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承揽人留置权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的留置权,以及与之并列的有权拒绝交付该工作成果的权利。
构成要件
一、存在已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承揽债权。 第七百八十三条列举的是「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既包括承揽人应得的加工费、制作费,也包括承揽人垫付的材料款、约定的其他费用。债权尚未到期,定作人只是付款期限未到,不构成「未支付」,承揽人不能提前留置。反过来,只要到期未付,无论定作人是资金紧张还是对质量有异议,承揽人都可以主张,质量争议另行解决。
二、留置对象限于「完成的工作成果」,这是本条最重要的限定。 一般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动产」,而承揽留置的对象被法律单独划定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这意味着三样东西不能扣: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模具与设备;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承揽人自己用于加工的其他设备工具。原材料虽由承揽人占有、所有权属于定作人,但第七百八十三条没有把它纳入留置范围,扣料抵债缺乏依据。把「扣成品」写成「扣材料和成品都行」,是本条最常见的误读。
三、承揽人须合法占有该工作成果。 第四百四十七条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承揽人的占有基于承揽合同,属于合法占有;成果一旦交付、占有丧失,就无从留置,只能另行主张价款。因此留置必须发生在交付之前,交付之后再想扣回来,已经不具备条件。
四、两项救济并列,不是一项。 第七百八十三条的表述是「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成立后可对抗第三人,并可就工作成果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拒绝交付是合同履行层面的抗辩,作用是把成果留在自己手里,形成付款压力,本身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实务中的顺序通常是先拒绝交付,定作人仍不付款时再明确主张留置并进入实现程序。只写留置权、漏掉拒绝交付,会把条文的一半丢掉。
五、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排除。 第七百八十三条末句留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常见的排除情形: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在定作人支付首期款后先行交付,余款另计」「承揽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交付后保留所有权」等。约定是否足以排除,要看文义是否明确指向留置,笼统写「按进度交付」通常不足以排除。
六、行使留置权须给足履行宽限期。 依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限,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跳过宽限期直接变卖,可能构成侵权。
七、留置期间仍须妥善保管,不能一锁了之。 第七百八十四条要求承揽人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作成果被留置后仍在承揽人控制之下,保管义务并不因留置而免除;精密设备受潮、定制品被磕碰、需要定期通电维护的成果长期搁置损坏,承揽人都可能被追责。留置是权利,不是免责事由。
八、与其他留置权的对照要看债权范围与标的物范围。 保管人依第九百零三条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依第九百五十九条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承揽人依第七百八十三条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三者都是法定留置,但标的物与债权范围各自被本章条文限定,不能互相套用。企业之间留置还涉及第四百四十八条关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外,承揽场合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债权与工作成果本就出自同一承揽关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承揽人留置权(第七百八十三条) | 一般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 同条后段的拒绝交付 | 保管人留置权(第九百零三条) | 行纪人留置权(第九百五十九条) |
|---|---|---|---|---|---|
| 担保的债权 | 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 到期债务,范围依基础关系确定 | 同承揽债权 | 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 | 委托事务的报酬 |
| 标的物范围 | 限于完成的工作成果 |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 限于完成的工作成果 | 保管物 | 委托物 |
| 权利性质 | 法定担保物权 | 法定担保物权 | 合同履行抗辩 | 法定担保物权 | 法定担保物权 |
| 能否优先受偿 | 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 可以 | 不能,只能形成付款压力 | 可以 | 可以 |
| 约定排除 | 可以,条文末句明示 | 可以,以合同约定排除 | 可以 | 可以,条文末句明示 | 可以,条文末句明示 |
与抵押、质押相比,留置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法定的、无须登记、无须交付即随占有状态产生,但也因此标的物范围被严格限定。承揽人最容易犯的错,是把「我占着的东西」等同于「我能留置的东西」:车间里既有定作人的材料,又有做好的成品,还有自己的机床,只有成品在留置范围内。第二处容易混的是留置与拒绝交付:拒绝交付只是不交货,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也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成果物权的第三人;要真正实现债权,还需要走留置权的折价、拍卖、变卖程序。
实操指引
- 定作人不给钱,承揽人能不能扣下做好的东西:定作人不给钱,承揽人能扣下做好的东西吗
- 扣料抵债为什么不成立,材料毁损又该怎么赔:定作人给的材料丢了、坏了,承揽人要赔吗
- 付款时点与留置前提的关系,见承揽合同关于报酬支付的规则
- 相关词条:抵押、违约金、承揽人质量责任
常见问题
问:定作人欠我加工费,我能不能把车间里他送来的原材料也扣下? 答:不能。第七百八十三条把留置对象限定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包括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扣料不但缺乏条文依据,还可能构成侵占或者违约,须赔偿材料损失。正确做法是留置成品,并书面通知定作人付款;材料本身的保管义务仍依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担。
问:我只发了一份「不付钱就不交货」的微信,算行使留置权了吗? 答:可以作为拒绝交付的意思表示,但不足以完成留置权的实现。拒绝交付只需表明态度;要实现优先受偿,还须依第四百五十三条给足六十日以上宽限期(另有约定或鲜活易腐除外),逾期后再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建议书面通知写明欠款金额、构成、宽限期限与逾期后果,并保留送达证据。
问:成果已经交付了,才发现定作人没付尾款,还能留置吗? 答:不能。留置以合法占有为前提,成果交付后占有已经转移,留置权无从产生。此时只能依合同主张价款及违约金,必要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这也是承揽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款到交货」或者分批交付、分批结算的原因。
问:留置期间成果损坏了,谁承担责任? 答:承揽人。第七百八十四条要求承揽人妥善保管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留置不改变占有状态,也不转移保管责任;若成果需要特殊条件保存,承揽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既要承担赔偿,又失去留置物。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留置是否成立、标的物是否在留置范围内、宽限期如何计算,需结合合同文本与占有事实判断,个案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