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权激励授予协议
约定限制性股权的授予条件、归属安排、限售与处分限制、离职与考核情形下的处理以及税务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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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激励标的与授予 一、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权,数量为____股或占注册资本____%。 二、授予以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三、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享有相应权利,但受本协议限制。 四、授予须经公司有权机构决议通过。 第二条 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权按约定周期分期归属,归属比例与时间由附件载明。 二、归属以满足服务年限与考核要求为条件。 三、考核不合格的,当期待归属部分可顺延或取消。 四、服务年限中断的,未归属部分按约定处理。 第三条 限售与处分限制 一、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二、归属后在约定限售期内仍不得对外转让。 三、限售期内离职的,按约定由公司或指定主体回购。 四、违反限制的处分行为对约定主体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 表决权与分红权 一、限制性股权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由本协议约定。 二、分红权可约定自归属后享有或自授予后享有。 三、未归属部分的分红处理方式应明确。 四、公司分配政策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安排。 第五条 离职与过错处理 一、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未归属部分终止,已归属部分按约定处理。 二、因过错被解除的,公司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全部股权。 三、因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离职的,可约定加速归属或保留。 四、处理方式应在协议中分类明确。 第六条 回购安排 一、回购主体为公司或控股股东指定主体。 二、回购价格按原始出资额、净资产或约定折扣确定。 三、回购款可分期支付。 四、回购应依法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与登记。 第七条 业绩考核 一、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与个人绩效。 二、考核周期与归属周期保持一致。 三、考核结果应书面告知激励对象。 四、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约定申请复核。 第八条 税务与费用 一、股权激励涉及的税费由激励对象依法承担。 二、公司可依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办理工商变更等费用由____方承担。 四、各方应配合完成税务申报与备案。 第九条 保密与竞业 一、激励对象对公司技术、客户与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 三、不得招揽公司员工与客户。 四、违反义务的,公司有权按约定处理其股权。 第十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变更应经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按约定承继。 三、激励对象死亡的,其股权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四、协议终止后仍应履行保密与竞业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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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归属与考核要绑在一起。只设服务年限不设考核,容易出现「混到期」的情形,把业绩指标纳入归属条件更能体现激励意图。
- 限售期是必要的约束。归属后立即允许转让,会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约定限售期与公司优先购买安排,可以稳定核心团队。
- 离职情形要分类。主动离职、过错离职与非过错离职的处理结果应有所区别,分类约定可以减少争议空间。
- 表决权安排要写清。限制性股权的表决权如何行使,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稳定,建议在协议中直接明确。
- 税费要提前告知。股权激励涉及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往往对税负预期不足,提前说明并约定申报配合义务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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