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控制的是复制件的流转而不是作品内容的传播;它受「一次用尽」限制,合法售出的复制件转售不再受权利人控制,但出租、网络传播另有专门权利。

构成要件

一、行为方式只有两种:出售与赠与,共同点是转移所有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注意三点:出售是有偿转让所有权,赠与是无偿转让所有权,两者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出租、出借不转移所有权,不属于发行,出租另有第七项的出租权单独规制;必须是「向公众」提供,向特定的少数人交付一般不构成发行,但如果交付对象可以自由流转、形成扩散,就可能被认定为面向公众,例如向经销商批量发货。

二、对象是「原件或者复制件」,不是作品内容本身。 这一条是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分水岭。发行的本质是「交付一个有体物」:一本书、一张唱片、一幅画的原件,交付后所有权归受让人。网络传输不产生有体物的交付,我国立法因此把网络传播单列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塞进发行权里。由此产生一个实务结论:电商销售纸质盗版书,侵害复制权与发行权;在网站上提供电子书下载,侵害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不按发行权主张。判断标准:交付的是不是有体物、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三、发行权一次用尽,合法售出的复制件可以自由转售。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规则,但学理与司法实践普遍承认:著作权人一旦将原件或者复制件合法投入市场,对该特定复制件的后续转售、赠与不再享有控制权,否则一本书每转手一次都要授权,交易无法进行。用尽规则有三个前提:一是复制件必须「合法」制作并投入市场,盗版书不适用;二是用尽的是「该特定复制件」,不是整个作品的发行权;三是用尽不等于可以复制,转售人不得另行复制。二手书店卖正版旧书、个人转卖正版唱片,都属合法。

四、用尽规则的边界要划清:出租、网络转售、平行进口三类问题各有规则。 出租不在用尽范围内,因为出租不转移所有权,著作权法把出租权单列为第七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视听作品的出租仍需授权。网络转售电子书争议很大,电子书的转售必然涉及复制与向公众提供,很难直接套用「复制件转让」的用尽逻辑,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则,实务中平台多以许可协议限制转售。平行进口的司法态度不统一:将在境外合法印制、购买的图书进口到国内销售,有判决认为构成侵权,也有判决认为发行权已在境外用尽、不构成侵权,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检索受诉法院的既往裁判。

五、出版是复制加发行的组合,专有出版权另有保护。 出版行为在法律上由复制与发行两部分组成,出版者依据合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三条)。这条规定给出版者提供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即使作者另行授权他人出版,原出版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依赖作者的授权。判断标准:合同是否约定专有出版、约定的地域与期限是否覆盖被诉行为。

六、达到一定规模,发行行为会触及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发行」在刑法上作整体理解:单纯发行(例如只销售不印制)同样可以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自己完成复制。判断标准:发行规模、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是否形成稳定渠道。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分界,看经营额、复制品数量与情节严重程度。

七、进出口环节的发行,另有海关与外贸规则。 把侵权复制品进口到境内销售、或者出口到境外,都属于发行行为,同时可能触发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备案,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时可以申请扣留,经认定侵权的由海关没收、销毁。判断标准:货物是否属于侵权复制品、是否以商业目的进出口、有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 实务中有两类高频情形:一是跨境代购、海淘批量进口境外出版物,可能同时触及进口管制与著作权问题;二是出口订单中的仿制文创产品,境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环节申请扣留的比例逐年上升。注意:海关程序与民事诉讼是两条并行的路,扣留不等于认定侵权,赔偿仍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已逐字核对。发行权侵权责任的条文位置在 2020 年修法后发生变化:2010 年文本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直接列举「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民事责任条款;2020 年修法后该项移入第五十三条,民事责任改由第五十二条处理,单纯的发行权侵权落到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兜底。起诉时的写法是:民事责任依据第五十二条,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依据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不要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现行文本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文本,本词条已逐字核对;注意该条在 2020 年修正后,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明确写入,并把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引用 2020 年之前的判决时要注意条文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未设发行权的专门条文,本词条未引用该条例。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出版、批发、零售资质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网络传播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进出口环节扣留侵权货物的程序。因此:① 出版、批发、零售的行政许可与资质要求,本词条不展开;② 平行进口的裁判分歧,本词条只提示存在,不给出统一结论,具体案件应检索受诉法院既往裁判;③ 电子书、数字藏品等数字内容转售的规则,我国尚无明文,本词条只提示风险;④ 海关扣留、销毁的程序,本词条不涉及。

★口径提示:① 发行只控制有体物的流转,网络传播走信息网络传播权。② 赠与也是发行,白送盗版复制件同样侵权。③ 出租不是发行,出租权单列,仍需授权。④ 发行权一次用尽只适用于合法复制件,盗版书不适用。⑤ 用尽的是该特定复制件,不是整个发行权,不得据此复制。⑥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的独立请求权,可以自己起诉。⑦ 只销售不印制,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复制权的区别。 复制是「做出来」,发行是「交出去」。两者的行为主体可能不同:印刷厂只复制不发行,经销商只发行不复制,但两者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举证重点也不同:复制权要证明被诉复制件与原告作品表达相同;发行权还要证明复制件已经向公众交付,包括销售数量、发货记录、收款流水。实务中的常见组合是「复制加发行」一并主张,赔偿基数按复制件数量与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避免只算一头,详见复制权词条。

二、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混的一对。发行交付有体物、发生所有权转移;信息网络传播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不发生有体物交付。因此:卖纸质书是发行;提供电子书下载是信息网络传播;把纸质书扫描后上传,是复制加信息网络传播,不是发行。但有一类交叉情形要注意:销售存储介质(光盘、硬盘)并在其中装入作品,既是有体物交付(发行),也可能同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此时应当并列主张。判断标准:交付的是不是一个「物」,还是仅仅提供了获取途径。

三、与出租权的区别。 出租不转移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发行,著作权法把出租权单列为第七项,且仅适用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这个限制很重要:出租图书、出租美术作品原件,著作权法上没有独立的出租权,只能通过合同约定或者物权规则处理;出租盗版光盘、预装软件的电脑,则可能侵害出租权。用尽规则不涵盖出租,这是它与发行最实质的差别。

四、与专有出版权的区别。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依合同取得的权利。两者的主体、来源、期限都不同:发行权属于作者,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专有出版权来自出版合同,只在约定地域与期限内有效。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同:专有出版权被侵害时,出版者可以自己作为原告起诉,不必依赖作者授权;发行权被侵害时,原告原则上应是著作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专有使用权人。判断标准:原告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还是合同项下取得的权利。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区分被诉行为是「交付有体物」还是「提供网络获取」。 看交易形态:快递发货、门店交付、展会销售属于发行;下载链接、在线播放、网盘分享属于信息网络传播。判断标准:受让人取得的是复制件的所有权,还是仅仅取得获取作品的可能性。 混合形态要分开列明:既寄送光盘又提供下载码的,两项权利都要主张。

第二步,固定「向公众提供」的证据。 包括销售页面、订单记录、发货物流、收款流水、库存照片、宣传材料。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复制件已经交付给不特定的购买者,以及交付的数量。 实务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公证购买:从下单到收货全程公证,同时固定页面宣传语与价格。

第三步,核查复制件的合法来源。 被告常抗辩「我卖的是正版」「我有合法进货渠道」。判断标准:进货凭证、授权链条、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明显低价、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包装粗糙,都是认定「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重要间接证据。

第四步,判断是否落入发行权用尽。 如果被告销售的是合法复制件,权利人不能控制其转售。判断标准:该复制件是否由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主体合法制作并首次投入市场;被告销售的是否就是该特定复制件。 盗版复制件不适用用尽规则,这一点必须先查清。

第五步,分别计算复制与发行的损害。 复制件数量、印制成本、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库存数量都是计算要素。判断标准:销售数量能否通过平台后台、物流单、账簿证明;被告拒不提供时,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供。 赔偿顺位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可以配合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器估算区间。

第六步,考虑行政投诉与刑事报案。 发行侵权复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请求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规模化销售、经营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标准:销售数量、经营额、是否形成稳定渠道、是否曾被处罚。 刑事门槛与量刑档次的具体标准,见卖盗版网课、盗版书,判几年,罪名构成见侵犯著作权罪。

第七步,注意销售平台的责任。 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平台上的销售,平台可能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或者通知删除后的连带责任。判断标准: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收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起诉时可以把销售者与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先发通知要求下架,固定平台「明知」的证据。

第八步,涉网络销售的要同时固定传播证据。 商品页面上的图片、文案、试读内容,可能同时构成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判断标准:页面是否展示了作品内容、是否可以被公众在线获取。 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列主张的典型情形,是网盘分享加线下发货的组合,这类案件的认定思路见剧本杀作品网盘分享:署名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列认定,维权路径的整体选择见图片被盗用、文章被抄袭:四条路怎么走。

常见问题

把盗版书白送人,算发行吗?

算,赠与同样是发行。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把「出售或者赠与」并列,立法目的就是防止以免费赠送规避侵权责任。判断标准:有没有向公众交付复制件、有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 实务中「白送」常与商业目的绑定:买课程送教材、办会员送资料、扫码关注送电子书,这些情形虽然名义上免费,实质上仍是商业活动的一环,侵权认定不受影响。赠与数量大、形成扩散的,还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卖二手书、转卖正版唱片,需要作者同意吗?

不需要,发行权已经用尽。 合法制作并投入市场的复制件,著作权人不能控制其后续转售,这是发行权用尽规则的核心。三条边界不能越:一是必须是正版,卖盗版旧书仍构成侵权;二是只能转售该复制件,不能复制后再卖;三是不能改变作品内容,删改后再卖可能侵害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判断标准:复制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原样转售。

在网上卖电子书,是发行还是信息网络传播?

通常按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不按发行权。 电子书的交付不涉及有体物所有权转移,我国立法把网络传播单列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要注意两种交叉情形:一是销售预装了电子书的存储介质,既有发行也有信息网络传播;二是销售会员账号、下载码,实质上仍是网络传播。判断标准:交易标的是不是有体物。 起诉时如果只写「发行权」,可能被法院释明变更,影响审理进度。

把国外出版的正版书进口到国内卖,侵权吗?

司法态度不统一,必须检索受诉法院的既往裁判。 一种观点认为发行权已在境外用尽,进口销售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发行权具有地域性,未经许可进口销售侵害国内发行权。判断标准:复制件在境外是否合法印制、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投放市场、进口数量与商业性质。 实务建议:批量进口前先取得国内权利人许可,或者就特定品类做法律意见评估,不要以「正品」为由直接销售。

出租正版光盘、出租预装软件的电脑,要授权吗?

要看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需要授权。 出租权是独立权利,不因发行权用尽而消灭。适用范围有限: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出租需要权利人许可;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涉及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的权利;普通图书的出租,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独立的出租权。判断标准:客体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出租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拆封许可协议另有约定的,还要看合同条款的效力。

电商平台卖盗版书,平台要不要担责?

要看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收到通知后有没有及时处理。 平台自营的,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平台仅提供交易的,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标准:平台有没有能力审核、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利、是否收到过重复投诉。 实务中可以先发通知要求下架,同时保全页面证据,再决定是否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只负责发货、不负责印制,也算侵权吗?

算,发行是独立的行为。 仓储、发货、代销都属于发行环节,不要求行为人自己完成复制。判断标准:是否明知是侵权复制品、是否参与交付、是否从中获利。 「我只是打工的」「我只是代发货」不能免责,但主观明知的认定会影响责任轻重;情节严重、形成分工的,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 民事上,权利人可以把印制方、批发方、零售方一并起诉,按各自参与程度分担责任。

直播带货卖盗版书,主播要担责吗?

要看主播是销售者还是推广者。 主播自己组织货源、定价、发货的,属于销售者,直接承担发行权侵权责任;主播只提供推广、按成交额收取佣金的,属于广告发布者或者推销者,要看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是盗版。判断标准:货源由谁控制、价格由谁决定、售后由谁负责、佣金如何结算。 明知是盗版仍然大力推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倾销、被投诉后继续销售的,通常可以认定主观明知,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公司内部发放盗版光盘给员工,算发行吗?

算,但要看向公众性是否成立。 员工是特定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向公众提供」;但如果公司规模大、人员流动频繁、光盘可以自由带出流转,就可能被认定为面向公众。更常见的情形是附带商业目的:把盗版培训光盘随产品赠送客户、把盗版软件预装在销售的设备里,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发行行为,客户是不特定的,赠与也不影响定性。 判断标准:受领对象是否特定、复制件能否继续流转、是否与经营活动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