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签了放弃承诺书也免不掉。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社保缴费义务的四个要素,都要逐项落到实际用工上。
一是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是义务人,但分工不同: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还要按月把缴费明细告知本人(第六十条)。
二是时点。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意是「用工之日」,不是转正之日、不是签合同之日。所以试用期不缴社保,从第一天起就已经违法。
三是方式。第六十条用了三个限定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意味着缴费不是可以谈判的商务条款,单位不能以「经营困难」「员工自愿」为由停缴、少缴,也不能按最低基数给高薪员工申报。
四是不可免除。社保缴费义务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不缴、由职工出具放弃承诺书、把社保费折成工资发放,都不能改变义务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列为无效,正是这个道理。
不缴会怎样。未办理登记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第五十八条);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第六十二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可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可要求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仍不缴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抵缴(第六十三条);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
职工手上的两条路。一条是要求补缴: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补缴,这条路不收案件受理费。另一条是解除并索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主张经济补偿。实务通行观点是,主张补缴本身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各地口径存在差异),但因未缴导致待遇损失的赔偿、以及据此解除的补偿,属于劳动争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依法参保缴费 | 约定不缴、折现补偿 |
|---|---|---|
| 性质 | 法定义务,来自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 |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不能免除义务 |
| 缴费主体 | 单位申报缴纳,职工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 单位把应缴费用以工资名义发给个人 |
| 职工得到什么 |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待遇与缴费年限 | 眼前多一点现金,没有缴费记录和待遇资格 |
| 单位风险 | 合规 | 补缴、滞纳金、罚款,还可能被解除并索补偿 |
| 出事时 | 工伤由基金支付,医疗可报销 | 工伤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医疗费自付 |
再区分一组容易混的:社保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合同安排,能不能赔、赔多少看条款;社保是法定强制,待遇标准由法律和地方政策确定。单位说「给你买了商业意外险,就不用缴工伤保险」,这句话不成立——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两只手都要有。
还有一种做法要特别提醒:挂靠代缴。找一家公司挂名缴社保,双方并无真实劳动关系,本质是虚构用工事实。对个人而言,缴费记录可能被认定无效,已缴费用追回困难;对挂靠单位而言,可能涉及骗保与税务风险。这类安排不是「变通」,是把风险往后堆。
实操指引
- 公司一直不缴,能主张什么:公司不缴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要补偿吗?这些钱都能追、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 想知道该走仲裁还是找监察:社保纠纷能不能走劳动仲裁?哪些能、哪些不能;
- 试用期这段怎么办: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能要求补缴吗;
- 挂靠代缴的风险:找公司挂靠代缴社保违法吗?。
常见问题
问:入职时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还能要求补缴吗? 答:能。这类承诺书免除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无效。单位不能拿它对抗补缴要求,也不能据此主张职工有过错而免责。
问:公司把社保钱折成工资发给我,是不是我更划算? 答:短期看现金多了,长期看是亏的:没有缴费年限影响养老金,医疗不能报销,工伤没有基金兜底,失业时领不到失业金。而且单位该缴的部分一旦被查,仍要补缴并承担滞纳金,之前发给你的钱也很难要回。
问:公司不缴社保,我可以直接辞职并要补偿吗? 答:可以,但方式要对。依第三十八条解除的,应当在解除通知里写明理由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留送达证据;如果写成「个人原因」,事后主张补偿通常不会被支持。补偿按第四十七条计算。
问:能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几年的社保? 答:实务通行观点是,单纯的补缴请求属于社保征收与行政监察范畴,仲裁一般不受理,应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但因未缴导致你无法享受待遇的损失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仲裁。各地受理口径有差异,提交前先确认当地做法。
问:单位按最低基数缴,我实际工资更高,算不算未依法缴纳? 答:缴费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据实申报,长期按最低基数申报属于少缴。能否据此解除并主张补偿,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致,有的要求存在主观恶意或经催告仍不改正,建议先书面要求补足并保留证据,再决定是否解除。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社保补缴的受理渠道与基数认定存在地区差异,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核查缴费记录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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