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里最有分量的一句话,是“你构成根本违约”。说出这句话,意味着一方打算彻底退出合同:不再要货、不再付款、要求退货退款、索赔全部损失。

但根本违约不是喊出来的。法院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违约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句话听起来简单,落到案子上却千差万别。同样晚交三十天,订婚宴的鲜花晚到是根本违约,买一批备用零件晚到可能只是迟延履行;同样少交百分之十,成套设备的控制模块少一个,整台机器瘫了,是根本违约,散装水泥少十吨,补上就行,不是根本违约。

这一篇讲清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法律后果、举证要点,以及它与其他违约形态的区别。很多当事人以为“对方违约了就能解约”,实际上绝大多数违约只能索赔,不能解约。分清这条线,才能少走弯路。

一、一句话定义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因此取得法定解除权并可以主张全部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

这个定义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落脚点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是看违约行为本身有多恶劣,而是看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摧毁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合同目的分为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客观目的是该类合同通常追求的利益,比如买卖合同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主观目的是当事人特别表明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特殊用途,比如某台设备用于特定生产线。

第二个要点,后果是“取得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的法律意义首先是解除,不是赔偿。赔偿不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只要违约造成损失就能主张;解除才需要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或者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第三个要点,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违约类型,而是一个“程度判断”。违约形态按行为方式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根本违约是横切这些形态的严重性判断。任何一种形态都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也都可能不构成。

二、构成要件:三个层次、四类情形

(一)第一层:存在违约行为。

构成根本违约,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方式不符)、部分履行、违反附随义务。

如果一方根本没有违约,或者违约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而免责,就不存在根本违约的问题。所以判断顺序永远是:先看有没有违约,再看违约能不能免责,最后才看严重不严重。

(二)第二层: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这是核心要件,也是争议焦点。判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务中看四个维度。

维度一,标的的可替代性。标的越独特,违约越容易构成根本违约。定制的生产线、特定的演出、唯一的藏品,一旦不能交付,目的彻底落空;标准化的钢材、通用型号的零件,换个供应商就能补上,很难说目的落空。

维度二,时间的不可逆性。有些合同的价值完全依赖特定时点:婚庆、展会、节令商品、赛事转播。错过时间,交付了也没有意义,构成根本违约。没有严格时点要求的,迟延通常只是迟延履行。

维度三,缺陷的可修复性。质量瑕疵可以通过修理、更换、减价补救的,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缺陷导致标的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者修复成本接近重做,构成根本违约。

维度四,履行比例与合同整体目的的关系。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看未履行部分在整体中的分量。成套设备缺核心部件,构成;分批供货少一批,通常不构成。

(三)第三层:违约方无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但这是不可抗力解除,不是根本违约解除,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区别在后果:根本违约解除可以同时索赔,不可抗力解除一般只能要求返还已付价款、分担已发生的费用。

(四)四类典型情形。

情形一,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以直接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行为表明”包括转移资产、停产停业、把特定标的物另卖他人。

情形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这一项有程序要求:先催告,给合理期限,期满仍不履行才能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催告是解除的前置条件,没有催告直接发解除通知,解除不生效。

情形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项不要求催告,直接可以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判断标准就是前面讲的四个维度。

情形四,法律特别规定的解除情形。比如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六百一十条)、分期付款买卖未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仍不付(第六百三十四条)、融资租赁承租人欠租达到法定比例(第七百五十二条)。

三、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是法定解除的总开关。第一项是不可抗力解除,第二项是预期违约解除,第三项是催告解除,第四项是根本违约解除。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分界是:第三项针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必须催告;第四项针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切违约行为,不需要催告。

第五百六十六条解决解除后的清算: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请求赔偿。第二款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款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解除与违约赔偿能不能并存。答案是能,解除不影响索赔。

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是赔偿范围的两条支柱。五百八十三条讲“补救之后还有损失要赔”,比如修理之后停工损失仍要赔;五百八十四条讲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第六百一十条是买卖合同中的特别规定,把“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直接对应到拒收权与解除权,同时明确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条在实务中用得极多,尤其是设备、车辆、房屋买卖。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一般违约的区别。

一般违约是“违约了”,根本违约是“违约到目的落空”。二者的法律后果差异很大:一般违约只能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不能解除;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并索赔。判断标准不是违约方的主观恶意,也不是违约金额的绝对值,而是合同目的是否落空。一百万标的的合同违约十万可能是根本违约,一千万标的的合同违约一百万可能不是。

(二)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是时间概念: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根本违约是程度概念: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者可以重叠:履行期前明确拒绝交付定制设备,既是预期违约,也构成根本违约。也可以分离:履行期前明确表示会晚交十天,是预期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三)与迟延履行的区别。

迟延履行是形态描述,指应当履行时没有履行;根本违约是严重性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取决于时间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定期行为(婚庆、展会、节令)迟延即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非定期行为迟延通常只是迟延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才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四)与履行不能的区别。

履行不能是客观上做不到,根本违约是能做到而不做或者做不好。履行不能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部分不能,其余部分仍可履行且不影响目的的,不构成;全部不能,目的必然落空,构成。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还包括免除原给付义务(第五百八十条),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解除与赔偿,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五)与合同目的落空的区别。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不是独立概念。二者在判决书中经常互换使用,但严格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事实判断,根本违约是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写诉状时应当先陈述事实(目的如何落空),再作评价(因此构成根本违约),不要直接下结论。

(六)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

约定解除权来自合同条款,只要约定的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以根本违约为前提。法定解除权来自法律,需要满足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情形。二者可以并存: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超过三十日,买方有权解除”,即便逾期未导致目的落空,买方也可以依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条件的审查重点是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五、实操指引

(一)判断根本违约的五步法。

第一步,明确合同目的。从合同文本、缔约过程、双方沟通记录中提取。客观目的看法定类型,主观目的看有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并为其接受。

第二步,确定违约事实。哪一项义务没履行、履行到哪一步、缺口有多大。事实要具体到数字和时点。

第三步,评估目的受影响的程度。用四个维度打分:可替代性、时间敏感性、可修复性、履行比例。

第四步,看有没有补救可能。对方愿意修理、更换、补足、减价的,先评估补救能否实现目的;能实现目的,一般不认定为根本违约。

第五步,选择救济路径。构成根本违约的,发解除通知并索赔;不构成的,主张继续履行加违约赔偿,或者仅索赔。

(二)解除通知怎么写。

一份能用的解除通知,要有五段。

第一段,陈述合同关系。合同名称、签订日期、标的、价款、履行期限。

第二段,陈述违约事实。对方哪一天应当做什么、实际做了什么、缺口是什么,附证据清单。

第三段,陈述催告情况。什么时候催告、催告内容、给了多长合理期限、对方有没有回应。走第三项路径的,这一段必不可少。

第四段,陈述解除依据与意思表示。写明依据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几项或者合同第几条,明确“本合同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

第五段,陈述后续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取回货物、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与期限,以及逾期将起诉的声明。

通知要送达。送达方式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用EMS邮寄到合同载明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保留邮寄凭证与查询记录。合同约定“通知送达至某地址即视为送达”的,按该地址寄送即可。

(三)解除后的清算顺序。

第一步,终止未履行部分。双方都不再履行剩余义务。

第二步,返还已履行部分。已经交付的货物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返还。货物已经使用、损耗的,按使用时间与损耗程度折价。

第三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比如已经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部分。

第四步,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第五步,处理担保。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这一点常被忽略:以为主合同解除了担保也跟着没了,实际上担保还在。

(四)算例一:定制设备迟延交付。

甲公司向乙厂定制一条自动化生产线,约定六月三十日前交付安装,用于九月投产。乙厂因排产失误拖到十月才交货。甲公司拒收并主张解除。

处理:生产线的价值在于按计划投产,迟延四个月导致错过销售旺季,且甲公司的厂房、人员、订单都已按九月投产安排。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甲公司可以解除。解除后,乙厂返还已收预付款,赔偿甲公司为准备投产支出的厂房改造费、人员培训费、订单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甲公司主张的旺季利润损失,要证明属于乙厂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

(五)算例二:钢材晚交二十天。

丙公司向丁公司采购螺纹钢三百吨,用于某住宅项目,约定五月十日前交货。丁公司五月三十日交货。丙公司主张解除。

处理:钢材是标准化产品,可替代性强;项目工期虽有影响,但可以通过调整工序、加派人力弥补;晚交二十天未导致工程无法完成。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丙公司可以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或者主张因晚交增加的费用(比如窝工费、赶工费),但不能解除。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十五日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则依约定解除。

(六)算例三:房屋买卖中的质量缺陷。

戊向己购买一套二手房,交付后发现承重墙被前手拆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戊主张解除并要求返还房款。

处理:承重结构被拆改,属于影响居住安全的重要缺陷,修复需要专业加固、可能无法完全恢复原状,且未在交易时披露。这构成“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质量不符,戊可以解除。如果只是墙面渗水、地板空鼓,修复即可,通常只能要求修复或者减价,不能解除。

(七)算例四:分期付款买卖欠款。

庚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辛公司购买设备,总价一百万,首付三十万,余款分十期。庚公司支付三期后停付,累计欠付到期价款二十五万。辛公司催告三十日无果。

处理:依第六百三十四条,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二十万),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欠付二十五万,超过五分之一,催告已过,辛公司可以解除,并可以请求庚公司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八)算例五:服务合同的部分履行。

壬公司委托癸公司做品牌全案,约定交付品牌定位、视觉系统、传播方案三部分,总价八十万。癸公司只完成品牌定位,交付后即停摆。壬公司主张解除并要求全额退款。

处理:三部分构成一个整体方案,缺少视觉系统与传播方案,品牌无法落地使用。部分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壬公司可以解除。退款不是全额:已完成的品牌定位如果有独立价值,应当按比例折价,癸公司可以主张相应报酬。实务中按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市场价值、对整体的贡献度综合确定,通常由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酌定。

(九)算例六:预期违约的认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十二月交货。九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将生产设备全部转让、工厂停产。甲公司发函询问,乙公司回复“正在重组,能否交货不确定”。甲公司主张解除。

处理:乙公司转让生产设备、停产,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能否交货不确定”的回复进一步印证履行能力丧失。甲公司可以在十二月前解除合同并索赔,不必等到履行期届满。

(十)举证清单。

证明根本违约,要准备五组证据。

第一组,合同与附件。证明合同目的、履行标准、履行期限、违约条款。

第二组,履行记录。证明对方违约的具体事实:发货单、验收单、检测报告、往来函件、聊天记录。

第三组,催告与送达凭证。走催告解除路径的,催告函、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缺一不可。

第四组,目的落空的证据。这一组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略:与第三方的合同及违约通知、投产计划、订单排期、场地租赁合同、人员招聘记录、政府批文时限。这些材料把“目的落空”从主张变成事实。

第五组,损失清单与凭证。已付款凭证、为履行支出的费用凭证、可得利益的计算依据。

(十一)违约金与解除的关系。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解除后仍可主张违约金(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请求调整(第五百八十五条)。调整的参考因素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重复主张。约定违约金的,一般按违约金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主张(第五百八十八条)。

(十二)三个常见误判。

误判一,以为“违约金额大就是根本违约”。金额大小只是参考,关键看目的。一百万的合同违约九十万,如果剩余部分足以实现主要目的,仍可能不构成根本违约。

误判二,以为“对方态度恶劣就是根本违约”。主观恶意影响的是赔偿范围与违约金调整,不影响根本违约的成立。判断标准是客观后果,不是主观态度。

误判三,以为“发了解除通知就解除了”。解除通知只有在对方案件事实构成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情形时才生效。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发解除通知,对方可以主张解除无效,且发通知一方可能因拒绝受领构成自己违约。

(十三)五句话小结。

第一句,根本违约的标准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是违约金额、不是主观恶意、不是履行比例。

第二句,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要走催告程序,其他致使目的落空的违约可以直接解除。

第三句,解除与索赔可以并存,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担保责任。

第四句,赔偿包括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第五句,发解除通知前先做五步判断,判断不成立就别发,发了可能反成违约。

(十四)四类行业的判断倾向。

第一类,房屋买卖。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可正常居住、可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未涤除、违章加建、无法办证,属于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渗水、空鼓、装修瑕疵,属于可修复缺陷,只支持修复或者减价。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属于法定情形,不以目的落空为前提。

第二类,设备买卖。目的是设备能按约定产能、精度、能耗正常运转。设备无法开机、产能达不到约定下限、成品合格率长期不达标,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解决,构成根本违约;个别参数轻微偏离、可通过调试解决的,不构成。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验收报告与检测数据,签约时一定要把验收标准、检测方法、验收期限写清楚。

第三类,装修与工程。目的是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构成根本违约;局部工艺粗糙、材料品牌与约定不符,属于可修复或者可减价的瑕疵。工期延误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看工程的使用目的是否有硬性时点,比如商铺赶开业、学校赶开学。

第四类,服务与咨询。目的是获得约定的服务成果。成果完全不能使用、与约定方向根本偏离、服务方丧失资质或者核心人员全部离职,构成根本违约;成果质量一般、部分内容需要修改,不构成。这类合同的难点是成果标准模糊,建议约定交付物清单、验收标准、修改次数,把模糊的“满意”变成可检验的指标。

(十五)谈判中的三个筹码。

第一个筹码,解除权的行使时点。守约方拖延行使解除权,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解除权或者接受继续履行。发现根本违约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要么解除,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并索赔。长期不表态,对方可以主张你已默认继续履行。

第二个筹码,减损义务的履行。守约方及时采取减损措施,既能减少自身损失,也能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因为扩大的损失法院不支持,而减损支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把“我已经尽力减损”的证据摆在桌上,对方的价格预期会明显下降。

第三个筹码,担保责任的追索。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这一点很多违约方并不知道。谈判时点明保证人、抵押人仍在责任范围内,往往能显著提高回款概率。

六、常见问题

问一:对方晚交货,我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不能直接解除,除非迟延已经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迟延履行的处理分两条路:一是依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先催告,给合理期限,期满仍不交货才能解除;二是依第四项,如果能证明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直接解除,不必催告。前者是程序路径,后者是实体路径。走程序路径的,催告函一定要写明期限与逾期后果;走实体路径的,要准备好目的落空的证据,比如与第三方的合同、投产计划、订单排期。

问二:合同里写了“逾期即视为根本违约”,有效吗?

原则上有效。约定解除条件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显失公平,法院一般尊重。但有两种情况可能被调整:一是违约极其轻微,比如晚交一天、少交一件,解除造成的损失远大于对方损失,法院可能认定解除权行使违反诚信原则;二是条款是格式条款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稳妥的做法是约定阶梯式后果:逾期多少日承担违约金,逾期多少日可以解除,给双方留缓冲。

问三:根本违约解除后,能不能同时要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重复主张。约定违约金的,先按违约金主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直接主张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另外要注意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不能并用。

问四:什么叫可得利益损失,怎么算?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计算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差额法,按合同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计算;二是类比法,参照同类交易的利润率;三是约定法,按合同约定的利润计算方式。举证上,要提供成本核算表、同类交易合同、行业利润率数据、财务账册。法院对可得利益的证明要求较高,算不清的部分往往不予支持。所以签约时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方式,比事后算账管用。

问五:对方违约,我能不能既不解除也不接受履行,就这么拖着?

不建议。守约方有减损义务:对方违约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五百九十一条)。长期不接受履行、不处置易腐货物、不及时另找买家,扩大的损失自己承担。正确做法是:书面通知对方限期履行,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减损,把减损支出的费用一并列入索赔。

问六:解除通知发出后对方不回应,合同算解除了吗?

算。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五百六十五条)。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通知到达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条件;二是对方异议不影响解除的效力,但可能引发确认之诉。为防止争议,通知要用可查证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完整凭证。

问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解除”,这种条款怎么看?

这种“概括解除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除条件,只要条件成就即可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使任何轻微违约都产生解除权,违背鼓励交易原则,应当限缩解释为“只有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违约才能解除”。目前的裁判倾向是后者居多,尤其是当解除造成的损失明显失衡时。写这类条款,建议加上程度限定,比如“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解除”。

问八: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能不能只解除未履行部分?

可以。合同内容可分、部分解除不影响整体目的的,可以只解除未履行部分,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比如分批供货合同,前三批合格、第四批不合格,可以只解除第四批。合同内容不可分的,只能整体解除。判断可分性,看给付是否具有独立性、分离后是否减损整体价值。

问九:根本违约的举证责任在谁?

在主张解除的一方。要证明三件事:合同关系存在、对方违约、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件事最难。对方抗辩的方向通常是:违约轻微、可以补救、目的未落空、守约方也有过错。所以主张方的证据要围绕“目的”展开,而不是只围绕“违约”。大量败诉案例的共同点是:违约事实清楚,但目的落空的证据薄弱,法院只判赔偿不判解除。

问十: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定金怎么处理?

分两种情况。收受定金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定金应当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解除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第五百八十八条)。实务中常见争议是: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按预付款处理,解除时应当返还。

问十一:对方公司注销了,还能追究根本违约吗?

要看注销的方式与时间。清算注销的,未清偿的债务由清算义务人(股东、董事)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简易注销时股东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按承诺承担。违约发生在注销前的,可以向承继主体主张;注销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维权难度很大。所以发现对方有注销迹象,应当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十二: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要。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这一条的立法意图是防止通过解除合同逃废担保。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债务人因解除而应当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不包括原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

注意避坑

免责说明: 本篇为普法性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根本违约的认定高度依赖合同目的的解释、违约事实的举证与行业惯例,个案结论差异较大。涉及具体解除、索赔、违约金调整的,建议携带合同原件、履行凭证、催告函件、损失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再作决定。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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