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础的一项;它的核心是「把表达固定到载体上并再现出来」,既不要求改变载体形式,也不要求向公众传播。

构成要件

一、复制行为的四个要素:使用表达、固定载体、制作复制件、不产生新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用列举方式定义了复制权。拆开看,一次复制要同时具备四点:一是使用了作品的具体表达,只借用思想、题材、风格不算;二是把表达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纸张、胶片、磁带、硬盘、服务器都是载体;三是制作出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数量不影响定性,只影响赔偿;四是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产生新作品的是改编、翻译、汇编。四个要素缺一,就不构成复制,这是区分复制与创作的基本方法。

二、载体与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定性,数字化同样是复制。 把纸质书扫描成电子文档、把唱片转成音频文件、把录像带转录成数字视频、把网页内容抓取到本地数据库,都是把同一表达固定到新载体上,属于复制。实务中有两种误解要纠正:一是认为「电子版不是复制品」,其实数字复制件同样是复制件,销售电子书、发放电子文档都涉及复制与发行;二是认为「临时复制不算复制」,浏览网页产生的缓存、流媒体播放产生的临时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复制存在争议,但把它作为复制行为主张,在多数案件中并不影响最终结果,因为侵权定性通常同时可以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上。

三、平面到立体的转换要分作品类型,不能一概而论。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从平面到立体,例如按卡通形象制作玩偶、按画作制作雕塑,属于复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图形作品,按图施工、按图制造产品,通说认为属于「实施」而不是「复制」,因为制造出来的是实用产品,不是作品的复制件。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关键:按他人产品设计图生产同样的产品,通常走专利、商业秘密或者不正当竞争路径,而不是著作权路径;按他人卡通形象生产玩偶,则可以直接主张复制权。判断标准:被诉对象是不是「作品的再现」,还是「技术方案的实现」。

这里要补一句实务方法:认定复制,靠的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而不是靠「有没有原样照搬」。 接触指被告有合理机会接触到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指被诉成果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达到实质相同的程度。判断时要把原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部分剔除:思想、创意、事实、公有领域素材、通用表达都要先排除,只留下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作比对。常见误区是把「整体感觉像」当成实质性相似,实际上要落实到具体的结构、语句、画面、旋律、代码逻辑。判断标准:相同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表达,是否可以用「独立创作巧合」解释。

四、复制不以公开传播为前提,私下复制同样构成侵权。 这一点常被忽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包括「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之外的一切复制行为,只是部分个人使用情形可以主张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先看有没有复制行为,再看是否落入第二十四条的例外——顺序不能颠倒,很多人一上来就说「我只是自己用」,其实个人使用能否成立合理使用,还要看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

五、合理使用的边界由「三步检验」把关,条文列举只是第一步。 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十三种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形,与复制直接相关的有四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问题适当引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条文开头还有两个限制条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把这两句单独规定为一般条款。所以「属于第二十四条列举情形」不等于「一定构成合理使用」,还要过这两道关。

六、复制与后续传播往往连在一起,请求权基础要分开写。 制作盗版书再销售,复制与发行是两个行为、两项权利;把他人文章上传到网站,上传形成复制件、公开可访问构成信息网络传播。实务中原告常只写「侵犯著作权」,法院会要求明确到具体权项。判断标准:把被告的行为按时间顺序拆开——制作、存储、提供、传播,每一步对应一项权利。 只主张复制权可能漏掉发行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的赔偿基数,反过来只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能漏掉库存复制件的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已逐字核对。复制权侵权的条文位置发生了实质变化,这一点必须讲清:2010 年文本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直接列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作为民事责任条款;2020 年修法后,这一项整体移入第五十三条,成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启动条款,而民事责任改由第五十二条处理,单纯的复制权侵权落到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的兜底项。所以:起诉主张复制权侵权,民事责任依据写第五十二条;同时要求行政处罚或者主张构成犯罪,依据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两者不能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现行文本为 2013 年 1 月 30 日修订,未随 2020 年著作权法修改而更新,本词条所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条文内容未受修法影响,可以直接引用;但第二条「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与现行法第三条「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表述不一致,引用时以上位法为准,这个冲突的详细说明见作品词条。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安装、备份复制、反向工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环境下的复制与临时复制)、《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复制经营的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因此:① 软件安装、备份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另有专门规则,本词条不展开;② 网络缓存、转码、云盘存储的定性,各地裁判尺度不完全一致,本词条只给判断方法;③ 印刷、复制经营的资质要求与行政处罚程序,本词条不涉及;④ 侵权复制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程序,本词条只提示存在。

★口径提示:① 复制不要求公开传播,私下复制也可能是侵权。② 数字化就是复制,电子版、扫描件、转码文件都是复制件。③ 平面到立体要分类型:美术作品立体化是复制,按图形作品施工制造不是复制。④ 复制与发行是两项权利,制作与销售要分别主张。⑤ 属于第二十四条列举情形,还要过三步检验。⑥ 复制件数量不影响定性,但直接影响赔偿数额。⑦ 2020 年修法后,复制权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不是第五十三条。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发行权的区别。 复制是「做出来」,发行是「给出去」:制作一万册盗版书是复制,把书卖出去是发行。两者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复制件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复制件,但不等于有权发行作品;保护期也可能不同:复制权与发行权同期限,但发行权一次用尽,复制权不受用尽规则限制。实务中最常见的组合是「复制加发行」:印刷、装订、仓储、销售形成完整链条,起诉时应当把两个行为分别列明,赔偿基数按复制件数量与销售金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分工见发行权词条。

二、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上传行为同时包含复制与提供:把文件存入服务器是复制,让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是信息网络传播。实务中通常并列主张,理由是两个行为的损害后果不同——复制对应制作成本与库存,信息网络传播对应传播范围与点击量。但如果只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可能以「已删除、未实际传播」抗辩;只主张复制权,又可能遗漏传播造成的损失。判断标准:服务器上是否还存有复制件、公众是否实际可以获取。 网络环境下的整体维权思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条。

三、与改编权的区别。 复制不产生新作品,改编产生新作品。判断标准:改动后的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把小说原样排版印刷是复制;把小说改成剧本、把长篇小说压缩成缩写本,如果改动体现了独创性选择,是改编;如果只是删减而未形成新的表达,仍可能被认定为复制。这个区分直接影响赔偿:改编权侵权的赔偿通常高于复制权侵权,因为改编往往伴随商业利用。

四、与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的区别。 这四项权利都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区别在于再现方式:复制是制作复制件,表演是公开表演,放映是通过技术设备再现,展览是公开陈列原件或者复制件。同一批复制件可能被用于多种方式:制作盗版光盘是复制,销售是发行,在店里播放是放映,每一项都要单独取得许可。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固定「复制行为」的客观证据。 包括复制件实物、购买记录、网页快照、服务器文件、印刷委托单、物流单据。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被告制作了与原告作品表达相同的复制件。 实务中最有力的证据是公证购买:从销售端取得复制件,同时固定销售页面、付款记录、发货信息。

第二步,完成权属与表达的比对。 提交权属证明(底稿、发表记录、登记证书)与被诉复制件,逐段比对。判断标准:被诉复制件是否再现了原告作品的具体表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 比对要落到具体段落、具体画面,不能只给结论。

第三步,判断是否落入合理使用。 按第二十四条逐项核对,再过三步检验。判断标准:使用目的是否属于列举情形、使用数量是否适当、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 教学科研的少量复制、图书馆的版本保存复制,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越界的两种情形。

第四步,区分复制与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分别列诉请。 制作、销售、上传三个环节对应三项权利。判断标准:每个环节有没有独立的行为与独立的损害。 只起诉一个环节,可能拿不到全部赔偿;全部起诉,又要注意避免同一损害重复计算。

第五步,评估复制件数量与损害。 复制件数量、印刷批次、库存、销售金额、点击量都是计算依据。判断标准:能否通过被告的账簿、委托单、物流单证明数量;被告拒不提供时,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供。 赔偿顺位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具体算法见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器。

第六步,考虑行政投诉与刑事报案两条路。 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请求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依据是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模化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标准:复制规模、经营额、是否形成产业链。 行政查处的好处是取证快、成本低,缺点是赔偿需另行民事诉讼。

第七步,注意证据保全的时点。 复制行为往往转瞬即逝,服务器内容、印刷模板、销售链接都可能在收到通知后被删除。判断标准: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是否需要诉前证据保全。 软件复制、源代码固定、服务器快照的技术要点,可参考软件著作权:证据保全的实务要点,一般作品的取证清单见著作权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八步,网络搬运类案件要同时固定「复制」与「传播」两条线。 短视频、文章被搬运,平台上的视频文件是复制件,公开可播放是传播。判断标准:搬运者是否去水印、是否改写标题、是否改变署名。 去水印、换标题往往同时触及权利管理信息与技术措施规则,维权路径与索赔要点见短视频搬运抄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

常见问题

自己买书回来扫描成电子版,算侵权吗?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扫描,通常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但仅限于自己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允许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扫描自己购买的书、做成个人笔记,一般不构成侵权。三条边界不能越:一是不能传播,发给同事、上传网盘分享、发布到公众号,就超出了个人使用;二是不能规模化,整本书系统扫描并建立数据库,可能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三是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包括内部培训、客户赠送。判断标准:使用是否停留在个人范围、是否替代了正版购买。

公司内部复印几份资料发给员工,算侵权吗?

通常不属于合理使用,要看具体情形。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公司内部复制属于单位使用,不能直接套用;第(六)项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限于学校课堂与科研人员,企业培训不在其中。判断标准:复制的主体、目的、数量、是否替代正版购买。 风险最高的是系统性复制:把整本教材、整本报告复印给几十名员工,既超出适当范围,也明显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合规做法是购买相应数量的正版,或者取得授权。

把别人的照片做成商品图案,是复制还是改编?

通常是复制,若作了独创性改动则可能构成改编。 把摄影作品原样印在杯子、T 恤、包装上,是把同一表达固定到新载体,属于复制;如果对画面作了实质性改动、形成新的表达,则可能构成改编,此时需要取得改编权许可。实务中两者常常并列主张:先主张复制权,再主张改编权作为备位,避免因定性不同被驳回。判断标准:改动是否体现了独创性选择,还是仅作裁剪、调色、加字等机械处理。

按别人的设计图生产产品,侵犯复制权吗?

多数情况下不按复制权处理。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按图施工、按图制造产品,制造出来的是实用产品,不是作品的复制件,通说认为属于「实施」而非「复制」。但三种例外要注意:一是产品本身也是美术作品(例如造型独特的玩具、雕塑类产品),按图制造可能构成复制;二是图纸同时构成技术秘密,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三是批量仿制导致市场混淆,可以走不正当竞争路径。判断标准:被诉对象是「作品的再现」还是「技术方案的实现」。

图书馆把馆藏图书数字化,算合理使用吗?

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目的,超出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八)项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边界有三条:一是主体限于上述馆所;二是目的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包括原件损毁后的替代保存;三是范围限于本馆收藏。把馆藏图书大规模数字化后向公众提供在线阅读,超出了「保存版本」,通常需要取得授权,这也是数字图书馆项目普遍采取授权合作模式的原因。

网页快照、缓存、转码,算复制吗?

技术上都是复制,法律定性要结合目的与影响判断。 搜索引擎的快照、播放器的转码、云盘的存储,都在服务器上形成了复制件。定性时要看三件事:是否属于技术过程的必要环节(如传输中的临时缓存)、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我国司法实践对「临时复制」态度谨慎,通常不单独认定侵权,但如果缓存内容被长期保存并向公众提供,就可能构成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判断标准:复制件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是否替代了正版获取渠道。

复制多少份才算侵权?复制一份呢?

复制一份也可能构成侵权,数量只影响赔偿。 复制权的定义是「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一份同样是复制件。数量在三个地方起作用:一是合理使用的判断,少量复制更容易被认定适当;二是赔偿计算,复制件数量是计算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基础;三是刑事门槛,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经营额。判断标准:先定行为性质,再按数量算损害。 实务中不要因为「只复制了一份」就放弃维权,关键在于该复制件是否被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公开传播。

把别人的歌重新录一遍、换个歌手唱,算复制吗?

涉及复制、表演与录音制作者权三项内容,要分别取得许可。 重新录制他人音乐作品,使用词曲属于对音乐作品的复制(录制是复制方式之一),公开演唱属于表演,如果使用了原版伴奏或者采样,还涉及录音制作者权。三种常见情形要分清:原样翻录(直接拷贝音频文件)是典型复制;重新编曲、重新演唱录制,既是复制(录制词曲)又可能形成新的录音制品,但仍需取得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仅现场翻唱不录制,主要涉及表演权。判断标准:看使用的是词曲、录音制品,还是两者的组合;看是否形成了新的录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