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一千五百二十六个汉字。账簿凭证八条七百零四字,纳税申报八条八百二十二字。

⁠​‌​‌​​‌​‌‌‌​‌​‌​‌​​​​‌​​​​​‌​‌‌​‌‌​​​‌‌​‌​‌​‌‌​​⁠

这一篇讲细则的第二段:一只手管「账怎么记」,另一只手管「表怎么报」。八条加八条,条均九十五点四,占全篇百分之十四点一零。

这段条文解决的是两个最日常的问题:账要建几本、存多久、用什么文字;表要填几项、附什么资料、报不上怎么办。

这一段也是三次修订动得最多的一段。 2013 年删掉了建账替代办法和邮寄申报的批准,2016 年删掉了减免税的办理手续——三次修订的暗线「删审批」,一半落在这十六条里。

八条账簿的内在顺序是一条链:第二十二条定「设几本、多久设」,第二十三条解决「不会设怎么办」,第二十四条解决「制度要报备」,第二十五条管扣缴主体的账,第二十六条解决「电算化算不算账」,第二十七条管「用什么文字」,第二十八条管「开票数据怎么采」,第二十九条管「存多久」。从建到存,一条链走完。

八条申报的内在顺序也是一条链:第三十条定「有哪几种方式」,第三十一条定「邮寄和电子的具体规则」,第三十二条定「没税、免税也要报」,第三十三条定「表里填什么」,第三十四条定「附什么资料」,第三十五条管扣缴报告,第三十六条给定期定额户开口子,第三十七条给报不上的人留出口。从方式到内容再到例外,同样一条链。 两条链交叉的地方只有一处:账簿的数据是申报的依据,申报的异常又反过来查账簿。

一、第二十二条:十五日设账,四种账簿

法条依据

八十一字两款。第一款给期限和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或者」两个字,说明起算点是两个里面先到的那个。 领了执照但还没营业,从领照日起算;没领执照但已经发生纳税义务(比如临时经营),从纳税义务发生日起算。

第二款给定义: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四种账,一本不能少。 总账是汇总,明细账是展开,日记账是流水,辅助账是备查(比如存货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前三种里,总账和日记账必须订本——订本式是防抽换的技术要求,活页账可以随时抽掉一页,订本账抽了就看得出。

十五日这个期限比登记的三十日紧一半。 顺序上也古怪:先设账(十五日),后办登记(三十日)——但实务上两者往往同一天办,因为办登记时要填表,填表要有账。

建账时点与第一个申报期的关系,是这一段最容易算错的地方。假设 3 月 1 日领执照、3 月 16 日前必须建账、4 月 15 日前完成第一次季度申报:账必须在第一个申报期之前建好,否则第一个季度的收入、成本无从归集。很多新办企业第一次申报直接零申报,就是因为账没建、数没归集——这不是省事,是把风险留到以后。

「其他辅助性账簿」是个开放项。存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应收应付明细、成本计算单,都归入这一类。要不要设、设几本,按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度定;但一旦设了,就属于第二十九条要求保存十年的范围。

二、第二十三条:五十五字,删掉的比留下的多

现行第二十三条只有五十五字:

法条依据

一句话: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这一条原来有六十七个字被删掉了。 2013 年修订删掉的是第二句: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删掉的是整套「建账替代办法」:粘贴簿、登记簿、税控装置,以及县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权。

为什么删? 因为这套办法在实践中变成了「合法的无账经营」——个体户申请建粘贴簿,从此只有一叠进货单,查账无从查起。删掉之后,制度上只剩两条路:要么建账,要么请人代建账。没有第三条「不建账」的路。

同时删掉的还有「经税务机关认可」这个前置条件(针对财会人员)——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由财政部门管,不需要税务机关再认一遍。

这一改的实务后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再以「批准建粘贴簿」为由不建账。核定征收的适用,也因此更依赖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六种情形,而不是「没账」这一件事。

这条改动背后是一个行业的兴起:代理记账。既然只有「建账」和「请人代建账」两条路,代理记账就从可选项变成了大量小微企业的必选项。代账机构的资质(「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由财政部门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管,不是税务部门的许可——这一层在 2013 年删掉「经税务机关认可」之后就理清了。

三、第二十四条:十五日备案,软件也要备

一百四十四字三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三个要点:

第一,备案不是审批。 报送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同意。这是 2001 年征管法修订时就定下的方向(同期把「审批」改成「备案」)。

第二,软件要在「使用前」备案,不是使用后。这一条的实操性很差——现在企业用 SaaS 财务软件,版本随时更新,「使用前备案」几乎不可能逐次履行。实务中普遍按「首次使用时报备系统名称与版本」处理。

第三,「能正确、完整核算」是实质要求,不是形式要求。系统算不准,等于没有账。

备案这件事在实务中有三种常见情形,处理方式不同:新办企业,在领证后十五日内一并报(多数地方在电子税务局一次提交);更换财务软件,属于「会计处理办法变化」,应当重新备案;系统升级,一般不视为变化,不必重复备案。判断标准是「核算方法有没有变」,不是「软件有没有换版本」。

四、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只给十天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十天,比纳税人的十五天少五天。 为什么更紧?因为扣缴义务人是「替别人管钱」,钱在手里停留的每一天都是风险,账必须马上立起来。

「分别设置」四个字:按税种分别设账。一个企业同时代扣个税、代收增值税,就要有两本(或两套)扣缴账簿,不能混在一起。

这一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纳税人设的是自己的账,扣缴义务人设的是「代扣代缴税款」的账——同一家企业往往两套都要有,一套记自己的经营,一套记替别人扣的税。

五、第二十六条: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也算账

一百四十九字两款,讲的是「电算化条件下的账簿认定」:

会计制度健全、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所得或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完整计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账簿。

这是一个「二选一」的认定规则:系统靠得住,打印件就是账;系统靠不住,还得手工建账。

「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六个字,注意「书面」两个字。 2002 年写这一条时,电子数据还不能单独作为账簿;二十四年过去,电子会计档案已经合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2015 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允许电子形式归档),但细则没改,条文仍要求「书面」。

实务上按现行规则办:电子会计档案可以替代纸质,但要满足归档、备份、可读的要求;细则第二十六条的「书面」,理解为「可输出的完整记录」即可。

六、第二十七条:账必须用中文

六十一个字: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是硬要求,「可以同时使用」是补充。 外资企业可以中英双语记账,但中文必须是其中之一,不能只有英文。

这一条在实务中几乎不出问题,但它是税务检查的前提:检查人员看不懂的账,等于没有账。

七、第二十八条:税控装置

七十四字: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八个字,说明税控装置的推广不是税务总局一家能定的——因为它涉及全国纳税人的设备成本。

这一条是加油机税控、出租车计价器税控、部分行业收款机税控的依据。 现在更常见的「全电发票」,严格说不是税控装置,而是发票系统的电子化,依据在发票管理办法那一层。

两者别混:税控装置是设备(金税盘、税控盘、UKey),管的是「开票数据怎么采集」;全电发票是制度(去介质、去版式、去号段),管的是「发票怎么生成和交付」。前者靠第二十八条,后者靠发票管理办法与总局公告。 过渡期内两种并存,企业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选择;发票领用的流程也随之分化(有介质要领票,全电发票只做额度确认)。

八、第二十九条:存十年,还是存三十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十四字两款。第一款是质量标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第二款是期限:上述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年」这个数与会计档案的规定不一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第十五条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定为三十年,财务会计报告分永久和十年两档。细则写十年,办法写三十年——细则在前(2002 年),办法在后(2015 年修订),且办法是部门规章,位阶低于行政法规。

冲突怎么解? 实务上的口径是「按更长的执行」:会计凭证、账簿按三十年保管,因为档案管理办法是专门规范,且档案法要求更严;涉税资料中不属于会计档案的部分(如完税凭证、出口凭证),按细则十年。

纳税人不用纠结这个冲突,只要记住一条:账簿凭证别急着销毁。 三十年内都可能被查,十年只是最低线。

销毁要走程序,不能自己处理。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资料,不得销毁。涉税资料里的完税凭证、发票存根,销毁前还要确认没有未结事项。

保存期限的起算点也不一样:会计凭证、账簿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算;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细则没有明确起算点,实务按所属年度终了起算。

第二十九条还有一句容易忽略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句是给特殊行业留的口子——银行、保险、证券的账簿保管期限按各自的法律执行(多数长于十年)。

七类涉税资料,逐项看谁管: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三十年);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永久,月季报告十年);完税凭证——细则十年,实务按会计凭证同档;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存根联保存五年,抵扣联按凭证管理;出口凭证——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五年;其他资料——按细则十年。七类里没有一类是「随便存存」,全都有明文期限。

九、第三十条:邮寄申报,不再需要批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九十九字两款。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第二款给定义: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2013 年修订删掉的六个字是「经税务机关批准」。 原文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删掉之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回到纳税人手里。

这六个字是电子税务局的制度前提。 如果每次网上申报都要税务机关事先批准,全国一亿多纳税人不可能逐一批准。删掉审批,才有「申报方式自选」。

「电话语音」这个表述已经过时——2002 年时的电话申报(按语音提示输入数据),现在基本消失。但条文列了四种方式,属于开放式列举(「等电子方式」),不影响新方式适用。

四种方式现在还剩几种? 直接上门申报仍在,但比例极低;邮寄申报在少数特定场景还有(比如异地施工、偏远地区);数据电文申报是绝对主流(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电话语音基本退场。

电子申报的落地形态,是电子发票与全电发票的普及——申报表里的销售额、税额,越来越多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只做确认。这一层便利没有改变第三十条的制度结构:申报仍是纳税人的义务,系统只是工具。

十、第三十一条:邮寄以邮戳为准

一百一十五字两款。第一款:邮寄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第二款:电子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这一句救过很多人。

申报期最后一天是 15 日,14 日寄出,邮戳是 14 日,就算按期——不管税务机关哪天收到。反过来,15 日寄出、16 日到,邮戳 15 日,也算按期。只看寄出,不看收到。

第二款是电子申报的配套义务:资料要保存,还要「定期书面报送」。这一款在实务中执行得比较松(电子申报的数据本身已在系统里),但条文仍然有效。

十一、第三十二条:零申报也是申报

五十九字两款: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两款,两个「也要报」。

第一款针对「没赚钱」:没有应纳税款,不等于不用申报。零申报是申报的一种,不报就是逾期。

第二款针对「免税」:免税期内也要报。免税不等于免申报——这一层意思在法律里没有,只在细则里。

这两款的后果:连续零申报或者不申报,会被列入异常;逾期申报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很多企业栽在这里,不是欠税,是忘了报。

第三十二条这两款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连带:零申报与免税申报,都是「申报」,都可以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正面记录。连续按期申报是 A 级纳税人的条件之一;反过来,连续零申报也可能触发「长期零申报」的风险扫描。报不报是义务问题,报什么才是风险问题。

十二、第三十三条:申报表要填九项

一百三十二字,把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列了九项: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九项里,前七项是算钱的,后两项是交代状态的。 填表的顺序其实应该反过来:先看「税款所属期限」,再填计税依据、税率,最后算应纳税额——期限定错,整张表都错。

一个最常见的填错:把「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填成了「应纳税额」。系统里这两个字段相邻,减免额填进应纳税额,等于把该缴的税报成了该退的税,次月比对异常,直接触发核查。正确的顺序是:先算减免前的应纳税额,再单列减免额,最后得出实际应缴。

「税款所属期限」决定这笔税是哪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三项是历史包袱的披露。很多申报表把这些放在附列资料里,容易漏填——但它们是税务机关比对异常的关键字段。

十三、第三十四条:六项附报资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项: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项里,第一项和第六项是常规,中间四项是「按情形」。 这六项资料的真正作用在举证:发生争议时,申报表说明「你报了什么」,附报资料说明「你凭什么这么报」。第三十四条只列了资料种类,没列份数、格式——那是总局公告的事,属于三层授权链的第三层。

注意「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这个限定——不是六项全报,是按情形报。这一句常被忽略,导致企业被要求「把所有合同都交上来」时不敢拒绝。正确的理解是:与本次申报的纳税义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才报。

十四、第三十五条:扣缴报告,附合法凭证

七十四字: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合法凭证」四个字是这一条的核心。 扣了税,要有凭证证明扣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税收缴款书,都是。没有凭证,扣了也说不清。

扣缴分三类,报告的口径不同:代扣代缴(向纳税人扣、向税务机关缴,如工资薪金个税);代收代缴(向付款方收、向税务机关缴,如委托加工消费税);代征(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见第四十四条)。前两类是法定义务,第三类是委托关系——委托代征不是扣缴,凭证和责任的分配都不一样。

十五、第三十六条:三十三个字,定期定额的便利

三十三字:「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这是全篇最短的几条之一,但它是个体工商户最常用的一条。

「简易申报」是把申报表简化(有些地方直接以缴税代替申报);「简并征期」是把多个申报期合并(比如按季、按半年)。两个便利,一个前提: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怎么定、定多少,不在本细则,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各省的核定办法里。

「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是两件事,可以只享其一:简易申报是把申报表简化(有的地方以缴税凭证代替申报表);简并征期是把申报期合并(月改季、季改半年)。两个都建立在「定额」上——定额意味着税额已经确定,申报的作用从「计算」退化为「确认」,才有简化的空间。

定期定额户也不是什么都不用做:定额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一定比例的(各地口径不同,多为 20% 或 30%),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不申报而被查出,按偷税或者未申报处理。简化的只是申报形式,不是纳税义务。 期限怎么算、逾期怎么罚,见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怎么分与期限计算器。

十六、第三十七条:延期申报,两道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一百六十九字两款,两道门。

第一道,有困难: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二道,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两道的区别在「谁先谁后」:第一道是先申请、后延期(必须在期限内提出);第二道是先延期、后报告(不可抗力发生时无法申请,事后报告即可)。

「经税务机关核准」六个字仍然在——延期申报需要批准,这一点与延期缴纳税款一样(第四十二条也是核准制)。申报可以延,税不能少;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纳,该缴的税到期不缴,滞纳金照算。

一个算例把两件事分开:某企业 4 月申报期截止 4 月 15 日,应缴增值税 10 万元。情形一,申请延期申报获准到 4 月 30 日——申报延到 30 日,但税款仍应在 15 日缴,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加收,从 4 月 16 日起算到实际缴纳日;情形二,同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获准(最长三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缴,不加滞纳金。两者的差别在「批准的对象」:一个批的是申报,一个批的是缴纳。

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的区别,另见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一个只是晚报、一个是晚交。

十七、账簿与申报,一张对照表

事项期限起算点依据
设置账簿15 日领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第二十二条
扣缴税款账簿10 日扣缴义务发生之日第二十五条
会计制度备案15 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第二十四条
电算化软件备案使用前—第二十四条
涉税资料保存10 年—第二十九条
纳税申报按各税种规定申报期限内第三十条
延期申报申请申报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延期消除后立即报告—第三十七条

八项,五个期限。最短的是扣缴账簿十天,最长的是资料保存十年。 这一段的规律是:账要早建(十天、十五天),资料要久存(十年)。

对照前一段(登记)看,节奏很清楚:登记给三十天,建账给十五天,扣缴建账给十天,报告类给十五天。 越是「钱在手里」的事,期限越短;越是「信息补正」的事,给足时间。这一条规律,比背条文号有用。

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这两条最容易混的,关键差别在「批的是申报还是缴纳」,前文已有算例;另见延期缴纳税款与代开发票:先税后票是什么意思。

十八、三个容易混淆的界限

第一,「零申报」与「不申报」是两件事。 零申报是履行了申报义务、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不申报是没有履行义务。前者合法,后者违法。系统里有一条零申报记录,和系统里什么都没有,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账簿」与「会计凭证」是两个层次。 凭证是原始记录(发票、收据、合同),账簿是按凭证汇总登记的账。第二十二条要求设的是账簿,第二十九条要求保存的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两样都要有,不能只有一样。

第三,「备案」与「审批」是两种性质。 第二十四条的会计制度备案、第三十条的申报方式选择,都是备案或者自选,不需要批准;第三十七条的延期申报、第四十二条的延期缴纳,才是核准。看条文里有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准」六个字,就能分辨。

十九、接着看

同族另七篇:全篇总账、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至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全篇总账见一百一十三条一万零八百二十一字。本篇只讲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不重复前后段。

账簿的税务处理另一面(存货计价、成本核算),见存货的税务处理;申报的具体口径见纳税申报:报什么、怎么报、零申报为什么也要报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账簿被调走检查的期限,见税务检查能查多久、账簿什么时候退;扣缴义务人的凭证问题,见扣税凭证:六类凭证缺一张就抵不了。

法律层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细则全文见本部细则;标签会计账簿、账簿检查、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分类法条深读、税务类目、税务专题。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 年 2 月 6 日第三次修订文本)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现行文本,与 2013 年修订文本逐条比对(第二十三条删去建账替代办法与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权、第三十条删去「经税务机关批准」);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十六条合计一千五百二十六字(账簿凭证八条七百零四字、纳税申报八条八百二十二字),占全篇一万零八百二十一字百分之十四点一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与细则第二十九条的十年不一致,实务按更长者执行,具体以现行档案管理规定为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