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称号被撤销、被冒用,怎么维权?一句话:荣誉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主张停止侵害、恢复荣誉并索赔。荣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记载、更正。下面把荣誉权保护什么、被侵害时怎么维权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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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荣誉权是法定的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荣誉称号被无权撤销、被他人冒用、被恶意诋毁,都可能构成对荣誉权的侵害。
  • 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可以请求记载;记载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 维权途径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关键在证据:要保存荣誉证书、授予文件、侵权言论、冒用截图等材料。

荣誉权保护的是什么

结论:荣誉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依法获得并保有荣誉称号、维护荣誉不受侵害的人格利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享有。

荣誉权与名誉权不同。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不受不当贬损,而荣誉权保护的是一种「经由特定机关、组织依法授予」的正式评价,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技术能手、荣誉市民等。荣誉一旦授予,就应当被如实记载、正当地保有,除非依照法定事由和正当程序,否则不能被随意剥夺。

需要强调的是,荣誉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以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秀供应商」等荣誉称号,其荣誉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讨论荣誉权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是权利人。

另外要说明的是,荣誉称号的取得通常要经过申报、评审、公示、授予等程序;没有依法取得荣誉称号的,自然谈不上荣誉权被侵害,这一点在实务中也会被重点审查。

荣誉称号被撤销、被剥夺,怎么办

结论:如果撤销没有法定依据、不遵循正当程序,就属于非法剥夺,权利人可以要求恢复荣誉、停止侵害并索赔。

荣誉的授予、撤销都要有依据、走程序。比如评比办法或者授予单位的规定里写明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撤销,且撤销前应当调查、告知、听取申辩,那么按照这套程序作出的撤销决定一般有效。反过来,如果没有任何依据,或者不通知本人、不给申辩机会就直接摘牌,就很可能构成条文所说的「非法剥夺」。

遇到这种情况,权利人可以先向授予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说明理由、提供依据、重新审查。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或者撤销决定确无依据,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请求确认侵害、恢复荣誉、消除影响,并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实践中,荣誉往往和职务晋升、资质评定、奖励待遇挂钩,被非法剥夺造成的损失是可以举证主张的。

荣誉称号被冒用、被诋毁,怎么办

结论:冒用他人荣誉称号谋取利益,或者公开诋毁、贬损他人荣誉的,都可能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

冒用是常见的一类侵权。比如某企业把自己的产品说成「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把别人的荣誉挂到自家名下;又比如个人在简历、宣传中虚构或者盗用荣誉称号。这些行为不仅涉及虚假宣传,也直接侵害了荣誉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既可以要求冒用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也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另一类是诋毁、贬损。条文对此是明确禁止的。有人在公开场合散布「那个劳动模范是靠关系评上的」「他的荣誉掺水」之类没有根据的说法,损害他人荣誉的,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正当的质疑、批评与恶意诋毁之间有界限,判断时要看有没有事实依据、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漏记、记错,能要求更正吗

结论: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记载;记载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

条文专门规定了两项请求权:一是记载请求权。如果按规定应当把某项荣誉称号记入档案、证书、名录、公开信息,却漏掉了,权利人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补上。二是更正请求权。如果记载出现错误,比如名称写错、等级写错、年份写错、授予对象张冠李戴,权利人可以要求更正。

这两项权利看似细小,实际影响不小。荣誉记载往往会用于职称评审、资质审核、评优评先乃至对外宣传,一处漏记或错记,都可能带来实际麻烦。所以发现问题的,应当尽早向记载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并保留好请求和答复的记录。

需要提醒的是,请求记载、更正时,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清楚是哪一项荣誉、应当记载在什么地方、依据是什么,并要求对方书面答复。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权利人可以就此提起诉讼。这类请求看似不起眼,但在涉及职称、待遇、资质的场合,往往关系重大。

荣誉权和名誉权不能混为一谈

结论:荣誉权针对的是经正式授予的荣誉称号,名誉权针对的是社会综合评价,两者保护对象不同,维权时不能张冠李戴。

实践中常有人把两者混淆。荣誉权保护的是「荣誉称号」这种经特定程序授予的正式评价,有明确的授予主体、名称和形式;名誉权保护的则是社会对一个人品德、才能、信誉等的总体评价,来源是公众的观感。举个例子,被单位撤销「劳动模范」称号,主要涉及荣誉权;被人散布不实流言、说「人品有问题」,则更接近名誉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维权的对象和举证重点不同。荣誉权纠纷要围绕授予依据、撤销程序、冒用事实来举证;名誉权纠纷则要围绕言论是否失实、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来说明。当然,同一个行为也可能同时侵害两种权利,比如公开造谣说某人的荣誉是花钱买来的,既贬损了荣誉,也损害了名誉,这时可以一并主张。

维权时要注意什么

结论:荣誉权维权要抓住证据、时效和途径三个要点,先协商主张,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

要准备的材料
  • 固定证据:保存荣誉证书、授予文件、评定材料,以及侵权的言论、截图、宣传文案、冒用网页等。
  • 明确请求:向侵权方书面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荣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具体请求。
  • 区分主体:是授予单位非法撤销,还是第三人冒用、诋毁,处理对象和途径不同。
  • 行政与司法并用:涉及授予单位撤销决定的,可先向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再诉讼。
  • 注意时效与损失举证:及时主张权利,并尽量把荣誉受损带来的实际损失用证据固定下来。

法律依据

结论:与本篇直接相关的法条原文如下,请重点对照条文表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注意避坑

不要以为「荣誉只是个名头,被拿走也没办法」。荣誉权是法定的人格权,非法剥夺、诋毁、冒用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反过来,权利人主张侵害时也应注意:合法的评比、复核、正常的管理调整与非法剥夺是两回事,判断核心在于有没有依据、走没走正当程序。维权时证据是第一位的,口说无凭很难得到支持。

一句话总结

荣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荣誉称号被非法撤销、被冒用、被诋毁的,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赔礼道歉并索赔,应当记载而漏记或者记载错误的,还可请求记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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