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只履行了债务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这个定义看起来简单,实务里却牵出三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债权人能不能不接受?欠十万还八万,这八万收不收?收了是不是就等于同意延期?
第二个问题,剩下的部分怎么办?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第三个问题,已经履行的那部分怎么算?解除合同之后,八万要退回去吗?货已经用了一部分,怎么折价?
这三个问题的答案,散落在民法典的几条条文里,需要串起来看。
先说结论:债权人原则上可以拒绝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是第五百三十一条的正面规定。
这条规定的背后是一个很朴素的道理:合同是整体安排。你订了一百台设备,是要装一条生产线;先给你五十台,你装不起来,还要多付一次仓储费、多跑一趟验收,这五十台对你不但没有好处,反而是负担。所以法律给你拒绝的权利。
但也不是绝对的。你欠我十万,先还八万,这八万对我没有任何损害,我拒绝受领就说不过去。所以条文留了一个例外口子: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能拒绝。
理解了这个基本立场,后面所有具体问题都好推。
还有一个时间维度值得单独提一句。部分履行往往不是一次性事件,而是持续的:今天交一点、明天交一点,债权人一次次催,债务人一次次拖。这种「挤牙膏式」的履行,在证据上会形成一条长长的往来链条,在责任上却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持续违约」,违约金按天累计,金额越滚越大。对债务人来说,与其零敲碎打地拖,不如一次性把话说清楚、把方案提出来;对债权人来说,与其每一批都签收不表态,不如在第一次短少时就发函固定立场。这两种做法,都比事后翻账要省力得多。
二、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第一款 什么算「部分」,先看债务是否可分
部分履行的前提是债务可以分割。
金钱债务天然可分:十万可以分成八万加两万。
种类物之债通常可分:一千吨钢材可以分批交付。
但有些债务不可分。交付一套独一无二的古董、完成一项整体的设计、提供一次完整的演出,这些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只能整体履行,谈不上「部分履行」;硬要拆开,就是履行不符合约定,走的是另一套规则。
判断可分性,看三个维度:物理上能不能分割、分割之后价值是否明显减损、合同目的是否允许分割。三个维度里,合同目的最重要。一百台设备物理上可分,但合同目的是整线投产,分割交付就不符合目的。
第二款 债权人的拒绝权及其例外
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给了债权人拒绝权:「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这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实务中主要看四件事:
第一,是否增加债权人的成本。分批交付意味着多次验收、多次仓储、多次运输,成本上去了,就是损害。
第二,是否影响整体使用。零件分批到货导致设备装不起来,是典型的损害。
第三,是否影响期限利益。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交付期,部分履行导致整体延期,期限利益受损。
第四,是否影响后续交易。比如转售合同约定了整批交付,上游分批供货会导致下游违约。
反过来,如果不增加成本、不影响使用、不损害期限利益,法院通常认为债权人不得拒绝。最典型的是金钱债务:欠十万先还八万,债权人拒绝受领,之后的迟延责任由谁承担?答案是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不再承担这部分的责任。
第三款 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是一句很短但很有用的规定: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叫增加的费用?多次运输的运费差额、额外的仓储费、重复验收的检测费、因分批交付导致的人员工时,都属于。
实务中主张这笔费用,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有实际支出凭证,二是要能证明这笔支出与「分批」之间有因果关系。仅仅说「增加了管理成本」,没有票据、没有测算,法院不会支持。
还有一个细节:这笔费用与违约金可以并存,但要避免重复计算。如果违约金已经涵盖了这部分损失,就不能再单独主张;反之,如果违约金明显不足以覆盖,可以在违约金之外主张实际损失,但要有证据。
第四款 剩余部分的处理: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部分履行之后,剩余部分怎么处理,取决于剩余部分对合同目的的影响。
如果剩余部分是「主要债务」,而且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表述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剩余部分不影响合同目的,只是迟延或者数量短缺,债权人一般只能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不能解除。这就是所谓的「根本违约」标准。
实务中判断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看三点:剩余部分占比多大、合同目的是否还有实现的可能、继续履行对债权人是否还有意义。
一百台设备交了九十五台,缺五台导致整线开不了,可以解除;交了九十五台,缺的五台是备件,不影响投产,不能解除。
第五款 已履行部分的处理:解除后的返还与折价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怎么办?第五百六十六条给的答案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部分履行,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原物返还。货还在、没使用、能原样退回的,退回并退款。
第二种,折价补偿。货已经使用、损耗、转售,无法原样返还的,按价值折价。折价的标准,通常按合同约定的单价结合使用情况确定,必要时评估。
第三种,部分解除。整批货里只有一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这一部分解除,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这在买卖、承揽中很常见。
要注意的是,解除之后不影响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款 分期付款的特殊规则
分期付款买卖有一条专门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条规则是部分履行在买卖领域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则的关系是「特别优于一般」。
它有三个要点:
第一,比例门槛是五分之一,按「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与「全部价款」之比计算,不是按「未付期数」计算。
第二,必须经过催告,并给合理期限。没有催告直接解除,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解除后可以请求支付使用费。这一条常被忽略:解除合同不是「货退回、钱全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期间的使用费,避免买受人白用。
第七款 一点补充:部分履行与「接受」的界线
实务中最容易吃亏的,是「收下就等于同意」这个推定。
法律上并没有「收下即同意变更」的规则,但诉讼中,收货、签收、继续下单这些行为,会被作为「债权人已接受」的事实依据。对方律师只要拿出签收单和后续往来记录,就能把「部分履行」说成「双方已实际变更履行方式」。
要打破这个推定,靠的是当时的态度记录。三种做法有效:
第一,签收时加注。在送货单、验收单上手写「仅收到部分,余下部分保留追究权利」,并拍照留存。
第二,事后立即发函。收货当天或者次日,用微信、邮件、EMS 同步发出异议函,写明短少数量与要求。
第三,保留继续合作但另行结算的证据。继续下单不代表放弃对上一批次的异议,只要在往来中明确「本批另行结算」,就能切断推定。
这三种做法都很便宜,成本只是几句话和一次拍照;但不做,代价可能是一整批货的违约责任。
第八款 一个反过来的问题:债权人能不能强迫债务人「只履行一部分」
前面讲的是债务人只履行一部分,债权人怎么办。反过来也有一种情形:债务人想一次性全部履行,债权人只愿意接受一部分,或者以「先收这部分、剩下的以后再说」为由拖延。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债权人受领迟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实务中的处理是: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视为已经履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由债权人承担。
所以「只收一部分」对债权人未必有利。如果剩余部分长期不接收,债务人可以提存了结,债权人再想主张违约就难了。
这一层与第五百三十一条形成对称:债务人少给,债权人可以拒收;债权人少收,债务人可以提存。两条规则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平衡。
三、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以上是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
第五百三十一条是这一篇的核心条文,两款分别解决「能不能拒绝」和「增加的费用谁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确立全面履行原则,是判断「部分履行属于违约」的基准。没有这一条,就无法说明为什么少交一部分是违约。
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解决「约定不明怎么办」,其中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定,在跨地交付的部分履行纠纷中经常用到——很多案件的管辖之争,最后落到这一项上。
第五百七十七条是违约责任的总入口,明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方式。
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法定解除的四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部分履行能否解除的判准。
第五百六十六条解决解除后的清算,三款分别处理尚未履行、已经履行、担保责任三件事。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调整规则,第三款特别指出: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句对部分履行很重要——付了违约金不等于免除了剩余部分的履行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分别规定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后者列了三种例外,其中「履行费用过高」在部分履行争议中常被援引。
第六百三十四条是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别规则,「五分之一」这个门槛要记牢。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款 与迟延履行的区别
迟延履行是「时间上没按约定」,部分履行是「数量或者范围上没按约定」。两者经常同时出现,但法律后果不完全一样。
迟延履行,债权人可以催告后解除(针对主要债务),也可以直接主张违约金。
部分履行,债权人先要决定「收不收」;收了之后,再决定剩余部分怎么处理。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举证:迟延履行要证明约定时间与实际时间;部分履行要证明约定数量与实际数量。有些案子两个都要证,比如「约定三月一日交一百台,实际三月十日交了八十台」,这时既构成迟延,也构成部分履行,可以合并主张。
第二款 与不完全履行的区别
不完全履行,是指履行了,但质量、规格、方式不符合约定。比如交了一百台,其中二十台有瑕疵。
它与部分履行的区别在于:部分履行是「量不够」,不完全履行是「质不对」。但实务中两者常常交织,一百台里二十台不合格,既可以看作部分履行(有效交付只有八十台),也可以看作不完全履行(一百台里有瑕疵)。
选择哪种定性,影响救济方式:按部分履行,可以拒收、要求补足;按不完全履行,可以要求修理、更换、减价、赔偿。起诉时通常两条都写,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
第三款 与提前履行的区别
提前履行是「时间上早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条与第五百三十一条的结构几乎一样,可以对照记忆:一个是「早了」,一个是「少了」,规则逻辑相同——债权人原则上可以拒绝,不损害利益的除外,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四款 与部分解除的区别
部分解除是「合同的一部分被解除」,部分履行是「债务的一部分被履行」。一个是救济手段,一个是违约形态。
实务中两者的连接点是:正因为存在部分履行,才可能产生部分解除的需求。比如一批货里只有一部分不合格,买受人可以就这部分解除,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部分解除的难点在于「可分性」。合同内容能不能切开,要看各部分之间是否相互依存。一整条生产线的设备,切开解除会导致剩余部分无法使用,法院一般不允许部分解除。
第五款 与抵销、代为履行的区别
抵销是「以债抵债」,代为履行是「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两者都可能表现为「只消灭了一部分债务」,但性质不同。
抵销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部分抵销之后剩余债务仍然存在;代为履行是履行主体的变化,履行的范围和效果仍按原债务计算。
区分它们的意义在于:抵销要符合抵销的条件(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均已到期),代为履行则要看债权人是否接受、第三人是否有代为履行的意思。
五、实操指引
第一步 债权人:先判断收还是不收
收到部分履行的通知或者货物,第一件事不是发火,而是判断三件事:这批东西对我有没有用、收了会不会影响我主张权利、拒绝会不会构成受领迟延。
如果这批东西有用、不影响后续主张,可以收,但在收货单上注明「仅收到部分,剩余部分保留追究权利」。这句话很关键,能避免对方主张「你已经接受,视为同意变更」。
如果这批东西没用、会造成额外成本,可以拒绝,同时书面通知对方:拒绝的理由、要求补足的数量和期限、增加费用的承担。拒绝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示接受。
第二步 固定「约定数量」的证据
部分履行之诉,核心是证明「约定多少」与「实际多少」。
约定数量的证据:合同、订单、往来函件、微信确认、报价单、发票。
实际数量的证据:送货单、签收单、验收记录、入库单、过磅单、物流记录。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签收环节。很多企业的签收单只写「收到货物一批」,不写数量,事后无法举证。正确做法是每次签收都写明品名、规格、数量、批次,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三步 书面催告,给一个明确的期限
无论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准备解除,都要先催告。
催告函要写清四件事:合同依据(哪份合同、哪一条)、违约事实(约定多少、实际多少、差多少)、履行要求(在什么期限内补足)、逾期后果(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期限要「合理」。十天补一百台设备和三十天补一条生产线,合理性的判断完全不同。期限过短,法院可能认为催告无效。
送达要留痕:EMS 寄到合同约定地址和工商登记地址,同时微信、邮件送达,保留回执和截图。
第四步 选择救济方式:继续履行、减价还是解除
三条路,选哪条要看剩余部分对合同目的的影响。
剩余部分还能实现合同目的,选继续履行加赔偿。诉讼请求写: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交付剩余多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剩余部分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选解除加赔偿。诉讼请求写: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赔偿损失。
剩余部分不影响整体,只是数量短少,可以选减价。减价的计算,按短少部分占总量的比例乘以总价,再考虑是否因短少导致其他损失。
三条路可以组合,但要注意避免重复受偿:解除并返还款项之后,不能再要求对方交付剩余货物。
第五步 算清三笔账
第一笔,已履行部分的价值。按合同单价计算,有争议的评估。
第二笔,增加的费用。运输、仓储、检测、人工,逐项列明并附凭证。
第三笔,可得利益损失。这部分最难证,需要证明「如果按约履行,我能赚多少」,通常用转售合同、历史利润率、行业数据佐证。
三笔账加起来,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第六步 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自我防护
如果你是履行一方,确实一时无法全部履行,正确做法是主动沟通、书面说明、提出方案,而不是「先给一部分,剩下的拖着」。
具体动作有三个:一是提前发函说明困难与计划,争取债权人书面同意变更;二是就先履行的部分取得签收凭证,并明确注明「本批为部分履行,余款/余货另行安排」;三是保留债权人接受部分履行时的表态证据,避免日后被主张「你已经同意」。
如果债权人明确拒绝受领,要把货物提存或者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避免自己承担迟延责任。
六、七个算例
算例一:欠十万还八万。债务人转账八万并备注「还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并退回。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拒绝是否合法?金钱债务的部分履行通常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拒绝受领缺乏依据,可能构成受领迟延,债务人就这八万不再承担迟延责任。但剩余两万的违约责任仍然存在。
算例二:订一百台设备,只交八十台。合同约定整线投产,缺二十台无法开机。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也可以受领后就剩余二十台催告,逾期解除。解除后,已交付的八十台要返还,货款退还,同时可以主张因停产造成的损失。
算例三:装修公司做了一半停工。合同约定整体装修,施工方完成水电、泥木后停工,要求先付中期款。业主要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的是按进度付款,施工方停工可能构成违约;如果约定的是完工后付款,业主可以拒绝提前支付。无论如何,业主可以催告后解除,并要求赔偿延期入住的损失。
算例四:分期付款买设备,欠款超过五分之一。买卖合同约定分十期付款,买方付了六期后停付。卖方可以依据第六百三十四条,催告后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解除时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使用费,不能只退货退款了事。
算例五:供货短少但双方继续合作。长期供货合同中,某批次短少百分之五,买方签收时未提异议,之后继续下单。这种情况下,买方事后再主张该批次违约,法院可能认为已经接受。所以签收时的注明非常重要。
算例六:工程只完成部分,发包方另行委托他人续建。承包人完成主体结构后停工,发包方多次催告无果,另找施工队续建。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续建费用能否全部由原承包人承担,要看停工原因和责任。如果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续建增加的费用可以主张;如果是发包方未按约付款导致停工,则不能。
算例七:部分货物不合格,买方全部拒收。一批货里百分之十不合格,买方以「部分不合格」为由拒收全部。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如果不合格部分可以分离、不影响其余部分使用,买方拒收全部可能构成违约。正确做法是就合格部分受领,就不合格部分主张更换、减价或者解除。
七、常见问题
问:对方只还了一部分钱,我能拒绝收吗? 答:金钱债务的部分履行通常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拒绝受领可能构成受领迟延。更稳妥的做法是收下并注明「仅收到部分还款,剩余部分继续主张」,同时保留催告记录。
问:收了部分货物,是不是就等于同意对方延期交付剩余部分? 答:不一定,但要看你收货时怎么表态。如果签收单上写明「仅收到部分,剩余部分保留追究权利」,就不构成同意变更。如果什么都没写,对方可能主张你已接受。所以签字前一定要加注。
问:部分履行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答:要看剩余部分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缺的是一小部分备件,不影响使用,通常不能解除;缺的是关键设备,导致整线无法投产,可以解除。判断标准是「合同目的」,不是「差了多少」。
问:解除合同后,已经用掉的货怎么算? 答:折价补偿。按合同单价结合使用情况、损耗程度确定,必要时评估。不能用「已经用了就全款不退」简单处理,也不能「全额退款」。
问: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怎么证明? 答:三类证据:实际支出凭证(运费发票、仓储合同与付款记录、检测报告与费用单)、与分批的因果关系证明(对比一次性交付的费用测算)、合理性说明(为什么必须多次运输)。只有主张没有凭证,法院不会支持。
问:对方说「先给一部分,剩下的月底给」,我要不要书面确认? 答:要。书面确认要写清三件事:本批是多少、剩余多少、什么时候给。最好再写一句「未按本约定履行的,债权人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既不伤和气,也保住了权利。
问:分期付款买卖,买方欠多少才能要求一次性付清? 答: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注意是按「全部价款」算比例,不是按「已到期价款」算。
问:部分履行的违约金怎么算? 答:看合同约定。约定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按未履行部分对应的金额乘比例乘天数;约定按合同总价计算的,按约定,但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调整。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主张。
问:对方部分履行后失联,我能直接解除吗? 答:要先催告。催告送达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才能解除。对方失联的,可以按合同约定地址、工商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分别邮寄,保留退回凭证,作为「已催告」的证据。
问:建设工程只完成一部分,怎么结算? 答: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质量合格的部分计价,不合格的部分修复后计价或者扣减。如果合同解除,还要处理已完工程的移交、材料设备的清点、现场的保护。这类纠纷最好在解除前做一份已完工程的计量确认,否则后期争议极大。
八、一页速记
第一句,债权人原则上可以拒绝部分履行,但不损害自己利益的除外。
第二句,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要有凭证、有因果。
第三句,剩余部分能不能解除,看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看差了多少。
第四句,解除之后已履行部分按恢复原状或者折价处理,不影响违约责任。
第五句,分期付款欠到五分之一,催告后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或者解除。
一句提醒:收到部分履行,签字前先加一句「仅收到部分,其余保留权利」。这一句话,往往决定了后面官司的输赢。
九、关联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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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部分履行能否拒绝、能否解除、费用如何分担,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债务性质、履行情况及实际损失判断,各地法院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个案处理请以受理法院的现行裁判口径为准,并建议委托执业律师结合证据情况判断。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