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赔偿委员会,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处理国家赔偿请求的审判组织。依《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其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它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赔偿委员会是国家赔偿的最后一道程序关口,也是唯一一道由审判机关独立作出决定的环节。理解它的三个特点,就知道该怎么准备材料:一是不开庭、以书面审查为主;二是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诉;三是举证责任有特殊分配,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构成要件
一、只有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偿委员会,基层法院没有。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这一条决定了管辖:向哪个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取决于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上一级法院的层级。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上一级是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中院。
二、组成是三名以上审判员,人数为单数。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后段。三人、五人、七人,不能是双数,目的是保证表决能形成多数。这一条在实务中的意义是:赔偿决定书上署名的审判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双数属于程序瑕疵。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这意味着决定不要求全体一致,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可以保留意见。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结果取决于多数意见,个别审判员的不同看法不体现在决定书中。
四、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必须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这是赔偿委员会决定与普通判决最大的不同:没有上诉期,没有二审。不服的救济只有一条——依第三十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五、审查方式是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质证。 第二十七条。所谓书面审查,是指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判断,不组织开庭。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所以能否争取到质证,取决于争议是否集中在事实层面。
六、期限是三个月,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起算点是收到赔偿申请之日,不是立案之日。延长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这个期限对当事人安排预期很重要:正常三个月,最长六个月。
七、举证责任有特殊分配。 第二十六条确立两条规则: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特殊规则是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行为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这条特殊规则是羁押场所内死亡案件的关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这五条构成赔偿委员会的程序骨架:谁设立、几个人、怎么表决、怎么审、多久定、错了怎么办。其中第三十条的三款提供了三条纠错通道:当事人申诉、法院系统内部依职权重新审查、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三条通道并行,不是递进关系,可以同时启动。
配套的操作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要求申请书一式四份,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法院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九条允许赔偿委员会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协商;第十二条明确举证责任与不利后果的承担;第十九条列出四类决定方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重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重新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决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赔偿委员会 | 普通审判庭 | 复议机关 | 上一级赔偿委员会 | 检察机关 |
|---|---|---|---|---|---|
| 性质 | 中级以上法院内设审判组织 | 法院内设审判庭 |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 | 法律监督机关 |
| 处理什么 | 国家赔偿请求 | 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 不服赔偿决定的复议 | 对下级赔偿决定的申诉 | 对赔偿决定的监督意见 |
| 是否开庭 | 不开庭,书面审查为主 | 开庭审理 | 书面审查 | 书面审查 | 不适用 |
| 决定效力 | 一经作出即生效,必须执行 | 一审可上诉,二审生效 | 复议决定,可再申请赔偿委员会 | 生效 | 提出意见,由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 |
| 期限 | 三个月,可延长三个月 | 依诉讼法规定 | 两个月 | 依程序规定 | 赔偿委员会两个月内重新审查 |
| 常见误区 | 以为可以上诉 | 与赔偿委员会混同 | 以为复议是终局 | 以为申诉等于上诉 | 以为检察院能直接改决定 |
赔偿委员会与普通审判庭,最大的差别是有没有上诉。 普通审判庭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能。所以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唯一的路是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申诉,而不是「上诉」。这个区别弄错,会错过申诉期。
复议机关与赔偿委员会,是两道不同的关。 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义务机关是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时),审查的是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是审判机关,审查的是复议决定或者赔偿决定。义务机关是法院时没有复议这一道,直接到赔偿委员会。
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是纠错通道而非改判权。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改变决定,但可以启动重新审查。监督的完整体系见检察监督。
实操指引
第一步,确认管哪家赔偿委员会。 经过复议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义务机关是法院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管辖错了会被退回,且可能拖过三十日申请期。
第二步,申请书按一式四份准备。 这是程序规定第一条的明确要求。四份之外自己留一份底稿。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并签名或者盖章,但口头申请不如书面材料能充分表达主张。
第三步,把材料写成「书面审查友好型」。 既然不开庭,全部主张都要落在纸面上。建议按「事实→依据→计算→类案」四段组织:事实部分按时间轴列明每个节点并附证据编号;依据部分逐条引用法条与司法解释;计算部分列表逐项列明金额与算法;类案部分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
第四步,抓住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举证倒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这是极少数对当事人有利的举证规则,务必在申请书中明确援引,并要求机关提交羁押期间的完整记录:入所体检、值班巡查、就医申请、转诊审批、监控录像、同监室人员证言。机关举不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类案件可参考苗某顺等人申请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
第五步,争取质证机会要有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以听取陈述申辩并质证。所以要把争议聚焦在事实上,而不是泛泛说不服。申请质证时写明争议的具体事实点、拟证明的事项、需要对方出示的材料。
第六步,协商环节不要错过。 程序规定第九条允许赔偿委员会组织双方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协商。协商成功可以缩短周期、减少对抗。带着计算表和票据去谈,比空口议价有效。金额测算可用国家赔偿计算器。
第七步,决定作出后分三种情形处理。 决定支持请求的,盯住支付流程(机关七日、财政十五日);决定部分支持且认为有错误的,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申诉;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同时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申诉与检察监督可以并行。完整流程见申请国家赔偿全流程。
常见问题
赔偿委员会会开庭吗?
一般不开庭。第二十七条明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质证。所以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庭审辩论上,材料写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结果。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还能上诉吗?
不能。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服的救济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申诉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申诉有期限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没有规定申诉期限,但实务中一般参照相关程序规定的期间要求,越早提出越好。如果拖得太久,可能被认为超过合理期限。建议收到决定后尽快决定是否申诉,不要拖过半年。
赔偿委员会三个月没出决定,怎么办?
可以书面催办,向该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反映。第二十八条允许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延长三个月,但延长须经院长批准。超过六个月仍无决定的,属于明显超期,可以通过申诉渠道或者检察监督反映。
检察机关能直接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吗?
不能。检察机关的作用是提出意见,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是否改变,仍由赔偿委员会决定。但检察意见在实践中具有相当分量。
赔偿委员会组成是双数,决定有效吗?
第二十九条要求人数为单数。双数属于组成违法,可以作为申诉理由。这类程序瑕疵不影响决定已经生效的效力,但可以成为重新审查的切入点。
赔偿义务机关不服决定,也能申诉吗?
可以。第三十条第一款把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并列,双方都有申诉权。实务中机关申诉的情况较少,但法律上是对等的。 赔偿委员会是国家赔偿的终局环节,也是唯一一个「一次决定即生效」的环节。理解它不开庭、不能上诉、举证有特殊规则这三个特点,材料准备的方向就清楚了。程序链条见刑事赔偿程序,实体范围见刑事赔偿,整体框架见国家赔偿,入口问题见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向谁提出,常见问答见国家赔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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