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 15 岁女儿从 5 楼扔快递孩子坠亡,快递公司为什么赔 30%?法治日报 2026 年 10 月 30 日报道的这起案子,把「一句话的同意」值多少钱算得清清楚楚。宁夏固原张某网购牛仔裤后申请退货,快递员刘某到小区后,同意张某从楼上把包裹扔下来的方案;张某指示 15 岁女儿马某站在榻榻米上向楼下投递,马某探身抛件时从 5 楼坠落,抢救无效死亡。快递公司已先行赔付 20 万元,张某夫妇起诉索赔 74 万余元。一审认定快递公司担 30%、判补 1.1 万余元;二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方均有过错,快递公司担三成、赔偿总额 29.6 万余元,扣除已付的 20 万元,再赔 9.6 万余元。
三句话说清: ① 快递员同意「从楼上扔下来」,是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过错,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快递公司对外承担;公司赔完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② 母亲指令未成年人抛件、未尽监护职责,是事故主要诱因;15 岁孩子对探身抛件的危险有认知能力,自身也有过错,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③ 所以既不是快递公司全赔,也不是家长全责——三成、六成多、一成上下的分担,是把每个人的过错放在同一杆秤上称出来的。
一、为什么快递公司要担责:员工的过错,公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受害人不用去证明公司本身有没有错,只要证明员工是在干本职工作。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是他的本职工作;他在取件过程中同意「从楼上扔下来」,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投递环节的操作安排。所以对外由快递公司赔,赔完再由公司决定要不要向刘某追偿——追偿是公司内部的事,与受害人无关。
反过来说,如果快递员是下班后帮朋友顺路带件、与公司业务无关,公司就不必担责。判断的分水岭是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不是「有没有穿工服」。
二、那句「同意」错在哪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从 5 楼往下扔」既不是在约定地址完成投递,也不是合规的代收,而是制造了一个高空坠落的现实危险。快递员此时正确的做法是拒绝、上楼取件,或者请寄件人把包裹送下楼、放到门卫或快递柜。他不仅没有劝阻,反而同意了——这就是过错。
这里还有个常被忽略的点:「客户自己要求的」不是免责理由。客户提出的方案明显危险、明显违反安全作业规范时,作业方有拒绝的义务。同意危险操作,等于把风险从「客户的个人选择」转成了「企业的作业安排」。
三、母亲为什么是主要过错方
一审、二审都把母亲的过错放在第一位,理由是:是她指令未成年人去实施高空抛件这个危险动作。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让一个 15 岁的孩子站到榻榻米上、探身向窗外抛件,这个指令本身就把孩子置于危险之中。法院据此认定她未尽监护职责,是事故的主要诱因。
裁判规则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厅等经营场所内随意攀爬桌椅、窗台等危险地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与有过失规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条规则是通用的:监护人把孩子放到危险位置,经营者的责任就相应减轻。本案的「危险位置」不是餐厅窗台,而是 5 楼窗边的榻榻米;但判断逻辑一样——监护人的过错越大,快递公司分担的比例就越低。三成这个数字,正是这样算出来的。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四、15 岁的孩子自己为什么也有过错
这是很多读者不理解的一点:孩子已经没了,为什么还说她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过错」不是道德评价,而是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15 岁已经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判断探身窗外抛物的危险;她选择这么做,法律上就构成与有过失。
要说明的是:认定与有过失,不影响对逝者的同情,也不影响赔偿。它只是把「谁该为这个结果负责、各负多少」这笔账算清楚。赔偿总额 29.6 万余元,是先把损失算全,再按比例分担,而不是「先打折再算」。
五、为什么不是快递公司全赔,也不是家长全责
四方过错,各归其位:
快递员/快递公司——同意危险操作、未劝阻、安全管理不到位,担三成; 母亲——指令未成年人实施危险行为、未尽监护职责,是主要诱因,担大部分; 15 岁的孩子——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承担相应部分; 收件方自身——退货本可正常上门取件,选择「往下扔」的方案,是风险的起点。
这种分担看起来「谁都没全对」,但它恰恰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方法:损失不转移给一个人,而是按过错分配。对读者来说,真正有用的不是记住 30% 这个数字,而是记住这条链子上每一环都可以被切断——快递员拒绝一次、母亲自己下楼一次、孩子说一句「我搬不动」——任何一环断了,事故就不会发生。
两条实用提醒: ① 退货寄件别让老人小孩代扔。大件、重件让快递员上门取,或者自己送到楼下、驿站;「从窗户递下去」省的是几步路,赌的是人命。 ② 快递员提出「从楼上扔下来」时可以拒绝。你有权要求上门取件、放驿站或快递柜;对方坚持,可向快递企业客服投诉,这不是「不配合」。
快递员自己同意的,为什么不能让快递员个人赔,非要公司赔?
对外由公司赔是法定安排,理由是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受害人难以分辨内部权限、也难向个人追偿。公司赔完,如果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可以向他追偿——所以「公司赔」不等于「员工没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一句话:这起案子里没有「无辜的一方赔钱」,只有「每个人的过错各算一份」——快递公司那三成,赔的是那句本不该说出口的「行,你扔下来吧」。快递投递的合规边界,见快递放驿站就算送到了吗与新《快递暂行条例》给了你三个权利;监护责任与经营场所责任怎么分,见商场扶梯夹住孩子的手;抛物本身的刑事责任,见高空抛物入刑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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