属于典型情形。

注意避坑

第一,本篇讨论的是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启动主体与费用负担,不涉及院前急救的具体操作规范、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保报销比例、以及各医院内部绿色通道的管理制度。这些分别属于卫生行政规范、侵权责任和医保政策的范畴。

第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补助范围、申报流程、结算标准由地方规定,各地差异较大。本篇讲的是法律框架,不列具体金额与病种目录。实际申报时应当以本省、本市现行文件为准,或者直接向医院医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询问。

第三,「无力支付」的认定标准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通常结合是否属于低保、特困等对象、家庭收入状况、是否有医保等因素综合判断。同一个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另外,2026 年 7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急救费用,适用的是此前的政策文件,评价时要注意时间界限。

另外说明: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只收录了法规库内现行有效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通过,自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过,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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