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它登记以后取得法人资格,但领的不是公司营业执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办一个合作社,纸面门槛很低:五名以上成员、一份章程、一个住所、一点出资,登记不收费,二十天内办完。真正难的是三个数字。
第一个数字是百分之八十。成员里农民至少占八成(第二十条)。这一条不看谁出钱多,只看人头。一个企业出资九成,也只能占一个成员名额、一票表决权。
第二个数字是一人一票。表决权按人头算,不按出资算。出资多、交易量大的成员可以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票总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二条)。
第三个数字是三个月。成员要退社,得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书面提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员是六个月(第二十五条)。成员资格也不是提出那天终止,而是会计年度终了时才终止。
三个数字合起来回答同一个问题:合作社是谁的。答案不是「出钱多的人」,是「跟它做交易的农民」。
这篇讲十三件事。第一,办社要过的五道门。第二,法条依据与七十四条的骨架。第三,合作社与公司、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的区别。第四,五名成员与八成农民怎么算。第五,谁不能入社。第六,出资的能与不能。第七,章程十二条里最容易漏的三项。第八,设立大会与登记。第九,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第十,退社的两个时间点。第十一,除名的程序。第十二,成员资格终止后的三笔账。第十三,四种假合作社与三张清单。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订,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498 号公布,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现行有效文本,共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条文只在正文对照引用,不进入法条引用部分。
一、构成要件:办一个合作社要过五道门
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合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过五道门,顺序不能颠倒。
第一道门:成员人数与身份。 五名以上成员,农民至少占百分之八十。这两项是硬指标,缺一项登记就过不去(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第二道门:章程。 不是随便写一张纸。第十五条列了十二项必载事项,缺项、或者写了与法律冲突的内容,登记机关会要求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三道门: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道门:名称与住所。 名称里必须含「专业合作社」字样,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道门:出资。 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第十三条)。
五道门都过了,还要走一道程序:召开设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理事长和监事,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二十日内办完,不收登记费(第十六条)。
这里要分清「成立」与「登记」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写得很直白: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合作社成立日期(第十六条第三款)。
所以「我们几个已经说好了,先干起来,证以后补」这种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没登记就以合作社名义签合同、收货款、对外承诺,出了事按个人或者合伙处理,成员要承担的责任远大于合作社的有限责任。
二、法条依据:一部法律七十四条、一部条例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主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章七十四条。十章依次是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配套的行政法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六章三十四条,管的是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两部规范分工很清楚:法律规定「谁能不能是成员、钱怎么分」,条例规定「表怎么填、几天办完」。
第一处结构特征:这部法没有「注册资本」概念。 登记事项里写的是「成员出资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不是注册资本。成员出资额之和就是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第八条第二款)。出资总额不设最低限额,也不要求验资。 这一点与公司完全不同。
第二处结构特征:成员责任写在「账户」上,不写在「出资额」上。 第六条: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注意是两项之和:出资额加公积金份额。公积金是合作社从盈余里提留的,属于成员共有,量化到个人账户,因此也成为责任财产的一部分。
第三处结构特征:合作社的财产范围比成员出资宽。 第五条第二款列了五类: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合作社对这五类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虽然不能分给成员(本篇第三篇细讲),但在对外偿债时是合作社的责任财产。
第四处结构特征:法律责任一章只有四条,而且两条是转致。 第六十九条(侵犯财产、非法干预、摊派、强迫有偿服务)和第七十二条(财务报告虚假记载)都只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没有具体罚则;只有第七十条(虚假登记材料)和第七十一条(连续两年不经营)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整部法没有为「理事长挪用资金」设专门的罚则,这类行为要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会计法,情节严重走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和住所;
- (二)业务范围;
-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八)章程修改程序;
-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六)住所使用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四层结构看下来,这部法的定位就清楚了:它主要不是一部「管罚」的法,是一部「管组织」的法。它的牙齿长在登记、表决、分配这三处程序上,不长在罚款上。
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合作社、公司、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
这四个词在农村经常混着用,法律上是四套规则。
合作社与公司。 三处根本区别。第一,表决权:公司按出资比例(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合作社一人一票(第二十二条)。第二,分配: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至少百分之六十要按交易量返还(第四十四条)。第三,成员资格:公司股东可以随便转让股权退出,合作社成员退社有三个月、六个月的提前期,且资格要到会计年度终了才终止(第二十五条)。一句话: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作社是人的联合。
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两者都是特别法人,但性质不同。《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并列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区别在三点: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础、成员是天生取得的(因户籍、因出生),合作社是自愿入社、退社自由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合作社法人所有、成员按账户份额享有权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退股」,合作社成员可以退社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下来就是」,合作社是「愿意才加入」。
合作社与联合社。 联合社不是「大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三个以上合作社自愿出资设立,登记类型单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表决规则也变了:联合社成员大会实行一社一票(第六十条),不是一人一票;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责任结构同样不同:联合社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联合社的成员(即各个合作社)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与「合作社+公司」双轨。 法律允许合作社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实践中的「合作社+公司」很常见:合作社负责组织农户、公司负责加工销售。要提醒的是,这是两个法人、两套账,不能把公司的债务写成合作社的债务,也不能把合作社的财政补助挪到公司用。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专门把「向本社转嫁债务」列为理事长的禁止行为。
四个概念分清,才能判断一份合同该跟谁签、一笔钱该进谁的账。
四、五名成员与八成农民:两个数字怎么算
第十二条第一项要求「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这句话里藏着一个容易忽略的点:五名成员本身也要合格。不是随便凑五个人,是五个都符合成员资格、且农民比例达标的人。
八成怎么算。 第二十条第一款: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分母是成员总数,不是出资总额,也不是表决权总数。十个成员,农民至少八个;五个成员,农民至少四个(五个的八成是四)。五个成员里最多只能有一个非农民。
企业成员的两条口径。 第二十条第二款: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这两句放在一起,会出现一个反直觉的结果。十九个成员,可以有一个企业成员,占比百分之五点二六,超过百分之五;二十一个成员,百分之五是1.05,仍然只能有一个;要到四十个成员,百分之五才是两个。也就是说,人数越少,非农民成员的占比反而越高。
这不是立法疏漏,是有意开的口子。小规模的合作社往往需要一个龙头企业、一个供销社、一个科研单位来带动,如果一律卡百分之五,五个成员的合作社连一个企业都进不来。所以条例和法都给了「二十人以下可以有一个」的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二十条第二款同口径)。
人数跌破怎么办。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给了一个补救期: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这条很实用。老成员去世、退社、迁出,都可能让人数跌破八成,六个月是缓冲,不是豁免;六个月后仍不达标,登记机关可以依第七十条处理。
「农民」怎么证明。 这是实务里最常卡住的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给了三条路:成员为农民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簿的,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路最关键。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很多地方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簿上再也看不出「农业人口」。此时能证明「农民」身份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委会的证明。没有这两样,登记机关很可能要求补正。
要提醒一句:这里的「农民」是成员身份概念,不是职业概念。一个在城里打工、户籍仍在村里、有承包地的人,可以作为农民成员入社;一个住在农村但没有承包地、没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未必能算。具体口径各地登记机关掌握不一,办之前先问当地市场监管局的窗口。
五、谁不能入社:管公共事务的单位,与「挂名农民」
第十九条把成员资格拆成四个要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四个要件都过了,还有一条但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哪些属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法律没有列举。从实践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市场监管所、农业技术推广站(部分)、行业协会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都在这一列。理由很直接:这类单位一旦成为成员,表决时既有行政影响力又有表决权,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就名存实亡。
村委会能不能入社。 这是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同时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它承担公共事务,原则上不宜作为成员。但实践中村委会以集体资产出资参与合作社的情形很多,正确做法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出资,而不是村委会自己出面。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入合作社,指向的就是这条路。
「挂名农民」的风险。 为了凑够八成,把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借来登记,是合作社登记里最常见的造假方式。后果有三层:第一,第七十条,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被借名的人可能被认定为成员,将来合作社负债,他要以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三,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一旦查出虚假成员,可能构成骗取国家资金,走的是另一条线。
成员名册要报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第二款: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名册不是内部文件,是登记材料的一部分。成员变更要在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修改后的名册;新成员入社还要提交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六、出资:土地经营权、林权可以,劳务、信用不行
出资是合作社设立时最容易吵起来的一件事。法律给了范围,条例给了禁区,两者要合起来看。
法律允许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2017 年修法专门把「土地经营权、林权」写进来,对应的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民拿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禁止的两种操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翻成白话:你借给合作社十万块,不能说「这十万算我的出资」;你欠合作社十万块,也不能说「我已经出资了,两清」。这两句防的是「空转出资」:账面上出资到位,实际一分钱没进来。
条例禁止的六类财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这六类要逐个理解。劳务:出工不算出资,干活拿工资是另一回事。信用:不能拿「我的信誉」折价入股。自然人姓名、商誉:品牌、名声不能折价。特许经营权:拿到的许可不能当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设备不能重复作价出资。
法与条例的一处不一致。 法律(2017 年修订)写的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条例(2007 年制定、2014 年修订)写的是「实物、知识产权等」,条例没有跟着修法增列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是合法的;但登记机关的表单、系统选项往往还按条例口径设计。实践中要准备两样东西:一是章程里明确写「成员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二是评估作价依据(可以是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后段允许)。
非货币出资怎么作价。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是必须找评估机构,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即可,但要有书面记录、全体签名。这一点与公司不同:公司非货币出资原则上要评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合作社给了成员自治的空间。
出资能不能退。 能,但不是随时。成员资格终止时,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意「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章程可以约定分期退、可以约定以实物折价退,但不能约定「一律不退」。
七、章程十二条:最容易漏的三项
第十五条列了章程必载的十二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条里,有三项最容易被套模板的人漏掉,而这三项恰恰是日后打官司的焦点。
第一项: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第六项)。 很多章程只写「成员出资不得转让」,一句了事。问题在于:成员去世,出资能不能继承?成员离婚,出资份额怎么分?成员拿账户份额去质押借钱,合作社认不认?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给了默认规则:成员按章程规定可以转让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也就是说,章程不写,不等于不能转,走的是「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同意」的程序。
第二项: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第十一项)。 章程不写,就默认没有附加表决权。想给大户一点权重,必须在章程里写明谁享有、享有多少、在哪些事项上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还要求: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票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这一句是程序义务,不做,表决结果可能被推翻。
第三项: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九项)。 章程里写「本章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很容易,写「什么情况下解散、谁来做清算」很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把「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为解散原因之一,也就是说,章程里写的那句话,将来会直接触发解散程序。写「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是安全的;写「连续两年亏损即解散」就埋了一颗雷,第二年亏损时,谁都可以主张合作社应当解散。
章程谁通过。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不是多数通过,是一致通过。设立大会的纪要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这一条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有人代签,有人事后补签,一旦发生争议,章程的效力就会被质疑。
章程能不能事后改。 能。修改章程属成员大会职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需要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条第二款)。改完还要看是否涉及登记事项:涉及名称、住所、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三十日内办变更登记;不涉及的,三十日内把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八、设立大会与登记:二十天、七份材料、不收费
设立大会。 第十四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成员的人是设立人。设立大会三项职权:通过章程(一致通过)、选举理事长和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注意「设立人」的定义: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设立人必须是成员,不是成员的人不能当设立人。 实践中常见「村干部牵头、先开个会、成员以后再补」,这在法律上站不住:开会的人如果不是成员,设立大会的决议就是无效的。
七份材料。 第十六条第一款列了七项: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条例第十一条把这七项细化成八项,多了一项「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把出资清单、成员名册的内容写细:出资清单要载明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成员名册要载明成员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附成员身份证明。
二十天与当场登记。 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条例第十六条补了一句更实用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材料没问题,当天就能拿证;二十天是上限,不是常态。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这一句很重要:口头说「不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拿不到书面答复就没法复议、没法起诉。
不收费。 第十六条末句: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这一句写在法律里,不是政策优惠。任何人以「登记费」「验资费」「代办费」名义收钱,都可以拒绝。
变更登记。 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的,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成员变更的,自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名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十日是硬期限,逾期可能被责令改正。
九、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百分之二十的红线
第二十二条是合作社治理的核心条款,两款话,两个规则。
第一款:一人一票。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这一票与出资多少无关,与交易量多少无关。十个成员,每人一票,总共十票;理事长也只有一票。
第二款:附加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三个限制:只能给「出资额大」或者「交易量大」的成员;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章程没写就没有;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的基数容易算错。 条文写的是「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不是「总票数」。一百个成员,基本票一百票,附加票最多二十票,总票数最多一百二十票。如果按总票数算,二十除以一百二十等于百分之十六点七,会少算三个多百分点。基数选错,红线就画错。
告知义务。 第二款末句: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这是程序要件。开会不说,事后补记,表决结果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表决门槛。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规定更高的门槛。
这里有三个数字要分清:出席门槛是「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按人头),表决门槛是「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按票数,含附加票)。分母不同,不能混用。
举例:九十个成员,出席至少六十人。假设附加票共十票,出席的六十人里有五十人持基本票、十人持附加票,表决权总数就是六十票;普通决议要三十一票以上,特别决议要四十票以上。
成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这两句放在一起,会出现一个算术上的错位。一百五十人的百分之十是十五人,低于五十一人的下限,所以这时候只能设五十一人;要到五百一十人,百分之十才够五十一。也就是说,一百五十人到五百零九人这一段,代表比例实际高于百分之十(一百五十人时是百分之三十四)。章程起草时按「百分之十」写,到了具体人数就会与「最低五十一人」打架。
十、退社:三个月与六个月,资格什么时候才算终止
第二十五条是退社条款,三句话,三个要点。
第一句:时间。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句:形式。 书面申请。口头说、微信说、开会时说,都不算。这一句在打官司时决定成败:主张「我已经退社了」的人,要拿出书面申请和送达证据。
第三句:终止时点。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不是提出申请时终止,不是批准时终止。提出申请到年度终了这段时间,他仍是成员:仍要按章程出资、仍要分摊亏损、仍受章程约束、仍有表决权。
这个设计与公司退股完全不同。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工商变更那天就不再是股东;合作社成员提了退社申请,还得干到年底。
「章程另有规定」的空间有多大。 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提前期,也可以规定更短的吗?从条文看,「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限定方向。但结合「退社自由」是第四条的法定原则,章程把提前期拉到两年、三年,实质上限制了退社自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理的做法是把提前期写清楚,不要写成「经理事会同意方可退社」,那是把「自由」改成了「审批」。
退社与除名的区别。 退社是成员主动,除名是合作社主动。两者的共同点是:资格都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不同点是:退社不需要理由,除名必须有理由(不遵守章程、不执行决议、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合作社利益)。
退社后退什么。 第二十八条: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第四十四条向其返还。同时,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一句话:退钱与担债同时发生。「退社就两清」是错的。
十一、除名:要给人一个说话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三款,是全法程序要求最具体的一条。
实体条件。 成员不遵守章程、不遵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三类行为,选其一即可。
程序条件一:表决。 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长、理事会不能自己决定除名。表决门槛按第三十条走:普通决议,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程序条件二:陈述意见。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一句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落地。怎么提供?书面通知他开会的时间地点、事由,让他到场说明;或者给他书面申辩的期限。只发一纸除名通知、不听申辩,程序就是瑕疵。
终止时点。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与退社同一时点。
不服怎么办。 条文没有写。既没有复议条款,也没有诉讼条款。这是本条最大的空白。
实践中三条路可走。第一条,主张决议程序违法,请求确认成员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与司法解释关于决议瑕疵的规定,逻辑与公司决议之诉相通。第二条,主张除名侵害其成员权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恢复成员资格、赔偿损失。第三条,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请求指导纠正;这条路不产生判决,但常能促成协商。
给合作社的建议: 除名决议上要写清三件事,一是通知送达的时间与方式,二是本人陈述或者放弃陈述的记载,三是表决票数。这三样齐了,决议才站得住。
十二、成员资格终止后的三笔账
成员退社、被除名、去世,都会引起同一组结算问题。第二十八条把答案压在两款里,但实际要算三笔账。
第一笔:退多少钱。 账户内的出资额加公积金份额。注意是「账户内记载的」,不是「当初交的」。如果合作社亏损,账户里的公积金份额可能已经用来弥补亏损而减少;如果合作社提取过公积金并量化,份额可能增加。
第二笔:分多少盈余。 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第四十四条向其返还。也就是说,年度中间退社的人,仍有权分得他那一段的可分配盈余。具体怎么算,按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的办法。这一笔最容易被漏掉:很多合作社只退本金,不分盈余,成员也不清楚还能要。
第三笔:担多少债。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注意「终止前」三个字:终止后新产生的债务,与他无关;终止前已经发生的亏损和债务,他仍要按章程分摊。
三笔账合起来,才是完整的退出结算。只算第一笔,是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最常见的纠纷来源。
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还补了一层: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账户;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这一层后面第三篇还会展开,这里先记住一句话:财政补助的那一份,退社带不走。
十三、四种「假合作社」
第一种:空壳社。 只为拿补贴、拿项目、拿用地指标而设,没有实际经营。特征是:成员是凑的,账是空的,理事会一年不开一次会。第七十一条给了处理依据: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安徽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还给了退出通道: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引导自主申请注销;未开展经营活动、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清算完结的,可以按简易程序注销。
第二种:套补社。 虚构成员、虚构交易量,套取财政补助和项目资金。这条线的后果不止行政:第七十条的虚假登记是行政责任,骗取财政资金可能构成诈骗,走刑事。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列为理事长的禁止行为。
第三种:圈地社。 以合作社名义流转大片土地,实际改变用途,搞非农建设。这类问题不在合作社法里,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里,但合作社往往是被查处的载体。
第四种:内部集资社。 以「入股」「互助」名义向成员和村民吸收资金,承诺固定回报。合作社法没有允许合作社吸收存款,第六十六条只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从未授权合作社自身吸储。这类「资金互助」超出法律边界,容易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
十四、实操指引:发起人、成员、登记机关三张清单
发起人清单五条。
一,先数人:五名以上成员,农民至少八成;有企业成员的,先算清楚二十人这条线。
二,先定章程:第十五条十二项逐项对照,特别是出资转让继承、附加表决权、解散事由三项。
三,先开会: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章程一致通过,会议纪要全体签名盖章。
四,先备料:七项法定材料加成员身份证明(农民用户口簿,无户口簿用身份证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委会证明)。
五,先算账:出资总额、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记录,一次做清楚。
成员清单四条。
一,看自己是不是「农民成员」:有没有承包地、户口在哪里、能不能开出证明。
二,看章程里自己那一票有没有被附加表决权稀释:附加票总数不得超过基本票的百分之二十。
三,看退社条款:提前几个月、书面交给谁、退钱的时间。
四,看成员账户:每年有没有给自己记账,账户里记了什么。
登记机关清单三条。
一,材料齐不齐,按条例第十一条八项对。
二,章程有没有与法律冲突的条款,按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修改。
三,成员比例达不达标,特别是农民成员跌破八成后的六个月补救期。
三张清单合起来是一句话:人是真的,章程是细的,账是清的。
十五、常见问题
三个人能不能先干起来,等做大了再补两个成员登记?
不能。第十二条第一项要求五名以上成员,这是设立条件,不是建议。未登记就以合作社名义经营,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真出了债务,对外按实际主体承担责任,成员可能要对全部债务负责,而不是以账户内出资额为限。
五个成员里能不能有两个企业?
不能。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只能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五个成员里最多一个企业,其余四个必须是农民(因为农民要占八成,五人的八成是四)。想引入两个企业,先把成员总数做到二十人以上,且企业成员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
我是城镇户口,但在村里承包了地,能不能算农民成员?
有争议,要看当地登记机关的口径。第二十条只写「农民」,没有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给的是证明路径:农业人口户口簿;无户口簿的,居民身份证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手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主张「农民成员」身份最有力的材料,但最终认定权在登记机关。稳妥做法是先到窗口问清楚,再定成员结构。
理事长能不能由乡镇干部兼任?
不能。第三十八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一条没有例外。现实中有乡镇干部「帮你挂个名」的情况,一旦被认定,登记可能被撤销,本人还可能被追究纪律责任。
成员拿土地经营权入股,退社的时候地还能拿回来吗?
能,但要按章程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第十三条允许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第二十八条要求资格终止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土地经营权是「作价折成出资额」入账的,退的是出资额对应的价值,不一定是原地块的原权利。章程应当写明:退社时是按折价金额退钱,还是按剩余期限返还经营权。这一条不写清,退社时必吵。
章程规定「退社需经成员大会同意」,有效吗?
很可能无效。第四条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列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五条只要求提前书面申请,没有要求批准。章程把「自由退社」改成「审批退社」,实质限制了法定权利。真发生争议,法院大概率认定该条款无效,按第二十五条处理。
一人一票,那出资多的人岂不是白出钱?
不是白出。第一,出资多的人可以按章程享有附加表决权,上限是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第四十四条规定可分配盈余的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出资多的人在这一块分得多;第三,出资多的人通常也是交易量大的人,按交易量返还的那百分之六十里也能多拿。表决权上让一步,分配上补回来,这是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成员去世,他的成员资格和出资怎么办?
成员资格不能继承,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第十五条第六项要求章程载明「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就是为了处理这类情形。章程没写的,按安徽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继承人愿意入社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第二十四条申请入社。要注意:继承人不自动成为成员,入社要走申请和表决程序。
合作社能不能给成员以外的人分红?
不能。第四十四条讲的是「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本社成员」。非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按第四十一条要单独核算,可以按合同取得货款、服务费,但不参与盈余分配。把非成员当成员分红,一方面违反第四十四条,另一方面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吸收资金。
登记被拒了,怎么办?
先要书面答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拿到书面答复后,两条路:一是按理由补正材料重新申请;二是认为登记机关违法不予登记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书面答复,这两条路都走不了,所以第一步一定是索取书面凭证。
十六、免责说明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合作社的成员结构、出资方式、章程条款与登记材料,各地登记机关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办社前应当核对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要求与省级实施办法;成员比例、退社期限、表决门槛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具体适用还需核对章程约定、成员名册与登记档案。文中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现行文本,其他条文仅作对照引用,不替代原文。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