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车速、刹车、碰撞痕迹,是怎么鉴定的?——先给结论。车速、碰撞痕迹这些属于专门性问题,靠肉眼和争执解决不了,要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鉴定。交管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可以委托鉴定;进入诉讼后,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人。车速鉴定主要依据制动痕迹、车损变形、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视频等推算碰撞前的速度;痕迹鉴定判断怎么撞的;车况鉴定判断刹车、转向有没有失灵。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要在收到结论后及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个时限很容易错过。下面把三类鉴定各查什么、谁有权委托、程序上要注意什么,给您讲清楚。
一、先分清:事故里常见的三类鉴定
结论:车速鉴定回答「撞之前开多快」,痕迹鉴定回答「怎么撞上的」,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回答「车本身有没有毛病」。
- 车速鉴定:依据事故车辆的制动痕迹长度、车损变形量、路面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车辆的 EDR(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数据等,推算碰撞前车辆的行驶速度。有没有超速、超速多少,往往就靠它说话;
- 碰撞痕迹鉴定:通过比对两车接触部位的凹陷、擦划、漆痕、附着物等,判断接触部位、碰撞方向和碰撞的先后顺序——谁撞的谁、是先撞后变道还是先变道后撞,痕迹会留下证据;
- 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检验制动系、转向系等关键系统,判断事故前刹车、转向是否失效——这类结论直接关系车辆一方的过错。
还要提醒一句:上面这些是「技术鉴定」,和伤残鉴定、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是三回事,别混在一起。技术鉴定回答事实问题(车多快、怎么撞、车有没有毛病),伤残鉴定回答人身损害等级问题,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的行政认定。
二、交管部门调查阶段的鉴定:认定书要以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
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这条写明了两件事:第一,检验、鉴定结论是制作认定书的重要依据之一——车速、痕迹、车况这些鉴定结论,最终会进入认定书的「基本事实、成因」部分,进而影响责任划分,超速、机件失灵还可能关系到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鉴定结论本身也不等于责任认定,责任由交管部门综合现场情况认定,不服认定书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还有一个极易错过的时限要记住: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三日期限很短,收到鉴定结论后觉得不对,务必马上提出书面申请,别拖到期限过了再后悔。
三、诉讼阶段的鉴定:向法院申请,双方协商选定鉴定人
结论: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法院认为需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条把诉讼中的鉴定路径讲得很清楚:您对车速、痕迹有争议的,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人由双方协商确定,谈不拢的由法院指定——这样作出的鉴定意见,效力比单方委托可靠得多。即便您没申请,法院认为车速、车况这些专门性问题不查清楚没法判的,也会依职权委托鉴定。
四、程序上别掉链子:指定期间内申请并预交费用
结论:申请鉴定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视为放弃;该申请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两条是程序上的硬约束:
- 法院会向您释明并指定申请期间,您要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申请、预交鉴定费——拖着不交钱,视为放弃申请;
- 如果待证事实(比如对方到底超没超速)本来该由您举证,您却不申请鉴定、不预交费用、不提供材料,导致事实查不清的,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说白了就是您的主张可能不被采信。
五、自己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效力有限
结论:一方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意见,另一方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事故后急着找家机构测车速、看痕迹。要提醒的是:单方自行委托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只要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再申请法院鉴定的,法院会准许——也就是说,单方委托的意见很容易被推翻。所以关键问题(车速、碰撞顺序、机件状况)优先走法院委托的路径,单方意见只能作为辅助参考;同时,行车记录仪、EDR 数据、路面监控这些原始证据,越早保全越好,证据没了,再好的鉴定机构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交通事故里的车速、刹车、碰撞痕迹属于专门性问题,要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交管部门调查中可以委托,其检验、鉴定结论是制作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依据,但鉴定结论不等于责任认定;诉讼中您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并要在指定期间内申请、预交费用,否则视为放弃甚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交管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不服,记得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自己单方委托的意见,对方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会准许重新鉴定。相关阅读可参阅交通事故证据如何固定?行车记录仪有用吗、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怎么申请伤残鉴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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