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包装材料企业,生产线上有二十名残疾职工,从事分拣、贴标、装箱等工种。全年实际支付这二十人的工资一百万元。按政策,这一百万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加计扣除一百万,合计扣除两百万元。按百分之二十五税率,少缴企业所得税二十五万元。

这二十五万不是补贴,是扣除额。企业拿到手的不是现金,是应纳税所得额少了一百万。如果企业当年亏损,这一百万加计会加大亏损额,往后结转,价值仍然存在,只是兑现的时间推后。

同样是这一百万工资,如果企业只是把残疾人挂名在册、没有实际到岗,或者没有按月缴社保,或者工资由他人代领,加计扣除一分都不能享受。这条优惠的门槛不在「有没有残疾证」,在「是不是真用工」。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加计的那一百万,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按工资薪金总额算,而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据实扣除的一百万,不是两百万。算错这一步,三项经费会多扣,连带被调整。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加计百分之一百到底加的是什么、三个法定条件怎么落地、残疾人的范围怎么核、加计扣除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关系。最后说清一个实务分歧——亏损企业能不能享受,以及享受之后怎么在报表上体现。

一句话定义: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构成要件

一、加计的是「工资」,不是「人数」也不是「人头补贴」

条文写的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三个关键词: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支付给」强调实际支付。计提在账上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作为加计基数。这一点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规则一致——实际发放才扣除,加计跟着走。

「残疾职工」强调职工身份。不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临时帮工,不是实习学生。必须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签订服务协议、在企业实际岗位工作的人员。

「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理解,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加计的比例是百分之一百,不是百分之一百五十,也不是百分之七十五。这个数字在二〇〇八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时就是百分之一百,至今未变。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几次调整不同,这一项一直稳定。

二、三个法定条件,缺一条就整笔不能加计

条例第九十六条只写了比例和残疾人的范围,真正的操作条件在专项文件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个条件各有各的坑。

第一个条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一年以上」包含一年。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且在实际用工期间有效。常见问题是合同签了但已到期未续签,人还在岗——到期未续签的期间不满足条件。

第二个条件,按月足额缴纳四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四险都要,缺一不可。「按月」意味着不能按季、按年补缴;「足额」意味着不能按最低基数打折缴。这一条是核查的重点,社保缴费记录一调就清楚。

第三个条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两个要点:金额下限与支付方式。发现金不算,必须有银行流水或者金融机构的支付凭证。最低工资标准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跨地区用工的按用工所在地标准。

三个条件是并列的,不是选择的。二十个残疾职工里有三个社保没缴足,是这三个人的工资不能加计,还是二十个人的全部不能加计?按政策口径,按人分别判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应的工资不能加计,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但实务中如果整体管理混乱、无法逐人对应,税务机关可能整体否定。

三、残疾人的范围:两类证件,一个标准

条例第九十六条说「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给了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落到操作层面,就是两类证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

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核发,按残疾类别与等级记载。一、二级为重度,三、四级为轻度。加计扣除不区分等级,只要有证、符合三个条件,都可以加计。

残疾军人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通常要求一至八级才被认可,具体按现行文件执行。九级、十级不在范围内,这一点常被忽略。

「其他残疾」这一类要有证。没有证件、只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不能作为加计依据。诊断证明能证明「有病」,不能证明「属于残疾人」,两回事。

四、加计额不进入三项经费基数

这是最技术性、也最容易算错的一处。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都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比例分别是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二、百分之八。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指据实扣除的工资,不含加计扣除的部分。

举例。 某企业残疾职工工资一百万,加计扣除一百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千万。

正确的三项经费基数是一千万。福利费限额一百四十万、工会经费限额二十万、教育经费限额八十万。

如果错误地把加计的一百万计入基数,基数变成一千一百万,福利费限额一百五十四万,多出十四万,工会经费多出两万,教育经费多出八万。三项合计多扣二十四万,少缴税六万。这六万是虚列的,检查中会被调回。

为什么加计额不进基数。因为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不是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基数必须建立在真实发生额上,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逻辑。

五、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两套制度

很多企业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谈。它们是两条线,方向相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未达比例要缴」。《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安排了就多扣」。达到三个条件,工资可以加计百分之一百扣除。

两套制度的关系是:安排了残疾人,一方面可以免缴或者少缴保障金,另一方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但免缴保障金不要求达到加计扣除的三个条件,享受加计扣除也不以缴纳或者免缴保障金为前提。两条线各自判断。

一个常见误解是「缴了保障金就不能加计扣除」。没有这个限制。保障金是对未达比例的补偿性收费,加计扣除是对实际安置的税收激励,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六、加计扣除与「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的区别

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另有优惠,与所得税的工资加计扣除可以并存,但条件不同。

增值税优惠看的是「安置比例」——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通常要求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所得税加计扣除看的是「逐人三个条件」——不要求整体比例,只要求每个被加计的人员都符合条件。

所以一家企业可能增值税优惠不达标、所得税加计照享;也可能增值税达标、但某几个人的社保没缴足,这几个人不能加计。两套判断要分开做。

七、亏损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能不能享受

亏损企业能享受。加计扣除加大当期亏损,亏损按亏损弥补规则向后结转,最长五年。所以加计的价值不因当期亏损而消失,只是延迟兑现。有一种情形要提示:如果企业长期亏损且预计五年内无法弥补,加计的当期价值接近于零,但仍应如实申报——这是权利,也是后续可能变化的基础。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核定征收是按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不单独计算,加计扣除无从落地。这一点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同——后者在核定征收下仍可享受,因为它是税率优惠。

这一点常被混淆。判断方法是看优惠作用在哪个环节:作用在「扣除」环节的,核定征收享受不了;作用在「税率」环节的,核定征收可以享受。

八、四个特殊用工形态怎么定

形态一,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方。加计扣除归派遣单位,不归用工单位。除非用工单位把人员转为直接聘用、自己签合同自己缴社保,才转为自己的安置。

这一条在实务中容易出争议的场景是「假派遣、真用工」——名为派遣,实际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直接发薪。这种情况下税务上可能按实质认定,但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不能只凭口头说明。

形态二,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类用工是否满足「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关键看协议约定的期限。实务中多数非全日制协议是开放式期限(随时终止),难以认定为「一年以上」,因此多数不能加计。

形态三,残疾人自主创业但由企业提供场地与订单。这种安排下,残疾人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与企业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的是服务费或者加工费,不是工资,不能加计。

形态四,残疾人在关联公司之间轮岗。劳动关系在哪家、社保在哪家缴、工资由哪家发,三项要指向同一家。如果人在 A 公司干活、合同在 B 公司、社保在 B 公司、工资由 B 公司发,那么加计归 B 公司,尽管实际工作地点在 A 公司。这一条的关键是「三统一」,地点不重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488 号)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条例第九十六条只规定了加计比例与残疾人范围,三个操作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文件规定,办理具体业务必须一并核对现行有效文件,不得只看条例;第二,加计扣除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三项经费的基数只包括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第三,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本项加计扣除,因其扣除项目不单独计算,此点与小型微利企业等税率类优惠不同。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退役士兵扣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专项规定专项税收政策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作用环节扣除端,加计百分之一百扣除端,按现行比例加计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非税收入,未达比例缴纳
前提逐人符合三个条件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费用归集合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安排比例低于省级规定
上限无总额上限,按实际工资加计无总额上限,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每人每年有定额上限按差额人数与上年社平工资计算
亏损时加大亏损,向后结转加大亏损,向后结转不涉及所得与所得无关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容易混的一点是「是否需要单独核算」。研发费用要求按项目设置辅助账、专账归集;残疾人工资加计不要求项目核算,但要求逐人可对应——工资表、社保记录、残疾证、劳动合同四份材料要能指向同一个人。一个是「按项目分」,一个是「按人头分」,方向不同。

与安置退役士兵的优惠要分清作用点。退役士兵优惠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完为止,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残疾人工资加计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两者可以同时享受,因为作用税种不同、对象不同。

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区别已在构成要件部分说明,此处只补一句: 保障金是「未达标付费」,加计扣除是「已安置减税」,一个是成本,一个是收益,不能相互抵销。

实操指引

一、四份材料指向同一个人

这是全部实操的核心。四份材料是: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

四份材料必须人、证、钱、保四项一致:合同上的人、证件上的人、银行流水收款人、社保参保人,是同一个自然人。

最常见的断裂点有三个。

断裂点一,工资代领。残疾职工本人不方便,由家属代领现金,或者工资打到家属卡上。这违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要求。正确做法是给本人开立账户,工资直接入账。

断裂点二,社保挂靠。人在 A 公司上班,社保由 B 公司缴纳(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公司)。加计扣除要求由「安置」的企业缴纳,社保在别家缴的不算。

断裂点三,证件过期。残疾人证有有效期,到期未换证,过期期间不能作为加计依据。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因为证件平时不看。

二、工资口径的三个边界

边界一,什么算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都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不算。

边界二,什么时候算支付。按实际发放的所属期归属。当月计提次月发放的,按实际发放的月份归属到相应年度;跨年度发放的年终奖,按实际发放年度归属。

边界三,低于最低工资怎么办。该人员当月的工资不能加计,但据实扣除仍然可以——实际支付了多少扣多少,只是不享受加计。这一点要分清:不能加计不等于不能扣除。

三、申报表怎么填

加计扣除在年度申报时进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项目填报,填报金额是加计的部分,即工资额乘以百分之一百。

举例:残疾职工工资一百万,据实扣除一百万已进入成本费用,加计的一百万在优惠明细表单列。表上填一百万。

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按会计核算数或者合理预计数填报。预缴享受不改变汇算时的实体判断。

同时要做的是纳税调整。加计扣除属于「纳税调减」项目,在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对应行次体现。账上不做分录,只在申报表上调减——这句话很重要,加计扣除不改变会计利润,只改变应纳税所得额。

四、跨年度的人员变动怎么处理

年中入职的,从实际用工且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月份起算工资,按当年实际支付额加计。

年中离职的,到离职月份为止。离职后仍在发放的补偿性款项,不属于工资,不能加计。

年中证件到期的,到期次月起停止加计,换证后恢复。如果换证后证件记载的残疾类别或者等级发生变化,不影响加计资格,只影响是否属于残疾人这一事实判断。

年中社保断缴的,断缴月份对应的工资不能加计。补缴后能否追溯加计,要看补缴是否被认可为「按月足额」,实务中通常不认可追溯。

五、被核查时的应对顺序

税务机关核查这一项,通常按四步走:看证件、看合同、看社保、看流水。

企业的应对也按这四步准备材料,一次给全,不要挤牙膏。挤牙膏的做法会让核查范围扩大——从「这几个人」扩到「全部人员」,从「这一年」扩到「前三年」。

如果确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主动剔除并更正申报,比被逐人核出来要好。主动更正补税加滞纳金;被查出来且金额较大的,可能被认定为多列扣除。

六、五个高发错误的具体形态

错误一,把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算作本企业安置。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能加计。除非用工单位直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转为直接用工。

错误二,把非全日制用工算作安置。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是否满足「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要看协议内容,实务中多数非全日制协议不满足期限要求。

错误三,把只挂名不上班的算作安置。这是最危险的一种,不仅是不能加计,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申报。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实际岗位、有没有实际劳动。

错误四,把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当作足额。「足额」指按本人工资基数应缴的金额缴足,按最低基数缴而实际工资高于基数的,不属于足额。

错误五,把加计额计入三项经费基数。已在构成要件部分说明,这是计算错误,不是资格错误,调整即可,但会影响三项经费的限额。

错误六,把「已办残疾人证但未认定就业」的人算作安置。有的地区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进行申报认定,未申报认定的,在保障金征缴上不计入已安排人数;但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上,判断依据是三个条件是否满足,不是是否完成就业认定。两套口径不同,不要因为没做就业认定就自行放弃加计,也不要因为做了认定就认为加计自动成立。

七、政策叠加时的测算顺序

一家企业可能同时具备:安置残疾人、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测算要按固定顺序,否则结果会错。

第一步,算会计利润。第二步,做纳税调整(含加计扣除、加计抵减等调减项)。第三步,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步,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看调整后的所得额、人数、资产)。第五步,确定适用税率。第六步,计算税额,再考虑税额抵免。

顺序错在第四步和第二步之间最常见。有人先用会计利润判断小型微利,再算加计扣除,结果加计之后所得额降下来了,本可以符合小型微利却没享受。正确顺序是先调整、后判断。

八、被否定之后的三种出路

出路一,补正资料。如果问题只是资料缺失(比如社保记录没打印、合同原件找不到),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齐,通常可以维持原有处理。但补正的前提是事实本身成立——人确实在岗、社保确实缴了,只是证据没交。

出路二,主动更正申报。如果确实有人不符合条件,主动剔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主动更正一般不处罚,这是成本最低的路径。注意「主动」的时间点: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前,才算主动。

出路三,陈述申辩与复议。如果认为税务机关认定有误(比如把实际用工认定为挂名),可以在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前陈述申辩,作出后申请行政复议。涉税复议有前置缴税或者担保的要求,这一点与一般行政复议不同,需要提前准备资金或者担保。

三条出路的选择标准是事实。事实站得住就补资料,事实站不住就更正,事实有争议就申辩。最糟的是事实站不住却硬撑,把「申报错误」拖成「虚假申报」,性质就变了。

九、一份十二项的自查表

每年汇算前按十二项自查,逐项打勾,任何一项打不上勾就先解决再申报。

第一项,全部拟加计人员是否都持有有效证件?残疾人证在有效期内,残疾军人证等级在认可范围内。

第二项,证件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工资表、社保记录是否完全一致?有曾用名、身份证升位的要能对应。

第三项,每人是否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是否满一年,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四项,协议是否是开放式期限?开放式的要评估能否认定为一年以上。

第五项,四险是否按月足额缴纳?逐月核对,看有无断缴、少缴、按最低基数缴。

第六项,社保缴费单位是否就是本企业?关联公司代缴的不算。

第七项,工资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到本人账户?有无代领、有无现金发放。

第八项,实发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用工所在地标准,逐月核对。

第九项,工资表、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个税申报的金额是否一致?四处不一致要能解释。

第十项,加计额是否已从三项经费基数中剔除?检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限额计算表。

第十一项,申报表填报的是加计额还是工资总额?填加计额,不是工资总额。

第十二项,留存备查资料是否成套装订?按人分册,一人一档,含四份材料加岗位说明。

十二项全过再申报。这份表的价值不在申报那一刻,在于把「以为合规」变成「证明合规」——两者之间的距离,就是被调整的风险。自查表建议按年更新,随政策调整增删项目,并留存历次版本,以备日后说明判断依据。

常见问题

加计百分之一百,是加一倍还是一倍半?

加一倍。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工资额的百分之一百加计,合计扣除两倍工资。 不是加计百分之一百五十,也不是按工资的一点五倍扣除。

残疾人证上的等级影响加计吗?

不影响。一至四级都可以,只要符合三个条件。 但残疾军人证通常要求一至八级,九级、十级不在范围内。两类证件的等级要求不同,要注意区分。

三个条件里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吗?

含。合同期限满一年的满足条件。 但要注意合同必须在实际用工期间有效,到期未续签而人还在岗的,超期部分不满足条件。

社保只缴了养老和医疗,没缴失业和工伤,能加计吗?

不能。四个险种都要,缺一不可。 这一条在核查中最容易被发现,因为社保记录一调就清楚。

工资发现金可以吗?

不行。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要有可查的支付凭证。 发现金无法证明「实际支付给本人」,也无法排除代领。

亏损企业能享受吗?

能。加计扣除加大当期亏损,按亏损弥补规则向后结转,最长五年。 但如果长期亏损且预计五年内无法弥补,当期实际价值接近于零,仍应如实申报,因为它是权利,也可能影响后续年度的税负。

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吗?

不能。核定征收不单独计算扣除项目,加计扣除无从落地。 这与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后者是税率优惠,核定征收也能享受。判断方法是看优惠作用在扣除环节还是税率环节。

加计的部分要计入三项经费的基数吗?

不计入。三项经费的基数是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把加计额计入基数会虚增三项经费限额,导致多扣,检查中会被调回。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没缴,影响加计扣除吗?

不影响。两套制度各自判断。 保障金是对未达比例的收费,加计扣除是对实际安置的激励,不以缴纳或者免缴保障金为前提。

同一个人既算残疾人又算退役士兵,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吗?

可以,因为作用税种不同。残疾人工资加计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退役士兵优惠是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 但同一笔工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层面重复加计。两项优惠的证明材料要分别留存。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第一,条例第九十六条只给了加计比例与残疾人范围,三个操作条件(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四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由专项文件规定,三者并列、缺一不可,实务中因社保未足额或者工资发现金被整体否定的情形最多。第二,加计扣除额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三项经费基数只含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把加计额计入基数属于虚增限额,检查中会被调回并可能加收滞纳金。第三,挂名不上班、工资由他人代领、社保由关联公司代缴,这三种情形不仅不能加计,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申报乃至偷税,数额较大的触及逃税罪,优惠与风险的分界线在于用工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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