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一个十九岁的男孩在他母亲陪同下来问。高二那年他跟人打架,把对方鼻骨打骨折,赔了钱,判了缓刑。今年村里通知兵役登记,他没敢去,怕一登记就被查出来,也怕不去登记被罚款。
他母亲问得更直接:像他这样,是不是这辈子都当不了兵了。
这个问题不好一句话回答,因为它其实混着三件事:兵役登记是每个适龄男性公民都要做的行政手续;能不能被征集,看的是征集条件和政治考核;而「有案底」这三个字,在兵役法里有它自己的写法,跟很多人的想象不一样。
一句话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身不是这部法规定的禁止条件,真正决定能不能入伍的,是第二十四条的「不征集」情形和征兵政治考核的结论。
先把最容易搞错的一点说清楚:兵役法通篇没有一句写「有犯罪记录不得服兵役」。它写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两个范围差得很远——一个盗窃罪的三年有期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决,也可能不附加。真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通常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以及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几类犯罪。
但「法律没禁止」不等于「实际能入伍」。征兵政治考核是另一套标准,标准更细,判断更宽,而且它不叫「禁止」,叫「考核不合格」。
一、先把三件事拆开:兵役登记、应征报名、政治考核
这三件事时间上有先后,性质完全不同,混在一起问,就会得出错误结论。
兵役登记是义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登记的内容是身份、户籍、学历、住址这些基本信息,目的是让兵役机关掌握适龄公民的底数。登记不等于报名参军,也不等于体检,更不等于入伍。
应征报名是进入征集程序。经过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才叫应征公民。应征公民要按通知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政治考核是征集环节里的一道审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的是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三件事的后果也不同:不登记,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履行并罚款;登记了但不报名,没有任何后果,因为报名本身是自愿的;报了名、体检政考都过了却不走,那才可能落进「拒绝、逃避征集」的坑里。
二、第五条的三个句子:谁能服、谁免服、谁不得服
第五条一共三款,每一款讲一件事。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是原则,讲的是普遍义务,不带任何前科条件。
第二款: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这是身体条件的免除,与品行、与犯罪记录都无关。
第三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这是全法唯一一处以「法律评价」为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关键在于「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九个字。它是一个刑法上的附加刑,不是「判过刑」的同义词。刑法第五十四条把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列为四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又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判断路径只有一条:翻判决书主文,看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看期限是几年。判决书主文里没有这一项,就不落在兵役法第五条第三款里。
这一条在实务中被误读得最厉害。很多人的印象是「判过刑就不能当兵」,于是把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统统算进去。按法律文本,这些都不构成兵役法上的禁止。
三、第二十条:年龄这条线,比想象的宽
第二十条把征集年龄写得很具体: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还有两款容易被忽略: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后一款在实务中有个用处:十七岁的高中毕业生,如果本人自愿、军队需要,是可以被征集的。这一款的表述是「可以征集」,前提是「本人自愿」,不是强制。
年龄这条线之所以要单独讲,是因为很多人把「超过二十二岁」当成「再也没机会」。实际上本科毕业二十四、研究生二十六,这两档是明确写进法律的。大学毕业后再去当兵,不是超龄,是另一条通道。
四、第二十四条:正在被追诉、正在服刑的「不征集」,是暂停不是终身
第二十四条是这一篇里最该被记住的一条: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这条的动词是「不征集」,不是「不得服兵役」。两个词的区别在于时间:不征集针对的是当下这个状态,状态结束,条件重新评估;不得服兵役是终身的资格否定。
条文列了五种进行中的状态:涉嫌犯罪正在被监察调查、正在侦查、正在起诉、正在审判、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共同点都是「正在」。取保候审期间算不算?取保候审是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人虽然不在看守所,但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属于「正在审判」之前的阶段,实务中按不征集处理。缓刑考验期算不算「正在服刑」?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内没有「服刑」的事实,严格按字面不落在「正在服刑」里;但政治考核会看缓刑这件事本身。
所以对一个判了缓刑、考验期已满的年轻人,法律层面第二十四条已经不适用,第五条第三款也要看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剩下的一道关,就是政治考核。
五、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个容易忽略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给「应征公民」下了定义: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这个定义的意义在于,从「登记过的公民」到「应征公民」中间还有一道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连应征公民都不是,后面的体检、政考都无从谈起。
第二十二条讲的是义务顺位: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也就是说,一份刚签的劳动合同、一个刚考上的编制,都不能对抗服兵役。用人单位还要服从国防需要、支持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是一个有人情味的例外: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决定权在征集工作机构。这一条在独生子女、单亲家庭、父母重病的场景里常被援引,但要提供材料证明「唯一劳动力」这个事实。
六、征兵工作条例:政治考核考什么、谁来考
兵役法是法律,征兵工作条例是行政法规,两者配套。政治考核的规定在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这三条合起来说明一件事:政治考核的落点是「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不是单纯查犯罪记录。现实表现这四个字弹性很大——它既包括有没有违法犯罪,也包括在村里、在学校、在单位的表现,包括有没有参与过非法组织活动,包括家庭主要成员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又加了一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是一次集中管理和观察,很多地方把它当成最后一道筛子——集训期间思想动摇、身体不适、纪律散漫的,同样可能被淘汰。
七、法律说「不禁止」,考核为什么能说「不合格」
这是本篇最需要讲透的一层。
兵役法第五条第三款用的是「不得服兵役」,这是一个法律上的资格否定,范围窄。政治考核用的是「考核结论」,这是一个行政上的评价,范围宽。两者的关系不是「法律没禁止所以考核必须通过」,而是「法律划了下限,考核在上限之内作裁量」。
举个例子。一个因盗窃判过一年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满已五年的青年:他不落在第五条第三款,不落在第二十四条(早已刑满),法律层面没有禁止他服兵役。但政治考核要评价他的「现实表现」,盗窃罪的犯罪记录就是现实表现的一部分。考核组可以认为已过五年、期间无再犯、表现良好,作出合格结论;也可以认为不符合征集的政治条件,作出不合格结论。
这个裁量不是无限的。它受两条约束:一是必须有依据,依据是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不是考核人员的主观好恶;二是必须形成书面结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要求「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要求知道结论,也可以在后续程序中提出异议。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不是「不合格」,而是「暂缓」。有的地方对边缘情形不直接否定,而是当年不列入预定征集对象。这种情况下,第二年仍可报名。
八、未成年人那一次犯罪,征兵能不能查到
这是问得最多的一个具体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关键在于那个但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征兵政治考核属于国家规定的查询事项,公安机关在实施政治考核时查询封存记录,是这条但书允许的。所以「封存」不等于「查不到」,它等于「不得随意提供,但法定查询可以查」。
这一点必须讲清楚,因为很多家长的理解是「封存了就是没有了」,于是让孩子在报名表上填「无犯罪记录」。一旦查出,性质就从「有前科」变成「隐瞒」,而隐瞒在政治考核里是更重的减分项。
正确的做法是:如实填报,同时说明封存的事实、说明已经改过、提供学校和社区的现实表现材料。考核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通常比成年人宽容,但前提是当事人自己没把这件事变成欺骗。
九、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算不算:法律层面不算,考核层面会看
常有家长问:孩子被行政拘留过十天,是不是就当不了兵了。
先分性质。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兵役法第五条第三款讲的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上的附加刑),第二十四条讲的是涉嫌犯罪或者正在服刑,都不包括行政拘留。所以从兵役法文本看,行政拘留不构成禁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产生「不得服兵役」的附随后果。这一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不同——那一条明确把「3 次以上行政拘留」写成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兵役法没有这样的条款。
但政治考核会看。现实表现包括遵纪守法情况,一次行政拘留记录在考核材料里是客观存在的。影响有多大,取决于几个因素:违法行为性质(打架斗殴与寻衅滋事不同)、次数(一次与多次不同)、时间(三年前与三个月前不同)、事后表现(有没有赔偿、有没有再犯)。
所以准确的回答是:行政拘留不是法律上的门禁,但它是考核里的一个减分项,能不能过要看综合结论。
十、第五十七条:拒服兵役的三档后果,比很多人想的重
第五十七条针对的是「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的三类行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
处理分两步:先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真正的重头在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这五项后果里,最容易被低估的是第三项。两年内不准升学复学,意味着一个大二学生如果被认定为拒服兵役且拒不改正,两年内不能继续学业;两年内不准出境,意味着留学、务工、旅游都受影响。而失信主体名单是联合惩戒,会在很多场合被自动比对出来。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款的适用条件是「拒不改正」。也就是说,从被责令改正到最终认定,中间有一个改正期。很多案例里当事人是在这个阶段回头的,回头就不进入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八条:入伍之后反悔,性质变了
第五十八条管的是另一类人:军人。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第三款还管了用人单位: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这一条与第五十七条的区别在于身份。入伍之前是「应征公民」,适用第五十七条;入伍之后是「军人」,适用第五十八条,处理依据是军事法规和军纪,最重的可以开除军籍,而开除军籍之后又回到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那五项后果。
刑法上还有一条对应的罪名:逃离部队罪。所以「当兵当到一半跑回家」这件事,在极端情形下不只是纪律问题。
十二、军校招生、直招军士、定向培养军士:三条不同的门
很多人把「当兵」和「上军校」当成一回事,其实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审查标准也不同。
义务兵征集走的是兵役法加征兵工作条例这一套,主体是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
军校招生走的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这一套,加军队院校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标准通常比义务兵征集更细,且对家庭成员情况的核查更严。
直招军士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专业对口是硬条件,属于招收而不是征集。
定向培养军士是先在高职院校读两到三年,毕业考核合格后办理入伍手续,报考时的政治考核在入学环节就做了一次。
这四条路的共同点是都要过政治考核,区别在于时点、主体和标准细则。所以「征兵没通过,能不能去考军校」这种问法,答案是两条线各自判断,不能互相替代。
十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四个容易混的搭配
兵役登记与应征报名。前者是义务,十八岁男性都要做;后者是进入征集程序,做了登记不等于报了名。
缓征与免征。缓征是推迟(第二十三条的唯一劳动力),免征是免除(第五条第二款的严重生理缺陷或严重残疾)。缓征的人以后仍可能被征集,免征的人不再征集。
不征集与不得服兵役。不征集是第二十四条的临时状态(正在被追诉、正在服刑),状态结束可以重新评估;不得服兵役是第五条第三款的终身资格否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拒服兵役与逃避兵役登记。两者都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里,但第二款的五项重后果只挂在「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这一项上。单纯不登记,走的是责令改正加罚款,不进入第二款。
十四、实操指引:从登记到入伍,按这六步走
第一步,判断登记义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登记。登记可以网络办,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现场办,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二步,评估自身条件。身体方面看有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法律方面翻一遍自己有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间方面看有没有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或者正在执行的徒刑、拘役、管制。
第三步,决定是否报名。报名是自愿的。报名前建议先自查政治考核可能关注的几项:本人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成员情况、在校或在单位的表现。
第四步,如实填报。有犯罪记录的,在需要填报的栏目里如实写明,并准备判决书、释放证明、社区矫正期满证明等材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封存的,仍然如实填报并说明封存情况。
第五步,配合体检、政考、走访。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会有走访调查,部队接兵人员要签署意见。这一环节最忌临时改口、托人打招呼。
第六步,役前教育阶段不要松懈。这一阶段仍在筛人,思想动摇、隐瞒病史、违纪的都可能被淘汰。
十五、六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判过刑就一辈子不能当兵。 兵役法写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不是「被判过刑」。判过刑但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层面不禁止。
误区二:缓刑也算正在服刑,所以永远不征集。 第二十四条写的是「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缓刑考验期不是服刑,字面不落进去;但政治考核会评价缓刑这件事。
误区三:行政拘留会被兵役法挡住。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兵役法没有把它写成禁止条件。它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写法不同,不能类推。
误区四:犯罪记录封存了就查不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但书允许「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征兵政治考核属于此类。封存限制的是随意提供,不是法定查询。
误区五:不登记没关系,反正不去当兵。 不登记落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履行并罚款。这是可以实际执行的。
误区六:体检政考都过了,不去也没事。 这正是第二款五项重后果针对的情形,且以「拒不改正」为条件。真到了这一步,影响的是考公、考编、出境、升学。
十六、一个真实的判断顺序
把前面所有内容压缩成一个可以照着走的判断顺序:
第一问,有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第五条第三款,不得服兵役,到此为止。
第二问,有没有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或者正在执行的徒刑、拘役、管制。有,第二十四条,本次不征集,等状态结束。
第三问,年龄在不在第二十条的范围内。十八至二十二,本科毕业二十四,研究生二十六,十七岁自愿也可。
第四问,身体有没有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有,免服。
第五问,前四问都过了,进入政治考核。考核看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家庭成员,结论可能是合格、不合格,也可能当年不列入。
这个顺序的意义在于:它把「法律禁止」「暂不征集」「行政裁量」三层分开。混在一起谈,只会得到一句没有用的「有案底就别想了」。
十七、家庭成员到底查几代:父母、配偶、兄弟姐妹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写的是「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没有写「几代」。具体的范围由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细化,实务中的口径大致如下。
本人:查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在校或在单位的表现、有没有参加非法组织。
父母:查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是否正在服刑、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般刑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影响相对有限,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会明显加重。
配偶:已结婚的应征公民,配偶的情况在核查范围内。这一项在义务兵征集里通常只做形式核查,在政治条件兵里会实质核查。
兄弟姐妹:一般核查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是否正在被追诉。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条件兵(如涉密岗位、警卫任务)会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等,普通兵种一般不扩展到这一层。
这里有一个常被误传的说法:「三代以内有案底就不能当兵」。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都没有规定「几代」,实际执行看的是具体犯罪的性质、与本人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兵种的政治条件要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与盗窃罪,在同一层亲属身上的权重完全不同。
还有一点要说清:家庭成员的问题不等于本人的问题。征兵政治考核的结论针对应征公民本人作出,家庭成员的情况是评价材料的一部分,不是自动否决项。真正被自动否决的,是本人落在兵役法第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的情形。
十八、在校生入伍:学籍、学费、复学这三件事怎么办
大学生是征兵的重点对象,实务问题也最集中。
学籍。在校生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这一条的依据在兵役法和教育部、军队的相关规定里,具体手续是入学前或者入伍前向学校提出保留申请,由学校办理保留手续并出具证明。
学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科、专科、研究生各有上限,超出部分不补。申请的时间点通常在入伍前,需要提交入伍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统一办理。
复学。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复学,逾期未复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复学后可以申请调整专业,具体能不能调、调到什么专业,由学校根据本校规定决定,不是法定权利。
升学。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考研有专门的计划单列和加分政策,具体分值、名额每年由教育部门公布,属于政策性优惠,不是法律上的固定权利。
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地方财政发放,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省差异很大。
这五件事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时间点。保留学籍要在入伍前办,学费补偿要在入伍时申报,复学要在退役后两年内提出。任何一项错过时间,事后补救都很麻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以上条文依 data/law.db 现行有效版本逐字回查,条文序号以该版本为准。
常见问题
判过缓刑,还能当兵吗?
被行政拘留过两次,兵役登记还要不要做?
十七岁高中毕业,能不能报名参军?
大学本科毕业再去当兵,年龄放宽到多少岁?
父亲有犯罪记录,会不会影响孩子当兵?
未成年人时的犯罪记录已封存,报名表上要不要写?
兵役登记了但不去体检,算不算拒服兵役?
被认定拒服兵役,两年内不准升学复学,是绝对不能上学吗?
入伍后想回家,能不能办提前退役?
征兵政治考核不合格,能不能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征兵政治考核的具体标准、走访调查的范围、役前教育的淘汰口径,各地征兵办公室执行中存在差异,且每年征兵命令对年龄、学历、优先条件另有规定;涉及本人或家庭成员犯罪记录、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建议先调取判决书与执行文书,再向当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书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