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中途通知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怎么算?——先给结论。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有一项别人没有的特殊权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他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承揽人同意。但“随时解除”绝不等于“免费解除”——法律同时规定: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承揽人已经投入的成本(材料、人工、设备折旧)和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预期利润),但有一个上限:不能超过定作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句话:定作人可以喊停,但要为“喊停”买单。下面把随时解除权、损失怎么算、承揽人该做什么、以及几个容易踩的坑讲清楚。

一、定作人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这是法定权利

结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法律给的特殊权利,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承揽人同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条要拆成两半读:前半句是“权利”——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不需要理由;后半句是“代价”——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普通合同要解除,通常得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比如对方根本违约、不可抗力等);承揽合同不一样,定作人只要是“完成工作前”,就可以单方喊停,这是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显著特征。为什么给这个权利? 因为承揽是“看人来定做”的活,定作人往往因为自己需求变了、资金断了,就不需要这件东西了,法律允许他止步,但要补偿承揽人的付出。所以承揽人接到“不做”的通知,别急着认为对方违约,先看是不是落在787条的“随时解除权”里。

二、“随时解除”不等于“免费解除”,损失要照赔

结论:定作人随时解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这是该权利附带的法定义务。

这一点单独拎出来强调:现实中不少定作人以为“我有随时解除权,解了就解了,一分钱不用赔”,这是误解。787条后半句写得很清楚: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换句话说,“能不能解除”和“要不要赔钱”是两个问题:解除权是给你的,赔偿义务也是压在你身上的。举个例子:定作人定制一批货,承揽人已经采购了专用材料、开了模、上了工,定作人这时说“不要了”——解除本身没问题,但已经投入的材料费、开模费、人工,就该由定作人来承担。所以承揽人被解除时,第一反应不是“完了”,而是“把手上的账算清楚”。

三、损失到底怎么算:成本+可得利益,以“可预见”为限

结论: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条是算账的“公式”,把承揽人的损失分成两块:

  • 已投入的成本:已经采购的材料、已经付出的人工、已经发生的设备折旧、已经开出的模具费用——这些是“实际损失”,也是赔偿里最实在的一块;
  •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活干完,承揽人能赚到的那部分利润——这部分叫“可得利益”,在成本之外还能主张,但要证明确实“本该赚到”。

关键的限制在那句“可预见”:赔偿额不能超过定作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所以承揽人主张赔偿时,要把“订立合同时对方就知道、能想到”的账讲清楚:比如专用设备、专用材料、明确的工期和利润预期;反之,那些对方当时完全想不到的“天价损失”,很难全部获赔。

四、承揽人要做的:尽快停工、固定证据、防止损失扩大

结论:收到解除通知后,承揽人应当尽快停止工作、固定已完成部分的证据,避免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一般不能主张。

这是承揽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 尽快停工:接到解除通知后,别再往里砸材料、砸人工——因为明知合同要解除还继续投入,扩大的损失一般不能主张;
  • 固定已完成部分:做了多少、做到哪一步,用进度记录、照片、材料清单、工时表固定下来,将来算账就靠这些;
  • 固定已投入的证据: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单、开模单据——没有票据,损失就很难被认定;
  • 别把“半成品”一扔了事:已完成部分质量合格的,可以要求按约支付相应价款,或者协商折价;
  • 及时回函:书面确认“收到解除通知、自某日起停止工作、已完成部分价值多少”,避免日后在“什么时候停的、损失多少”上扯皮。

一句话:手要停、证据要留、账要算清。

五、两个容易混淆的坑

结论: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再享有随时解除权;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定作人仍应支付相应价款。

第一个坑:别把“随时解除”当成万能钥匙。787条的限定是“完成工作前”——一旦承揽人把活干完了,定作人就不再享有这项随时解除权,这时只能按一般违约或者法定解除来处理,该赔的违约责任一样跑不掉。所以“活都干完了再喊停”,性质就变了。

第二个坑:解除之后,已完成部分不是白干。对于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质量有问题或者半成品的,则按实际情况协商折价或者按责任处理。所以承揽人别一听“解除”就把做好的部分也搭进去,该要的钱一分不能少。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承揽合同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787条),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承揽人同意;但随时解除不等于免费解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包括已投入的成本(材料、人工、设备折旧)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预期利润),但以定作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上限(584条)。承揽人应当尽快停工、固定已完成部分的证据,避免损失扩大;定作人一旦在活干完后才喊停,就不再享有随时解除权,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仍应支付相应价款。相关阅读可参阅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怎么区分,认错了影响很大、装修、维修找了个“包工头”,出了事故谁负责?承揽关系讲清与解除合同的通知怎么发才有效?对方不同意还能解除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