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务院设立的五种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的统称,用来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五个奖种分别是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制度依据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这部条例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由国务院以第265号令发布,此后经过四次修订,最近一次是根据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作出的第四次修订。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这部条例对普通人其实有三个用处,都不在“怎么拿奖”上。
第一,它能帮你判断一个奖是真的还是假的。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也就是说,任何声称“你可以自己报名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渠道,都不成立。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还划了一条线:除了国家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可以设部级奖、省级政府可以设一项省级奖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它能帮你判断“花钱买的奖”是什么性质。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态度是鼓励,但明确写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一个协会、一个学会发奖本身不违法,收了钱才违法。
第三,它能告诉你,奖拿到手也不是一劳永逸。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撤销没有时间限制,十年前的奖也可能被撤。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五个奖种,各有各的门槛
按第二条,国家设五种奖。这五个不是同一层级,不能用“国家级大奖”一句话笼统带过。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按第八条,授予两类中国公民: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这个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两个数字要注意:一是“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拿不了;二是“不超过两名”,是上限不是定额。
国家自然科学奖,按第九条,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三个条件是最容易在异议阶段被攻击的,因为“公认”是个需要证据的判断。
国家技术发明奖,按第十条,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条件三项: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经实施创造显著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注意这个奖只授予“个人”,不授予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第十一条,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这是五个奖里唯一明确可以授予“组织”的奖种。条件三项:技术创新性突出且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效益、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按第十三条,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三种情形:同中国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成果的、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为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这个奖不分等级。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第二十二条只写了“颁发奖章和证书”,没写奖金。三个国内奖都写的是“颁发证书和奖金”,最高奖写的是“奖章、证书和奖金”,唯独国际合作奖没有奖金。
二、等级与特等奖的产生方式
按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这里要注意逻辑关系:特等奖不是一个“第三等级”,而是在两个等级之外另设的一种情形。条文用的是“可以授予”,不是“应当授予”,所以某一届没有特等奖是正常的,不构成程序瑕疵。
三、提名制:不受理自荐,这一条最硬
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了八个字:“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这是整个条例里对普通人影响最直接的一句。
谁能提名?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第二类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第三款留了一个特别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款还规定,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注意,只能提名这一个奖种,不能提名其他四个。
第十五条给提名者压了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相应责任”在第三十一条有落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四、三种情形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
第十六条列了三类禁止情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项要连着第二十四条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也就是说,审核不是走过场,是有库可比对的。
第三项是一个授权的兜底条款,具体情形由主管部门规定。这意味着判断“我这个情况会不会被卡”,光看条例不够,还要看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
五、评审的三层结构
第一层是专家库和初评。第十七条要求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层是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二款规定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层是奖励委员会作决议、行政部门审核、报批。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这三层结构决定了一件事:任何单一环节都改不了结果。找评委没用,因为评委只是提建议;找行政部门也没用,因为它只审核不决定。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误解。
六、回避与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二款进一步禁止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利用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
“重大利害关系”没有在条例里定义,这是实务争点。常见的几类:同一单位的直接同事、近五年有共同署名论文的合作者、师生关系、亲属关系。判断标准应当落在“是否可能影响公正”上,不是有没有形式上的申报。
七、奖金与“不得以奖牟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奖金的确定方式:最高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其他三个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条例没有规定奖金在团队内部怎么分。这一点要说清楚:条例管的是“国家给多少”,不管“团队怎么分”。团队内部分配,一来看本单位、本项目的管理规定,二来看参与人之间的约定。实务中因为奖金分配打起来的,依据往往不是这部条例,而是单位的分配办法或者民事上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是一条独立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二条给了处理出口: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这一条针对的场景很具体——拿“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名义去卖课、卖保健品、卖理财产品、招揽患者,都属于这一类。
八、省部级奖与社会力量设奖的分野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重心: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转向另一头: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但设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把两条合起来看,判断一个奖合不合法,看三件事就够:谁设的、设了几个、收不收费。
法条依据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按条例的章节顺序排列,逐字取自《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行有效文本,完整文本可以对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法条页。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与相邻概念区别
一、与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母子”关系
条例第一条写明,制定依据是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部的关系是:进步法规定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规定奖励的原则和方向,条例规定具体的奖种、提名、评审、责任。所以遇到条例没写的问题,回到进步法找原则,是正当的检索路径。进步法的全文可以对照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与荣誉称号不是一回事
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撤销,依据的是另一套规范,救济路径也不同。荣誉称号被冒用、被撤销该怎么办,可以看荣誉称号被撤销、被冒用,怎么维权。两部规范有一个共同点:荣誉不是终身制的,授予之后仍然可以被撤销;区别在于撤销的主体和程序不同——科学技术奖的撤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荣誉称号的撤销通常由授予机关决定。
商家虚构荣誉、资质对外宣传,走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那一套,可以看商家虚构荣誉、资质,算欺诈吗。这条线跟评奖本身没有关系,属于“拿奖的名义做买卖”,正好落在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范围内。
三、与职称评审、人才计划的连带关系
科学技术奖本身不是职称,也不是人才称号。但在实务中,它会被当作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人才计划申报的重要依据。这种“连带”不是条例规定的,是各单位、各地方的规定造成的。
由此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获奖者的学术声誉风险被放大,一旦被撤销,连带影响可能远超奖金本身。二是“为了评职称去冲奖”的动机被强化,这也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要设“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这条红线的原因。
四、与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是两个层次
条例第三十三条把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数据库,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这跟第三十条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奖金”不是一件事:前者是信用后果,后者是奖项本身的处理。
两者的关系是并联而非串联。也就是说,可能出现“奖撤了但没进失信库”,也可能出现“进了失信库但奖还没撤”。前一种情况通常是情节较轻,后一种情况通常是程序还在走。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这个奖是不是真的
三步就够用。第一步看设奖主体:国家级五个奖种是国务院设立的;省部级奖只能是国家安全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级奖、或者省级政府的一项省级奖(第三十六条);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科学技术奖,没有依据。
第二步看收不收费。任何以“评审费”“证书工本费”“宣传费”“赞助费”名义收钱的社会力量奖,都违反第三十七条。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是别再交第二笔钱,第二步是留证。
第三步看能不能自荐。声称“可以自己报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定不成立,因为第十四条明确不受理自荐。这一类多半是骗局,识别和应对可以看被电信网络诈骗了怎么办,网络端的交易与诈骗防范见网络交易与诈骗防范。
第二步,想报奖,先解决“谁提名”
这是绝大多数人卡住的地方。条例不接受自荐,所以“我条件够了”和“我能被提名”是两件独立的事。
可行的路径有三条:找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提名;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提名;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名。三条路里,省级政府提名是最常见的入口,通常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受理和组织。要注意的是,提名名额是有限的,所以“够条件”不等于“排得上”。
第三步,材料真实性是提名者的责任,也是候选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把材料真实性的责任压在提名者身上,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则从候选者一侧设了约束。这两侧的责任不是替代关系,是同向叠加。
准备材料时最容易出问题的三类:一是成果的“前人尚未发现”判断,需要检索证明;二是效益数据,需要第三方财务或者应用单位的证明;三是署名与贡献排序,需要全体完成人签字确认。第三类在异议阶段最容易翻车,因为排序之争往往牵出“是不是真有贡献”的实质争议。
第四步,遇到异议或者举报,走哪条路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把“异议处理工作”纳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说明异议是有制度通道的。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务中的顺序是:在公示期内按公示公告载明的方式提出异议;对已经授奖的,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涉及剽窃、侵占、骗取的,落在第三十条。如果涉及的是科研不端而不是奖项本身,则同时走科研诚信那一套。两条线可以并行,但证据要分开组织。
第五步,获奖之后的三条红线
第一条,不得以奖的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七条)。这一条的适用范围比想象中宽:拿获奖者身份做广告、做推荐、做诊疗宣传、做招生宣传,都可能踩线。
第二条,不得干扰后续年度的提名和评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有人拿“我是国家奖获得者”去给别人的评审打招呼,这属于典型的“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条,成果本身要经得起回溯。第三十条的撤销没有时间限制,而且“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这一表述覆盖的是成果的实质来源,不是形式上的署名。
第六步,被撤销时怎么应对
撤销的程序是: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然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应对的重点有两处。一是事实层面,争的是“有没有剽窃、侵占、骗取”,这需要回到原始记录、投稿记录、实验数据;二是程序层面,争的是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没有给陈述申辩的机会。第二处常被忽略,但它往往是唯一可争的空间。
常见问题
问:我自己能不能报名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
答:不能。第十四条第一句就是“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任何声称可以代你“报名”的机构,要么是在卖服务,要么是在骗钱。合法的路径是被提名,提名主体只有第十四条列的那几类。
问:我们公司能不能提名自己的员工?
答:企业不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提名主体里。第十四条第一项说的是“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企业能不能算“组织机构”,要看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不能自行推定。稳妥的做法是走省级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提名渠道。
问:省政府一年能提名多少个?
答:条例没有规定名额,只规定了谁有提名权。名额由提名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确定,属于主管部门裁量范围。所以“省里今年还有没有名额”这个问题,只能问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条例里找不到答案。
问:港澳台的专家能不能提名?
答:第十四条第三款把这个问题交给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条例本身没有直接给答案。所以不能凭“一国两制”或者“境外主体不能提名”这类一般印象下判断,要看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
问:驻外使馆能提名自然科学奖吗?
答:不能。第十四条第四款的授权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其他四个奖种不在授权范围内。
问:最高奖一年到底几个人?
答:不超过两名,这是上限(第八条第二款)。实际授予几名由当年评审结果决定,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零名——条文用的是“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设下限。
问:特等奖是比一等奖更高的等级吗?
答:条文上不是这么写的。第十二条把等级限定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然后另起一句“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所以特等奖是等级之外的特殊授予情形,不是第三等级。这个区别在统计和表述上有意义:说“某届评出特等奖一名、一等奖若干”是准确的,说“特等奖高于一等奖”在规范上找不到依据。
问:国际科技合作奖有奖金吗?
答:第二十二条对三个国内奖写的是“颁发证书和奖金”,对最高奖写的是“奖章、证书和奖金”,对国际科技合作奖只写“颁发奖章和证书”。按条文表述,这个奖种没有奖金安排。这是五个奖种里唯一的一个例外。
问:奖金在团队里怎么分,条例管不管?
答:不管。第二十五条只规定奖金数额怎么确定、经费从哪里出,没有规定内部分配。内部分配依据的是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参与人之间的约定。所以因为分钱打起来的,案由通常不是“奖励纠纷”,而是按单位内部规定或者民事约定处理。
问:国家奖的奖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这个问题不在本条例里,在税法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设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属于这一范围。具体申报时仍应以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本篇不作为税务意见。
问:获奖十年后被发现数据造假,还会被撤吗?
答:第三十条没有设时间限制。条文用的是“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只要事实成立,撤销就不受年限约束。实务中撤销旧奖的案例,争的往往不是“过期没有”,而是“证据够不够”。
问:举报别人剽窃,需要我提供什么?
答:条例没有规定举报材料的形式要求。从实操看,需要能指向“具体成果、具体来源、具体比对”的三要素:哪一项成果、抄的是谁的哪一项、两处的对应关系在哪里。只写“他抄了”的举报,多数在初核阶段就停了。涉及公开传播的侵权比对,可以参考知识产权那一组规则。
问:评审专家是我同门师兄,能要求他回避吗?
答: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标准是“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同门关系算不算,要看有没有其他因素叠加,比如近五年共同署名、同一单位、直接师生。单凭“同一个导师”这一点,实践中未必能构成必须回避的重大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提出回避请求的理由,由组织方判断。
问:评审专家把评审情况说出去了,怎么处理?
答: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利用身份牟利和串通表决,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条例没有单独规定“泄露评审信息”的处理条款,这一类通常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处理。
问:我们行业协会想设一个奖,可以吗?
答:可以,属于社会力量设奖,第三十七条明确鼓励。但有一条硬约束: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条不只是“不能收评审费”,还包括各种变相收费。违反的,由主管部门依职权处理。
问:协会收了我们三千块“评审费”发了个奖,这奖算数吗?
答:奖本身是不是“算数”,要看你用它来做什么。如果只是内部表彰,不涉及对外宣传和资质申报,问题不大;如果拿它去申报职称、申请项目、对外宣传,就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宣传。收费这一节违反第三十七条,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对外宣传这一层,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罚则见广告法;荣誉本身受侵害时怎么主张,见荣誉权。
问:某部委发文件说评了“部级科技奖”,这合规吗?
答:要区分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只对“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开口子,允许有关部门设部级科学技术奖。非国家安全领域的部门设部级科技奖,在条例上找不到依据。判断时要看设奖文件有没有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以及设奖领域是否属于国家安全。
问:省级奖一个省能设几个?
答: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用的是“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样可以设一项。所以一个省出现两个“省级科技奖”,至少有一个不是条例意义上的省级奖。
问:社会力量设的奖,政府管不管?
答: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所以“社会力量”不等于“法外之地”,收费、虚假宣传、冒用国家奖名义,都在监管范围内。
问:拿国家奖的名义做产品代言,违法吗?
答: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做代言收钱,属于典型的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还要看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能同时构成违法广告或者虚假宣传。第三十二条给的出口是“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也就是走各自领域的罚则。
问:候选者给评委打招呼,会怎么处理?
答: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款还管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打招呼的情形,处理是通报批评;如果相关候选者有责任,同样取消参评资格。也就是说,托人打招呼这件事,托的人和被托的人都有风险。
问:提名我的专家提供了虚假材料,我要担责吗?
答:要看你知情不知情。第三十一条处理的是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的行为;如果候选者本人参与其中,则同时落在第三十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所以关键在证据上能不能证明候选者知情并参与,而不是形式上“材料是别人填的”。
本篇小结
国家科学技术奖这套制度,对非科研岗位的人也有用,因为它是判断“某个奖是不是真的”最硬的一把尺子。三个判断点记牢就够:设奖主体有没有资格(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奖励活动有没有收费(第三十七条)、能不能自荐(第十四条)。
对科研人员来说,真正要记住的是两条结构判断。第一条,提名是入口,没有提名就没有一切,而提名名额不在自己手里,所以要提前一年布局,而不是等通知。第二条,撤销没有时效,第三十条那把刀一直悬着,这意味着成果的原始记录要按“十年后还有人查”的标准保存。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第二十条搭的三层结构(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建议、奖励委员会决议)加上第二十一条的审核报批,决定了单个环节的干预基本无效,而全链条的干预则落在第二十八条“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上。这条红线的范围,比“送钱”宽得多。
免责 本篇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经 2003 年、2013 年、2020 年三次修订,根据 2024 年 5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撰写,条文为该条例现行有效文本的逐字引用。提名办法、评审办法、社会力量设奖的具体管理办法,均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本篇未展开。
本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仅为提示,不构成税务意见;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荣誉权救济的表述仅为路径指引,具体个案应以现行有效的规范和自己手上的材料为准。本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评奖、异议或者处理决定的意见。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