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可以不说明理由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解除不以承揽人违约为前提,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
适用条件
一、权利主体只能是定作人,承揽人没有对应权利。 第七百八十七条只把这项权利给了定作人。承揽人想要中途退出,只能依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不可抗力致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根本违约等),或者与定作人协商一致解除。承揽人单方发一份「不干了」的通知,不产生解除效力,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二、行使的时间界限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是一条硬边界。 工作已经完成的,不能再援引本条。这里的「完成」指工作事实上已经做完,不以交付、验收为界:成果已经做好、只是还没送货、还没验收,仍属于已完成,定作人此时只能走一般解除规则或者协商解除,不能拿第七百八十七条当依据。反过来,工作做到一半、做到八成,只要没完成,定作人都可以随时解除。
三、解除不需要理由,也不问承揽人有无过错。 这是「任意」二字的含义:定作人不需要证明承揽人违约,不需要证明自己有不履行的正当理由,甚至不需要说明原因。市场变化、预算削减、上级决定、单纯不想做了,都可以。正因如此,法律才配上赔偿义务作为平衡:可以随时退出,但要为退出付代价。
四、行使方式是通知,到达即生效,不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依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定作人不需要先起诉再解除,也不必取得承揽人同意。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但异议本身不阻止解除生效。
五、法律后果是终止履行加赔偿损失,不是支付全部剩余报酬。 第七百八十七条写的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已经投入的材料成本、已发生的人工费用、已完成部分的对价、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依第五百八十四条可以主张的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定作人不必按合同总价全额付款,也不能一分不赔;已经完成且合格的部分,仍应按约或者按价值结算。
六、赔偿范围要扣减承揽人因不再履行而节省的成本。 计算逻辑是「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的合理区间」:已完成部分按价值或约定单价结算;未完成部分,承揽人节省的材料费、人工费应当扣除,只赔实际损失与合理的可得利益。承揽人负有减损义务,接到解除通知后应当停止投入、妥善处理已购材料,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定作人承担。
七、与第七百七十七条中途变更要求是两件事。 第七百七十七条管的是「合同还要继续,只是要求变了」,效果是赔偿因变更造成的损失,比如返工费用、工期顺延增加的成本;第七百八十七条管的是「合同不继续了」,效果是终止履行并赔偿。前者不解除合同,后者解除合同。实务中定作人常把「改要求」和「不要了」混在一起说,需要按通知的实际内容与后续行为判断属于哪一种。
八、与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是两条不同的道,主体也不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是承揽人的救济: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的解除权在承揽人手上,且有催告前置程序;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解除权在定作人手上,无催告要求。把两者写成一条,是最常见的错误。
九、与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关系是并行而非替代。 承揽人根本违约时,定作人既可以依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第七百八十七条解除并赔偿承揽人损失。两条路的举证负担与赔偿方向不同:走法定解除,定作人是索赔方;走任意解除,定作人是赔偿方,即便承揽人存在违约,也不能因此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只能在损失计算中主张抵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定作人任意解除(第七百八十七条) | 中途变更要求(第七百七十七条) | 定作人不协助(第七百七十八条) | 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 |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第九百三十三条) |
|---|---|---|---|---|---|
| 触发事由 | 不需要理由 | 定作人改变工作要求 |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 |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 | 不需要理由 |
| 行使主体 | 定作人 | 定作人 | 承揽人 | 守约方 |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 |
| 程序要求 | 通知到达即解除 | 协商或者通知变更 | 须先催告并顺延期限 | 通知或者起诉 | 通知到达即解除 |
| 合同走向 | 终止履行 | 合同继续,内容变更 | 逾期不履行则可解除 | 终止履行 | 终止履行 |
| 赔偿方向 | 定作人赔承揽人 | 定作人赔承揽人 | 承揽人可索赔并可解除 | 违约方赔守约方 | 解除方赔对方,有偿无偿范围不同 |
最容易混的是第七百八十七条与第七百七十八条。两条都出现「解除」二字,但一条是定作人不要了,一条是承揽人受不了了。定作人不提供场地、不确认图纸、不按时供料,承揽人不能直接解除,必须先催告、给合理期限,并把履行期限顺延;只有在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时,承揽人才取得解除权。反过来,定作人要终止合同,不需要催告,也不需要承揽人同意,只需通知并准备赔偿。第二组容易混的是承揽的任意解除与委托的任意解除:两者都不需要理由,但赔偿范围不同,第九百三十三条对无偿委托只赔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才赔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第七百八十七条没有作这种区分,统一按「造成承揽人损失」赔偿。
实操指引
-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但赔偿跑不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要赔偿
- 中途解除后,承揽人的损失怎么算、怎么举证:定作人中途通知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怎么算?
- 定作人不供料、不确认图纸,承揽人应如何催告与顺延: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有问题,承揽人该怎么办?
- 相关词条:承揽合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承揽人质量责任
常见问题
问:活已经干完了,只是还没送货,定作人还能不能依第七百八十七条解除? 答:不能。第七百八十七条限于「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工作事实上已经完成,即使尚未交付、尚未验收,也不再属于该条的适用范围。此时定作人只能依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须有法定事由),或者与承揽人协商解除;无法定事由而拒收,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而非本条项下的补偿性赔偿。
问:解除后是不是要按合同总价把报酬付完? 答:不是。定作人赔偿的是承揽人因解除受到的损失,包括已完成部分的对价、已投入的材料与人工、必要费用以及合理的可得利益,同时要扣减承揽人因不再履行而节省的成本。已完成部分合格交付的,按约定单价或者价值结算;未完成部分只赔实际损失。双方对数额谈不拢,可以申请鉴定或者起诉由法院酌定。
问:承揽人自己延期、质量也不行,定作人解除还要赔钱吗? 答:要看援引哪一条。依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定作人作为守约方可以索赔,不存在向承揽人赔偿的问题;如果仍援引第七百八十七条,赔偿义务不因承揽人违约而当然免除,但可以在损失计算中主张抵销、扣减,并就已发生的违约另行索赔。实务上应优先选择法定解除,并在通知中写明解除依据。
问:定作人不提供场地、不确认样品,承揽人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答:不能直接解除。依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人应当先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同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催告要书面、要写明期限与后果,并保留送达证据,否则事后难以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解除权的行使时点、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结合合同文本、往来通知、施工记录与结算资料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