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最常听到的两句话是“我已经履行了”和“你根本没履行”。说这话的双方往往都真心觉得自己有理:一方觉得货已经发了、钱已经付了;另一方觉得货不对版、钱少给了、时间晚了、地点错了。

合同履行之所以争议多,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做没做”的开关,而是一串“做得到不到位”的刻度。给什么、给多少、什么品质、什么时候、在哪儿、用什么方式、费用谁承担,任何一格偏了,都可能从“履行了”变成“履行不符合约定”。

这一篇讲的是履行的基本框架:怎么判断履行是否完成,约定不明时按什么顺序补,一方不配合时另一方怎么办,以及那些看起来像履行、实际上不算履行的情况。

一、一句话定义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负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行为;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履行不符合约定,则转入违约责任。

这个定义里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全面”。全面是指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都要完成,不能只做主要的那一项。买卖合同不只是交货,还包括交付单据、转移所有权、瑕疵担保;承揽合同不只是干活,还包括按图施工、接受监督、交付成果。少做一项,就不是全面履行。

第二个要点,“适当”。适当是指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品质都要符合要求。按时但地点错,不算适当;地点对但品质差,也不算适当。适当性判断的标准,首先是约定,其次是交易习惯,最后是法律规定。

第三个要点,“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合同明文写的,而是依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说明等义务。它没有独立诉请力,但违反它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触发缔约过失或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四个层面、八项要素

(一)主体要件:谁向谁履行。

履行的主体通常是合同当事人,但有三种例外。

第一种,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第三人明确承诺加入债务。

第二种,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取得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自己主张(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种,履行辅助人。债务人使用他人辅助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视为债务人的行为,辅助人有过错导致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仍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债务人不能拿“是我雇的人干砸了”作为免责理由。

(二)标的要件:给什么。

标的要件包括三项:标的物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

种类要对。合同约定交付A型号设备,交付B型号,即便B型号更贵,也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数量要对。多交、少交都可能构成违约,除非合同约定允许溢短装。

质量要对。质量判断的顺序是:约定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这个顺序不能颠倒。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才看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先强制后推荐;都没有才看行业标准和通常标准。

(三)时空要件:什么时候、在哪儿。

时间要件。约定履行期限的,按期限履行;约定期间的,可以在期间内任何时点履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地点要件。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约定;未约定的,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这一条对管辖影响极大:履行地往往决定管辖法院,所以合同里写不写履行地,不只是方便不方便的问题,而是打官司去哪儿打的问题。

(四)方式要件:怎么给、费用谁出。

方式要件。约定履行方式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费用要件。履行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这一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债权人临时变更交货地点、要求加急运输、要求增加包装,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五)八项要素一览。

把上面的内容压缩成一张清单,就是八个格子: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八个格子里任何一个空着或者填得含糊,都会在履行阶段引发争议。

这份清单也是审查合同的方法:逐格问一句“这里写清楚了吗”,能提前发现大部分履行争议。

三、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是履行的总纲,三句话三个层次:第一句讲约定义务,第二句讲附随义务,第三句讲绿色履行。前两句是裁判中最常用的依据,第三句目前多作为价值宣示,直接据此判赔的案例很少,但在环保类、资源类合同中有实际影响。

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是“约定不明”的两级补充规则。顺序不能跳:先协议补充,谈不成才按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再确定不了才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六项法定规则。实务中常见错误是直接跳到第五百一十一条,忽略了前面的协议补充与交易习惯。

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第五百一十条用“可以协议补充”,不是“应当”,所以一方拒不同意补充,另一方无法强求;此时直接进入第二级、第三级判断。协议补充不成,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影响解释路径。

第五百一十三条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合同的特殊规则,核心是“谁逾期谁吃亏”:逾期交付遇到涨价,按原价;逾期交付遇到降价,按新价。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方向相反。这条规则的立法意图是让违约方承担价格波动的全部不利后果,不让违约变成套利。

第五百一十四条处理的是“用哪种货币付”。涉外合同、跨境交易里,这一条尤其重要:约定美元但实际履行地在中国,债权人可以要求用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实际支付日的汇率折算。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全面履行原则的区别。

全面履行原则是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确立的价值准则,讲的是“应当全面履行”这个要求;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际完成给付的行为和过程。前者是规范,后者是事实。判断一起纠纷,先看事实上的履行状态,再用全面履行原则去衡量。

(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

适当履行强调的是履行的品质维度:时间适当、地点适当、方式适当、标的适当。全面履行强调的是范围维度:各项义务都做了。实践中两个词经常连用为“全面适当履行”,但拆开看,一个是“做全”,一个是“做对”。做全了但做错了,是适当性问题;做对了但漏了一项,是全面性问题。

(三)与诚信履行的区别。

诚信履行是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义务群,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保护、说明等附随义务。它不要求给付本身,只要求“配合好”。合同履行包含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两部分,诚信履行是其中附随义务部分的上位概念,二者是包含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四)与履行不能的区别。

履行不能是指给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已经不可能,属于履行障碍;合同履行是给付正常完成的状态。履行不能的后果是免除原给付义务、转为损害赔偿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第五百八十条);合同履行的后果是债权消灭、合同终止。两者是“能做而不做”与“根本做不了”的区别。

(五)与违约的区别。

合同履行是义务的完成状态;违约是义务的违反状态。二者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履行了就不违约,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违约。需要注意的是,“履行不符合约定”本身就是违约的一种形态(瑕疵履行、部分履行),不是“履行”的一个子类而是“违约”的一个子类。

(六)与清偿的区别。

清偿是债的消灭原因,强调的是结果;履行是清偿的行为过程,强调的是行为。一笔钱到账,从债权人角度看是清偿,从债务人角度看是履行。两者在多数语境下可以互换,但在涉及第三人清偿、抵充顺序、清偿抵充的时候,“清偿”这个词更常用,因为它更强调“债消灭了”这个效果。

五、实操指引

(一)签约阶段:把八个格子填满。

标的要具体到可识别:型号、规格、批次、产地、执行标准。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与溢短装幅度。质量要写清验收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间、异议期。价款要写清计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类型、付款节点。地点要写清交货地、验收地、付款地。期限要写清起算点与截止点。方式要写清运输、包装、卸货、安装、调试的责任划分。费用要写清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检验费、税费的承担方。

这八项写清,履行阶段的争议能少七成。

(二)履行阶段:留痕。

履行的证据链,至少要有四类。

第一类,履行通知与确认。发货前通知、到货确认、验收单、结算单。这些单据上的签字人要有授权,签字时间要具体到日。

第二类,履行过程的记录。物流单号、运输轨迹、入库单、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影像资料。履行周期长的合同,过程记录比结果凭证更重要。

第三类,履行异议的记录。发现不符合约定的,要在约定或者合理的异议期内书面提出,写明具体问题、依据条款、处理要求。口头提异议,事后很难证明。

第四类,履行障碍的记录。对方不配合、场地未交付、审批未通过、原材料涨价,都要书面告知并保留送达凭证。这些记录决定了后续能不能主张免责或者顺延。

(三)对方不配合时:三步走。

第一步,书面催告。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履行期限、逾期后果。催告要送达,送达要有凭证。合同约定催告期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给合理期限,通常十五日到三十日。

第二步,中止履行或者行使抗辩权。对方未履行在先义务,可以依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依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但要及时通知对方(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三步,解除或者索赔。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依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一并主张赔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通知要写清解除依据与解除范围。

(四)约定不明时:三级判断法。

第一级,看能不能协议补充。能谈就谈,谈成写补充协议,效力与原合同相同。

第二级,看合同相关条款与交易习惯。相关条款包括序言、附件、其他条款的相互印证;交易习惯包括双方长期交易形成的做法、行业通行做法、当地惯例。主张交易习惯的一方要举证,举证内容包括以往的交易记录、行业规范、同行的普遍做法。

第三级,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六项法定规则。这一级是兜底,不到万不得已不用。用了要说明为什么前两级都走不通。

(五)算例一:质量标准没写清楚。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国标Q235,数量五百吨,单价四千二”,未写具体执行标准与验收方法。货到后甲公司发现部分钢材屈服强度不达标,拒收并要求退货。

处理:质量约定不明,先协议补充;谈不成,按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Q235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甲公司要主张不符合约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在异议期内提出。仅凭肉眼观察或者使用感受,不足以证明质量不合格。

(六)算例二:交货地点没写。

丙公司向丁公司采购设备,合同只写“送货上门”,未写具体地址。丁公司把设备送到丙公司注册地,丙公司实际生产地在另一处,拒收并要求送到生产地。

处理: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先协议补充;谈不成,按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设备属于“其他标的”,本应在丁公司所在地履行;但合同写了“送货上门”,可以解释为约定了卖方送货义务,送货目的地按合同相关条款与交易习惯确定。丙公司如果从未告知生产地,要求送到生产地缺乏依据;但丁公司送货前应当询问,未询问直接送到注册地,也有一定过错。这类纠纷通常按各自过错分担增加的费用。

(七)算例三:逾期交货遇到涨价。

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单价一万元,约定六月三十日前交货。己公司逾期至八月交付,期间市场价涨至一万二千元。己公司要求按一万二千元结算。

处理:依第五百一十三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己公司只能按一万元结算,涨价的一千元损失自己承担,同时还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这条规则的意义是防止债务人故意拖延、等待涨价套利。

(八)算例四:债权人要求变更交货地点。

庚公司向辛公司采购一批易碎品,约定交货地为庚公司仓库。发货前庚公司要求改送到另一城市的项目现场,辛公司同意,但增加了运输费与保险费共三万元。庚公司拒付。

处理:依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变更交货地点系庚公司要求,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庚公司承担。辛公司要保留变更指令的书面记录、增加费用的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才能主张这笔钱。

(九)算例五:附随义务的违反。

壬公司向癸公司采购生产线,合同约定了设备、安装、调试,未约定培训。设备安装完毕后,癸公司未提供任何操作培训,壬公司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

处理:培训属于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义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癸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明知设备需要专业操作,未提供必要说明与培训,违反附随义务;壬公司操作不当也有过错。损失按双方过错分担。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证明“对方应当知道你需要什么而没告诉你”,举证难度较高,所以最好在合同里把培训、说明书、技术支持写成明示义务。

(十)算例六:政府定价合同的调价。

某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价格按政府定价执行。供热季中途政府调整价格,用户要求按新价结算,企业要求按旧价。

处理:依第五百一十三条,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供热属于持续履行,交付时点按实际供热期间分段计算:调价前的按旧价,调价后的按新价。一刀切按某一个价格,都不符合这一条。

(十一)算例七:多交货物怎么处理。

甲向乙订购一百台设备,乙发货一百二十台。甲拒收多出的二十台,乙主张甲应当全部接收并付款。

处理:多交部分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甲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并及时通知乙;甲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应按原价支付。甲拒收后,多交部分的保管、运输费用由乙承担,因为这是乙的原因造成的。甲如果既不拒收也不通知,长期占用,可能被认定接受了多交部分。

(十二)算例八:履行费用约定不明。

丙委托丁运输货物,合同约定运费若干,未约定装卸费谁承担。到货后丁要求丙支付装卸费。

处理:装卸费属于履行费用,约定不明时依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丁的履行义务是“运输”,装卸是否属于运输的组成部分,要看行业惯例与合同相关条款。多数运输合同中,装卸由托运人负责,除非约定“门到门含装卸”。丙如果主张不含装卸,要提供合同文本与行业惯例的证据。

(十三)履行的三种特殊形态。

第一种,提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条)。提前履行不是违约,但可能构成对债权人期限利益的侵扰。

第二种,部分履行。债务人只履行一部分,债权人可以拒绝,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一条)。部分履行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要看合同目的:分批交付的货物,部分履行通常不损害;一次性交付的成套设备,部分履行可能使合同目的落空。

第三种,代为履行。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委托,主动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可以在履行前提出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应当拒绝受领,但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利害关系的除外(第五百二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次承租人、共有人等,他们代为履行后可以取得相应的追偿权或者代位权。

(十四)履行与抗辩权的衔接。

履行过程中,四种抗辩权随时可能启动。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五条):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第五百七十八条):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种抗辩权的共同点是“以对方的履行为条件”,区别在于适用顺序与举证责任。用错了抗辩权,可能从“正当拒绝”变成“自己违约”。

(十五)常见的五类履行争议与应对。

第一类,货不对版。应对:签约时写清标准与验收方法,收货时当场检验并拍照,异议期内书面提出,必要时委托检测。

第二类,拖延交付。应对:合同写清交付节点与逾期违约金,履行中定期催告并留痕,逾期后及时主张违约金或者解除。

第三类,付款不足。应对:合同写清付款节点、金额、账户,每次付款对账并确认余额,逾期后发催款函并计算利息。

第四类,对方不配合。应对:书面通知列明需要配合的事项与时限,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行使抗辩权或者解除权。

第五类,履行标准变化。应对:政策、标准、规划变化导致履行成本大幅上升的,及时书面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评估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六)小结:三句话记住履行。

第一句,履行是“做全”加“做对”,八个格子一个都不能空。

第二句,约定不明按三级补:协议、条款与习惯、法定规则,顺序不能跳。

第三句,对方不配合,先催告、再抗辩、后解除,每一步都要留痕。

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中心环节,前面是订立与效力,后面是违约与救济。履行做得好,后面的争议根本不会发生;履行做得糙,再好的合同条款也只能事后补救。真正管用的功夫,花在签约的八个格子与履行过程的四类留痕上。

六、常见问题

问一:合同里没写交付时间,对方拖着不交货怎么办?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所以你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要给合理准备期。操作上发一份书面催告,写明要求在某个具体日期前交货,给对方留十五日到三十日,同时写明逾期将解除合同并索赔。催告送达后对方仍不交货的,依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

问二:对方交货数量少了三成,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要看少交的部分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数量短少属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少交部分对应的对待给付,也可以要求补足。只有在“少交导致整个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能依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除。比如订购成套设备,少一个核心部件,设备无法运转,可以解除;订购五百吨水泥,只交了三百五十吨,通常只能要求补足并索赔,不能解除。

问三:质量问题过了很久才发现,还能不能主张?

要看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与保修期。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出;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合理期限的长短按标的性质判断,易腐货物几天,机械设备可能数月。超过异议期未提出,一般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有三种例外:一是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按通常方法不能发现;二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而故意隐瞒;三是出卖人明确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第三种情况最常见,保修期内发现的问题,不受异议期限制。

问四:履行费用涨了很多,能不能要求对方分担?

原则上不能。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是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默认规则。只有三种情况可以主张调整:一是合同约定费用可以调整;二是因债权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由债权人负担;三是构成情势变更,即费用上涨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三十三条)。原材料价格正常波动,一般不构成情势变更。

问五:对方口头说“不用交货了”,我还要继续履行吗?

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构成预期违约(第五百七十八条),你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直接主张违约责任,不必等到期。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固定证据,口头表示很难证明,最好让对方书面确认或者录音;二是要评估自己是否也有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对方只是说“暂时不用”,不构成明确拒绝,贸然停止履行可能反过来构成自己违约。稳妥做法是发函确认:“贵方是否确认不再要求我方于某日交货?请书面回复。”对方回复确认,预期违约成立。

问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货到了对方不给钱,我能把货拉回来吗?

这涉及先履行抗辩权与所有权保留。如果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货款付清前所有权归你,你可以依约定取回;如果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货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你只能主张价款与违约金,不能自行取回,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实务中的做法是:签约时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办理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履行中保留货物可识别的标识,对方不付款时依约定取回或者起诉。

问七:履行过程中对方换了老板、换了公司名称,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不影响合同主体同一性,合同继续有效,履行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但要注意区分“变更”与“主体更换”:如果对方是注销后新设公司,原公司债务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新公司原则上不承继,除非有债务承继约定或者构成人格混同。收到对方变更通知后,应当要求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问八:政府标准变了,按老标准生产的货还能不能交付?

要看标准变化的性质与合同约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新标准实施后老标准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此时构成履行不能或者情势变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推荐性标准变化,一般不影响合同履行,按约定标准执行。合同约定“按交货时国家标准”的,按新标准;约定“按签约时国家标准”的,按老标准,但老标准已被废止且涉及安全、环保的,仍应按新标准执行。

问九:合同履行到一半,对方破产了怎么办?

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未通知、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你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后,你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就对方不当得利或者损害赔偿申报债权;对方欠你的价款,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有担保的按担保债权处理。

问十:履行完毕多年后,对方又来找后账,怎么办?

要看对方主张的是什么。主张违约金的,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主张质量责任的,要看是否在保修期内;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受除斥期间限制。应对的思路是三步:先看请求权是否已过时效,再看实体上是否有依据,最后看证据是否充分。时效抗辩要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避坑

免责说明: 本篇为普法性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合同履行的判断高度依赖合同文本、交易习惯、履行证据与行业标准,个案结论差异较大。涉及具体履行争议、抗辩权行使、解除与索赔的,建议携带合同原件、履行凭证、往来函件、检测报告,咨询执业律师后再作决定。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5。

七、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