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决议不成立,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因欠缺成立要件——没开会、没表决、出席人数或者表决权数不足、同意票数不足——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而非「无效」或者「可撤销」。

三者差别很大:不成立是「根本没有这个决议」,无效是「有决议但内容违法」,可撤销是「有决议但程序或者章程违规」。 不成立的决议不需要撤销,也不受六十日撤销期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这一点在实务中直接决定案子能不能立住。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公司法对「不成立」列了四种法定情形,符合其一即可主张。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没有实际开会,却形成了一份「会议决议」,属于最典型的不成立。实践中有两种变形:一是根本没通知任何人,直接伪造决议;二是用「书面传签」代替开会,但章程没有约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开了会,但议题里根本没有这一项,或者讨论了却没有付诸表决,事后写成「一致通过」,同样不成立。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票是判断的关键证据。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本身就有法定人数要求,出席人数不足,会议不具备决议能力。比如章程规定董事会须过半数董事出席,实际只到了三分之一,形成的决议不成立。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 会开了、也表决了,但赞成票不够。要注意区分「出席会议人数的门槛」与「通过决议的票数门槛」,两者都要满足。

五、与无效、可撤销严格分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是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是可撤销;只有上述四种情形才是不成立。定性错了,诉讼请求和期限都会跟着错。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是决议瑕疵的三分法,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比较项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
核心问题有没有形成决议决议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或者章程是否违规
典型情形未开会、未表决、票数不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规,内容违反章程
起诉期限无限制无限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诉讼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确认决议无效撤销决议
法律后果自始不存在自始无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三个答案」。 讨论「决议效力」时,先要定性:不成立、无效还是可撤销。定性错了,法院可能直接驳回,而不是帮你转换请求。

与董事会决议的关系,是「同一规则适用于两个机构」。 公司法把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放在同一条里规定,四种不成立情形对两者都适用;差别在于出席人数、表决权计算方式由章程分别规定。

与决议撤销六十日期限的关系,最容易踩坑。 很多人把「决议有问题」一律当成可撤销,结果拖过六十天,撤销权消灭。如果确实属于四种不成立情形,就不受这六十天限制,应当直接主张不成立。

与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关系,是「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不改变现有法律关系,只是确认状态;撤销决议属于形成之诉,判决生效后决议才失效。诉讼类型不同,诉讼费、举证责任、判决主文写法都不同。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调取全套会议材料。 会议通知、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议案文本、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原件。材料越全,越能看出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是没开会,还是开了会但票不够。

第二步:核对章程的门槛条款。 章程通常规定:股东会须代表多少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普通决议须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须多少董事出席、过半数通过。把章程条款抄出来,逐项对照实际票数。

第三步:把「出席门槛」和「通过门槛」分开算。 出席人数不够,会议本身不能形成决议;出席人数够但赞成票不够,属于表决未通过。两者都落入不成立,但举证重点不同。

第四步:注意书面表决的例外。 章程约定可以采用书面传签、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方式的,按章程办;章程没有约定,公司却用传签方式形成「决议」,可以主张未实际开会。这一点在股东分散的公司里很常见。

第五步:诉讼请求写「确认决议不成立」。 不要写成「撤销决议」或者「决议无效」,法院不会替你改。请求确认不成立的,同时可以请求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撤销或者恢复原状。

第六步:管辖与被告要选对。 公司决议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是公司;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可以列为第三人。起诉前先查公司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第七步:同步申请行为保全。 决议可能被用于办理工商变更、对外担保、处置资产的,及时申请行为保全,阻止损害扩大。保全申请的时点越早,效果越好。

第八步:决议被确认不成立后,要及时清理后续行为。 依据该决议签署的合同、办理的登记、处分的行为,要逐项评估效力并采取补救;涉及善意第三人的,还要考虑交易安全保护。相关实务要点见董事会决议要多少人同意才算有效。起诉时可以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原文;决议文本的规范写法,参考股东会决议(范本);法院对决议撤销与不成立的区分,见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常见问题

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有什么区别?

不成立是「根本没有这个决议」,因为欠缺开会、表决、票数这些成立要件;无效是「有决议,但内容违法」。前者不需要撤销,任何时候都能主张;后者也不受期限限制,但审查重点在内容合法性。

决议不成立,有没有起诉期限?

没有。确认决议不成立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六十日的撤销期限,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它与「可撤销」最大的实务差别。

股东没被通知参会,形成的决议是不成立还是可撤销?

要看有没有实际开会。根本没开会、直接伪造决议的,属于不成立;开了会但没通知某个股东,属于召集程序违法,通常按可撤销处理,该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最长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表决票数刚好过半,但有一票是代签的,怎么办?

先查授权。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代签有效;没有授权的,该票无效,可能导致赞成票不足,从而落入「同意票数未达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不成立情形。

决议被确认不成立,已经办理的工商变更怎么办?

可以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办理。如果已经影响到第三人利益,还要结合善意取得等规则另行处理。

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高于法律,按哪个?

按章程。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最低要求,章程可以约定更高的门槛;约定的门槛没达到,即使符合法定比例,决议仍然不成立。

注意避坑

免责说明: 本文为普法词条,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决议瑕疵的定性、举证重点、诉讼请求写法,需结合公司章程、会议材料和实际表决情况判断,个案结论差异较大。文中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如遇法律修订,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