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承揽人质量责任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责任形态。

构成要件

一、质量要求有可确定的基准。 质量责任的前提是「不符合要求」,而要求从哪来,顺序是固定的:先看合同约定,包括第七百七十一条所列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不明的,依第五百一十条协议补充、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实务中最麻烦的是第四层——合同只写「按国标」,而该产品没有国标,只能退回「通常标准」,此时举证重心就变成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水平。

二、成果确实不符合质量要求,且由定作人举证。 定作人主张质量不合格,要指出具体缺陷、说明违反哪一项约定或者标准,必要时申请鉴定。笼统地说「做得不好」「看着不行」不足以支撑请求。缺陷分为外观瑕疵与内在瑕疵:外观瑕疵在验收时凭肉眼或简单测量即可发现,内在瑕疵需要检测或者使用一段时间才暴露。这一区分直接影响异议期限与举证策略。

三、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前提。 只要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要求,承揽人就要承担质量责任;承揽人不能以「已经按自己的工艺尽力了」免责,只能通过证明不合格源于定作人的指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来主张减免。这一点与第七百八十四条的保管责任不同,后者的表述是「因保管不善」,落脚在保管行为本身的过失。

四、救济方式是「合理选择」,不是固定顺序,也不是全部并用。 第七百八十一条给的选项是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义有三层:其一,定作人可以选择,不必先要求修理、修不好才能索赔,法律没有设置这道前置程序;其二,选择须合理,受诚信原则与比例原则约束,成果只差一道漆就要求整机重作,不会得到支持;其三,各项之间原则上不重复填补同一损失,已经通过减少报酬弥补的差价,不能再以赔偿损失名义主张一遍,但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可以另行索赔。

五、选择的边界由可行性与经济性决定。 重作以可能为前提: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已经用尽、工期已过、成果具有不可替代性(如修复一件旧物),重作在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修理以必要费用与成果价值相当为前提:修复成本远超成果价值,属于不合理,此时减少报酬更符合双方利益。减少报酬的数额按瑕疵导致的成果价值贬损计算,通常参照修复费用、同类合格成果的市场价差或者鉴定意见。

六、赔偿损失的范围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依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承揽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定制生产线因承揽人交付迟延导致定作人停产,停产损失能否赔、赔多少,取决于承揽人缔约时是否知道这条生产线的用途与产能。

七、验收(第七百八十条)与质量责任是两条线,验收合格不等于免责。 第七百八十条要求承揽人交付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验收是定作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不能反过来主张承揽人逾期;但验收合格只表明当时按约定方法检验未发现不符,不消灭隐蔽瑕疵的责任。定作人事后发现质量问题,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并保留检测报告、照片、往来函件等证据,长期沉默可能被认定为认可。

八、保管责任与保密义务是质量责任之外的两项独立义务。 依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项义务覆盖两个阶段:加工过程中对定作人材料的保管,以及完工后、交付前对成果的保管。依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违反的既构成违约,也可能触及商业秘密保护,需另行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承揽人质量责任出卖人质量担保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管人保管责任
规范依据第七百八十一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第八百九十七条
判断基准定作人要求与验收标准约定质量或者通常标准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与合同约定保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救济方式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合理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减价、赔偿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不免责赔偿损失,无偿保管有一般过失免责
异议或期间限制合理期限内提出,验收不免除隐蔽瑕疵责任检验期间、二年最长期间、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时起算
举证重点成果与约定标准的偏离交付时是否符合约定是否达到强制性标准保管行为有无过失

与买卖合同的质量责任相比,承揽的最大特点是救济的「可选性」被法条明写出来。买卖场合,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买受人通常优先要求更换或者退货;承揽场合,成果往往是按定作人要求独家制作,换一件并不存在,所以法律给的是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四把工具,由定作人按合理性挑选。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相比,承揽的责任期间没有法定的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主要靠约定与合理期限,这也是定制加工合同必须写清验收与保修条款的原因。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成果质量不合格,能不能不要求修理,直接要求退款? 答:可以主张,但未必全额支持。第七百八十一条允许定作人合理选择救济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修。但如果缺陷可以修复且修复成本不高,主张整体退货退款会被认为不合理;更稳妥的路径是要求修理并赔偿修复期间的其他损失,或者按瑕疵程度要求减少报酬。

问:承揽人修了两次还是不合格,接下来怎么办? 答:可以转向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修理多次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说明修理这一救济已经失效,继续要求修理没有意义。此时应固定历次修理记录、检测结论,主张减少报酬并要求赔偿因延期、停产等造成的损失;成果已无使用价值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本身有瑕疵,导致成果不合格,责任谁承担? 答:要先看承揽人有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未通知而径行使用,导致成果不合格的,承揽人仍要承担相应责任。已经通知而定作人坚持使用的,责任主要由定作人承担。第七百八十四条另要求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妥善保管,保管不善致毁损灭失的须赔偿。

问:验收单上签了字,事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能追责吗? 答:能,但难度增加。验收合格只证明按约定方法检验时未发现不符,隐蔽瑕疵的责任不因此消灭;不过签字会成为对已检验项目认可的有力证据,定作人需要证明该缺陷在验收时无法发现、且在合理期限内已经提出异议。所以验收时应当写明检验方法、抽检比例与保留意见。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质量是否合格、救济方式是否合理、损失如何计算,通常需要鉴定并结合合同文本判断,个案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