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是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给遗属的两笔钱,标准由各省规定,与工亡三项待遇不同。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这一篇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非因工死亡」的两项待遇,和「因工死亡」的三项待遇混成一锅。两者名字部分重合、金额差别很大、资金来源完全不同,混了就会算错、跑错窗口、甚至错过申领期限。
先看死因,定通道。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走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条线,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因工死亡(含职业病、视同工伤情形)的,走工伤保险这一条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同一个人的死亡事实只能落进其中一条通道,不能两条都走。
再看身份,定资金。 除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养老基金支付外,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的通道: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也就是说,一个人正在领失业金,此时去世,遗属要找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这一条对处于失业期的家庭很实际,却极少有人知道。
三项丧葬补助金只能选一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写得很硬: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不能叠加、不能分别向三个基金各领一份。之所以会「同时符合」,通常是因为死者生前既有养老保险关系,又恰好处于领失业金期间,或者死亡原因在因工与非因工之间存在争议、两条线都在走。此种情形下,遗属应当先比较各通道的待遇高低与办理难度,再择一申领——选定之后,另一条通道的丧葬补助金即不再支付。
全国没有统一的金额标准。 这一点必须写死: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国家层面只规定了「由基金支付」「由各省规定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数额或月数。有的省份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计发,有的实行定额,有的与本人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年限挂钩,抚恤金还常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分档。所以任何声称「全国统一是几个月」「一律多少钱」的说法都不可信。只能以参保地规定为准,本文不给任何具体数字。
申领与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这条给的是程序义务——经办机构不能以「材料不全先放着」为由长期不作处理,遗属有权要求其在核实后作出核定结论。实务中一般需提交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火化或安葬证明、申领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及申领人的身份与账户材料;各地清单略有差异,先电话确认再跑一趟,能省很多时间。
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是两笔账。 参保人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这笔钱的性质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走继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则是发给遗属的待遇,性质上是对遗属办理丧事、安抚生活的经济补偿,不少法院在分配争议中不按遗产处理,而是参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等因素在近亲属间分配。三条线(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资金来源、性质、分配规则都不同,不要混着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要看地方。 国发〔2014〕8 号只写「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也就是国家层面没有把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设为统一项目。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去世,本地有没有这项补助、标准多少,完全取决于当地是否已建立该制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因工死亡:工亡三项 | 领失业金期间死亡 |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
|---|---|---|---|---|
| 触发情形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 因工死亡、职业病、视同工伤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 |
| 项目构成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仅丧葬补助金(如当地已建立) |
| 资金渠道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失业保险基金 | 地方规定,多为地方财政或基金 |
| 标准来源 | 各省规定,全国不统一 | 条例第三十九条,全国统一算法 | 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规定 | 地方自行探索,多数地区尚无 |
| 能否叠加 | 三项丧葬补助金只能选一项 | 与养老、失业的丧葬补助金互斥 | 同上,只能选一项 | — |
与工亡三项的区别,重点看三处。 一是项目数量:非因工死亡只有两项,因工死亡有三项,多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金额量级完全不同。二是抚恤金的性质: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多为一次性给付;工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且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三是程序:工亡要先经工伤认定,非因工死亡不需要工伤认定,但要提供死亡原因的相关材料。工亡一侧详见工伤待遇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也不同。 第三人侵权致人死亡,赔偿中的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属民事赔偿项目,由侵权人承担;社保的丧葬补助金是社会保险待遇,由基金支付,两者可以并存,因为性质、义务主体不同。这一点与「三项丧葬补助金只能选一项」是两回事,别混。
实操指引
- 三笔钱怎么分、算不算遗产:丧葬费、抚恤金、保险金算遗产吗?三笔钱的分配规则,把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争议讲透;
- 死者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钱怎么取:老人走了,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钱能取出来吗?,与丧葬补助金分开办、分开算;
- 公积金和养老金账户余额的继承路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算遗产吗,怎么取出来?,一次把两类账户的提取材料备齐;
- 工亡一侧的完整算法:2026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至十级伤残和工亡能赔多少,怎么领,先确认该走哪条通道;
- 供养亲属抚恤金什么时候停:供养亲属抚恤金什么情况下停发,再婚还能领吗,工亡家庭长期待遇的边界。
常见问题
问:人没了,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钱能取出来吗? 答: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个人死亡时余额可以继承。继承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是三笔不同性质的钱:账户余额走继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发给遗属的待遇。办理时通常一并提交材料,但核定口径分开。
问: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到底能领多少? 答:没有全国统一数额。国家层面只规定由基金支付、由各省规定标准,具体算法各省不同——有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月计发,有的定额,抚恤金还可能按供养亲属人数分档。任何给出「全国统一几个月」的说法都不可信,正确做法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地现行标准。
问:既是因工死亡,又能按养老领丧葬补助金,能不能两份都拿? 答:丧葬补助金只能拿一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但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特有的项目,与丧葬补助金不是同一项,不存在「选了养老就丢了工亡补助」的问题——前提是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亡。
问:正在领失业金的人去世,遗属找哪个部门? 答: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实践中不少家属只知道去问养老,跑错窗口,白耽误时间。
问:农村老人参加的是居民养老保险,去世有没有丧葬补助金? 答:看本地有没有建立这项制度。国发〔2014〕8 号只授权「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家层面未作统一强制安排。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则是全国通行的,可以依法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有没有、给多少,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项目与标准由各省规定,差异较大,死者身份与死亡原因还可能影响通道选择,请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结果及执业律师审查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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