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劳务派遣责任是被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时,由用工单位对外担责、派遣单位仅在有错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则。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劳务派遣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这个结构决定了责任分摊:谁在实际指挥,谁对外担责。

一、存在三方两合同的派遣结构。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负责发工资、缴社保;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过去,由用工单位安排日常工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指挥管理关系。

这里有个容易绕晕的反差:派遣单位在法律上是「用人单位」,可一旦被派遣的工作人员致害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却是用工单位。看到「用人单位」四个字,要先分清是劳动法上的概念,还是侵权法上的责任主体。

二、被派遣工作人员的行为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 判断标准与第1191条第一款相同:行为内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时间地点、以谁的名义、为谁的利益、与职务有无内在关联。区别在于指挥权在用工单位,认定时看的是用工单位的指示与安排。

三、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自己有过错为前提。 第1191条第二款把用工单位放在责任主体位置,没有附加过错要件,受害人不必证明用工单位管理不当。用工单位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这是它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

四、派遣单位的责任以过错为前提,且是相应的责任。 「相应」有三个限定:不是连带责任,不是补充责任,也不是全额赔偿;范围与其过错程度、原因力相当。受害人对派遣单位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派遣单位的过错集中在四处:选任——明知劳动者不具备岗位所需资质仍派出;培训——岗位必需的安全作业培训缺失;隐瞒——隐瞒职业禁忌或者健康问题;违法派工——派往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外的岗位,或者派往禁忌作业岗位。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劳务派遣责任(第1191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责任(第1191条第一款)个人劳务责任(第1192条)
主体结构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单位与工作人员两方两个自然人
对外担责者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
另一方责任形态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无第三方无第三方
内部追偿条文未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追偿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归责基础用工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无过错替代责任对外致害部分为替代责任

两个易混点。 第一,派遣不等于外包:签的是外包协议,但班组长由发包方派、考勤由发包方打、奖惩由发包方定,实务中很可能被认定为派遣甚至直接用工,判断看谁在指挥。第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侵权法上不是连带关系:第1191条第二款给的是「相应的责任」,三方结构里只有用工单位站在第一顺位。

劳动法上的连带不等于侵权法上的相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它解决的是劳动者自己受损(欠薪、工伤、违法退回等)时的救济,属劳动法领域。而第1191条第二款解决的是被派遣工作人员致害他人时对第三人的责任分摊,形态是「相应的责任」。两条轨道不能互换:不能因为第九十二条写了连带,就把派遣工撞人的案子也按连带起诉派遣单位;也不能因为第1191条第二款写的是相应责任,就在工伤案件里放弃对派遣单位的连带主张。

工伤这一支还有一层: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原则上由参保的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按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连带赔偿。至于用工单位赔偿后能否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派遣劳动者追偿,第1191条第二款没有规定,与第一款明文允许追偿不同,实务中只能依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撞伤人,能不能只起诉派遣公司? 答:可以起诉,但可能拿不到足额赔偿。对外第一顺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只在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稳妥做法是把两家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按过错划分。

问:怎么证明派遣单位有过错? 答:从选派与培训环节入手:岗位是否需要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有无相应资质、上岗前是否培训、是否隐瞒职业禁忌、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材料多在派遣协议、培训记录里,由主张方举证。

问:用工单位赔完,能不能向撞人的派遣工追偿? 答:第1191条第二款没有规定追偿,与第一款明文允许追偿不同。实务中存在争议,通常只能依派遣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约定处理,且要受合法性与比例限制。

问:派遣工自己受伤,规则和撞伤别人一样吗? 答:不一样。自己受伤走工伤保险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连带赔偿;致害他人走第1191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对外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派遣与外包的定性、派遣单位过错程度、追偿可否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查派遣协议与用工事实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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