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是它最常见的六种形态。
构成要件
承揽合同位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它的骨架可以用三句话说清:定作人提出要求,承揽人做出符合要求的东西,定作人为这个成果付钱。凡是不符合这个骨架的,就不是承揽。
一、给付内容是「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而不是交付种类物。 买卖合同买的是物,承揽合同买的是「按要求做出来的物」。区别不在于标的是否有体,而在于定作人的要求是否构成给付的核心:图纸、规格、工艺由定作人决定,承揽人按图施工、按样制作,交付的成果只能满足这个定作人的特定需要,市场上买不到替代品,就是承揽。反过来,承揽人自己定型、批量生产,定作人只是从现有型号中挑选,通常按买卖处理。这条分界直接决定风险负担、质量异议期间、解除条件各自适用哪一套规则,认错了后面全部走偏。
二、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质量基准首先由约定确定。 第七百七十一条把合同内容列为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这张清单在实务中就是审查提纲:缺少验收标准和方法的合同,事后几乎必然争执。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的,依第五百一十条补充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这是默认规则。 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用的词是「应当」,但留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口子。默认规则的意义在于:定作人挑的是这个承揽人的手艺,不是随便一个能把东西做出来的人。所谓主要工作,指决定成果核心功能、决定定作人缔约目的的那部分工作,要按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判断,不能按工作量大小或者价款比例机械切分。
四、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须经定作人同意;未经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有两个层次,必须拆开看:其一,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层不以定作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其二,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是选择权,定作人完全可以不解除、接受成果并追究质量责任,解除并不自动发生,也不排斥请求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把这句话读成「未经同意合同无效」或者「未经同意必须解除」,都是错的。
五、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不需要定作人同意,但承揽人同样就该成果负责。 第七百七十三条没有设置同意要件,只规定了责任。辅助工作指不决定成果核心功能、只起配套或者收尾作用的部分,例如定制家具中的油漆、五金装配、送货上门安装。这两条的分野是承揽法里最容易写混的地方:同意要件只挂在主要工作上,而责任承担在两条里都成立。换句话说,辅助工作分包合法,但分包不等于免责。
六、承揽人须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 第七百八十条把交付与验收配成一对义务。验收既是定作人的权利,也是定作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不能反过来主张承揽人逾期交付。验收合格也不当然消灭隐蔽瑕疵的责任。
七、定作人须支付报酬,付款时点有法定补充规则。 依第七百八十二条,按约定期限支付;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报酬与材料费是两笔钱,合同里应分别写清,否则日后主张留置时范围说不清。
八、材料的提供方决定风险与保管责任的走向。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依第七百八十四条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毁损、灭失的要赔偿;由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成本与质量风险原则上自负,成果不合格不能推给材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 | 劳务(雇佣)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
| 给付内容 | 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 |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 提供劳务本身,不以成果为必要 | 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属于承揽的特殊形态 |
| 定作人对过程的控制 | 可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正常工作 | 原则上不过问生产 | 直接指挥管理,纳入用工组织 | 发包人、监理人对工期质量全过程监督 |
| 主要工作可否转由他人完成 | 须经定作人同意,辅助工作无需同意 | 出卖人可自行组织生产 | 受雇人须亲自提供劳务 | 分包、转包受法律严格限制 |
| 报酬与风险 | 报酬对应成果,成果风险随交付转移 | 价款对应物,风险按交付主义 | 按时间或工作量计酬,经营风险由雇主承担 | 按工程进度结算,另有优先受偿权等特别规则 |
| 典型争议 | 质量是否达标、能否解除、留置 | 质量异议期间、权利瑕疵 |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责任 | 结算、签证、工期索赔 |
最容易与承揽混淆的是买卖。同一份「定制一批货架」的合同,如果承揽人用自己的定型产品稍作调整,定作人只是在型号、颜色上勾选,实质是买卖;如果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开模、按尺寸单独下料,实质是承揽。这个判断影响三件事:质量异议期间怎么算、风险何时转移、承揽人能否以未付报酬为由留置成果。第二组容易混的是承揽与劳务:承揽人自主安排工作、自负经营风险、交付成果才算完成;提供劳务的人听从安排、按时间取酬、不承担经营亏损。
实操指引
- 先判断到底是买卖还是承揽,再谈条款: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怎么区分,认错了影响很大
- 分不清承揽与劳务,责任承担会差一大截:承揽还是劳务:一字之差,责任承担差在哪
-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有瑕疵时,承揽人要先书面提出异议并留痕: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有问题,承揽人该怎么办?
- 承揽人擅自把主要工作转出去,定作人可依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主张:承揽人擅自分包:定作人能不能解除、向谁索赔
- 相关词条:转承揽、承揽人质量责任、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
常见问题
问: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一张报价单,能认定承揽合同吗? 答:可以。承揽合同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报价单、图纸、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组合起来足以证明「按要求完成工作并付酬」的合意即可。但缺少验收标准和方法,事后认定质量是否达标会非常困难,补签一份确认单把图纸版本、材料品牌、验收方式、付款节点写清,比事后找证据有效得多。
问:承揽人把一部分活转给别人做,定作人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答:要看转出去的是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属于主要工作且未经同意的,定作人依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可以解除;属于辅助工作的,依第七百七十三条本来就可以转,定作人不能仅以分包为由解除,但可以就成果质量追究承揽人的责任。
问:定作人中途改图纸、加要求,承揽人只能照做吗? 答:不是。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依第七百七十七条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追加报酬、补偿返工成本,合理做法是先出具变更确认单再开工。
问:定作人不付尾款,承揽人能不能扣着成品不交付? 答:可以。依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留置对象限于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顺手扣下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留置期间还须依第七百八十四条妥善保管。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承揽与买卖、劳务的界限,主要工作与辅助工作的划分,个案差异很大,请结合合同文本、图纸、施工记录与验收凭证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