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第 5 条到第 11 条,七条四百六十四个汉字,管的是「按多少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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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六十四个字,比前四条(二百三十四个)多一倍,比免税那一条(三百三十八字)多一百二十六个。

这一篇不算谁缴、不算免不免,只算一个数:计税依据。

七条里,第一条给四项依据,后六条全是「算不出来的时候怎么办」——没写金额、没有价格、两个税目、两方当事人、账簿增加。三个兜底、两个分算。

一、第五条一百二十三字:四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四项,一句话一项:

项凭证类型计税依据
(一)应税合同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产权转移书据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成交金额

四项里有三项是「所列的金额」,一项是「账簿上的金额」,一项是「成交金额」。

注意第(三)项与前两项的差别:前两项看「纸上写了多少」,第三项看「账上记了多少」。纸和账是两套证据,前者靠合同,后者靠财务账簿。

第(四)项是唯一不带「所列」二字的——证券交易没有「所列金额」,只有成交金额。

二、「列明的增值税」五个字

第(一)项、第(二)项都有一个限定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五个字,两个要点:

要点一:必须是「列明」的。 合同里要单独算出增值税额、单独列一行。合同只写「价款 113 万元」或者「含税价 113 万元」的,不能自行拆出一百万——按一百一十三万缴。

要点二:只能扣增值税,不能扣别的。 合同里列明的运费、安装费、包装费、质保金,都不扣;只有增值税可以扣。

算一下差多少:

写法计税依据印花税(买卖 0.3‰)
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 13 万元(分列)100 万300 元
含税价 113 万元(未分列)113 万339 元

差三十九元。 金额越大,差得越多——一亿元的合同,差三万九千元。

这是合同起草里最便宜的一句话:把增值税单独写一行。

三、还有哪些钱不进计税依据

第 5 条第(一)项只给了一个法定扣除项:列明的增值税。其余各种钱,看法条都不能扣。 把常见七类摆在一起:

钱的名目进不进计税依据依据
单独列明的增值税不进法第 5 条第(一)项
合同约定的运费(并入价款)进属「合同所列的金额」
单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费按运输合同另算附表运输合同项 0.3‰
质量保证金(价款的一部分)进已在合同金额内,不另加不另扣
租赁押金、履约保证金不进租赁合同按「租金」计,押金不是租金
违约金一般不进违约金不是价款;折入结算价的另算
代收代付款项看是否写进合同总价写进总价即属所列金额

最反直觉的一行是运费。 很多人以为把运费单列就能省税——省不了。 买卖合同按价款万分之三,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三,两档税率一样。分不分开、签一份还是签两份,税额一分不差,变的只是税目归属和申报笔数。

真正能省的只有增值税那一行。 它是唯一的法定扣除项,而且税率是百分之十三、九、六——扣掉的是十三块,省下的是三厘。

押金那一行值得单独说。 房屋租赁合同按「租金」计征,押金不是租金,不进计税依据。但要注意:如果合同把押金写成「预付租金」或者「保证金抵作最后一期租金」,它就从押金变成了租金。 名称由当事人定,性质由内容定。

质量保证金那一行常被问。 工程合同预留百分之五质保金、两年后支付,它本来就是价款的一部分,签合同时已经算进合同金额,既不另加也不另扣。会计上没确认收入,不影响印花税——印花税看的是合同,不是收入。

四、合同金额、实际结算与三种兜底

第(一)项说的「合同所列的金额」,与最终结算的金额常常不一致。

三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写了金额,实际按合同执行。 按合同金额缴,一次缴清。后续发票开多开少,不影响。

情形二:合同写了金额,实际执行少了。 仍按合同金额缴,多缴的部分不退——法条没有退税条款。这一点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少做了活,税不退。

情形三:合同没写金额(框架协议、单价合同)。 按第 6 条处理——签的时候不缴,按实际结算金额缴。

所以「签的时候缴」与「结算的时候缴」是两条路,取决于合同有没有金额。 一份写了金额的合同,签的那天就产生纳税义务(第 15 条);一份没写金额的合同,签的那天不产生,结算的那天产生。

合同没写金额,就落进第 6 条的三档兜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档,按顺序适用:

第一档:实际结算金额。 合同、书据没列明金额的,按实际结算的金额。

第二档:市场价格。 按第一款仍不能确定的(比如还没结算、或者结算金额无法确定),按书立时的市场价格。

第三档: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档是递进的,不能跳。 有结算金额就不能用市场价;有市场价就不能用政府定价。

这一条解决的是印花税最古老的一个技术难题:税基在「纸」上,但纸常常不写数。

旧条例时代的解法是「按合同所载金额」,合同没写金额怎么办?实务上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参照同类合同金额,没有统一规则。新法给了三档递进,是可预期的进步。

五、市场价去哪儿取

第 6 条第二档说「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法条没说去哪儿取。

实务上四条路,可靠性从高到低:

一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文件。 走第三档之前先看有没有——价格法第 18 条列了五类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有文件的,直接按文件,那叫政府定价,不叫市场价——两档不能混用。

二是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最常见。评估基准日要贴近书立日——差三个月的报告,说服力要打折。

三是同期同类合同。 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时段、同类标的的其他合同。这是最接近「市场价格」本义的证据,也是稽查比对最常用的口径。

四是公开市场行情。 交易所价格、行业协会价格指数、大宗商品报价。上市公司股票连行情都不用找——第 7 条直接写了「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取证责任怎么分: 主张按市场价的一方举证。纳税人说「合同没写金额、按市场价算」,就得拿出可比价格;税务机关要按市场价核定,也要走征管法的程序。

这一条的分寸感在「不能确定」四个字上。 合同写明了金额,只是金额偏低,不属于「不能确定」,不能套第 6 条;那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归征管法第 35 条的核定程序。两条路长得很像,依据完全不同——一个在印花税法,一个在征管法。

六、第七条六十字:证券没有价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七条
  •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三档,也是递进的:

第一档: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二档:证券面值。 无收盘价的,按面值。

第三档:(隐含)不适用。 因为股票一定有面值,第二档基本能兜住。

这一条针对的是「无转让价格」的情形——无偿转让、继承、赠与、司法划转。

举例:某人继承了一万股股票,过户当天该股前一日收盘价十元。计税依据是十万元,按千分之零点五(现行)缴五十元。继承股票要缴印花税,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注意时点: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的前一交易日,不是继承发生日,也不是死亡日。 一个时间差,可能让税额差很多。

而「有没有从高」,由下一条回答。

法条依据

二十二个字,全法最短的一条。

它只说一件事: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

一部税法,把最核心的计算公式压缩到二十二字,是因为这个公式没有例外——不像增值税有进项抵扣、有留抵退税、有加计抵减,印花税的算术就是一个乘法。

但「简单」不等于「容易」。 乘法有三个变量:基数对不对、税率对不对、有没有从高。二十二字管住了第一个和第三个,中间那个在附表里。

七、第八条与第九条:一道乘法,一处从高

法条依据

一份凭证上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有两种处理:

分别列明金额的,分别计算。 一份合同既买卖设备又租赁厂房,买卖部分按 0.3‰、租赁部分按 1‰。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只写一个总价,全部按 1‰ 算。

算一下差多少(买卖 1000 万元、租赁 100 万元):

写法计算印花税
分别列明1000 万 × 0.3‰ + 100 万 × 1‰4000 元
未分别列明1100 万 × 1‰(从高)11000 元

差七千元,接近三倍。

这一条的政策意图很清楚:鼓励把不同税目的金额分开写。 因为分开写,税务机关容易核;混在一起,只能从高,对纳税人不利。

实务上最常踩的是「一揽子合同」:装修合同里含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设备采购合同里含安装、调试、培训。如果不分开写,全额按最高那一档征。

八、第十条三十四字:两方以上各自算

法条依据

三十四个字,解决「谁缴多少」的分摊。

同一份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各自按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

三种常见情形:

情形计算方式
甲乙双方签一份买卖合同 1000 万甲按 1000 万缴 3000 元,乙按 1000 万缴 3000 元
甲乙丙三方签一份合作协议,各自金额分别为 500/300/200 万各按自己那一份缴
一份合同有担保人签字担保人不是「当事人」意义上的缴税人(担保合同不在税目内)

注意第一行:双方都按「全额」缴,不是各按一半。 一份一千万元的买卖合同,印花税总额是六千元,不是三千元。

这一点与旧条例第 8 条一致:「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新法把「各执一份」删了,只留「各自涉及的金额」——因为电子合同没有「份」的概念。

九、三方以上签约:「涉及的金额」怎么分

第 10 条说「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两方合同好办,三方以上就要看金额怎么摆。

三种写法,三种结果:

写法一:各自金额分列。 甲五百万、乙三百万、乙丙共同二百万。各按自己那一栏缴;共同那一栏,乙和丙各按二百万全额缴。

写法二:只写一个总价。 三方共同承担一千万,没分。三方各按一千万缴——不是各按三分之一。

写法三:一方只是监管方。 银行作为资金监管方在三方协议上签字,它没有「涉及的金额」,不缴。它的角色是履行辅助,不是交易当事人。

算一下写法一与写法二的差距(买卖合同,总价一千万):

写法甲方乙方丙方合计
分列:甲 500/乙 300/乙丙共 2001500 元1500 元600 元3600 元
只写总价 1000 万3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

差五千四百元,两倍半。

技术要点是:「涉及的金额」不等于「分到的份额」。 共同承担的部分,每个共同承担人都全额涉及一次——它不按份分割,按人重复。

所以三方以上签约,省税的办法不是少写金额,是把各自金额写清楚。 写清楚了各缴各的;写不清楚人人全额。

十、第十一条六十九字:营业账簿只对增加部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六十九个字,解决「重复征税」。

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如果每年都按合计金额缴,同一笔资本会被征很多次。

第 11 条把它改成只对增加部分征:

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已缴部分本次计税依据
第一年1200 万01200 万
第二年1200 万1200 万0
第三年1700 万1200 万500 万
第四年1500 万(减资)1700 万0(减少不退)

增加才缴,减少不退。 这一条是单向的。

按万分之二点五算:第一年缴 3000 元,第三年缴 1250 元,第四年零。

十一、认缴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

二〇一四年公司法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分开了。

印花税看的是「实收资本」,不是「注册资本」。

举例: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股东认缴但一分未实缴。实收资本为零,营业账簿不缴印花税。

实缴一千万时,按一千万缴,万分之二点五,二千五百元。

这个区别在实务中经常被搞混。 很多财务按注册资本缴了,多缴的部分理论上可以申请退还,但要走退税流程、提供验资或银行进账凭证。

还有一个细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实收资本增加」,要缴;但它是从资本公积转过来的,资本公积同时减少——合计金额没变,按第 11 条不产生新的纳税义务。

但「资本公积」这四个字没有限定——这个科目下的每一笔都要看。

第 5 条第(三)项把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定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资本公积」四个字没有限定,意味着这个科目下的每一笔都在内。

常见来源五笔:

来源科目变动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股本溢价(增资时溢价)资本公积增加是
权益法核算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增加是(文义上)
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增加是(文义上)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资本公积减、实收资本增否(合计不变)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减少否(减少不退)

第一行最常见,第四行最容易错。

股本溢价要缴。 公司增资,股东投一千万,其中二百万进实收资本、八百万进资本公积——计税依据是一千万,不是二百万。 只按实收资本缴,就漏了那八百万,按万分之二点五算是两千元。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因为合计金额没变。 同一笔钱在两个科目之间挪了一次,合计数一分没增。第 11 条要求「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合计金额增加」才缴,没有增加就不缴。

反过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缴。 这两个科目不在计税依据里,转成实收资本以后就进来了——所有者权益总额没变,计税依据的合计金额增加了。 这一笔最容易被当成「内部调整」漏掉。

最后一行是新问题。 二〇二三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不足时,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减少、合计金额减少——按第 11 条,减少不退。

十二、算例一:借款合同一千万

最干净的一笔。

某企业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期限三年,合同列明金额一千万元,未提及增值税(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合同通常不含税)。

步骤数
税目借款合同
税率万分之零点五
计税依据1000 万元
印花税500 元

双方各缴五百元,合计一千元。

注意: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征,不按利息征。三年利息三百万,与印花税无关。

十三、算例二:买卖合同含税与不含税

某企业采购设备,合同总价一千一百三十万元,其中增值税一百三十万元。

写法一:分列。

项金额
设备价款1000 万元
增值税130 万元(税率 13%)
计税依据1000 万元
印花税(0.3‰)3000 元

写法二:只写含税总价。

项金额
合同总价1130 万元(含税)
计税依据1130 万元
印花税(0.3‰)3390 元

差三百九十元。

如果合同还约定「运费由卖方承担、单独结算二十万元」,这二十万元要并进计税依据——它属于「合同所列的金额」,且不是增值税。

十四、算例三:股权转让

某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五千万元。

步骤数
税目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税率万分之五
计税依据5000 万元
印花税25000 元

转让方、受让方各自缴二万五千元。

三个易错点:

一是「股权转让」与「证券交易」分界。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走证券交易(千分之一,现行千分之零点五,单边);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走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双边)。

二是「认缴未实缴」的股权转让。 转让价可能为零或象征性一元。计税依据仍按书据所列金额;如果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但核定的依据是征管法,不是印花税法。

三是「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已缴的印花税不退(法条无退税条款),除非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1 条的「多缴」。

十五、算例四:营业账簿增资

某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一千万元,资本公积零。

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增加额印花税(0.25‰)
2023 设立1000 万01000 万1000 万2500 元
20241000 万01000 万00
2025 增资1500 万01500 万500 万1250 元
2026 资本溢价1500 万300 万1800 万300 万750 元

四年合计四千五百元。

注意 2026 年那一行:资本公积增加三百万,也要缴——因为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两者任一项增加都算。

最容易漏的就是资本公积。 股权融资的溢价、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都可能进资本公积。

十六、算例五:一份合同两个税目

某企业与供应商签一份「设备买卖并厂房租赁」合同,设备价款一千万元,年租金一百万元,租期一年。

写法一:分别列明。

税目金额税率印花税
买卖合同1000 万0.3‰3000 元
租赁合同100 万1‰1000 元
合计——4000 元

写法二:只写总价一千一百万元。

税目金额税率印花税
从高适用1100 万1‰11000 元

多缴七千元。

这就是第 9 条的全部意义:一份合同写清楚两件事,能省一半以上的税。

十七、算例六:总包三千万,分包一千万

某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工程,合同金额三千万元;随后把其中一千万元分包给另一家公司。

合同当事人金额税率印花税
总包合同发包方、总包方3000 万0.3‰各 9000 元
分包合同总包方、分包方1000 万0.3‰各 3000 元

总包方两份合同都要缴:总包九千元、分包三千元,合计一万二千元。

分包额不能从总包额里扣。 同一段一千万的工程量,在总包合同里被征过一次,在分包合同里又被征一次——这是印花税里少数几处明确的重复征税。

为什么允许重复?因为印花税对的是「凭证」不是「交易」:两张合同,两个应税凭证,各自全额。第 5 条只写「合同所列的金额」,没有写「扣除分包后的金额」。

这一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可以扣分包款(差额计税),企业所得税分包成本可以扣除,印花税不行——它不看你赚多少,只看你签了几张纸。

融资租赁同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金」,是全部租金,不是利息部分。 一台设备本金一千万元、三年租金合计一千一百万元,按万分之零点五缴五百五十元——不是按一百万利息缴五十元。

这两笔的共同点是:计税依据取「合同上写的那个总数」,不取「经济上的净额」。

十八、四个最容易错的地方

错法一:按不含税价自动拆分。 合同只写含税总价,财务按除以 1.13 后的金额申报。错。 第 5 条要求「列明」——没列明就是没列明,不能倒算。

错法二:合同金额执行少了,申请退税。 错。 法条没有退税条款,按合同金额缴的部分不退。

错法三:双方各按一半缴。 错。 第 10 条是「各自按涉及的金额」,双方都按全额。

错法四:减资时申请退税。 错。 第 11 条只写「增加」,减少不退。

四条错法有一个共同点:都往「少缴」的方向想。 印花税的规则设计恰好相反——它的默认方向是多缴不退。

十九、要件表

要件内容依据
合同计税依据合同所列金额,不含列明的增值税法第 5 条第(一)项
书据计税依据书据所列金额,不含列明的增值税法第 5 条第(二)项
账簿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股本)加资本公积合计法第 5 条第(三)项
证券计税依据成交金额法第 5 条第(四)项
未列明金额实际结算金额 → 市场价格 → 政府定价法第 6 条
无转让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面值法第 7 条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法第 8 条
多税目分别列明的分别算;未分别列明的从高法第 9 条
多方当事人各自按涉及金额分别计算法第 10 条
账簿增加只对增加部分计算,减少不退法第 11 条

二十、六方各看什么

签合同的企业。 三句话:金额写清楚、增值税单列、两个税目分开写。这三句话能把印花税降到法定最低,且完全合法。

做股权交易的人。 先分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走证券交易(单边千分之一,现行千分之零点五),非上市走产权转移书据(双边万分之五)。

公司的财务。 每年年检查一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变动。增加就缴,减少不退,零变动零申报。

证券投资者。 计税依据是成交金额,无转让价格的按前一日收盘价。继承、赠与、司法划转的股票,按过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缴。

税务机关。 核定权在征管法,不在印花税法。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走征管法的核定程序,不能直接用「市场价格」条款(第 6 条第二档只管「不能确定」的情形)。

法院。 合同纠纷中,计税依据的争议常与「合同金额是否变更」绑定。合同变更减少金额的,已缴印花税不退——这一点在调解时应当计入成本。

二十一、四句话

第一句:四项依据,三项看纸、一项看账。 合同和书据看纸上写的,账簿看账上记的,证券看成交的。

第二句:「列明的增值税」五个字值三十九元,也值三万九千元。 单列一行,税基就降下来。

第三句:三个兜底都是递进的。 实际结算 → 市场价 → 政府定价,不能跳档。

第四句:两个税目分开写,能省一半。 一揽子合同不分列,全额从高。

接着看

逐条细读

二十条的整体结构、十七个税目与五档税率,见二十条一千六百六十八字,十七个税目全挤在一张附表里;先判凭证在不在税目里,见发票;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见定金。

合同与金额

印花税谁贴:三类合同,见印花税谁贴:借款、租赁、产权转移书据三类合同;语词层面的问答见印花税:哪些合同要交、按什么金额算;合同价款条款怎么写,见合同价款;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见股权转让写「各税自负」还是「包税」。

合同文本

买卖合同见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见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见房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见股权转让协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征管与类目

申报与滞纳金,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多缴退还见多缴税款退还;算金额用利息计算器。

文本与标签

印花税法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标签见印花税与印花税申报;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专题见税务;概念见不征税项目。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现行文本;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五条一百二十三字、第六条九十九字、第七条六十字、第八条二十二字、第九条五十七字、第十条三十四字、第十一条六十九字,七条合计四百六十四字,与二十条总数一千六百六十八字相加核对一致。算例中的税额按法条与附表税率直算,未考虑地方减免与阶段性政策;证券交易按现行千分之零点五的执行口径计算,法定税率为附表所列千分之一。认缴制与实收资本的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规定;核定征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非本法条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