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第 5 条到第 11 条,七条四百六十四个汉字,管的是「按多少钱算」。
四百六十四个字,比前四条(二百三十四个)多一倍,比免税那一条(三百三十八字)多一百二十六个。
这一篇不算谁缴、不算免不免,只算一个数:计税依据。
七条里,第一条给四项依据,后六条全是「算不出来的时候怎么办」——没写金额、没有价格、两个税目、两方当事人、账簿增加。三个兜底、两个分算。
一、第五条一百二十三字: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四项,一句话一项:
| 项 | 凭证类型 | 计税依据 |
|---|---|---|
| (一) | 应税合同 | 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 (二) | 产权转移书据 | 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 (三)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 (四)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 |
四项里有三项是「所列的金额」,一项是「账簿上的金额」,一项是「成交金额」。
注意第(三)项与前两项的差别:前两项看「纸上写了多少」,第三项看「账上记了多少」。纸和账是两套证据,前者靠合同,后者靠财务账簿。
第(四)项是唯一不带「所列」二字的——证券交易没有「所列金额」,只有成交金额。
二、「列明的增值税」五个字
第(一)项、第(二)项都有一个限定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五个字,两个要点:
要点一:必须是「列明」的。 合同里要单独算出增值税额、单独列一行。合同只写「价款 113 万元」或者「含税价 113 万元」的,不能自行拆出一百万——按一百一十三万缴。
要点二:只能扣增值税,不能扣别的。 合同里列明的运费、安装费、包装费、质保金,都不扣;只有增值税可以扣。
算一下差多少:
| 写法 | 计税依据 | 印花税(买卖 0.3‰) |
|---|---|---|
| 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 13 万元(分列) | 100 万 | 300 元 |
| 含税价 113 万元(未分列) | 113 万 | 339 元 |
差三十九元。 金额越大,差得越多——一亿元的合同,差三万九千元。
这是合同起草里最便宜的一句话:把增值税单独写一行。
三、还有哪些钱不进计税依据
第 5 条第(一)项只给了一个法定扣除项:列明的增值税。其余各种钱,看法条都不能扣。 把常见七类摆在一起:
| 钱的名目 | 进不进计税依据 | 依据 |
|---|---|---|
| 单独列明的增值税 | 不进 | 法第 5 条第(一)项 |
| 合同约定的运费(并入价款) | 进 | 属「合同所列的金额」 |
| 单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费 | 按运输合同另算 | 附表运输合同项 0.3‰ |
| 质量保证金(价款的一部分) | 进 | 已在合同金额内,不另加不另扣 |
| 租赁押金、履约保证金 | 不进 | 租赁合同按「租金」计,押金不是租金 |
| 违约金 | 一般不进 | 违约金不是价款;折入结算价的另算 |
| 代收代付款项 | 看是否写进合同总价 | 写进总价即属所列金额 |
最反直觉的一行是运费。 很多人以为把运费单列就能省税——省不了。 买卖合同按价款万分之三,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三,两档税率一样。分不分开、签一份还是签两份,税额一分不差,变的只是税目归属和申报笔数。
真正能省的只有增值税那一行。 它是唯一的法定扣除项,而且税率是百分之十三、九、六——扣掉的是十三块,省下的是三厘。
押金那一行值得单独说。 房屋租赁合同按「租金」计征,押金不是租金,不进计税依据。但要注意:如果合同把押金写成「预付租金」或者「保证金抵作最后一期租金」,它就从押金变成了租金。 名称由当事人定,性质由内容定。
质量保证金那一行常被问。 工程合同预留百分之五质保金、两年后支付,它本来就是价款的一部分,签合同时已经算进合同金额,既不另加也不另扣。会计上没确认收入,不影响印花税——印花税看的是合同,不是收入。
四、合同金额、实际结算与三种兜底
第(一)项说的「合同所列的金额」,与最终结算的金额常常不一致。
三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写了金额,实际按合同执行。 按合同金额缴,一次缴清。后续发票开多开少,不影响。
情形二:合同写了金额,实际执行少了。 仍按合同金额缴,多缴的部分不退——法条没有退税条款。这一点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少做了活,税不退。
情形三:合同没写金额(框架协议、单价合同)。 按第 6 条处理——签的时候不缴,按实际结算金额缴。
所以「签的时候缴」与「结算的时候缴」是两条路,取决于合同有没有金额。 一份写了金额的合同,签的那天就产生纳税义务(第 15 条);一份没写金额的合同,签的那天不产生,结算的那天产生。
合同没写金额,就落进第 6 条的三档兜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档,按顺序适用:
第一档:实际结算金额。 合同、书据没列明金额的,按实际结算的金额。
第二档:市场价格。 按第一款仍不能确定的(比如还没结算、或者结算金额无法确定),按书立时的市场价格。
第三档: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档是递进的,不能跳。 有结算金额就不能用市场价;有市场价就不能用政府定价。
这一条解决的是印花税最古老的一个技术难题:税基在「纸」上,但纸常常不写数。
旧条例时代的解法是「按合同所载金额」,合同没写金额怎么办?实务上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参照同类合同金额,没有统一规则。新法给了三档递进,是可预期的进步。
五、市场价去哪儿取
第 6 条第二档说「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法条没说去哪儿取。
实务上四条路,可靠性从高到低:
一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文件。 走第三档之前先看有没有——价格法第 18 条列了五类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有文件的,直接按文件,那叫政府定价,不叫市场价——两档不能混用。
二是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最常见。评估基准日要贴近书立日——差三个月的报告,说服力要打折。
三是同期同类合同。 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时段、同类标的的其他合同。这是最接近「市场价格」本义的证据,也是稽查比对最常用的口径。
四是公开市场行情。 交易所价格、行业协会价格指数、大宗商品报价。上市公司股票连行情都不用找——第 7 条直接写了「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取证责任怎么分: 主张按市场价的一方举证。纳税人说「合同没写金额、按市场价算」,就得拿出可比价格;税务机关要按市场价核定,也要走征管法的程序。
这一条的分寸感在「不能确定」四个字上。 合同写明了金额,只是金额偏低,不属于「不能确定」,不能套第 6 条;那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归征管法第 35 条的核定程序。两条路长得很像,依据完全不同——一个在印花税法,一个在征管法。
六、第七条六十字:证券没有价格
三档,也是递进的:
第一档: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二档:证券面值。 无收盘价的,按面值。
第三档:(隐含)不适用。 因为股票一定有面值,第二档基本能兜住。
这一条针对的是「无转让价格」的情形——无偿转让、继承、赠与、司法划转。
举例:某人继承了一万股股票,过户当天该股前一日收盘价十元。计税依据是十万元,按千分之零点五(现行)缴五十元。继承股票要缴印花税,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注意时点: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的前一交易日,不是继承发生日,也不是死亡日。 一个时间差,可能让税额差很多。
而「有没有从高」,由下一条回答。
二十二个字,全法最短的一条。
它只说一件事: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
一部税法,把最核心的计算公式压缩到二十二字,是因为这个公式没有例外——不像增值税有进项抵扣、有留抵退税、有加计抵减,印花税的算术就是一个乘法。
但「简单」不等于「容易」。 乘法有三个变量:基数对不对、税率对不对、有没有从高。二十二字管住了第一个和第三个,中间那个在附表里。
七、第八条与第九条:一道乘法,一处从高
一份凭证上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有两种处理:
分别列明金额的,分别计算。 一份合同既买卖设备又租赁厂房,买卖部分按 0.3‰、租赁部分按 1‰。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只写一个总价,全部按 1‰ 算。
算一下差多少(买卖 1000 万元、租赁 100 万元):
| 写法 | 计算 | 印花税 |
|---|---|---|
| 分别列明 | 1000 万 × 0.3‰ + 100 万 × 1‰ | 4000 元 |
| 未分别列明 | 1100 万 × 1‰(从高) | 11000 元 |
差七千元,接近三倍。
这一条的政策意图很清楚:鼓励把不同税目的金额分开写。 因为分开写,税务机关容易核;混在一起,只能从高,对纳税人不利。
实务上最常踩的是「一揽子合同」:装修合同里含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设备采购合同里含安装、调试、培训。如果不分开写,全额按最高那一档征。
八、第十条三十四字:两方以上各自算
三十四个字,解决「谁缴多少」的分摊。
同一份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各自按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
三种常见情形:
| 情形 | 计算方式 |
|---|---|
| 甲乙双方签一份买卖合同 1000 万 | 甲按 1000 万缴 3000 元,乙按 1000 万缴 3000 元 |
| 甲乙丙三方签一份合作协议,各自金额分别为 500/300/200 万 | 各按自己那一份缴 |
| 一份合同有担保人签字 | 担保人不是「当事人」意义上的缴税人(担保合同不在税目内) |
注意第一行:双方都按「全额」缴,不是各按一半。 一份一千万元的买卖合同,印花税总额是六千元,不是三千元。
这一点与旧条例第 8 条一致:「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新法把「各执一份」删了,只留「各自涉及的金额」——因为电子合同没有「份」的概念。
九、三方以上签约:「涉及的金额」怎么分
第 10 条说「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两方合同好办,三方以上就要看金额怎么摆。
三种写法,三种结果:
写法一:各自金额分列。 甲五百万、乙三百万、乙丙共同二百万。各按自己那一栏缴;共同那一栏,乙和丙各按二百万全额缴。
写法二:只写一个总价。 三方共同承担一千万,没分。三方各按一千万缴——不是各按三分之一。
写法三:一方只是监管方。 银行作为资金监管方在三方协议上签字,它没有「涉及的金额」,不缴。它的角色是履行辅助,不是交易当事人。
算一下写法一与写法二的差距(买卖合同,总价一千万):
| 写法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合计 |
|---|---|---|---|---|
| 分列:甲 500/乙 300/乙丙共 200 | 1500 元 | 1500 元 | 600 元 | 3600 元 |
| 只写总价 1000 万 | 3000 元 | 3000 元 | 3000 元 | 9000 元 |
差五千四百元,两倍半。
技术要点是:「涉及的金额」不等于「分到的份额」。 共同承担的部分,每个共同承担人都全额涉及一次——它不按份分割,按人重复。
所以三方以上签约,省税的办法不是少写金额,是把各自金额写清楚。 写清楚了各缴各的;写不清楚人人全额。
十、第十一条六十九字:营业账簿只对增加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六十九个字,解决「重复征税」。
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如果每年都按合计金额缴,同一笔资本会被征很多次。
第 11 条把它改成只对增加部分征:
| 年度 |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 已缴部分 | 本次计税依据 |
|---|---|---|---|
| 第一年 | 1200 万 | 0 | 1200 万 |
| 第二年 | 1200 万 | 1200 万 | 0 |
| 第三年 | 1700 万 | 1200 万 | 500 万 |
| 第四年 | 1500 万(减资) | 1700 万 | 0(减少不退) |
增加才缴,减少不退。 这一条是单向的。
按万分之二点五算:第一年缴 3000 元,第三年缴 1250 元,第四年零。
十一、认缴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
二〇一四年公司法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分开了。
印花税看的是「实收资本」,不是「注册资本」。
举例: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股东认缴但一分未实缴。实收资本为零,营业账簿不缴印花税。
实缴一千万时,按一千万缴,万分之二点五,二千五百元。
这个区别在实务中经常被搞混。 很多财务按注册资本缴了,多缴的部分理论上可以申请退还,但要走退税流程、提供验资或银行进账凭证。
还有一个细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实收资本增加」,要缴;但它是从资本公积转过来的,资本公积同时减少——合计金额没变,按第 11 条不产生新的纳税义务。
但「资本公积」这四个字没有限定——这个科目下的每一笔都要看。
第 5 条第(三)项把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定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资本公积」四个字没有限定,意味着这个科目下的每一笔都在内。
常见来源五笔:
| 来源 | 科目变动 | 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
|---|---|---|
| 股本溢价(增资时溢价) | 资本公积增加 | 是 |
| 权益法核算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 资本公积增加 | 是(文义上) |
| 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 | 资本公积增加 | 是(文义上) |
|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资本公积减、实收资本增 | 否(合计不变) |
|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 资本公积减少 | 否(减少不退) |
第一行最常见,第四行最容易错。
股本溢价要缴。 公司增资,股东投一千万,其中二百万进实收资本、八百万进资本公积——计税依据是一千万,不是二百万。 只按实收资本缴,就漏了那八百万,按万分之二点五算是两千元。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因为合计金额没变。 同一笔钱在两个科目之间挪了一次,合计数一分没增。第 11 条要求「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合计金额增加」才缴,没有增加就不缴。
反过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缴。 这两个科目不在计税依据里,转成实收资本以后就进来了——所有者权益总额没变,计税依据的合计金额增加了。 这一笔最容易被当成「内部调整」漏掉。
最后一行是新问题。 二〇二三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不足时,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减少、合计金额减少——按第 11 条,减少不退。
十二、算例一:借款合同一千万
最干净的一笔。
某企业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期限三年,合同列明金额一千万元,未提及增值税(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合同通常不含税)。
| 步骤 | 数 |
|---|---|
| 税目 | 借款合同 |
| 税率 | 万分之零点五 |
| 计税依据 | 1000 万元 |
| 印花税 | 500 元 |
双方各缴五百元,合计一千元。
注意: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征,不按利息征。三年利息三百万,与印花税无关。
十三、算例二:买卖合同含税与不含税
某企业采购设备,合同总价一千一百三十万元,其中增值税一百三十万元。
写法一:分列。
| 项 | 金额 |
|---|---|
| 设备价款 | 1000 万元 |
| 增值税 | 130 万元(税率 13%) |
| 计税依据 | 1000 万元 |
| 印花税(0.3‰) | 3000 元 |
写法二:只写含税总价。
| 项 | 金额 |
|---|---|
| 合同总价 | 1130 万元(含税) |
| 计税依据 | 1130 万元 |
| 印花税(0.3‰) | 3390 元 |
差三百九十元。
如果合同还约定「运费由卖方承担、单独结算二十万元」,这二十万元要并进计税依据——它属于「合同所列的金额」,且不是增值税。
十四、算例三:股权转让
某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五千万元。
| 步骤 | 数 |
|---|---|
| 税目 | 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
| 税率 | 万分之五 |
| 计税依据 | 5000 万元 |
| 印花税 | 25000 元 |
转让方、受让方各自缴二万五千元。
三个易错点:
一是「股权转让」与「证券交易」分界。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走证券交易(千分之一,现行千分之零点五,单边);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走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双边)。
二是「认缴未实缴」的股权转让。 转让价可能为零或象征性一元。计税依据仍按书据所列金额;如果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但核定的依据是征管法,不是印花税法。
三是「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已缴的印花税不退(法条无退税条款),除非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1 条的「多缴」。
十五、算例四:营业账簿增资
某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一千万元,资本公积零。
| 年度 | 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 合计 | 增加额 | 印花税(0.25‰) |
|---|---|---|---|---|---|
| 2023 设立 | 1000 万 | 0 | 1000 万 | 1000 万 | 2500 元 |
| 2024 | 1000 万 | 0 | 1000 万 | 0 | 0 |
| 2025 增资 | 1500 万 | 0 | 1500 万 | 500 万 | 1250 元 |
| 2026 资本溢价 | 1500 万 | 300 万 | 1800 万 | 300 万 | 750 元 |
四年合计四千五百元。
注意 2026 年那一行:资本公积增加三百万,也要缴——因为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两者任一项增加都算。
最容易漏的就是资本公积。 股权融资的溢价、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都可能进资本公积。
十六、算例五:一份合同两个税目
某企业与供应商签一份「设备买卖并厂房租赁」合同,设备价款一千万元,年租金一百万元,租期一年。
写法一:分别列明。
| 税目 | 金额 | 税率 | 印花税 |
|---|---|---|---|
| 买卖合同 | 1000 万 | 0.3‰ | 3000 元 |
| 租赁合同 | 100 万 | 1‰ | 1000 元 |
| 合计 | — | — | 4000 元 |
写法二:只写总价一千一百万元。
| 税目 | 金额 | 税率 | 印花税 |
|---|---|---|---|
| 从高适用 | 1100 万 | 1‰ | 11000 元 |
多缴七千元。
这就是第 9 条的全部意义:一份合同写清楚两件事,能省一半以上的税。
十七、算例六:总包三千万,分包一千万
某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工程,合同金额三千万元;随后把其中一千万元分包给另一家公司。
| 合同 | 当事人 | 金额 | 税率 | 印花税 |
|---|---|---|---|---|
| 总包合同 | 发包方、总包方 | 3000 万 | 0.3‰ | 各 9000 元 |
| 分包合同 | 总包方、分包方 | 1000 万 | 0.3‰ | 各 3000 元 |
总包方两份合同都要缴:总包九千元、分包三千元,合计一万二千元。
分包额不能从总包额里扣。 同一段一千万的工程量,在总包合同里被征过一次,在分包合同里又被征一次——这是印花税里少数几处明确的重复征税。
为什么允许重复?因为印花税对的是「凭证」不是「交易」:两张合同,两个应税凭证,各自全额。第 5 条只写「合同所列的金额」,没有写「扣除分包后的金额」。
这一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可以扣分包款(差额计税),企业所得税分包成本可以扣除,印花税不行——它不看你赚多少,只看你签了几张纸。
融资租赁同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金」,是全部租金,不是利息部分。 一台设备本金一千万元、三年租金合计一千一百万元,按万分之零点五缴五百五十元——不是按一百万利息缴五十元。
这两笔的共同点是:计税依据取「合同上写的那个总数」,不取「经济上的净额」。
十八、四个最容易错的地方
错法一:按不含税价自动拆分。 合同只写含税总价,财务按除以 1.13 后的金额申报。错。 第 5 条要求「列明」——没列明就是没列明,不能倒算。
错法二:合同金额执行少了,申请退税。 错。 法条没有退税条款,按合同金额缴的部分不退。
错法三:双方各按一半缴。 错。 第 10 条是「各自按涉及的金额」,双方都按全额。
错法四:减资时申请退税。 错。 第 11 条只写「增加」,减少不退。
四条错法有一个共同点:都往「少缴」的方向想。 印花税的规则设计恰好相反——它的默认方向是多缴不退。
十九、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合同计税依据 | 合同所列金额,不含列明的增值税 | 法第 5 条第(一)项 |
| 书据计税依据 | 书据所列金额,不含列明的增值税 | 法第 5 条第(二)项 |
| 账簿计税依据 | 实收资本(股本)加资本公积合计 | 法第 5 条第(三)项 |
| 证券计税依据 | 成交金额 | 法第 5 条第(四)项 |
| 未列明金额 | 实际结算金额 → 市场价格 → 政府定价 | 法第 6 条 |
| 无转让价格 |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面值 | 法第 7 条 |
|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 | 法第 8 条 |
| 多税目 | 分别列明的分别算;未分别列明的从高 | 法第 9 条 |
| 多方当事人 | 各自按涉及金额分别计算 | 法第 10 条 |
| 账簿增加 | 只对增加部分计算,减少不退 | 法第 11 条 |
二十、六方各看什么
签合同的企业。 三句话:金额写清楚、增值税单列、两个税目分开写。这三句话能把印花税降到法定最低,且完全合法。
做股权交易的人。 先分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走证券交易(单边千分之一,现行千分之零点五),非上市走产权转移书据(双边万分之五)。
公司的财务。 每年年检查一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变动。增加就缴,减少不退,零变动零申报。
证券投资者。 计税依据是成交金额,无转让价格的按前一日收盘价。继承、赠与、司法划转的股票,按过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缴。
税务机关。 核定权在征管法,不在印花税法。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走征管法的核定程序,不能直接用「市场价格」条款(第 6 条第二档只管「不能确定」的情形)。
法院。 合同纠纷中,计税依据的争议常与「合同金额是否变更」绑定。合同变更减少金额的,已缴印花税不退——这一点在调解时应当计入成本。
二十一、四句话
第一句:四项依据,三项看纸、一项看账。 合同和书据看纸上写的,账簿看账上记的,证券看成交的。
第二句:「列明的增值税」五个字值三十九元,也值三万九千元。 单列一行,税基就降下来。
第三句:三个兜底都是递进的。 实际结算 → 市场价 → 政府定价,不能跳档。
第四句:两个税目分开写,能省一半。 一揽子合同不分列,全额从高。
接着看
逐条细读
二十条的整体结构、十七个税目与五档税率,见二十条一千六百六十八字,十七个税目全挤在一张附表里;先判凭证在不在税目里,见发票;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见定金。
合同与金额
印花税谁贴:三类合同,见印花税谁贴:借款、租赁、产权转移书据三类合同;语词层面的问答见印花税:哪些合同要交、按什么金额算;合同价款条款怎么写,见合同价款;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见股权转让写「各税自负」还是「包税」。
合同文本
买卖合同见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见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见房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见股权转让协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征管与类目
申报与滞纳金,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多缴退还见多缴税款退还;算金额用利息计算器。
文本与标签
印花税法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标签见印花税与印花税申报;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专题见税务;概念见不征税项目。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现行文本;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五条一百二十三字、第六条九十九字、第七条六十字、第八条二十二字、第九条五十七字、第十条三十四字、第十一条六十九字,七条合计四百六十四字,与二十条总数一千六百六十八字相加核对一致。算例中的税额按法条与附表税率直算,未考虑地方减免与阶段性政策;证券交易按现行千分之零点五的执行口径计算,法定税率为附表所列千分之一。认缴制与实收资本的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规定;核定征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非本法条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