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七条把「审计办法」交给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部据此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日废止 1992 年公布、2007 年修订的那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新办法把以往笼统的「查账」落成三个可以对照操作的点:谁审——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提级审计,委托乡镇代理记账的必须提级;审什么——定期审计七项、专项审计三类、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六项;审完怎么用——限期整改、向成员公开、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本文按「人、事、程序、结果、责任」五层拆开,并把成员能够主动使用的四个抓手单独列出。

一句话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并推动整改的活动。

先说三句最要紧的话。

第一句,查账的不是村里人。 审计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村里能做的只是「内部审计」,由监事会或者监事组织,而且还要参照新办法执行、接受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把「监事会查账」当成「审计」是实践中最大的误解,两者在效力、程序和后果上都不是一回事。

第二句,审计不等于查贪污。 新办法第二条把审计对象写成「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个词并列。也就是说,钱花得真不真、合不合法要审,花得值不值、决策走没走程序同样要审。所以定期审计的事项里会出现「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这类看起来不像「查账」的内容。

第三句,审完要让成员看见。 整改情况要向成员公开,内部审计结果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的内部审计还要「以适当形式」向成员公开。这一条是把审计从「上级看的东西」变成「村民能核对的东西」的关键。

一、谁审谁:三个层级,一个不能省的阀门

新办法第三条把职责分成三层:农业农村部指导全国;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指导,统筹安排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审计。

真正干活的是最下面一层。第二十四条写得很直白:一般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县级可以提级审计。 紧接着第二款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设计:委托乡镇代理记账的,一般应由县级提级审计。

第二款的分量在实务里很重。很多地方推行「村财乡管」,账由乡镇代记,如果审计也由乡镇做,等于自己审自己记的账,程序上过得去、效果上过不去。新办法把这个口子收住了:只要账是乡镇代记的,审计原则上要提到县级。遇到这类情形,成员提出异议时可以据此主张,乡镇自己出的审计报告不是当然有效的终局结论。

还有一层授权:第四条允许审计机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所以现场可能会出现会计师事务所的人,但他们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工作,报告仍由审计机构出具,这一点在核对报告效力时要分清。

二、适用条件:谁被审、归谁审、从哪一年起算

第五条把审计对象限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已经完成登记、拿到法人证书的组织,当然在审计范围内;尚未登记的组织,不在这一条的范围里。

但第二十八条补上了另一半:代行职能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样要接受审计。 现实中有大量村还没有设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由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代管,这类主体一样要接受审计,不能以「我们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为由推掉。

对成员来说,判断「我们村归谁审」,第一步就是搞清楚本村是哪种形态:是已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形态不同,被审计的主体名称不同,但审计机构的层级规则是一样的。

把适用条件收成三句:被审计的主体是已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权审计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资金部分由审计机关另行监督;起算时间从组织依法登记、代行职能实际发生之日起算,没有「以前的事不追」的说法,只是审计机构按周期安排。

三、审什么:定期审计七项、专项审计三类、经济责任审计六项

定期审计由第七条列举七项具体事项,另加一项兜底: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二)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三)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四)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分配、使用情况;(五)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六)年度财务预决算;(七)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项和第五项最能说明新办法的口味。份额量化方案是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的基础,方案本身合不合规、有没有经过成员大会,直接决定每家每户分多少;报酬这一项则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摆到审计台上,回应的是「村干部拿多少谁说了算」这个长期争议。

周期由审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有一条硬底线: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审计。

专项审计由第八条给出三个常见方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分配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劳务用工管理。这三项的共同点是金额大、争议多、容易出问题。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在各地都是矛盾集中点,债权债务关系到集体会不会被「拖垮」,劳务用工则牵涉临时用工的工资和工伤。

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第九条列举六项加一项兜底: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管理使用、上一轮审计的整改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最后这一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全篇最锋利的一句。它意味着上一轮审计查出来的问题如果没有改,下一轮会作为独立的审计事项再查一遍,整改不到位本身就成为新的审计发现。换届前后被审计的负责人,不能指望「拖过任期就翻篇」。

四、程序:通知书、公告、意见、报告,四步一环扣一环

审计不是突然上门翻账。第十三条要求审计机构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注意,是「持通知书」,不是「不带通知书」,程序的外观没有豁免。

第十四条是给成员用的:审计组进驻后,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公示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举报电话。这张公告就是成员的窗口期。看到公告却不知道能做什么,等于把机会放掉了。

第十五条讲取证: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确实取不到签章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这一条背面是:签名盖章的凭证才是硬证据,口头的「当时就是这么办的」在审计报告里站不住。

第十六条是程序上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值得盯的一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把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审议并对意见一并研究后,才出具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所以一份合规的审计报告背后应该有两份东西:审计组的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数字有异议,十日内的书面意见是法定通道,过期不提,后面再喊「数字不对」就很难进入程序。

第十七条要求建立审计档案制度。档案是后续复核、追责、诉讼的基础,也是成员申请查阅时可以主张的对象范围之一。

五、职权与义务:五把工具,三条义务

第十条给了审计机构五项措施:要求报送财务计划、会计报告及有关资料;检查账目、资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涉及审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调查;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予以制止;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等临时措施。第四项、第五项属于即时性权力,采取前应当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是对面的义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时提供情况和资料;负责人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一句把责任压到了人头上,不是「单位提供不实资料」这种没有主体的表述。

第十二条是双向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审计机构负责人自己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理事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这类回避申请要书面提出、留痕。

六、结果怎么用:整改、公开、移送、协作

第十八条是结果运用的起点: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送出具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按照规定向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分两条腿走: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机构应当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把协作机制写实: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换句话说,审计报告不是终点,它可能是纪检监查、巡察、组织处理的起点。

七、不配合的后果:先改正,再处分,最后是赔偿和刑责

第二十一条是轻档: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这一档只到「改正」,但它是后面两档的前提事实。

第二十二条是重档,也是全篇最该被村干部记住的一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集体财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和「故意毁损」。审计通知一到就改账、烧凭证、把设备拉走,性质立刻从「账没记好」变成「对抗审计」,处理主体也从审计机构变成有处分权的政府和部门。会计资料保存期限、集体资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本身就是另一条线上的问题,不要指望用「补一张说明」解决。

第二十三条管的是审计这一侧: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村务公开的区别。 村务公开是「把事说出来」,审计是「把账查一遍」。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公开条款,后者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七条和新出台的审计办法。公开是审计的信息来源之一,但不能替代审计。

与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区别。 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离任审计结果还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新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两者在代行职能的情形下会出现交叉,第二十八条把代行职能的村委会、村民小组一并纳入,正是为了避免留下空档。

与监事会内部审计的区别。 内部审计由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需要组织,依据是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它参照办法执行、接受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结果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成员公开。内部审计灵活、启动快,但没有处分权,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同样要走移送。

与审计机关审计的区别。 审计机关管的是「财政资金」这条线: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组织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审计覆盖集体自有财产的经营管理,两条线并行,不互相替代。

与会计、代理记账的区别。 会计是做账,代理记账是把做账这件事委托出去,审计是回头查账做得对不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可以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但集体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账做在谁手里,和谁有权查账,是两个问题。

九、实操指引

成员这一侧,六个动作按顺序走:

  1. 先弄清本村形态。是已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这决定审计对象写谁的名字。
  2. 书面要求内部审计。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写明要求审计的年度、事项和理由,留一份签收记录。依据是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事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内部审计,书面要求能把「必要」变成可查证的事实。
  3. 用公开条款拿材料。财务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成员查阅。拿到这三样,才谈得上核对。
  4.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写清项目名称、年度、金额、经手人、凭证线索,不要只写「村里的账有问题」。反映材料要留底。
  5. 盯住进驻公告。公告上有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和举报电话,这是审计期间的正式反映渠道,比事后反映更容易进入审计报告。
  6. 审计结束后的两条路。整改情况应当向成员公开;发现侵占、挪用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审计机构应当移送,成员也可以自行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及集体财产被侵占的民事返还请求,可以通过诉讼主张。

理事会、村干部这一侧,四件事别做错:

一是别把资料真实性当小事。负责人对本组织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签字就是承诺。二是别在通知到达后动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是第二十二条的重档,处理主体直接升格。三是离任前把整改做完。第九条把「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为独立审计事项,换届不是清零。四是把审计结果用在制度上。第十九条要求审计机构对普遍性问题建制度,村里对应的动作是把财务审批、合同管理、资产处置的流程写成文、贴上墙。

十、六个误区

误区一:监事会查过账,就等于审计过了。 不是。内部审计是参照执行,效力、程序、后果都与审计机构的审计不同,报告主体也不同。

误区二:账是乡镇代记的,乡镇审最方便。 恰恰相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这类情形一般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级审计,目的就是避免自己审自己。

误区三:审计只查钱有没有进私人腰包。 新办法审的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项,预决算、份额量化方案、报酬、招标投标都在清单里。

误区四:审计报告只对上级负责。 整改情况要向成员公开,内部审计结果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内部审计还要以适当形式向成员公开。

误区五:老规定还能照着办。 1992 年公布、2007 年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废止,谈「以前的审计程序」时要先看时间点。

误区六:审计发现问题,改不改无所谓。 整改情况是下一轮审计的独立事项,且第二十条把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的协作写成了机制。

十一、法条依据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如下,条文逐字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 年 6 月 28 日通过,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审计的具体事项清单、程序时限、提级审计规则、法律责任档次,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里,该办法由农业农村部 2026 年 8 月 28 日第 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布,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本篇正文引用该办法的条文时,均按其正式文本的条号表述,未作改写。

十二、常见问题

我们村的账一直由乡镇代记,审计也由乡镇做,这样合规吗?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此有专门要求: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提级审计。乡镇自己记账又自己出审计报告,与这一款不符,可以书面要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介入。

审计多久来一次?有没有强制的最低频次?

周期由审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新办法第七条设了底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负责人一届任期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审计。此外还可以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我想让监事会查账,监事会不动怎么办?

先书面提出并留签收记录,写清年度、事项、理由;仍不组织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安排审计。监事会本身不作为的,还可以依据章程和成员大会职权,提请成员大会审议监督工作。

审计期间我可以反映问题吗?

可以,而且这是最好的窗口。审计组进驻后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公示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和审计举报电话,按公告渠道反映,材料进入审计卷宗的可能性最高。

审计报告说我反映的问题不成立,还能怎么办?

分清两条线。属于账目认定分歧的,可以在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组报告的十日内推动提出书面意见,意见会一并报送审计机构;属于侵占、挪用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上还可以主张返还集体财产。

审计查出问题,村里改了但没公开,算不算违规?

整改情况应当报送审计机构,并按照规定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未公开的,成员可以要求公开,也可以向审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村干部在审计通知到达后把凭证处理掉,会怎么样?

这属于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重档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集体财产的,可以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是村里某位理事的亲戚,能要求换人吗?

可以。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审计机构负责人自己承办事项时的回避,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申请要书面提出并留痕。

集体经济组织还没登记,是不是就不用审计了?

不是。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形态不同,被审计的主体名称不同,但审计照样要做。

审计结果能不能作为村民起诉的证据?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构出具的文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仍需说明。实践中更常用的是审计报告指向的具体凭证、合同、银行流水,起诉前建议把审计报告与原始凭证对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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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定期审计的具体周期、提级审计的操作口径、省级实施办法的细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审计整改的公开方式、审计档案的查阅范围,各地执行标准不完全一致。个案处理应以本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状态、章程规定和审计机构出具的文书为准。涉及审计决定不服、集体财产被侵占、负责人被追责的情形,建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同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阅卷。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