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当事人收到出入境管理机构的通知:护照不予签发。

通知只有一句话,没写理由。他去问,窗口答复「按规定不予签发」。

他想起有个朋友办外国签证被拒,使馆也没给理由,就以为「这种事都不给理由」。

这两件事的法律待遇完全不同。 拒发护照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还必须告知救济途径;拒发签证可以不说明理由。 《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最后一句是: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个「应当」,一个「可以不」,差别不是文字游戏。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护照在国内法上是什么性质的证件,为什么拒发必须说明理由; 第二,七种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与六种不准出境的情形,为什么不是同一套规则; 第三,六个月至三年不予签发证件,这条独立的资格限制怎么起算; 第四,护照之外还有哪些出入境证件,各自适用于什么场景。

一句话定义:出入境证件,是指中国公民出入国境或者在境外证明国籍、身份所用的法定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以及作为替代或者补充的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海员证,还包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往来台湾地区的通行证件;规范依据是《护照法》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

构成要件

一、护照的三重功能与一条禁令

《护照法》第二条只有两句话,但把护照的法律地位说全了。

第一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这句话包含三重功能。 第一,出入国境的凭证——这是最常用的功能。 第二,在国外证明国籍——注意限定词是「在国外」,因为在国内证明国籍主要靠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 第三,在国外证明身份——同样限定「在国外」。

「在国外」这三个字不是随手写的。 它说明护照的功能定位是跨境场景,不是境内的通用身份证件。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要单独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这是一个例外性的衔接条款,不是护照的常态功能。

第二句是一条禁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五个动词: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非法扣押。 注意最后的「非法扣押」——它承认存在「合法扣押」的情形,第十五条就是合法扣押的依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这个主语很宽。 不仅包括一般人和单位,也包括国家机关——所以国家机关扣押护照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扣押就是「非法扣押」。 实务中遇到单位扣着员工护照不放的,可以直接援引这一句。

二、三类护照与三个签发机关

第三条分类: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 三类,不是两类。

第四条按类别分配签发机关,这是三条不同的线。

普通护照: 「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三类主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外交护照: 「由外交部签发。」 一个主体,没有委托。

公务护照: 「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注意这里有「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地方外事部门可以签发公务护照,但要经外交部委托。 「设区的市」这个层级限定要记住,县一级的外事部门没有这个权限。

三类护照的签发主体不同,说明三者的管理逻辑不同。 普通护照是面向全体公民的行政服务,所以权力下放到县级;外交护照是外交事权,集中在部;公务护照介于两者之间,通过委托方式延伸到地方。

第八条还规定了持用主体: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在驻外使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注意「根据需要」四个字。 普通公民出国执行公务,不是必然拿到外交或公务护照,而是「根据需要」——这个判断权在外交部门。

三、普通护照:申请、材料与十五日签发

第五条讲申请事由与受理机关。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六个事由: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加一个「等」字。 共同的限定是「非公务原因」——公务原因走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

受理机关写的是「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这是条文的表述。 实务中护照办理已实行异地办理、全国通办,具体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条文未作修改,讨论具体办理地点时应以受理机关公布的要求为准,不宜用条文表述否定现行办理方式。

「由本人」三个字也值得注意。 原则是本人申请。 这与永久居留的「经本人申请」同一逻辑——身份性证件要求本人作出意思表示。

第六条讲材料与时限。

第一款材料: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样基本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还有额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第二款是时限与程序保障,三层。

第一层,十五日内签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第二层,拒发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 「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层,例外延长: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延长到三十日要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是经办人自己决定。

第三款是加急通道: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合理紧急事由」由受理机关判断,「应当及时办理」是义务性表述。

这里的十五日、三十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护照法》没有像《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那样明确写「以工作日计算」。 条文没写,就不宜替它补。 实务中按受理机关告知的期限计算。

四、拒发必须说明理由:与签证的关键分野

这一节是全篇最值得展开的比较。

《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不予签发,「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不予签发签证,「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个是「应当」,一个是「可以不」。差别在哪?

第一层差别,在行为的性质。 护照签发是对本国公民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公民有出国的自由,护照是这个自由的技术前提,拒发护照实质上是限制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必须说明理由、必须给救济。 签证签发是对外国人入境申请作出的决定,涉及国家主权判断与对外关系,国际上普遍允许不说明理由。

第二层差别,在救济的可行性。 对拒发护照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文明确写了这两条路。 对拒发签证不服,条文没有给救济路径,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重新准备材料申请,或者改变入境事由与签证类别。

第三层差别,在举证责任。 要求书面说明理由,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把事实与依据写下来,写下来就要对真实性负责;不说明理由,就没有这份书面记录,事后的司法审查也无从下手。 这是程序保障的实质意义,不只是形式。

所以前面那个案例,当事人的判断是错的。 拒发护照没写理由,是程序瑕疵。 正确做法是要求补正书面理由,并保留通知原件——因为后续复议或诉讼,需要证明「决定已作出且未说明理由」这一事实。

还要注意一处容易被忽略的对比: 《护照法》第六条说的是「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措辞是「不予签发」;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是「不予签发」。 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用的是「不准出境」。 两组措辞对应两种不同的行为,下一节展开。

五、七种不予签发:护照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列举七项,逐项看。

第一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这是最基础的一项——护照是公民的证件,没有国籍就没有护照。 判断依据是《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一旦丧失国籍,不仅不予签发,已签发的也要作废(第十六条)。

第二项:无法证明身份的。 这一项针对身份不明的情形。 材料不全、身份信息无法核实,都属于这一项。

第三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后果不止拒发。 第十七条另有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弄虚作假的,除了本次不予签发,还可能被罚款,已取得的护照会被收缴或宣布作废。

第四项: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注意「正在服刑」——刑罚执行完毕就不再是这一项的事由。 但要注意第十四条的衔接: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有六个月至三年的不予签发期。

第五项: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这一项有两个要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通知 不能出境。 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够,必须有法院的通知。 这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表述一致: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一个「通知」,一个「决定」,指的是同一件事——法院向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并通知执行。

第六项: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这一项没有「正在服刑」的限定,只要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就够。

第七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两个标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判断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是地方机关。

七项的共同特点是:都是签发环节的判断。 它们回答的是「这个人该不该拿到护照」,不是「这个人现在能不能出境」。 这两件事不同,下一节讲。

六、六个月至三年:一条独立的资格限制

第十四条是一条独立的限制,性质与第十三条不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两个触发事由,一个期限区间,一个起算点。

触发事由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 这对应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的罪名群,比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触发事由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三种违法行为,共同的后果是被遣返回国。

期限区间:六个月至三年。 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固定值。 具体定多久,由签发机关在这个区间内裁量。

起算点: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 两个事由对应两个起算点,不要混。 因犯罪受处罚的,从刑罚执行完毕起算;被遣返的,从遣返之日起算。

这一条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是同一规则的两处表述,但有两个差别值得注意。

差别一,范围不同。 护照法第十四条限制的是「护照」;管理法第七十五条限制的是「出境入境证件」——范围更宽,包括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差别二,起算点表述不同。 护照法写「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管理法写「自其被遣返之日起」。 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完整表述是: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它只处理「被遣返」这一种情形,不涉及刑事处罚,所以起算点只有「被遣返之日」。

两者是交叉关系,不是重复规定。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刑事处罚的,适用护照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因非法出境、居留、就业被遣返的,两部法条都适用,但要按各自的证件范围处理。

七、三个效果:不予签发、不准出境、不准入境

这是本批最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必须逐层拆。

第一个效果:不予签发证件。 依据是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效果是「拿不到证件」。 这是一种事前的资格限制——没有证件,连口岸都到不了(因为第十一条要求交验证件)。

第二个效果:不准出境。 依据是管理法第十二条(六种情形)、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三档情形)。 效果是「即使有证件,也不许出境」。 这是一种行为限制,在口岸由边防检查机关执行。

第三个效果:不准入境。 依据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四种情形)、国务院规定第五条(外国人三档情形)。 效果是「不许进来」。 对象是外国人。

三者可以并存,也可以单独存在。

举例说明组合关系。 某人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不予签发护照(第一个效果);同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不准出境(第二个效果)。 两个效果同时存在,但依据不同、决定机关不同、救济路径也不同。

反过来,某人持有有效护照,但在口岸被认定「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这是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不准出境,护照本身有效,不予签发的问题不存在。

再比如,某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这是第二个效果。 此时护照可能仍然有效(除非护照法第十三条第五项也触发,即法院通知不能出境),但人走不了。

为什么要分清这三个效果? 因为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不予签发护照是护照签发机关的决定,可以复议、可以诉讼(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告知);不准出境是口岸执法判断,管理法没有给它单独的救济条款;不准入境对外国人而言,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还有一层:国务院规定第四条设立了新的「不准出境」情形,与护照法、管理法的规则并行。 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第二款: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决定自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第三款: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中国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这三款是 2026 年 9 月 15 日之后新增的「不准出境」情形,与护照法第十四条的「不予签发证件」形成两层限制——一层是拿不到证件,一层是不许出境。 两者可以叠加适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这一条确立了「不准出境」决定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救济途径。 对比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拒发护照要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可以发现一个趋势:涉及公民出境权利的限制,程序保障在加强。 这与签证的「可以不说明理由」形成完整的对照——对外国人的入境,主权裁量空间大;对本国公民的出境,程序要求更严。

八、换发、补发与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列举换发或补发的五种情形: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五种情形覆盖了护照的全生命周期。 第一项与第二项是「正常用完」,第三项至第五项是「非正常损耗」。

受理机关按所在地分三种。

在国内: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在国外: 「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 「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注意这里写的是「暂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因为这类人可能已无国内户籍。

三种情形的受理机关不同,这是属地原则与便民原则的平衡。

第十条还有一项常被忽略的手续: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什么算登记事项?第七条第一款列举: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姓名变更(比如更正错字、改名)就属于这一项,要办变更加注。 不办的后果是:护照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在口岸可能被质疑。

换发与补发的区别要分清。 换发是「以旧换新」,旧护照要交回;补发是「遗失被盗后重新发」,旧护照作废。 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换发后旧护照上的有效签证通常还在旧护照上(部分国家允许新旧护照同时使用),补发后旧护照已作废,上面的签证一并失效。

这个区别在实务中有实际影响。 护照快到期而手上有多年多次签证的,选择换发而不是等它过期,可以保留旧护照上的签证;护照丢了再补发,那些签证就没了。

九、扣押、作废与无效

第十五条讲扣押的两个层次。

第一层,扣押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五个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共同前提是「因办理案件需要」,并且要「依法」。

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这一表述,需要作一点说明。 这是 2006 年立法时的机关名称。 2018 年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察职能由监察委员会承担,但《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表述未作修改。 讨论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现行监察体制理解这一主体的实际所指,不宜简单按字面否定监察机关的扣押权。

第二层,拒不交出的后果: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注意程序:不是直接强制拿走,而是「提请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作废之后,那本护照就是无效证件,拿着也没用。 这是一个很有效的间接强制手段。

第十六条讲作废的两种情形: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丧失国籍」这一项与第十三条第一项呼应:没有国籍就不该有护照,已经有的要作废。 「遗失、被盗」这一项是保护性的——防止被他人冒用。

第二款是一条效力规定: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四种无效:伪造、变造、骗取、被宣布作废。 「无效」与「作废」不同:作废是一个动作,无效是一个状态。 伪造的护照从来没有有效过,不需要谁去作废它;被宣布作废的护照,从作废时起无效。

持用无效护照的后果,在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处罚依据指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另有一条更重的: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为他人提供」与「出售」是两个动作,都可以构成犯罪。 刑事优先,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走行政拘留加罚款。 这个结构与很多行政刑法条款一致:刑事责任优先,行政处罚兜底。

十、三种替代证件与护照的身份证明功能

护照不是唯一的出入境证件。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给了三种替代或补充证件。

旅行证。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个限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不能使用。 「短期出国」这个限定很重要——长期定居国外的,走的是第十一条的补发护照程序,不是旅行证。 旅行证的功能是「让你能回国」,不是「让你能长期使用」。

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三种场景: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参加边境旅游。 注意第二种是「边境旅游服务」——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旅行社、导游),第三种是「参加边境旅游」——是游客。 两种主体都能办。 这类证件与边境地区的管理规定配套,适用范围限于边境区域。

海员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受理机关是「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公安机关。 这是三类证件中唯一由公安系统之外签发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也确认了这条路径: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还要补一类:往来港澳与往来台湾的通行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类证件的性质与护照不同——护照管「出国」,通行证件管「往来港澳台」。 第八十九条对「出境」「入境」的定义把这两种情形都纳入了:出境包括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反之。 所以「出境」在法律上不限于出国。

最后回到护照的身份证明功能。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这一条的对象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不是所有持护照的人。 七类事务: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 用词是「可以凭」,不是「必须凭」——意味着护照是可供选择的证明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

这一条解决的是实务中的真实困境。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办事,往往没有居民身份证(户籍可能已注销),护照是唯一能证明身份的文件。 没有这一条,银行、医院、学校都可能以「无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 有了这一条,护照在这些场景下具备了身份证明的效力。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上引十五条,覆盖了出入境证件的全部环节。 护照法第二条至第七条是护照的性质、分类、签发;第十一条是换发补发;第十三条是七种不予签发;第十四条是六个月至三年的资格限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是扣押与作废;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是三种替代证件;管理法第十二条是不准出境六种情形;第十四条是护照的身份证明功能;第七十五条是与护照法第十四条对应的证件限制。

版本与实践提示: 《护照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未作修订,条文中「行政监察机关」「户籍所在地」等表述保持立法原貌。 近年来护照办理已实行异地办理、全国通办,具体受理地点与材料按受理机关公布的要求执行;条文表述与现行办理方式存在差异的,以受理机关的公示为准,不宜据条文否定现行做法。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概念核心差别关键依据
普通护照面向全体公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有效期五年或十年护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外交护照面向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外交部签发护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公务护照面向驻外机构工作的政府派出职员等,外交部及受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签发护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旅行证短期出国公民在国外护照遗失被盗损毁时申请,功能是回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通行证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参加边境旅游,限于边境区域使用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海员证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与在国外船舶工作,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护照法第二十五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不予签发证件证件层面的资格限制,拿不到护照,事前限制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不准出境行为层面的限制,有证件也不许出境,口岸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第七行与第八行是全篇的关键分野。 「不予签发」是发证环节,「不准出境」是通行环节;前者决定你能不能拿到证件,后者决定你能不能用。 两者可并存,也可单独存在。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清遇到的是哪一类问题。 拿不到证件(不予签发)?有证件但不让走(不准出境)?还是证件本身有问题(损毁、过期、被作废)? 三类问题的受理机关、依据条文、救济路径都不同。

第二步,收到不予签发通知时,先看有没有书面理由。 《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没有书面理由,是程序瑕疵,应当要求补正,并保留通知原件与送达凭证。

第三步,对照第十三条逐项排查。 七项中,第四项「正在服刑」有明确的时间边界(服刑期间);第五项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够;第七项的判断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机关无权据此拒发。

第四步,注意第十四条的独立限制期。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予签发;因非法出境、居留、就业被遣返的,自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予签发。 这一条与第十三条是并列关系,不是第十三条的补充。

第五步,护照快到期而手上有长期签证的,先算清换发时机。 换发是「以旧换新」,旧护照交回但可能保留;补发是遗失被盗后的重新发证,旧护照作废,上面的签证一并失效。 有多年多次签证的,宁可提前换发,也不要等到境外遗失再补。

第六步,登记事项变更要及时办变更加注。 姓名、出生日期等登记项目变更,应当持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变更加注(第十条)。 不办的后果是护照信息与其他身份证件不一致,在口岸可能被质疑。

第七步,护照被扣押时,先确认扣押主体与依据。 《护照法》第二条禁止「非法扣押」,第十五条列举了五个有权扣押的机关,共同前提是「因办理案件需要」。 单位、个人扣押员工或他人护照,没有法律依据。 拒不交出护照的,有权机关可以提请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八步,在国外遗失护照的,按「短期出国」与「长期定居」分流。 短期出国的,向驻外使领馆申请旅行证(第二十三条);长期定居国外的,走第十一条的补发护照程序。 两者适用对象不同,不要混。

常见问题

护照被拒发,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说明理由,合法吗?

不合法。《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这是「应当」,不是「可以」。 对比《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对签证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两者的差别源于行为性质不同:护照是对本国公民的行政许可,签证是对外国人入境的主权裁量。

护照有效期为什么有人十年、有人五年?

看年龄。《护照法》第七条第二款:「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以十六周岁为界,不是十八周岁。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护照五年一换,十六周岁以上十年一换。

护照被拒发与不准出境,是一回事吗?

不是。不予签发是证件层面的资格限制(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效果是拿不到证件;不准出境是行为层面的限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效果是有证件也不许走。 两者可并存,也可单独存在: 服刑的人既不予签发也不准出境;持有有效护照但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只涉及不准出境。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被判过刑,多久能再办护照?

六个月至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起算。《护照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是一个区间,不是固定值,具体由签发机关在区间内裁量。 注意起算点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不是判决生效之日。

在国外护照丢了,办旅行证还是补护照?

看是短期出国还是长期定居。《护照法》第二十三条针对「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申请旅行证。 长期定居国外的,走第十一条的补发护照程序。 旅行证的功能是让当事人能回国,不是长期使用的证件。

单位扣着员工护照不给,怎么办?

没有法律依据。《护照法》第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单位。 有权扣押的只有第十五条列举的五个机关,且须「因办理案件需要」。员工可以要求返还,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

护照被法院扣押了,还能出国吗?

不能。护照被扣押,手上没有出境入境证件,出境时无法交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 而且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可能同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另外,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扣押机关可以提请签发机关宣布护照作废(第十五条第二款)。

护照上的姓名改了,需要重新办护照吗?

需要办变更加注。《护照法》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七条第一款列举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不办的后果是护照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在口岸可能被质疑。

定居国外没有身份证,回国办事用什么证明身份?

可以凭护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注意对象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不是所有持护照的人;用词是「可以凭」,说明护照是可选择的证明方式之一。

护照被宣布作废后,上面的外国签证还有效吗?

随护照一并失效。护照被作废后属于无效证件(第十六条第二款),上面的签证失去载体。 实务中需要重新申请护照并重新办理签证。 这也是为什么护照遗失后要及时报案并申请作废——防止被他人冒用。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 第一,《护照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作修订,条文中「行政监察机关」的表述保持立法原貌,2018 年监察体制改革后相关职能由监察委员会承担,讨论具体案件时应结合现行体制理解。 第二,条文中「户籍所在地」的受理表述与近年实行的异地办理、全国通办存在差异,具体受理地点与材料以受理机关公布的要求为准。 第三,本篇讨论的是证件层面的规则;不准出境的具体情形,除《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外,还有《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四条新增的三档情形,两者并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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