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制裁性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它不需要当事人主张,也不以造成损失为条件,是生效法律文书「迟一天就要多付钱」的法定代价。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了履行期间,且被执行人未在该期间内履行。 这一句话包含两个要素:法律文书要指定履行期间,义务人要在该期间内没履行完毕。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间,迟延起算点要按法律文书生效并结合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间来判断。只有在指定期间届满之后仍然没有履行的,才进入迟延状态。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后果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句的表述是「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加倍」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上另行加算的一笔,不是把原来的利息翻倍。也就是说,如果判决已经判了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仍然按百分之六计算,同时再加一笔迟延履行利息。两笔并行,性质不同。
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后果是支付迟延履行金,而且不论有没有造成损失。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依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四、起算点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不是申请执行之日,也不是执行通知送达之日。 依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个起算点与申请人什么时候去法院申请执行无关,只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判决写「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那么从生效后第十日的次日起算。
五、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也为后续计算提供依据。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才知道迟延代价的,不影响利息自法定起算日起计算。
六、迟延履行利息与继续履行并行,不因为暂时执行不到位而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只要债务没有被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就一直在累计,直到实际履行之日。
七、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定之债,不需要当事人在诉状里单独提出请求。 它与诉讼请求的利息是两个层次:判决确定的利息属于诉讼请求范围,需要在起诉时提出;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阶段的法定后果,即便判决书主文没有写,只要有金钱给付义务且未按期履行,就会依法产生。申请执行时不必另行起诉,但要在执行申请中列明计算方式与金额,便于人民法院核对。
八、它不仅适用于判决书,也适用于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表述是「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范围并未限定于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只要指定了履行期间且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同样产生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这一条在实务中常被遗漏,很多申请执行人以为只有判决书才有迟延利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条号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该规定 2020 年修正时对应的 2017 年版民事诉讼法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文为第二百六十四条(偏移+11)。该条原文照抄不改,读者自行引用时一律写现行条号。另需说明,本规定以阿拉伯数字编号,「第二十二条」在原文中的写法为「22.」。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迟延履行利息 | 迟延履行金 | 一般债务利息 | 违约金 |
|---|---|---|---|---|
| 适用对象 | 金钱给付义务 | 非金钱给付义务 | 金钱债务 | 合同约定的义务 |
| 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 民法典关于利息的规定、当事人约定 | 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
| 是否需要约定 | 不需要,法定 | 不需要,法定 | 需要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 必须有约定 |
| 是否以造成损失为条件 | 不要求 | 不要求,无论有无损失均应支付 | 不要求 | 原则上要求,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调整 |
| 计算标准 | 加倍计算 | 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酌定 | 按约定或者法定利率 | 按约定,过高可调低 |
| 起算 | 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 同左 | 按约定或者债务到期日 | 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
| 可否单独起诉 | 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 | 不能 | 可以 | 可以 |
四个概念里最容易混的是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打个比方:判决确定被告支付本金一百万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进入执行阶段后,这两笔利息都要算——一般债务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继续算,迟延履行利息在此之外另按法定标准加算。有人以为执行阶段的利息只能算一笔,或者以为迟延履行利息会替代判决已判的利息,都会导致执行标的算少。
第二个容易混淆的是迟延履行金与损失赔偿。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的,例如拒不迁出房屋、拒不交付特定物,即使申请执行人拿不出任何损失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判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标准是「双倍补偿」已经受到的损失。所以迟延履行金兼具补偿与制裁双重性质,不能按单纯填补损失来理解,也不能以「我没有损失」为由放弃主张。
第三个需要分清的是迟延履行利息与违约金。违约金来自合同约定,数额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迟延履行利息来自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约定,也不适用酌减规则。如果生效判决已经支持了违约金,进入执行阶段后迟延履行利息仍然另算,两者不是重复计算,而是分属实体责任与执行制裁两个层面。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把判决主文的履行期间摘出来,确定起算日。 找到判决书主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这类表述,算出期间届满之日,次日即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每一期分别起算。这一步错了,后面全错。
- 第二步,确认本案属于金钱给付还是非金钱给付。 金钱给付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非金钱给付走迟延履行金。两者标准不同,不能混用。行为义务、交付特定物义务、迁出房屋义务,都属于非金钱给付。
- 第三步,在申请执行书中单列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清单。 写清本金数额、起算日、截止日、计算标准、计算结果,并说明这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之外另行主张的。清单越清楚,人民法院核对越快,具体算法见迟延履行利息怎么算?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加罚规则。
- 第四步,核对执行通知书上的告知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通知中除责令履行义务外,还应当载明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收到执行通知后发现遗漏这一项的,及时书面提出,要求补正。
- 第五步,按实际履行日滚动计算,不要一次性报死数额。 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每笔款项清偿后要重新计算剩余的计息基数。执行款到账的时点以人民法院实际收到并可控支配为准,避免把还款日期提前或者推后导致利息算错。
- 第六步,终本后也不要停止记账。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本次执行程序告一段落,债务并不消灭,迟延履行利息在债务实际清偿之前持续累计。恢复执行时一并主张即可,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则见申请执行期间。
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还钱时加倍利息如何主张,可参见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还钱,能主张加倍利息吗?。
常见问题
问:判决书主文没写迟延履行利息,我还能要吗? 答:能。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直接规定的法定后果,不以判决书主文载明为条件,也不需要另行起诉。只要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给付义务并指定了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时把它单列出来主张即可。
问:迟延履行利息是不是把判决的利息翻倍? 答:不是。加倍支付指的是在一般债务利息之外,另按法定标准加算一笔迟延履行利息,两笔并行计算,性质不同:一般债务利息是履行利益的补偿,迟延履行利息带有制裁和督促性质。判决确定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息的,迟延履行期间仍按百分之六计算,同时另算迟延履行利息。
问:对方只是不搬房子,没有给我造成任何损失,还要付迟延履行金吗? 答:要。依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没有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问:利息从哪天开始算,是判决生效日还是我申请执行那天? 答:都不是,起算日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依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判决写十日内履行,就从生效后第十日的次日开始算,与申请人何时申请执行无关。
问:案子已经终本了,利息还在涨吗? 答:还在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本次执行程序告一段落,债务并未消灭,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在债务实际清偿之前,迟延履行利息持续累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恢复执行时把累计的迟延履行利息一并列入执行标的即可。
问:调解书、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迟延了,也有迟延履行利息吗? 答: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表述是「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范围不止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只要指定了履行期间而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同样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时按同样的起算规则处理即可。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须结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实际履行日与清偿顺序逐笔核算,能否实际执行到位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不保证债权必然实现。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