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可以不说明理由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解除不以承揽人违约为前提,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

适用条件

一、权利主体只能是定作人,承揽人没有对应权利。 第七百八十七条只把这项权利给了定作人。承揽人想要中途退出,只能依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不可抗力致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根本违约等),或者与定作人协商一致解除。承揽人单方发一份「不干了」的通知,不产生解除效力,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二、行使的时间界限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是一条硬边界。 工作已经完成的,不能再援引本条。这里的「完成」指工作事实上已经做完,不以交付、验收为界:成果已经做好、只是还没送货、还没验收,仍属于已完成,定作人此时只能走一般解除规则或者协商解除,不能拿第七百八十七条当依据。反过来,工作做到一半、做到八成,只要没完成,定作人都可以随时解除。

三、解除不需要理由,也不问承揽人有无过错。 这是「任意」二字的含义:定作人不需要证明承揽人违约,不需要证明自己有不履行的正当理由,甚至不需要说明原因。市场变化、预算削减、上级决定、单纯不想做了,都可以。正因如此,法律才配上赔偿义务作为平衡:可以随时退出,但要为退出付代价。

四、行使方式是通知,到达即生效,不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依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定作人不需要先起诉再解除,也不必取得承揽人同意。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但异议本身不阻止解除生效。

五、法律后果是终止履行加赔偿损失,不是支付全部剩余报酬。 第七百八十七条写的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已经投入的材料成本、已发生的人工费用、已完成部分的对价、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依第五百八十四条可以主张的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定作人不必按合同总价全额付款,也不能一分不赔;已经完成且合格的部分,仍应按约或者按价值结算。

六、赔偿范围要扣减承揽人因不再履行而节省的成本。 计算逻辑是「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的合理区间」:已完成部分按价值或约定单价结算;未完成部分,承揽人节省的材料费、人工费应当扣除,只赔实际损失与合理的可得利益。承揽人负有减损义务,接到解除通知后应当停止投入、妥善处理已购材料,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定作人承担。

七、与第七百七十七条中途变更要求是两件事。 第七百七十七条管的是「合同还要继续,只是要求变了」,效果是赔偿因变更造成的损失,比如返工费用、工期顺延增加的成本;第七百八十七条管的是「合同不继续了」,效果是终止履行并赔偿。前者不解除合同,后者解除合同。实务中定作人常把「改要求」和「不要了」混在一起说,需要按通知的实际内容与后续行为判断属于哪一种。

八、与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是两条不同的道,主体也不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是承揽人的救济: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的解除权在承揽人手上,且有催告前置程序;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解除权在定作人手上,无催告要求。把两者写成一条,是最常见的错误。

九、与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关系是并行而非替代。 承揽人根本违约时,定作人既可以依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第七百八十七条解除并赔偿承揽人损失。两条路的举证负担与赔偿方向不同:走法定解除,定作人是索赔方;走任意解除,定作人是赔偿方,即便承揽人存在违约,也不能因此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只能在损失计算中主张抵销。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定作人任意解除(第七百八十七条)中途变更要求(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不协助(第七百七十八条)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第九百三十三条)
触发事由不需要理由定作人改变工作要求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不需要理由
行使主体定作人定作人承揽人守约方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
程序要求通知到达即解除协商或者通知变更须先催告并顺延期限通知或者起诉通知到达即解除
合同走向终止履行合同继续,内容变更逾期不履行则可解除终止履行终止履行
赔偿方向定作人赔承揽人定作人赔承揽人承揽人可索赔并可解除违约方赔守约方解除方赔对方,有偿无偿范围不同

最容易混的是第七百八十七条与第七百七十八条。两条都出现「解除」二字,但一条是定作人不要了,一条是承揽人受不了了。定作人不提供场地、不确认图纸、不按时供料,承揽人不能直接解除,必须先催告、给合理期限,并把履行期限顺延;只有在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时,承揽人才取得解除权。反过来,定作人要终止合同,不需要催告,也不需要承揽人同意,只需通知并准备赔偿。第二组容易混的是承揽的任意解除与委托的任意解除:两者都不需要理由,但赔偿范围不同,第九百三十三条对无偿委托只赔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才赔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第七百八十七条没有作这种区分,统一按「造成承揽人损失」赔偿。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活已经干完了,只是还没送货,定作人还能不能依第七百八十七条解除? 答:不能。第七百八十七条限于「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工作事实上已经完成,即使尚未交付、尚未验收,也不再属于该条的适用范围。此时定作人只能依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须有法定事由),或者与承揽人协商解除;无法定事由而拒收,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而非本条项下的补偿性赔偿。

问:解除后是不是要按合同总价把报酬付完? 答:不是。定作人赔偿的是承揽人因解除受到的损失,包括已完成部分的对价、已投入的材料与人工、必要费用以及合理的可得利益,同时要扣减承揽人因不再履行而节省的成本。已完成部分合格交付的,按约定单价或者价值结算;未完成部分只赔实际损失。双方对数额谈不拢,可以申请鉴定或者起诉由法院酌定。

问:承揽人自己延期、质量也不行,定作人解除还要赔钱吗? 答:要看援引哪一条。依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定作人作为守约方可以索赔,不存在向承揽人赔偿的问题;如果仍援引第七百八十七条,赔偿义务不因承揽人违约而当然免除,但可以在损失计算中主张抵销、扣减,并就已发生的违约另行索赔。实务上应优先选择法定解除,并在通知中写明解除依据。

问:定作人不提供场地、不确认样品,承揽人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答:不能直接解除。依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人应当先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同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催告要书面、要写明期限与后果,并保留送达证据,否则事后难以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解除权的行使时点、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结合合同文本、往来通知、施工记录与结算资料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