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把「当年盈余」先补亏、再提公积金,剩下的部分称为可分配盈余,其中至少百分之六十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再按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财政补助、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
这条规则里,有三处与公司分红完全不同。
第一处是顺序。公司分红看的是「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合作社也是先补亏、再提公积金,但多了一道限定:提取公积金是「可以」,不是「应当」,章程没规定、成员大会没决议,可以不提。
第二处是比例。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至少六成要按交易量返还。也就是说,一个成员往合作社卖了一百吨稻谷,比另一个只出资不交易的成员,更能分到钱。
第三处是财政补助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按人头平分,不按出资;而且在安徽,这部分份额不得转让,成员退社时也带不走,要留存本社重新量化。
三处合起来,是同一句话:合作社分的是「交易的钱」,不是「资本的钱」。
这篇讲十二件事。第一,分钱要过的三道扣减。第二,法条依据与第五章的七条。第三,盈余返还、按股分红、工资、公积金、二次返利的区别。第四,可分配盈余怎么算。第五,百分之六十这条线怎么画。第六,剩下百分之四十按什么分。第七,财政补助与捐赠为什么必须平均量化。第八,成员账户记几项。第九,公积金的提取、量化与用途。第十,盈余转出资。第十一,亏损与分别核算。第十二,三张清单与十个常见问题。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22 年 9 月 29 日修订)现行有效文本,共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文只在正文对照引用,不进入法条引用部分。
一、构成要件:分钱要过的三道扣减
合作社分钱不是「有利润就分」,要过三道扣减,顺序不能乱。
第一道:弥补亏损。 第四十四条第一句:「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这句话把「当年盈余」和「可分配盈余」分成了两个概念。账上有一百万盈余,如果以前年度还有二十万亏损没补,先补二十万。
第二道: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注意是「可以」。章程没写、成员大会没决议,一分钱公积金都不提,也是合法的。
第三道:算出可分配盈余。 补完亏、提完公积金,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盈余。这个数字才是第四十四条后面所有比例的基数。
三道扣减之后,还有两道分流。
第一道分流:可分配盈余的至少百分之六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二道分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财政补助和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按比例分配。
最后还有一道程序。 盈余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批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并在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四十条)。方案没经批准就分钱,是程序违法;方案没提前十五天摆出来,成员可以主张知情权被侵害。
三道扣减、两道分流、一道程序,六步走完,一次合法的盈余分配才算完成。绝大多数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分配纠纷,出在第一步和最后一步:要么没补亏就分了,要么没开会就分了。
二、法条依据:第五章七条,核心是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共七条,从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五条。七条分工很明确:
第三十九条管制度: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四十条管披露: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第四十一条管核算:与成员的交易、与利用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第四十二条管公积金:可以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按章程量化到每个成员份额。第四十三条管账户: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三项。第四十四条管分配:可分配盈余的定义、百分之六十的下限、剩余部分的分配基数。第四十五条管审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做内部审计,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四条是整章的重心,四款话,四个层次:定义可分配盈余;规定百分之六十下限与剩余部分分配;允许盈余转出资;授权章程或成员大会定具体办法。
这一章没有一条罚则。 第五章讲的全是「应当怎么做」,违反的后果不在本法第九章,而在两条线上:一条是成员内部的决议撤销之诉、知情权之诉,另一条是会计法、税法的行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合作社的分配纠纷大多打成民事案件,很少打成行政处罚案件。
安徽的实施办法在第五章之外补了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把成员账户从三项扩到五项,并明确了财政补助份额的转让禁止与退社处理。这三条是本篇后半段的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 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 (四)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
- (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和剩余盈余分配。
-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 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依法返还该成员。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没有捐赠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盈余返还、按股分红、工资、公积金、二次返利
五个词经常混着用,法律上是五件事。
盈余返还与按股分红。 盈余返还是按交易量分,按股分红是按出资分。合作社两者都有,但主次分明:交易量返还的部分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分红的部分最多百分之四十(还要与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份额一起分)。公司只有按股分红,没有盈余返还。
盈余返还与工资。 成员在合作社干活,拿的是工资,属于成本,在计算盈余之前就扣掉了。盈余返还是利润分配,在盈余之后。两者不能混:把工资当返还发,或者把返还当工资发,账都错了。
公积金与盈余。 公积金是从当年盈余里提留的一部分,提取之后不再是「可分配盈余」,但仍是合作社的财产,要按章程量化到每个成员的账户份额(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它有三个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为成员出资。公积金不是「集体的」,是「成员共有的」,只是暂时不分。
盈余返还与二次返利。 「二次返利」是行业口语,指合作社在收购农产品时先按市场价结算,年终再按交易量返还一部分盈余。它对应的法律概念就是第四十四条的「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二次返利」不是法定术语,写进章程时要用「盈余返还」或者「按交易量返还」。
可分配盈余与利润。 会计上的「利润」是按会计准则算出来的,法律上的「可分配盈余」是在利润基础上再补亏、提公积金之后的余额。两者可能差很远:一个账面盈利的合作社,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很大,当年可能一分钱都分不了。
五个概念分清,才能看懂一张分配方案表。
四、可分配盈余:从当年盈余到可分配的三步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只有一句话,但要做三步计算。
第一步:确定「当年盈余」。 这是会计概念,按第三十九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注意「当年」两个字:只算本年度,不累计以前年度。
第二步:弥补亏损。 亏损包括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弥补之后剩下的,才是「补亏后盈余」。
第三步:提取公积金。 按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提取。提取比例、提取基数都要看章程:有的章程写「按当年盈余的百分之十提取」,有的写「按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提取」,两种写法算出来的数不一样。章程写「可分配盈余」的百分比,会出现循环定义(可分配盈余要先扣公积金才能算出来),起草时应当写「当年盈余」。
三步走完,公式是:
可分配盈余 = 当年盈余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提取的公积金
举个具体的例子。某合作社当年盈余一百万元,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二十万元,章程规定按当年盈余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计算过程是:补亏二十万,剩八十万;提公积金十万(一百万的百分之十),剩七十万。可分配盈余是七十万元,不是八十万元,也不是一百万元。
这个数字一旦算错,后面的百分之六十全都错。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种错法:一是拿「当年盈余」直接乘百分之六十,忘了补亏和提公积金;二是拿「补亏后盈余」乘百分之六十,忘了提公积金。两种错法都会把返还金额算高,年底审计一查就要退回。
五、百分之六十:返还总额的下限,不是每笔的下限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这句话有三个关键词,每一个都能决定一场官司的输赢。
关键词一:「返还总额」。 下限约束的是全体成员的返还总额,不是每一个成员拿到的比例。有的成员交易量大,拿得多;有的成员这一年没跟合作社交易,一分钱返还都没有。只要按交易量比例算出来的返还总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就合法。
关键词二:「按交易量(额)比例」。 返还的分配依据是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二选一,章程要写清楚用哪个。用「量」和用「额」,结果可能差很远:一个成员卖的是大宗低价的稻谷,量大利薄;另一个卖的是高价的水果,量小利厚。章程写「交易额」,高价品类的成员占优;写「交易量」,大宗品类的成员占优。
关键词三:「不得低于」。 百分之六十是下限,不是标准。章程可以规定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甚至全部按交易量返还。章程规定的比例高于法定下限,按章程;低于法定下限,章程条款无效,按百分之六十。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技术问题:交易量怎么统计。 第四十一条要求与成员的交易、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只有成员的交易量能进入返还比例的分母和分子。非成员的交易量混进来,返还比例就算错了。这就是下一篇要讲的「分别核算」为什么重要。
举个算例。可分配盈余七十万元,按交易量返还的总额下限是四十二万元。全社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总额三百万元,某成员交易三十万元,占百分之十,他的返还额是四万二千元。如果他这一年只交易了三万元,占百分之一,返还额是四千二百元。返还额与出资额无关,只与交易量有关。
六、剩下百分之四十:三类财产、一个顺序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后半句:「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这句话列了三类财产,其实有四项: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形成财产的量化份额、捐赠形成财产的量化份额。四项加在一起,构成分配基数。
第一项:出资额。 成员实际投入的钱和物,按作价金额记在账户里。
第二项:公积金份额。 历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章程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注意是「量化后的份额」,不是「提取时的比例」,因为每年都要重新量化。
第三项与第四项:财政补助与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 这两项的处理方式与出资额不同,是平均量化,即按人头平分,不按出资比例。第四十四条用的词是「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字面很清楚。
剩余部分的分配公式:
某成员分得 = 返还后剩余部分 × (该成员出资额 + 公积金份额 + 财政补助量化份额 + 捐赠量化份额)÷ 全体成员四项之和
继续用前面的例子。可分配盈余七十万元,返还四十二万元,剩余二十八万元。全社五十名成员,出资总额一百万元,公积金总额十万元,财政补助形成财产三十万元(平均量化每人六千元),捐赠形成财产十万元(平均量化每人二千元)。四项之和为一百五十万元。
某成员出资十万元、公积金份额一万元、财政补助量化六千元、捐赠量化二千元,四项合计十一万八千元,占一百五十万元的百分之七点八七,分得二万二千零二十七元。
加上前面的返还四万二千元,他这一年从合作社拿到六万四千零二十七元。其中返还占六成五,剩余分配占三成五。 这个结构,就是「按交易量为主、按财产为辅」的具体样子。
七、财政补助与捐赠:为什么必须平均量化
第四十四条把财政补助和捐赠单列,用「平均量化」四个字,不是随手写的。
财政补助的钱是谁的。 财政直接补助给合作社的资金,来自国家财政,用途是支持合作社发展,不是给某个成员的奖励。如果按出资比例量化,出资多的大户就多分,等于用财政的钱补贴大户,与政策目的相悖。平均量化,是让每个成员都有一份,体现「普惠」。
捐赠的钱是谁的。 他人捐赠同理。捐赠人捐给合作社,是捐给这个组织,不是捐给某个成员。平均量化之后,每个成员都有一份,符合捐赠的本意。
平均量化什么时候做。 第四十四条只说「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没有说时点。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补了一句:成员资格终止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也就是说,量化是按年做的,有人退出就在年终重新算一遍,把退出者那一份分给留下的人。
捐赠份额的特别规则。 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还写: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没有捐赠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这一句比财政补助灵活:捐赠人可以指定用途或者指定受益范围,章程和成员大会不能违背捐赠约定。
一个反向推论。 既然财政补助份额是平均量化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按出资比例」被大户吃掉;既然它在退社时要留存本社,那么它就不可能被退社成员带走。两条合起来,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社内部是「只进不出」的:进来的时候平均分给全体成员,退出的时候留给留下的成员。这是合作社财产结构里最特殊的一块。
八、成员账户:国家法三项、安徽省五项
第四十三条要求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三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把这个清单扩到五项,多出两项: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和剩余盈余分配。
为什么多这两项。 因为安徽的实践发现,只记三项,年末算分配时无法追溯:某成员去年拿了多少返还、账户里财政补助份额是多少,账上查不到,只能靠临时统计。多记两项,等于把「分配结果」也写进账户,形成完整链条。
成员账户不是银行账户。 它是合作社内部账簿上的一个明细科目,不是成员在合作社开了一个可以取钱的户头。成员不能随时支取,只能在资格终止时按规定退还,或者在分配时计入份额。这一点经常被误解,甚至被当成「合作社吸收存款」的由头。
成员账户是责任限额的依据。 第六条规定,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账户记多少,责任就到多少。账户记错了,责任限额就错了。 这也是为什么账户必须真实、完整、可核查。
成员能不能查账。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给了查阅权: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注意「会计账簿」在列,不只是报表。成员要查自己的账户记载,属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
账户份额能不能转让。 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成员按章程规定可以转让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紧接着一句: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这一句是全篇最硬的一条。三类财产三种命运:出资额可转让、公积金份额可转让、财政补助份额不可转让。财政补助的那一份,跟着成员身份走,不跟着人走。
九、公积金:提取、量化、三个用途
第四十二条两句话,讲完了公积金的全部规则。
第一句:可以提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三个要点:提取是「可以」,不是「应当」;依据是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二者有其一;提取的来源是「当年盈余」。
第二句:用途与量化。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三个用途,顺序有讲究。弥补亏损排第一,说明公积金的第一个功能是「补窟窿」;扩大生产经营排第二,是「再投入」;转为成员出资排第三,是「转成股本」。三个用途不能随便改:拿公积金给成员发现金,不在三个用途之内。
量化是每年做的。今年提了十万公积金,按章程规定的办法(按出资比例、按交易量比例、平均量化,都可以,章程说了算)分到每个成员账户,形成「公积金份额」。量化之后,这笔钱仍是合作社的财产,只是成员账户上多了一个数字。
公积金与可分配盈余的关系。 提取公积金会减少当年的可分配盈余,进而减少按交易量返还的金额。提取比例越高,当年返还越少,但成员账户里的公积金份额越多。 这是一个「当期分配」与「长期积累」的取舍,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理事长一个人定。
公积金能不能不量化。 不能。第二款是「应当」量化的表述:「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章程可以规定量化的办法,但不能规定「不量化」。不量化,成员的责任限额算不清,退社结算也算不清。
十、盈余转出资:要表决,也要记账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这一款解决的是「今年不分钱,转成股金」的问题。三个要件:
要件一:表决主体。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会不能决定。
要件二:表决同意。 条文写的是「表决同意」,按第三十条的普通决议门槛,即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可以规定更高门槛。
要件三:记载。 转为出资的部分要记在成员账户中,成为该成员的出资额。记账之后,这部分钱的性质变了:从「应分配给你的盈余」变成「你投入合作社的出资」。将来退社,退的是出资额;将来分配,这部分计入出资比例。
为什么要有这一款。 合作社处于扩张期,现金流紧张,把盈余留在社里,比「分掉再借回来」更有效率。但「留」不能由理事长决定,必须经过表决。没有表决就转,等于强制成员增资,侵犯成员的收益权。
转出资的税务后果要单独看。 盈余转出资,在会计上是利润分配,在税法上是否视同分红,要看具体税种和当地执行口径。这一点超出本法范围,章程里不宜写「转出资不产生税负」这类判断。
十一、亏损:亏损处理方案与分摊
盈余有分配方案,亏损也有处理方案。第四十条要求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亏损处理方案」,与盈余分配方案一起,在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
亏损处理方案管什么。 三件事:亏了多少、用什么补(公积金、下年盈余、成员分摊)、成员怎么分摊。
成员分摊亏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把「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列为成员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分摊比例怎么定。 法律没有规定,交给章程。常见三种:按出资比例分摊、按交易量比例分摊、平均分摊。三种都合法,但要在章程里写清楚。没写清楚,出了亏损就没法分摊,只能打官司。
分摊与有限责任的关系。 第六条规定成员以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条是「对外责任」的限额,即合作社对外负债时,成员最多赔到账户里的钱。但「对内分摊亏损」是另一回事:章程可以规定成员按比例分担年度经营亏损,这部分分摊可能超过账户余额吗?从第六条的文义看,成员对合作社的责任以账户为限,因此对内分摊也应当受此限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章程最好写明「分摊以账户余额为限」,避免争议。
亏损年份还能不能分钱。 不能。第四十四条要求先弥补亏损,亏损没补完,可分配盈余是零或者负数,没有可分配的对象。账面有现金但累计亏损未补,也不能分。
十二、分别核算: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为什么必须分开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这一条看着是会计要求,实际是分配规则的基础。
为什么必须分开。 因为百分之六十的返还只针对成员交易。如果把非成员交易混在一起算,交易量分母变大,成员的单位返还额就被稀释。分开核算,是为了保证成员的钱不被非成员分走。
非成员交易怎么处理。 按合同结算,该付货款付货款,该收服务费收服务费。非成员不参与盈余分配,也不承担亏损分摊(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但那已经超出成员范围)。
分别核算与「公司+合作社」模式。 很多合作社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频繁。如果公司是合作社的成员(符合第二十条的比例限制),这部分交易算成员交易;如果公司不是成员,就是非成员交易。同一笔业务,因交易对手的成员身份不同,进入不同的核算科目,直接影响返还金额。
分别核算的证据意义。 发生分配纠纷时,成员要证明自己的交易量,靠的就是合作社的分别核算账。账没分,成员举证不能,法院很可能按合作社提供的数字认定。这也是为什么成员要盯住第四十一条。
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补了一句同义表述:「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用词从「分别核算」变成「单独记账,分别核算」,要求更细。
十三、两个易混:分红与返还、工资与盈余
第一对:分红与返还。 口语里都说「分红」,法律上是两笔钱。返还(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按交易量,法定下限百分之六十;剩余分配(后半句)按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捐赠份额,没有法定下限。说「今年分红多少」的时候,要问清楚是哪一笔。
第二对:工资与盈余。 成员在合作社上班,拿工资;成员跟合作社做生意,拿返还。工资进成本,返还进分配。一个人可能同时拿两笔,两笔的性质、税务处理、争议解决路径都不同。 工资争议走劳动争议,返还争议走合同或者成员权益纠纷。
第三对(附带):公积金与公益金。 合作社法只有「公积金」,没有「公益金」。公司法在 2005 年修订后也取消了「公益金」。实践中有人把用于集体福利的钱叫「公益金」,那只是内部叫法,不是法定科目,不能从可分配盈余里优先扣除。
十四、实操指引:理事长、成员、会计三张清单
理事长清单六条。
一,先补亏再提公积金,顺序不能反。补亏金额、公积金比例写进方案,附计算过程。
二,算准交易量。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分开,统计口径写入方案,避免事后争议。
三,百分之六十先算总额。按交易量比例算出返还总额,核对是否达到可分配盈余的六成。
四,剩余部分四类基数逐项列。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量化份额、捐赠量化份额,一项都不能少。
五,方案提前十五天摆出来。第四十条的硬要求,摆在办公地点,留好成员查阅的记录。
六,上成员大会表决。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都要批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会议记录、表决票数存档。
成员清单四条。
一,查自己的成员账户。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交易量三项(安徽五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查交易记录。卖给合作社多少、什么价、什么时候结算,与账户记载对得上吗。
三,查方案。返还总额有没有达到六成,剩余部分按什么比例分,自己算一遍。
四,查会议。成员大会有没有开、有没有通知、表决票数够不够(第三十条)。
会计清单四条。
一,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第三十九条),不用公司会计制度替代。
二,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分别核算(第四十一条),科目分开、辅助核算分开。
三,公积金提取与量化同步入账。提取多少、按什么办法量化、每个成员多少,一笔一笔对应。
四,审计配合。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由其做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第四十五条);成员大会委托中介审计的,提供完整账簿。
三张清单合起来是一句话:先补亏、后提留、六成按交易、四类按份额、全程留痕。
十五、常见问题
合作社今年赚了钱,但以前年度还有亏损没补,能不能先分一部分?
不能。第四十四条第一句明确「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才是可分配盈余。亏损没补完,可分配盈余是零或者负数,没有分配对象。真分了,属于违反法定分配顺序,成员可以请求返还,理事会成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章程写「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余」,有效吗?
部分无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交易量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这是强制性规定。章程把全部盈余按出资比例分配,等于把返还比例降为零,违反法定下限,该条款无效。正确写法是: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按交易量返还,剩余部分按出资等四项分配。
一个成员今年没跟合作社做过一笔交易,还能分钱吗?
能分剩余部分,不能拿返还。按交易量返还的部分,他没有交易量,分不到;返还后的剩余部分按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捐赠份额分配,只要他在这些项下有份额,就能分。这正是「出资成员」与「交易成员」并存的制度安排。
财政补助买的那台拖拉机,解散的时候能不能卖了分钱?
不能。第五十三条: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年终重新平均量化。这台拖拉机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可以使用、可以折旧,但不能变成成员口袋里的现金。
成员账户里的公积金份额能不能拿去银行质押?
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安徽的实施办法只规定了「转让」,没有规定「质押」。从第十四条的文义看,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按章程转让,转让的前提是可流通;质押涉及处置,风险更大。稳妥的答案是:章程没写可以质押,就不要做;银行一般也不接受成员账户份额作为质押物,因为无法登记、无法变现。
理事长说「今年不分了,全部转成股金」,成员不同意怎么办?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理事长个人决定无效。成员可以要求召开成员大会(第三十一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也可以对已经作出的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没有表决就转出资,实质是强制增资。
可分配盈余七十万,按六成返还应该是四十二万,但合作社只返了三十万,怎么办?
先看章程有没有约定更高的比例,再看交易量统计口径是否有争议。如果确实是按交易量比例算出来只有三十万,说明返还比例约为百分之四十二点九,低于法定下限,成员可以要求补足。途径有三:成员大会提出、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提起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配方案之日起算。
合作社能不能只给部分成员返还,其他人不分?
不能。第四十四条要求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全体成员适用同一规则。只给部分成员返还,属于差别待遇,违反成员地位平等原则(第四条第四项)。除非章程对交易量设置了门槛(例如年交易额低于一定金额不参与返还),但这类条款的合理性会被审查。
成员退社时,当年的盈余返还怎么算?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也就是说,按他终止前的交易量计算应得份额,参与当年的返还。具体时点按章程:有的章程规定年终统一结算,有的规定终止时预结。章程没写的,按年终结算处理,退社成员有权在结算后领取。
合作社连续亏损,成员要不要掏钱补?
看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把「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列为成员义务,所以章程有规定才分摊;章程没规定,成员不额外出钱。即便章程规定了分摊,第六条又把成员责任限定在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因此分摊一般以账户余额为限。「亏损了要成员再掏钱」这句话,没有章程依据就站不住。
十六、免责说明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盈余分配涉及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与章程约定,具体计算应当以合作社账簿、成员账户与成员大会决议为准;分配比例、成员账户、公积金与财政补助份额的规则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其他省份的实施办法可能另有规定,跨省经营或者跨省成员应当核对当地规范。文中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现行文本,其他条文仅作对照引用,不替代原文。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