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烈士评定,指的是公民牺牲后,由法定的申报主体提供牺牲情节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评定,再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最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烈士证书的一整套法定程序。依据是 2024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

「烈士」这两个字,在很多时候不是荣誉问题,而是身后一连串待遇的总开关: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子女教育优待、遗属就业照顾、安葬在烈士陵园——全都挂在这个评定结论上。所以当一位家属问「我父亲能不能评烈士」时,问的其实是一整套程序能不能启动、启动了会不会被卡住、卡住了还能不能争。

必须先把一个区分讲清楚:「烈士」和「因公牺牲」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身份,走的是两套不同的条文、两个不同的批准机关、两套不同的待遇。很多人把这两个词混着用,结果在最关键的第一步就走错了窗口。本篇只讲「烈士」这一条线,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另文说明。

关键结论
  • 评烈士要同时过三关:情形关(第八条六种情形之一)、主体关(谁有权申报)、程序关(县调查核实、本级政府审核、逐级上报省级评定、国务院部门复核)。
  • 六种情形里,前四项是「列举」,第五项是「兜底」;兜底项不是「差不多就能报」,而是要求「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且必须由省级审核后直接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不经过常规复核通道。
  • 军人牺牲不适用本条例的公民评定程序,依《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军队政治工作部门评定、按因战与非因战区分批准权限;对评定或复核结果有异议,向评定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反映,由接到反映的机关调查处理。

一、构成要件:评烈士必须同时满足哪三件事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到第十四条,实际设了三道门,缺一道都不成:

第一道,情形门。 第八条第一款列了五种情形(其中前四项具体、第五项兜底),加上第二款对军人等特殊主体的转致规定。牺牲的情节必须能装进其中一项。装不进去,后面的程序再完整也没用。

第二道,主体门。 第九条明确了「谁可以报」: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不是任何人都能报,也不是只有家属能报——单位可以报,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报。这一点常被忽略:有些牺牲发生在异地,家属根本不知道当地有申报渠道,其实当地的组织、公民都可以启动。

第三道,程序门。 材料交给谁、谁来调查、谁来审核、谁来评定、谁复核,第九条到第十一条写得非常具体,一步都不能跳。特别注意:省级人民政府是「审查评定」机关,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是「复核」机关,两者不是同一层级,不能颠倒。

三关之外,还有一道隐形的门:时间与证据。牺牲情节要靠材料证明,而材料会随时间灭失——现场证人走散、监控覆盖、单位改制、档案移交。这一关没有法条,却常常是真正的胜负手。

二、六种情形逐条拆:前四项列举,第五项兜底

第八条第一款把可以评烈的情形分成五项,逐条看:

第一项,执法与应急类。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这一项的关键词是「执行任务中」。民警抓捕嫌疑人被刺牺牲、国安人员执行任务牺牲、反恐一线牺牲、特警执行警卫任务牺牲、应急救援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牺牲,都在这一项里。要证明的是两件事:当时正在执行该项任务,以及牺牲与执行任务有直接关联。

第二项,抢险救人类。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这一项覆盖面很宽——抗洪、灭火、救落水者、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而牺牲,都可能落入。实务中争议最多的是「其他」二字:是不是只要「为了救人」就算?判断标准通常看三点:是否有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是否具有抢救保护的性质、牺牲与危险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

第三项,涉外任务类。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维和、援外、国际执法合作,属于这一类。这一项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派遣,个人自发行为不落入。

第四项,科研试验类。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军工科研、试飞、试航、靶场试验,属于这一类。

第五项,兜底类。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这一项最容易误用。它不是「前四项装不下就往这里塞」,而是要求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实务中通常要求事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经得起宣传弘扬。程序上也更严:省级政府审核后,直接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第九条第三款),不走「省级评定 + 国务院复核」的常规通道。

用一句话概括这五项的关系:前四项看「做了什么」,第五项看「突出到什么程度」。

三、军人牺牲走另一条线:不经本条例的公民程序

第八条第二款是一条转致条款:「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这句话的意思是:军人(以及文职、预备役、民兵、民工等在执行军事任务中牺牲的人员)评烈士,不走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公民申报程序,而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那条路的要点是:情形上同样是六项(对敌作战牺牲、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执行反恐处突、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等训练试验、外交任务或对外援助维和、其他情节特别突出);批准权限上分三档——因战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非因战牺牲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第六项情形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军队评定的烈士,还要走一道复核: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本条例第十条)。

所以家属第一步要判断的是:逝者属于军人(含执行军事任务的特定人员),还是普通公民? 判断错了,窗口就错了。军人身份的认定标准,见军人身份的认定。

四、申报主体:单位、遗属、事件发生地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第一款把申报主体列得很宽:「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

拆开看,申报人有三类:单位、遗属、事件发生地的组织或公民。 受理机关有三个可选项: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事件发生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这是一个「三选三」的组合,给了很大的便利:家属在老家、单位在外省、事情发生在第三地,三个地方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都可以受理。实务建议是选材料最容易调取、证人最容易找到的那一个,通常是事件发生地——现场勘查、监控调取、证人询问都在当地,调查核实会快很多。

要提醒的是:申报不是「递个申请就行」,而是「提供材料」。 第九条用的词是「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这意味着申报人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材料不实、不全,县级部门调查核实的周期就会拉长,甚至得出「不符合条件」的结论。

五、材料清单:牺牲情节靠什么证明

条例没有列明细,但实务中一份能推动程序的材料包,通常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类,身份与关系材料。 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申报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登记、单位或村居证明)。

第二类,死亡事实材料。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遗体处理记录、医院的抢救记录、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或者事故认定书。死亡事实是全部程序的起点,这一环缺失,后面的调查无从谈起。死亡证明的办理,见人走了第一张纸是死亡证明。

第三类,牺牲情节材料。 这是核心。包括:事件经过说明(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现场证人证言(附联系方式)、监控视频或者截图、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任务派遣文件或者值班记录。

第四类,行为性质材料。 证明「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为了抢救保护」的材料:任务指令、值班表、出警记录、单位证明、被救人员的陈述、受益单位的证明。

第五类,荣誉与评价材料。 生前获得的表彰、奖励、媒体报道、见义勇为认定文件等。这一类在「第五项兜底」的申报中几乎是必需品——因为「特别突出、堪为楷模」要有外部评价支撑。

材料准备的一条经验:按时间线整理,一份一页,编目录。 调查人员拿到一份能顺着时间读下去的材料包,和拿到一袋散乱复印件,处理速度完全不同。

六、三级程序:县调查核实、省政府评定、国务院部门复核

第九条第一款把常规通道写成了三段:

第一段,县级调查核实。 「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注意两个动作:调查核实、提出报告。调查核实包括走访证人、调取证据、现场勘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这一段的产出是「评定烈士的报告」。

第二段,本级政府审核 + 逐级上报。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经市级逐级上报至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做的是「审查评定」——这是实质性决定,不是形式审查。

第三段,国务院部门复核。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注意顺序:先由省级评定,再送复核。复核不是重新评定,而是对评定结论和程序进行审查;复核不通过的,评定结论不能生效。

三段走完,才进入第十一条的通知环节。

七、第三项、第四项的特殊通道:国务院部门提出、国务院部门评定

第九条第二款为涉外任务和科研试验两类开了专门通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这条通道的特点是:申报主体换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外交、商务、国防科工等),评定机关直接是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不经过省、市、县三级。原因是这两类情形往往涉及国家秘密、涉外事务或者军工科研,地方难以调查核实。

对家属的实际意义是:如果逝者是在维和、援外、军工科研试验中牺牲,不需要自己去县里递材料,应当先联系逝者所在单位,由单位对接相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跑错窗口,只会耽误时间。

八、第五项兜底的特殊通道:省级审核后直送国务院部门

第九条第三款为兜底项单设了一条更严的路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注意与常规通道的差别:常规通道是「省级评定 → 国务院复核」;兜底通道是「省级审核 → 国务院审查评定」。评定权在国务院部门,省级只做审核。 这一个字的差别,决定了兜底项的难度:省级没有最终决定权,国务院部门要从头审查「是否特别突出、是否堪为楷模」。

实务中的启示是:走兜底项的,材料要按「宣传典型」的标准准备——事迹的完整性、社会影响、媒体报道、群众评价、单位推荐意见,缺一项都可能在审查环节被退回。

九、军队评定的烈士:军委政治工作部送复核

第十条只有一句:「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这一条把军队评定与国务院复核接上了。军队内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评定(因战团级以上、非因战军级以上、兜底项军委政治工作部),评定后统一由军委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对家属的意义:军队评定的烈士,家属不需要自己跑国务院部门,程序由军队系统内部衔接。家属要做的是配合提供材料、确认通知书送达地址。

十、复核之后:通知书怎么发、发给谁

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三个要点:

第一,复核结果先告知评定机关,不是直接告诉家属。所以家属问进度,应当问评定机关(省级政府或者军队相关部门),而不是直接问国务院部门。

第二,通知书由评定机关发,发往「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这个地址很关键——后面所有的待遇,都从这个县级部门开始办。

第三,通过复核才发通知书。 没有通过复核的,不发通知书,家属会收到相应的书面结论(实务中通常由评定机关送达)。

第十一条第二款是另一条线:「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的烈士,由其直接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这适用于第七节、第八节两条特殊通道——由国务院部门直接评定的,就由它直接发通知书。

十一、呈报与证书:以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这一条解释了烈士证书上为什么不是「某省人民政府」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落款,而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烈士属于国家功勋荣誉体系中的最高一档荣誉,证书的制发主体与之匹配。

对家属的实际影响:证书的样式、编号、防伪由中央统一制发,地方不能自制、不能改写。遗失补办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统一流程办理,不要找人「做一本」。

十二、颁授仪式:每年烈士纪念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烈士纪念日是 9 月 30 日。这一条把颁授从「私下交付」变成了「公开仪式」,意义在于:让家属在公共场合被看见、被尊重。

实务中要注意:颁授仪式与通知书的送达是两件事。通知书是程序文书,先到;证书可能在当年的烈士纪念日仪式上颁授。家属如果急需证书办理后续待遇,可以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说明,按实际需要安排。

十三、有异议怎么办:向评定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有关组织、个人对烈士评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烈士评定或者复核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这是条例里唯一的救济条款,写法很克制——用的是「反映」,不是「申诉」「复议」「起诉」。理解这一条要注意四点:

第一,反映的对象是「评定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即省级人民政府、军队评定机关、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不是信访部门,也不是法院。

第二,反映的主体很宽:「有关组织、个人」,不限于遗属。单位、知情人、社会组织都可以反映。

第三,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是义务性规定,不是可做可不做。

第四,反映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置或者替代。 对「不予评定」的结论不服,除按第十四条反映外,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这一点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受理口径不一。稳妥的做法是两条腿走:一边按第十四条向评定、复核机关书面反映并保留回执,一边咨询当地律师评估诉讼可行性。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基本框架,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机关长期不答复,还可能涉及行政不作为。

十四、评不上怎么办:三条替代路径

不是所有牺牲都能评烈士。评不上,不等于「什么都没有」。三条替代路径要了解:

路径一,因公牺牲认定。 军人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五种情形);其他人员适用所在系统的规定(公安、消防、应急等各有口径)。因公牺牲的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等,只是没有褒扬金。

路径二,工伤保险。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工伤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另一套待遇。见工伤认定、工伤待遇。

路径三,见义勇为认定。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牺牲的,可以申请见义勇为认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与烈士评定不冲突,可以先认定见义勇为,再申报烈士。

三条路径可以并行准备,但要注意: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受偿。抚恤金与工伤待遇、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按各自规定处理,实务中需要逐项核对,避免「领了这边、退了那边」。

十五、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因公牺牲的区别:烈士是国家级荣誉,由省级政府评定、国务院部门复核;因公牺牲是死亡性质认定,军人由军队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待遇上,烈士多一笔褒扬金,其余大体同档。

与病故的区别:病故是一次性抚恤金按 2 倍计发的那一档,与因公牺牲差 18 倍。病故不需要「牺牲情节」,只需要确认死亡原因不属于因公。

与见义勇为的区别:见义勇为是行为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门机构确认,重在弘扬与奖励;烈士评定是身份评定,重在国家褒扬与长期抚恤。两者可以并存。

与英雄烈士保护的区别:评定是「进门」,保护是「进门之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要承担什么责任。

与军人抚恤的区别:评定解决「是不是烈士」,抚恤解决「是烈士之后发多少钱」。前者是本篇,后者见军人牺牲之后家里能领几笔钱。

十六、实操指引:五步走,别跳步

第一步,判断身份。 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走军队评定;普通公民,走本条例的公民程序。判断错了,全盘皆错。

第二步,选受理地。 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事件发生地三者中,选材料最容易调取的一个。通常选事件发生地。

第三步,按时间线整理材料包。 身份类、死亡事实类、牺牲情节类、行为性质类、荣誉评价类,五类分册,编目录,一页一事。

第四步,书面递交并留痕。 递交时要求出具收件回执或者在复印件上签收;后续催办用书面或者可留痕的方式,口头催办记下时间、接待人。

第五步,跟进三个节点。 县级是否出具「评定烈士的报告」;省级是否作出评定;国务院部门是否复核通过。每个节点都可以书面询问进度。

时间预期:这类程序跨层级、跨部门,几个月到一年以上都常见。材料越完整,越快。

十七、六个误区

误区一:以为「牺牲了就能评烈士」。 必须落入第八条六种情形之一,且证据充分。

误区二:以为家属不申报就没人管。 单位、事件发生地的组织或公民都可以申报;但实践中仍以家属和单位推动为主。

误区三:以为省级评了就算数。 还要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复核才发通知书。

误区四:以为军人评烈也去县里递材料。 军人走军队政治工作部门评定,由军委政治工作部送复核。

误区五:以为评不上就什么都没有。 还可以走因公牺牲认定、工伤、见义勇为三条路。

误区六:以为对结论不服只能信访。 第十四条明确了向评定、复核机关反映的渠道,同时可以评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行性。

十八、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
  •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
  •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 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 第十一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的烈士,由其直接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第十四条 有关组织、个人对烈士评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烈士评定或者复核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九、常见问题

父亲在救落水儿童时牺牲,能不能评烈士?

可能落入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了抢救、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牺牲」。需要证明三点:当时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具有抢救保护性质、牺牲与危险有直接因果。建议同时申请见义勇为认定,两条线并行准备材料。

评烈士要往哪里递材料?

三个可选项: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选材料最容易调取的一个,通常选事件发生地。

是不是省级政府评了就算定下来?

不是。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评定后,还要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复核的,才由评定机关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军人牺牲评烈士,家属要去县里递材料吗?

不需要。军人牺牲依《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军队政治工作部门评定,因战由团级以上、非因战由军级以上批准,兜底情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怎么把握?

这是兜底项,门槛高于前四项。实务中看事迹的完整性、社会影响、媒体报道、群众评价、单位推荐。程序上由省级审核后直接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评定权在国务院部门。

材料递上去一直没消息,怎么办?

分节点书面询问:县级是否已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是否报本级政府审核、是否上报省级。用书面或者可留痕方式催办,保留回执。长期不答复的,可以按第十四条向评定机关反映。

对「不予评定」的结论不服,能起诉吗?

先按第十四条向评定机关或者复核机关书面反映;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各地法院受理口径不一,建议咨询当地律师评估后决定。

评不上烈士,家里还有别的保障吗?

有三条替代路径:因公牺牲认定(军人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工伤认定(含视同工伤)、见义勇为认定。三条可以并行准备,但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受偿,需要逐项核对。

烈士证书是谁制发的,遗失了怎么补?

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由中央统一制发,地方不能自制。遗失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办,按统一流程办理。

烈士证书什么时候能拿到?

复核通过后,由评定机关向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证书一般在当年烈士纪念日(9 月 30 日)的颁授仪式上颁授。急需办理后续待遇的,可以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说明情况。

法条核对日期

2026-10-31。《烈士褒扬条例》按 2024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逐字核对,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军人牺牲的评定情形与批准权限,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十一条核对;烈士纪念日为每年 9 月 30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时限、颁授仪式安排上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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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烈士评定涉及军队与地方两套程序,情形认定、批准权限、材料清单、办理时限均可能因主体身份和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文中对兜底项「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说明属于实务观察,不是法定标准。建议在申报前向逝者所在单位、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咨询材料要求,并保留全部递交与答复记录;涉及军人身份的,先与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